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 刘国翰:公民社会与治理现代化

作者:王名 刘国翰发布日期:2014-11-29

「王名 刘国翰:公民社会与治理现代化」正文

 

理现代化的逻辑及法治中国的要求,但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并不针对“人民社会”展开讨论,而只是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阐析笔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包括其语义、由来、理论内涵和实践发展,并尝试辨析若干对公民社会的误读。要而言之,笔者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社会场域和社会法权四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其所彰显的在法治基础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主体性,乃是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结合对治理现代化及其衡量标准的解读,本文将公民社会与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认为实践中正在推进的社会治理创新,乃是从上下两个方面推进公民社会建设进而推动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公民人民公民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此为基点探讨有关社会主体性的称谓之争,以及近年来被广为误读的“公民社会”之辩,进而回到对治理现代化的理解及其衡量标准上来,给出笔者对公民社会的正面解读,并探讨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这便是本文的主要命题和思路。

 

一、“公民”还是“人民”?

谁是社会的主体?任何社会都是由具体的人构成的,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①但是,对于这些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如何称谓?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甚至不同的意识形态和理论影响下人们对此问题的答案大相径庭。大体说来,“臣民”、“国民”、“人民”、“公民”是几个主要称谓。近年,围绕“人民”与“公民”的社会主体性称谓之争,引起了许多学人的关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②。本文并不打算对这一论争发表意见,只基于既有的讨论从概念的相对性、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视角略作补充。

社会科学的许多概念都是相对的,有具体的参照物,但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忽略掉这些参照物,因而产生很多误解和分歧。比如:“臣民”是相对王权或皇权而言的。在封建王朝或皇权时代,老百姓和国王、皇帝有根本的区别,一人在上,万人在下,老百姓是民,老百姓中有官职或财富的称为臣。同时,臣民往往针对具体的朝代或统治者而言,宋的臣民不是元的臣民,元的臣民不是宋的臣民,甚至有“一朝天子一朝臣”的说法。“国民”的概念则相对于国家,尤其是近代民族国家而言。每个人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保护每一位国民,国民为国家做贡献。同样,每一“国民”都针对具体的国家而言,如果国家不存在,也就无所谓国民,中国的国民不是美国的国民,美国的国民不是中国的国民。比较而言,“人民”是一个相对于政党,尤其是革命性政党的概念。政党需要获得人们的支持,因而通常将同意或支持其纲领的人们称为“人民”;同时,政党需要通过斗争以获取并巩固政权,故将斗争的对象称为“敌人”。因此,不应脱离具体的政党及党的纲领抽象地谈论“人民”的概念。“公民”是一个相对于法律,尤其是一国宪法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进一步从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看,这组称谓彼此之间亦有很大差别。在现代社会,“国民”和“公民”较之“臣民”和“人民”更具普适性,不仅因前者作为身份标识更为实用,更易确认,也因其内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臣民”身份的确认不仅取决于臣民对君王的忠诚度,也取决于君王的喜怒爱憎。在君王面前,“臣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君王一道命令,就可定“臣民”生死,甚至满门抄斩、株连九族。“人民”的概念是新中国成立的基石,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起到巨大作用,也是统一战线的法宝。然而“人民”的身份确认却饱含政治寓意并模糊易变。随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变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格局的改变,“人民”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昨天的“敌人”变成了今天的“人民”,而今天的“人民”明天又可能变成“敌人”。而且,在汉语语境中,“人民”大多用为抽象的集合名词,但对具体的个人而言,他(或她)则始终难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到底是不是“人民”。此外,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人民”既可根据需要被赋予无限的权利,对敌人的生命财产生杀予夺;又可被加上无限的义务,将属于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由别人处置。因此可以说,“人民”既有无限的权利又有无限的义务。

“国民”和“公民”则不同。这是两个比较客观且具体的概念。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普遍使用“国民”一词,但是“公民”一词的运用已非常广泛。如今,每个中国公民都可以拿着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严格来讲应是户籍证明)或者护照来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且拥有一个永久的“公民身份号码”。“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共二十四条专门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主要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主要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等。因此,“公民”既有法定权利,又有法定义务。

