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以求异法探求贪污罪最新标准――八评喻华锋案」正文
喻华锋被判贪污罪的基本事实到底是什么?一审判决书中有一段简明扼要的记载。请看判决书贪污罪证据(5)证实④:
2001年6月,在一次编委会会议上,程益中问起2000年度奖金分配后还剩多少,王培兴说还有580000多元,程益中听后提议将580000元分了,并提出分配方案,程益中、被告人喻华峰每人100000元,庄慎之、陈朝华、任天阳每人60000元,杨斌、宋繁银、邓海燕、王培兴每人50000元。其他编委对程益中的提议和分配方案没有异议。会后,王培兴将存在李零一、李琼芳、张曙光、江北、袁友兴账上的钱全部取出分发。2002年省审计厅审计时,王培兴补制了一张表,在一次开编委会时叫他们每人补签名。当时喻华峰不在,没有签名,后在2002件1月叫喻华峰补开一张收条。签收的单据一直由王培兴保管,没有入账和公开,直至2004年初才将这些单据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这一记载,定喻华锋贪污罪的原因最后落实在编委们领奖金的签名是2002年补签的,并且签收的单据没有订入会计凭证、没有公开上。
法官们一定会辩解说,判决书里还有许多其他的证据和事实,我们并不是仅仅根据你说的这一点就定了他贪污罪。的确,判决书长达约一万二千个汉字,绝大部分文字都在叙述事实、列举证据,而且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和所认定的事实控、辩双方都几乎没有异议。判决书还引用了若干条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不是“南都事件”的特殊背景引起人们的怀疑,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是足以唬住大部分不以逻辑思维见长的人和非专业人士的,是足以把喻华锋这个“贪污犯”从舆论上搞臭的。
但是细加分析,我发现那些颠三倒四、不断重复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基本上浓缩到上面这段引文中了。而上述引文所表达的事实又并不都和判决结果有关系。如果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剥离那些跟认定贪污罪无关的事实,你就会发现我并没有冤枉喻华锋案一审法官。
判决书用了大量的笔墨证明,南方都市报用张曙光、江北、袁友兴、李零一、李琼芳等个人的账号提取或存放属于南方都市报全体员工的待分配奖金。这种做法的确是不符合会计法规则的。但是这跟认定喻华锋贪污有关吗?605万元奖金都是这样领取、存放的,而法院只认定其中被编委们“私分”的58万元为贪污,这说明构成贪污与否与用谁的账号领取、存放奖金无关。
判决书指责编委们“私分”属于“全体员工”的待分配奖金58万元,似乎不把奖金在全体员工中分配而只在一部分人中分配就有贪污嫌疑。但605万元奖金是分三批发放的,第二批只发给报社管理人员,而判决书并不认为整个管理层都贪污了属于全体员工的奖金。
这样说来法院认为属于“全体员工”的奖金发给一部分人也并不构成贪污,大概只有编委们把属于“全体员工”的奖金发给编委们中的某一个、某一些或全体编委才是贪污了?
但是如果把喻华锋的所谓贪污罪与行贿罪结合起来看,上述结论又被否定了。喻华锋“贿赂”李民英的80万元,根据判决书的描述,同样是用别人的名字从南方日报集团财务处领出来的奖金,同样是分给了编委自己,而且喻华锋一个人就先后领了80万,法院并不认为是贪污,而认为是喻华锋个人所得,是喻华锋拿自己的钱贿赂李民英。可见编委们把用他人账号从南方日报财务处“冒领”出来的属于“全体员工”的奖金分给自己,是并不违法的,分得再多些都不违法。
根据判决书,南方都市报编委“私分”58万元有编委会决议和支款单(尽管没有填支款日期),只是没有制表签字,这些问题也早在2002初年广东省审计厅审计时补签解决了,到检察院介入时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没有把签收单据订入会计凭证。可见是否把签收单据订入会计凭证,才是区分合法所得与贪污的根本标准。
广州市东山区的人们,你们以后领工资、奖金时可得小心些,一定要盯着财务人员把签收单据订入会计凭证,否则东山区法院要判你个贪污罪!
法官可能说,你这是夸大其词,我们从来没有把职工领工资、奖金而会计忘了把签收单据订入会计凭证的事情当贪污处理。很好,我这个人虚怀若谷,知错就改。再使用一词求异法,把职工排除在外,把没有权力决定自己奖金的人排除在外,这样终于可以得出最后的结论了:
有权力决定自己奖金的人,领取奖金的单据没有订入会计凭证的,构成贪污罪。如今国家机关、国营企业、高等院校的负责人普遍有决定自己奖金的不合理权力,会计们看哪个领导不顺眼,就把他(她)领取奖金的单据不订入会计凭证,悄悄放到另一个隐蔽的地方(这样当然也就不公开了),等着检察院来查他(她)的贪污罪吧!
200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