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泉:“改土归流”中的“以夏变夷”对纳西族社会的影响

作者:发布日期:2017-04-13

「杨福泉:“改土归流”中的“以夏变夷”对纳西族社会的影响」正文

原载《人类学与西南民族――国家教委昆明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

从清朝雍正年间起,清朝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政策,废除各地的土司制度,设置府、厅、州县,委派流官。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权体制。清雍正元年(1723年),纳西族主要聚居区丽江府也实行了“改土归流”,纳西木氏土司被降为土通判,其影响大为削弱。从此,纳西族地区的汉文化教育进入了发展时期,彻底改变了木氏土司对汉文化实行独家垄断,禁止人民学习的愚民政策所造成的状况。

清代丽江的“改土归流”对促进纳西族的经济发展和汉文化教育等所起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它对丽江纳西族社会有没有产生过较大的副作用呢?有没有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值得探索呢?目前国内诸多关于丽江和纳西族的论著对丽江的“改土归流”除了颂扬之辞外,很少探讨到清廷所采取的这一重大政治变革在纳西族地区引起的两种文化的碰撞,不同价值观、伦理观之间的冲突,不同社会习俗观念的冲突,以及由这些多方面的冲突所引发的重大社会问题。国内关于清廷“改土归流”这一重大政策的论述也褒多贬少,很少论及它对西南少数民族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改土归流”实施伊始,清政权以当时满汉的生活方式和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衡量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强制性地在民族地区实行所谓“以夏变夷”的政策。“改土归流”后,派到丽江的流官按照清政权的政策,全面实行强制性的风俗改革,完全不像元明时期中央王朝那样实行“顺俗施政”,“顺俗施化”的西南边疆政策。

首先是全面实施儒学教育。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孔子66代孙孔兴询到丽江任通判。他在丽江后没有看到孔庙,便这样感慨道:“丁丑(1697年),临丽伊始,睹山川之灵秀,与风俗卑陋异,不禁喟然三叹。……因思变迁之道,必赖礼乐,礼乐之兴,在建文庙。”(乾隆《丽江府志》)孔兴询的喟叹代表了自他以后各个在丽江任职的满汉官员共同的一种意识,即以孔教和清代满汉统治阶级的文化价值观看待其他民族的民俗风情。凡不符合孔教礼乐章程、纲常名教者,一概视为“卑陋”。他们的宗旨是要以儒家的“礼乐”和纲常名教改变当地的风俗和传统。

“改土归流”后,对丽江纳西族极力灌输封建礼教,进行以儒家文化为标准的移风易俗之举在清代丽江志书中多有记载。乾隆《丽江府志》中说:“礼也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以别幽明,和上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盖极功崇德,使民知神奸无邪匿也。吁!化民成俗之意微也。丽江地接西域,信佛尚鬼,佩弩悬刀,夷风靡靡,冠婚丧祭,向于礼教无闻焉。改流以来,熏蒸王化,寝以变矣。夫移风,使风流而令行者,长吏之责……有理,则纲维立;纲维立,则廉耻励;廉耻励,则风俗醇;风俗醇,则言坊行表,食时用礼。”乾隆元年任丽江知府的管学宣在乾隆《丽江府志略》序言中称:“自是守此土者,远承圣化,……移其风俗,讲让而称仁;一切规制,悉视内地,大纲小纪,罔有”

该志书中的另一篇序言中说:“管君(指管学宣)之治丽也,绥导民夷,扬上恩德,……至于兴学造士,于礼俗之关伦常者,尤三致意汲汲焉。以用夏变夷为己任。”提学蔡嵩在其所撰《雪山书院记》一文中赞扬丽江首任流官知府杨说:“杨公以广教化移风俗为己任。”(乾隆《丽江府志略》)张允随在乾隆《丽江府志》中写道:“丽江僻处极远,历代以来,亦止羁縻勿绝。且向隶土司,草昧之风未改,……今幸得以夏变夷。”“边陲荒陋之地,忽化而文明……而其布化也,则必由方面守土之名臣,悉心经理,教训,正俗,而后百世千年之雅化,蔚然闻先焉。”诸如此类的议论在清代的志书中俯拾皆是。

仅从上引文字中就可看出,清廷流官在纳西族地区所奉行的基本政策是“以夏变夷”,以所谓“夏”之文化价值观衡量当时纳西族的风俗,以当时的满汉文化习俗和儒学礼教为标准改造他们视为“鄙陋”、“草昧”的纳西族习俗。

