任剑涛:驾驭权力与现代国家建构

作者:任剑涛发布日期:2015-04-19

「任剑涛:驾驭权力与现代国家建构」正文

【爱思想编者按】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为通过制度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和方向性引领。《探索》杂志委托任中平教授约请胡伟、任剑涛、许耀桐、虞崇胜等学界翘楚纵论反腐大势,受杂志社和任中平教授委托在此推出,以飨读者。

腐败治理的制度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空前力度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极大地振奋了全党全国人民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提升了党的形象,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近期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为将反腐败斗争全面纳入法治化、常态化和制度化轨道,为反腐败斗争从以"治标为主"转向"加大治本力度",即通过制度反腐,进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和方向性引领。那么,用什么样的制度的笼子才能关住权力?应该以什么样的制度选择、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来推进腐败治理?制度反腐的可行路径应当如何选择?怎样具体实施制度反腐策略?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讨非常热烈,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看来,值得讨论的空间不小。为此,我联系了国内政治学界几位知名学者,借《探索》杂志的"探索笔会"栏目,以"腐败治理的制度逻辑"为中心话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以期将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特约召集人任中平

摘要: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能否有效驾驭国家权力。现代国家有效驾驭国家权力,就是指:依赖国家、社会与市场的分权性总体结构,仰仗对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依托于国家权力的外部力量对之的持久限定。对一个现代国家来讲,国家权力机制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一个自主运作的机制,这是国家权力得以自律的理由。但驾驭国家权力,必须同时确立权力自律与社会他律的效用,否则,便不足以保证国家权力服膺法律并忠实地为公民服务。这也是现代国家独特性的一个鲜明体现。

关键词:国家权力;现代国家;分权制衡;权力自律;社会他律

中图分类号:D03;D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15)02-0091-10

国家是人类建构的政治社会最大实体。在国际机构还无法实际制约国家行为的情况下,国家便构成其主权范围内最强有力的权力机制。古代国家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严重乏力,因此,国家长期陷于权力的嚣张状态。现代国家借助国家总体结构的分化建制、权力结构的分权制衡、国家外部力量的限制,而将国家权力有效地规范起来。正是以这样的规范体系建构,划出了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界限。当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得接受"是规范还是放纵国家权力"的检验,并由此被证明是属于现代国家还是仍然处于古代国家状态。有效限制权力,就此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

1现代国家的特质

追究国家的发生史,浮现出两种基本思路,一是历史发生学的思路,二是理论诠释学的思路。就前者论,历史学家致力于揭示国家发生的原初态势,刻画出在人类集群活动史上从没有国家到国家创生的转变过程。国家的发生史,成为人类从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飞跃史。就后者论,理论家们努力解释国家发生的不同机制,尝试提供国家发生的类型学成果,试图说明国家之为国家的本质特征。两者的论述进路大不相同,旨趣也迥然相异。就本文主题而言,笔者不对国家的发生史进行重述,而力图对国家的结构特质进行解释。史前史的研究表明,人类的最初活动是没有国家这种权力建制的,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才开始出现权力支配集群活动的情形。随着人类集群活动规模的日益扩大,最初依靠长幼、男女自然维持着的基本秩序,开始转变成对人为建构秩序的急迫需要。初民社会就此迅疾转向国家建制。

"阐明原始国家发展有三种一般理论:1)国家是在环境限制和频繁战争中演进的;2)国家在物质条件要求进行大量的基本生活资料输出或相互交换过程中得以演进;3)国家在社会开始实行大规模水利灌溉过程中得以演进。"[1]133这三种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存在着一个共同点:这些对国家产生似乎基于不同动力的论断模式,都重视部分社会成员占有或控制各类基本生活资料。差别只是,"在战争论中,首领垄断由系统外输入的生活资料并用来更有效地操纵社会控制机构以维持自身的地位;在贸易论中,首领们控制非基本生活资料也用以巩固自身的地位;灌溉论则认为,整个生存系统都是在首领的统治之下,他们能将这系统作为一个有力的控制机构"[1]135。但三者都缺乏对国家起源进行解释的总体框架。不管是借助战争、贸易还是灌溉的方式,之所以能促使国家诞生,是因为这三种方式都有效促进了社会的融合。因此,以权力为中心来考察,就能很好地解释国家强势兴起的状态:以经济权力为中心,兴起中的国家首领引进或采用武装权力基础和意识形态权力基础,有力地巩固已有的权力基础并确切保证他们持续行使权力。在这样的权力生成机制中,自然社会的融合便落定为权力支配的国家[1]189-196。可见,只要进入国家的政治状态,权力便成为理解国家的关键问题。

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国家权力体系所掌管的事务愈来愈多,当然也就相应地促使国家的结构与功能愈来愈复杂。但在国家的现代转型发生以前,古代国家基本保持了权力单方面控制整个国家的这一总体状态。尤其是将这样的总体情形区分为东西方社会来看,可以得到更为清晰的认知:东方社会的国家建制,大致维持着一种超强的国家权力专断独行的体制。这种专断独行的国家权力,是基于权力一元化的建制而言的。尽管在东方国家中也存在着力图限制国家权力的努力,但因为东方国家总体上未能浮现建制化的宗教体系,也缺乏权力的分化所催生的相互制衡机制,更没有一个相对独立运作的社会机制,因此,东方社会建立的诸国家权力体系,基本上处于限权无力的状态。人们最多能指望的是,既定的掌权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能秉持一种爱民原则,以免国家权力的行使过于粗暴和自利。从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可知,对这样的国家机制,从来源上进行的解释甚多,以所谓"治水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连贯性解释占优[2]9-30。但这种基于古代国家发生史的单一因素解释,是明显苍白乏力的。不过,这一解释很难被人彻底推翻,原因在于,东方社会的专制主义国家,确实绵延时间悠长,而且难于向现代限权的民主国家转型,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管是相对于西欧的东部欧洲和跨欧亚地区的俄罗斯,还是中国,至今还处在限制国家权力的胶着状态。

