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楚克:从“社会分工”角度研究中国民族问题

作者:吴楚克发布日期:2017-04-16

「吴楚克:从“社会分工”角度研究中国民族问题」正文

内容简介:社会分工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理论之一,是理解人类政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钥匙,也是分析一个社会运动发展是否合理、进步和科学的基本尺度。民族的发展进程就是社会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运用马克思的社会分工理论,科学地分析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的实际,才能实事求是地把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与中国社会发展水平真正结合起来。

关键词:社会分工民族问题

作者:吴楚克,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理论的价值不在于命名这个理论的人,而在于理论本身的真理性。马克思主义理论就具有这样的特点。然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经历了教条主义式的崇拜和经验主义式的诠释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似乎产生了一种普遍性的偏见,甚至以为那些自称社会主义国家的弊病是信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缘故。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理论界依然没有完成重新树立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任务,特别是民族理论研究领域,依然没有打破旧的教条主义框架,依然在亦步亦趋地解释已经发生的“现实合理性”。早在2011年5月13日,习近平就在中央学校的讲话中强调:“阅读经典著作,本身就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增加思想深度和训练思维方式的过程,就是培养高瞻远瞩的战略洞察力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的过程,会使我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他们崇高风范和人格力量的熏陶,从而实现自己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的升华。”  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个理论上升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回答普遍关注的问题”指导思想,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矛盾运动永无止境,旧的问题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有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才能找到引领时代进步的路标。增强问题意识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是贯彻党的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 只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分析中国民族社会进程和民族理论框架,才能科学地解决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说清中国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考察一个民族的分工程度是确定这个民族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准


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都是由这个社会的劳动分工决定的,一个民族社会当然也不能例外。在社会发展的早期,只有几大文明发源地的人类群体的社会劳动分工超越了其他群体而拥有建立社会制度的历史,其他后来者都多少复制或者参考了别族先进的分工和制度体系。进入封建时代,文明的差距拉大,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西方的君主共和政体逐渐将种族差别扩大到社会分工领域,最终导致西方出现工业革命,而东方封建专制国家难以迈开工业革命的步伐,结果就是拥有先进社会劳动分工的西方殖民了东方。

为什么说社会分工是决定因素呢?因为社会分工是人类对劳动对象关系的认识,也就是说人类认识劳动对象的程度决定了生产能力和产品数量及质量,换句话说,哪个民族首先实现了从简单劳动分工到复杂劳动分工,就证明那个民族在认识自身生存环境问题上超越其他民族。到工业革命开始,近代科学理性的实践更开启了这些民族国家的工业化劳动分工,真正开始了“资本主义民族”和“封建主义民族”的比拼时代。 从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人类历史就演绎了这种分工方式的博弈,也就是在这三百年时间里,“农业的民族”开始觉醒,开启了走向现代国家的步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构筑了世界民族与国家的所谓“布雷顿森林体系”。

从民族到国家,无外乎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先成就民族而后建立国家,一种形态是一个国家内部哺育了民族并走向国家。无论是哪种形态,到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发展前,人类世界上已经演绎了近二千个民族的兴衰荣枯史,到近代民族国家疆界的逐渐明确,民族的衰亡就与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真正从国家意义上谈民族,只能是工业革命后的民族与国家,因为,“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的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得到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 因此,当一个社会的分工达到从民族国家向民主国家推进的时候,民族间的矛盾就会因分工的差距突出出来。如果是单一民族国家,这个问题就简单了,民族社会与国家形态是统一的,民族的分工水平就代表这个国家劳动生产水平,也就确证了他们拥有的社会制度;如果是多民族国家,这个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民族间的分工水平存在差距,有的还差距巨大,因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水平。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 马克思这一观点的核心是指出一个民族的分工程度是这个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民族间和民族内部关系的决定因素。其实,生产和内部交往的基础依然是分工水平。那么,分工的先进与落后,就是民族间存在差距的根本因素。