从历史视角看,表现社会主体性的这组称谓的变迁,不仅反映了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的解放和进步,也体现了近代以来国家命运的变迁。“臣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故老百姓对朝廷与外敌的战争如隔岸观火、麻木不仁,甚至从心里盼着改朝换代,于是在内乱外患之中最后一个帝制王朝结束了。民国肇始,“国民”照理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但事实上国家权力被军阀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国民”爱国却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反被横征暴敛,于是解放战争爆发,人民民主的新政权建立起来。新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因而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等一系列反映人民当家做主的称谓。然而,建立在“人民”概念基础上的新中国并未很快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政治生态的忽风忽雨,使得一部分“人民”转眼之间就变成了“敌人”,受到从肉体到灵魂的“改造”。“人民”的抽象主权和具体权利之间极大的反差使得个人命运任凭政治风浪摆布,其极端表现就是“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展开,每个人都成了“公民”,“公民”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又要尽法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公民的义务也更加明确,公民主体性的实现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公民”概念的出现和普遍使用可以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必须看到,表现社会主体性的这组称谓是对不同历史时期组成一定社会之主体的具体人的称谓,因而带有一定的历史印记及局限,既没有必要将之理想化,也不应污名化。“臣民”是忠诚的,但又是奴性的;“国民”是大义凛然勇于献身的,但又是胆小懦弱贪生怕死的;“人民”是摧枯拉朽的,但又是破坏暴戾的;“公民”是理性负责任的,但又是庸俗缺乏远见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历史时代和社会环境中,不可能有一个完美无缺的界定,人不是神,不存在“公民”的神话,也不存在“人民”的神话或“国民”的神话。归根到底,无论“公民”、“人民”还是“国民”,所指称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称谓。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同时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是拥有特定国籍、受到国家保护并有着爱国情结的“国民”。在这种意义上笔者认为:“公民”与“国民”、“人民”的称谓之争,尽管在观点上分歧很大,有时甚至水火不容,但就其内容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它们都是关于现代社会中作为主体的具体人的称谓。若从本文的主题即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比之“人民”、“国民”的概念,“公民”一词似更合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及法治中国的要求。

 

二、“公民社会”辨析

当然,上述社会主体性的称谓之争并非简单的语义学上的学术论争,而是直接关乎对社会治理的认识。有人在上述称谓之后加上“社会”一词,称之为“公民社会”与“人民社会”之争。对此本文特别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同意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为“公民+社会”,也不站在否定“人民社会”的立场上来谈论“公民社会”。本文表达的只是笔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和阐释,包括其语义、由来、理论内涵和实践发展,并尝试辨析若干对公民社会的误读。

(一)公民社会的语义及其由来

公民社会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译词,后者在中文中又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或“文明社会”。据日本学者植村邦彦考证,英语中的“civil society”一词最早出现于1598年,来自法语中的“société civile”。而法语的“société civile”一词来自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的拉丁文译本。③亚氏的《政治学》第一卷的第一句话中使用的实际上是“共同体”的概念④。植村认为,梅兰希通在其主编的《神学纲要》(1559年版)中在主张世俗统治权威的正统性的时候,把亚氏《政治学》第一卷第一句话的“政治共同体”一词翻译成了拉丁语的“civilissocietias”和“societsascivilis”,而这两个词正是法语“société civile”和英语“civil society”的来源。⑤亚氏以后,霍布斯、洛克、卢梭、费尔巴哈等人从不同角度论及公民社会。黑格尔就公民社会留下了大量论述。马克思则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相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民社会理论。葛兰西、哈贝马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约翰・基恩甚至提出并探讨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民社会曾引起我国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许多学者的广泛重视,先后出现了围绕经典作家相关论断的理论论争和中国如何建设公民社会的实践论争,提出了许多深刻并富有启发意义的真知灼见。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公民社会作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一个范畴,可以说一直走在时代的前面。如同引领人类思想和社会进步的一把火炬,它从希腊城邦激辩的淬火中走出,经历了罗马深厚的法律文明、中世纪城市文明、宗教革命与政治变革的洗礼,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与民主―共和的政治历练,见证了东西方文明冲突和演变,目睹了20世纪后期此起彼伏的私有化浪潮,也迎来了被称为“颜色革命”、“街头革命”的新抗议时代。唯其如此,公民社会成为最易被“泛政治化”的范畴之一。

历史给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

第一,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现实政治关怀的学术范畴。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在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那里,这一范畴都有着强烈的实践性或政治意义。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公民社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等级制和农奴制的重要武器。借用马克思的话说,公民社会既是“批判的武器”,同时也是“武器的批判”。⑥

第二,公民社会是一个伴随人类思想进步和实践发展而逐渐成熟且越来越重要的范畴。随着历史的演进,公民社会的论争经历了一个由模糊而渐向清晰、由混乱而渐向有序、由分歧而渐向共识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外延从最初的城邦走向城市,进而走向整个社会;公民社会的内涵则从单纯的“私”延伸到市场经济,进而转变为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性的代表。这一过程表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展开而逐步深化,逐渐成熟,公民社会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学术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这一范畴本身并不包含明显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属性。不能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成一个政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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