西方社会的情形明显不同。无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也曾明显陷入专制的泥淖。但是,西方国家的两个政治文化源头--希腊和罗马,前者实行的是获得公民资格成员的民主制度,后者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法治。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形成了长期的政治高压与专断,但是,教权与王权之间斗得昏天黑地虽为常态,却没有一方获得过像东方古代国家那样的专制权力。而且,封建制度的坐实,让中央王权也无法将其权力一贯到底,成为绝对支配性的权力体系。在西方古代社会,权力形态之间的争斗,使专制主义政治无法完全落定为一种稳态;正是由于这种争斗的久决不下,分权体制就成为必然结果。

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无论中西,古代社会都未能稳定地建构起有效限制国家权力的完整制度,权力形态之间,各自为了获得具有绝对支配性的专断力量,一直在寻求专制的契机。这是因为,在人类历史上,整个古代社会的限权理念,要么是限定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有限尝试,尝试的方式或者是希腊的民主,或者是罗马的法治;要么是少数思想精英的道德渴求,譬如中国儒家的限权意愿、道家的逍遥意欲。据此人们可以说,限制国家权力的胡作非为,一直是人类建构政治社会,尤其是建构巨型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努力方向,但有效限制国家权力恣意妄为,还不是古代文明可以达到的政治成就。这与古代社会权力自身的分化程度较低、社会的组织化状态不够、限权的物质成本支付能力很差有着密切联系。在古代历史上,限制权力多来自精英间的争斗,在宗教精英、政治精英、思想精英、社会精英之间展开的各种争斗,激烈而又持续。但是,一旦某方获胜,总是陷于新的专制泥潭。权力之间的均势,很难达成且更难维持。因此,权力之间的相互限制,无法落定在稳定制度的平台上。至于国家权力体系外部的限制,相当地苍白乏力,完全无法具备驯服权力的底线能力。

只有当国家演进到现代阶段,限制权力才走到了真正奏效的地步。一方面,这是因为不同权力形态之间的长期斗争,催生了具有规范意义的基本权力形式,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这类基本权力形态,尤其是它们之间的分化与制衡,对国家权力规范运作的重要意义,较为清晰、确切地暴露在人们面前。因此,人类可以设计权力之间有效制衡的制度机制。这是在权力基本形态尚未鲜明凸显的情况下完全无法设想的事情。将这些具有规范权力形态意义的权力通通置于宪政法治的平台上,有效约束起来,就具有了较强的现实性①。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疾速发展,生成了具有限制国家权力能力的组织化社会空间,从而呈现了因于私权的市场力量、因于集群利益的社会组织、因于公益的慈善组织。这些组织化社会形式的成型,在与国家的博弈中,逐渐浮现出一个足以限制国家权力作为的"社会"领域。这一领域,在古代社会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着的,其力量自然较为弱小,与国家抗衡的能量当然不够,因此不足以成为与国家相对应的组织化或建制化"社会"①。再一方面,现代社会催生了一个中间形态的权力形式,其表达社会意愿、规约国家权力的双重功能,成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有力保障。这类中间权力形式,最具有力量的,就是媒介权力。媒介权力被人称之为"第四权力",意指其所具有的、与三种国家权力基本形式相抗衡的权力势能②。在现代情景下,正是权力形态的自身分化,以及限权势能的蓄积,人类对巨型政治社会即国家的权力的限制,具备了所需要的综合条件。这些条件,部分地存在于古代社会,但即便存在,也无法与国家权力对撼。譬如古代社会的商业组织,可以与国家媾和,但无法与国家抗衡。中国的乡绅社会,足以与国家分治,但无法与国家分权。只有在现代社会,市场以其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弱化了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随意作为,逼使国家不得不与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谈判与妥协。这是那些仇恨市场力量,但又想权力清廉的人士完全无法实现的目标。同时,正是组织化的公民利益群体与公益群体,在国家权力支配之外,自主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欲求和利他愿望,因此有效杜绝了国家权力随己所愿地侵入私人领域的理由。而这也是那些轻视公民利益取向和公众利益组织归趋,却想象权力规范运作的人士做不到的事情。这是现代社会转型对规范国家权力所发挥的最伟大的作用。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在现代历史上,有效限制或规范国家权力才是可能的。也只有在有效限制或规范国家权力的基础上,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这便是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相比而言呈现出来的特质。对此的通俗表述,就是国人熟知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国家形式。这是人类经过数以千年的艰苦政治探索,才达成的国家建构目标。

2驾驭国家权力的三大着力点

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一个经由权力分化和制衡机制浮现并成型、社会兴起并逐渐规范化且与国家有效互动的漫长过程才成就的业绩。这证明了,限制国家权力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限制国家权力,就会在具体事务上发生社会与国家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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