首先,在现代生产方式下,一个民族分工发展程度直接体现在这个民族生产、人口、资源、教育和分配体制等方面。如果一国之内仅仅是几个大的民族,如东欧解体前的捷克斯洛伐克,国内民族主要就是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问题就简单一些。捷克族比斯洛伐克族的生产和分工水平高,但捷克族在当时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拿出国民生产总值的大部分来帮助斯洛伐克族发展,经过10年的“倾斜式”帮助,两个民族发展水平接近,关系良好,到分手时也就没有出现类似南斯拉夫的情景。但如果国内民族众多,分工差距大,问题就复杂了。通常的情景是一国的主体民族占有绝对优势,其他少数民族逐步进入国家生产分工体系内,并走向融合。若一国之内存在比较大的跨界民族,特别是当与某一跨界民族为主体的国家相邻而居,且生产分工差距大时,就存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典型的比如前苏联、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塞尔维亚人为主体,境内各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比如克罗地亚人劳动分工程度高。1945年铁托领导下的南斯拉夫政府对南斯拉夫主体民族的理解是在南斯拉夫境外没有建立国家的民族,因此,在原南斯拉夫就有5个主体民族:塞尔维亚(人口约900万)、克罗地亚(人口约400多万)、斯洛文尼亚、马其顿、黑山族,(以上三族人口约200万)以上民族在南斯拉夫解体前被称作南斯拉夫人,1961年在人口普查时,穆斯林第一次被列为一个单独的民族,即现在的波黑穆斯林,虽然真正的穆斯林只占该族的百分之二十多,绝大多数是信伊斯兰的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亚人等。其它居住在在南斯拉夫的近15个少数民族(如阿尔巴尼亚人、匈牙利人、土耳其人、斯洛伐克人、保加利亚人等)近200万。这种对主体民族的理解和划分使南斯拉夫实际上没有主体民族,南斯拉夫人成了一个“虚名”,有的是各个主体民族的实体,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自愿联合的平等民族的联邦国家” ,这种绝对平等的、以国家面目出现的主体民族的“联合体”,就好象把不同品种的花木移到一个园子,南斯拉夫以“主体民族”才能建共和国,已经使民族平等走向畸形,因为,这一方面使有近九百万人的塞尔维亚人和只有六十万人的黑山人在联盟国家拥有一样的权力,一方面有的非主体民族虽然比主体民族人口多几倍但不能拥有建共和国的权力,而且,南共联盟领导人采取了进一步“拉平”的政策,人为地压塞尔维亚人,制造民族矛盾,而不是把它们有机地“嫁接”在一起,结果是各长各的叶,各开各的花,分裂就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当苏联的中亚五个加盟共和国独立时,他们首先要突出主体民族,而共同排斥俄罗斯人,因为,主体民族的生产和分工水平低于俄罗斯族,会对民族间和民族内部关系产生破坏性影响。

其次,分工的发展表现在生产领域的逐步扩大,在现代生产方式下,分工细化到所有“人的需要”都可以满足的程度。也就是说,一个分工完整的当代社会,必须能够生产社会需求的所有产品类别,然而,除了少数工业化大国以外,单一民族国家难以做到,所以,依靠资本和商品全球流通,使一国的劳动分工水平直接体现为世界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有十分精彩的论述:“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使反动派大为惋惜的是,资产阶级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还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生命攸关的问题;” 令世人瞩目的是,一百多年前的“东亚病夫”,今天成为世界工厂。据统计,中国是目前全球可生产产品目录最全的国家。这样庞大的分工能力和生产规模,是以巨大的劳动力群体和劳动力再生产为保障的,也就是说,中国目前达到的分工水平不是哪一个民族能够单独完成的,是全体有效劳动力和教育体制共同完成的一个空前规模的生产分工体系。在这个层面上,不存在某个民族独立的生产分工体系,只能是整个分工领域的一个部分,或是极小的组成单位。劳动分工的日益全球化,甚至可以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制裁某个国家的武器,因为缺乏必要的合成资源、交易平台、科技信息、产品流通以及流动需求,会让一个国家陷入经济倒退、政治孤立、政府危机的状态。

从以上两个方面认识马克思关于社会劳动分工理论的价值在于:

第一,中国的形成史就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形成史,当代中国的发展史就是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和发展的分工体系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构建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谁也离不开谁”是以巨大的社会分工为客观基础,离开这个基础的所谓“共同历史”都是现象而非本质。然而,现在人们往往忽略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去考察一个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却多从文化传统或者历史传说中去寻找民族的产生和独特之处,好像每个民族都有一个确定的族源,仿佛历史就是一个故事或者一个英雄创造的,结果只是激发了对“文化差异”的追寻热情,人们热衷于从价值观和心理描述来研究民族问题,记述当代民族个体的生活成为当前民族学和人类学的时髦,用叙述来证明“存在并不决定意识”,“精神需求完全可以超越物质条件”。这无助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构建。

第二,“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劳动分工的程度决定的。哪个民族能够更多地参与整个社会劳动分工,也就更多地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这是客观性差距。试想,10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就是有一半有效劳动力参与到劳动分工中进行生产活动,也满足不了一个大型现代化企业对人员的需求。因此,构筑民族社会平等的意义不可能是在这个层面上,而是表现在政治和文化的自决权利上。事实上,“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不可能是并列的目标或者是递进的关系,起码在分工意义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消除的。所以,民族理论应该科学地应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实事求是地把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然而,从表面上理解“平等”的结果必然是“照顾和给予”,必然是想尽办法“取齐”劳动分工差距造成的社会发展不平衡,结果必然是问题越来越严重。因为,制定制度和利用政策的方式只能加剧事实上的差距和不平等。

第三,应该把提高少数民族劳动分工水平作为提高民族社会发展水平的根本途径。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的唯一途径就是使其直接参与到社会生产分工领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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