以这种宗旨为基点,清廷流官在各方面实施旨在“以夏变夷”的措施。兴办学校也是其中的一种措施。乾隆《丽江府志略》中记载了管学宣写的一篇《修丽江学记》,他说:“谓移风易俗,非学不基,陶礼淑乐,非学不成。”明确点明建学校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移风易俗。该志书的“艺文志”中说:“从来开扩风气,变易习俗之要,莫若文教。丽阳地处西鄙,方语蛮音,历千百年来,不识诗书礼学为何事,文章德行,无从而讲之。我皇上从儒重道,化被万方,遐迩不遗。丽自设学以来,不数年间,郡人士争自濯磨,群相淬励,乎化鄙陋之习,而闻弦诵之声矣。”

毋庸置疑,清代的兴办汉学是纳西族近代文明史上的大事;但同时也要看到,当时的学校教育主要是以孔学为主。孔学经历数千年的流变,至清代已经形成一套高度严整缜密的封建伦理体系,其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封建礼教思想的全面灌输教育,无疑与纳西族的传统文化产生冲突。而且,清朝统治者又强制推行思想专制政策,根据乾隆皇帝的指示,各种书籍凡有“离经叛道”,“颠倒是非”之言的必须加以禁毁,“不得使只字流传,以贻人心风俗之害。”著名学者张岱年先生曾指出:“清朝政府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结果,大大斫折了中华民族的元气,损害了中华民族的主动创造精神。中国国民性格中原来有的许多优点,因为封建专制的压抑,而逐渐萎缩下去。”[1]以这种文化专制政策为基础,以清代大力提倡的程朱理学、纲常名教为主要内容,以八股科举文章为载体的灌输教育,对纳西族这样一个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社会结构、民族心理与汉族有很多差异的民族来讲,无论在社会文化变迁和民族性格的扭曲变异方面,都产生了不少的负作用。谨以考中多少举人进士秀才等来褒扬“改土归流”后的封建教育是失之片面的,要看到这种封建教育对人性、人的心灵的扭曲和压抑的一面。如纳西族社会在“改土归流”后普遍产生的殉情悲剧,其重要导因即为这种封建礼教伦常的灌输和渗透着这种封建伦常思想体系的各种社会政治制度。

在办学上进行上述封建礼教教育的同时,清廷流官们在丽江进行全面的风俗改革,婚丧嫁娶乃至服饰都全按内地满汉习俗强制变革。

纳西族自古实行火葬。“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以内地汉族的文化习俗观念看待这种异民族风俗,把火葬视为野蛮、不开化的习俗;认为纳西族火葬之俗不但不给死者死后生活的用品、殉葬品,而且将自己的父母焚尸毁骨,是不讲仁义和伦常的行为,因此多次严令禁止。乾隆《丽江府志略》中说:“禁止焚弃骨骸,教以祭葬。”火葬之俗,“设流后屡经禁谕,土人尚惑刀巴(即东巴)祸福之说。自束河社长和棕顺殡殓如礼,择地阡葬,题主刻铭,人不见其有祸,此风乃渐革矣。”乾隆年间的《滇南闻见录》中记曰:“……再三出示劝谕,禁火葬,禁刀巴(东巴),并给官山,听民葬埋。”然而,一个民族代代相沿下来的文化传统不是那么容易就被革除,纳西人对清廷这种强制性地取消火葬习俗的措施进行了长期的抵制。所以,直至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不少纳西人仍然不顾清政府的高压政策,保持着自己相沿甚久的火葬习俗,当时的丽江知府王厚庆还不遗余力地禁止此俗。《新纂云南通志》中记载:“丽俗尚火葬,厚庆教以棺殓礼,其风顿息。尝赋一诗曰:‘火葬魂皆惊,刀巴(东巴)咒入魔。此风犹未革,遑问政如何。’”

清咸丰二年,流官在丽江立“用夏变夷碑”,碑文曰:“为勒石严禁永远遵守事,照得人子事亲,生养死葬,古礼照然,惟闻滇南夷俗,凡遇父母溘游,卜为天、水、火葬。似此甘作不孝,案属有亏伦理。惟查丽江一邑,原无天水俗葬,然用火焚尸,愚夫亦所不免,若不严行禁止,伊无胡底?所以一切天、水、火葬,一并视紧在案,兹据各里乡约等?,恳勒石严禁火葬,前来除品批示外,合行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各里民人等知悉,嗣后如愚父母物故,务须择地安埋,即有兄弟子孙男女奴役身死,亦须用棺殓痊,毋得用火焚尸,亦毋得听信狂言,致效天水葬。倘敢狃于成见,许该乡保人等立时府究治,以凭尽法惩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勒石者。”

如此疾言厉色地取缔被清廷流官认为“有亏伦理”的火葬之俗,典型地反映了清政府官员以当时的汉文化观念居高临下地看待一切少数民族习俗的大民族中心观念。清廷流官为革除火葬这一被他们视为“有违仁义伦常”的“夷俗”,除制定严厉的惩罚条令外,还通过设学灌输伦常思想,改变纳西人的思想观念。在丽江,首先响应官府倡导进行火葬的是那些受了长期的汉文化教育的纳西族知识分子,史籍所载的束河社长和棕顺即是其中的一个。由此可见当时以儒家礼教为核心的学校教育对于纳西人改变传统观念的重大影响。

这种以一种文化观念出发去看待另一种文化,强迫其他民族接受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做法是“改土归流”的一项重要措施。藏族的天葬也被视为大逆不道而强令制止。乾隆五十八年(1763年),清朝政府制定了严禁天葬的政令,命令丧家有田庄的,在本庄田内择地安葬,无庄田的贫民,可在新设的义冢公地掩埋,如果仍旧天葬,将死者子孙凌迟处死。普通藏族人遇有人死,或用棺木装敛,或用衣、席卷裹,一概报官埋葬。还将此作为永定规定勒石立碑。[2]

清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强制性的风俗改革政策不仅表现在婚丧嫁娶上,甚至在衣服穿着等方面都实施这种“以夏变夷”的极端政策。这在丽江纳西族地区表现得很突出。雍正二年(1724年),第一任丽江流官知府杨在记建府治的情况中称,纳西人“卷髻环耳,服饰诡异”,因此,“更易服饰,教以衣冠”。显然,在他看来,当时纳西人的衣饰是不入“衣冠”之流的夷装蛮服,因此要以清代内地服饰取而代之。清嘉庆二十五年任丽江知府的王厚庆在改革婚丧习俗,改装易服方面也不遗余力地采取种种措施。《丽江府志稿・名宦志》载:“王厚庆,山东寿光人,近士。平易近人……时丽江虽渐染华风,而男女衣服,冠婚丧祭,未尽从汉礼。公为力劝戒禁革,风俗丕变。”民国《丽江县志》引《云南通志》说:“又从前城乡妇女服饰殊异者,而非制。嘉庆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暑,知府王厚庆曲为化导,簪环服饰,悉尊体制,焕然改观矣。”《新纂云南通志》名宦载:“王厚庆,山东福三人,进士。嘉庆间任丽江知府。甫至,即以移风易俗为先务。丽邑妇女尽夷装,闺女以调羹帽为荣,……”王厚庆极力革除了这种在他眼中十分鄙陋的纳西人服饰习俗。

在丽江,婚姻自“改土归流”后也要求“从汉礼”。乾隆《丽江府志略》中就说婚俗“今渐从汉礼”。裘毓麟《清代轶闻》卷一第63页载丽江第一任流官杨的政绩,其中记有“建文庙,定婚丧之制”等。可见“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在婚丧礼俗上采取了一系列“以夏变夷”的措施。生于清宣统年间的和汝恭老人回忆说:“丽江内地,自清雍正改土归流后,纳西族的风俗习惯,除极少数山区外,几乎全部的婚丧嫁娶风俗礼节,与内地汉人相同。据称,丽江知府朱廷襄,苏北人。努力提倡改良风俗,服装以苏北模式为标准,遇有新妇出嫁,他的太太亲自到女家代为梳妆打扮,再补贴衣料费用,裁成汉装,并劝人以后不要再缝丽江旧式服式。婚礼上则完全按照汉族的“六礼”进行。[3]据西方学者洛克所见,民国初年间,丽江有的妇女在举行婚礼时听从长辈安排,遵汉俗,借汉人新娘婚服。由于不习惯这种服饰,到时要请汉人帮助穿戴。[4]

从上面的引述中可以看出,“改土归流”之后,清廷流官完全以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观念看待纳西族地区的风土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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