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一种概念还是两种概念?――关于有多少种自由概念的讨论

作者:李石发布日期:2015-02-05

「李石:一种概念还是两种概念?――关于有多少种自由概念的讨论」正文

本文原载 《哲学研究》 2008年07期  

摘要: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以赛亚・伯林(IsaiahBerlin)区分了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概念认为自由是"他人之干涉的消失",是个人可以不受他人阻挠地行动的区域。积极自由概念认为自由是"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自由的实现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决定受其自身支配,而不依赖于其他任何异己的因素。杰拉尔德・麦卡勒姆(GeraldC.MacCallum)不同意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论"。他宣称只有一种自由概念,这一概念可以用一个三元关系来表达:X不受Y的干涉,有做Z的自由。本文通过分析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的思想和麦卡勒姆对伯林的批驳,试图为自由的"两种自由概念论"辩护,并尝试回答麦卡勒姆的"一种自由概念论"所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论,一种自由概念论

(一)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论"

对自由的两种意义的区分可以追述到康德。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进行了区分。康德认为,自由的消极概念是指"有意选择行为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而自由的积极方面的概念,则是指"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伯林在1958年发表的文章《两种自由概念》中沿用了康德的术语,并且对"消极自由"概念(negativefreedom)和"积极自由"概念(positivefreedom)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这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对"自由概念的二分法"(dichotomicdivisionoftheconceptsoffreedom)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强有力的辩护。伯林的观点激起了学者们对"自由是什么?","有多少种自由?","不同的流派间的争论是对不同自由概念的争论还是对同一个自由概念不同观点间的分歧?"等问题的热烈讨论。下面,我想先从生活中的一个例子来揭示构建"两种自由概念"的现实基础:

试想,小张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她面临着结婚还是工作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她深深地爱着他的未婚夫小王。而另一方面,小王非常武断地不允许小张婚后继续读书或工作。这与小张从小树立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不相符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和妥协之后,小张决定与小王结婚,并且放弃继续学习或工作的计划。

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可以说"小张与小王结婚是自由的",同时也可能说"小张在婚姻中是不自由的"。支持第一种说法的理由是,第一,小张和小王的婚姻是合法的,不会受到法律的干涉;第二,双方自愿地结为夫妻,小张没有遭到任何强迫;第三,小张和小王的婚姻没有受到任何第三者的干涉。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小张在自己的婚姻中又是不自由的。因为,通过结婚这一决定,小张再也无法成为她想成为的那种人--有自己的事业,能独立自主地参加社会生活的人。小张在选择事业还是婚姻的问题上,没有能够坚持构成她作为人之最根本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小张选择结婚是"出于无奈"。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小张在婚姻中是不自由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自由"这一概念可以从两种相对的意义上来建构。当我们说"小张与小王结婚是自由的",这一判断里的"自由"被我们理解为某种东西的"缺位"(absence)。具体地说,就是干涉(interference)、障碍(barrierorobstacle)、约束(constraint)或限制(confinement)的缺位。也就是说,这里的"自由"意味着小张和小王的婚姻没有受到任何干涉或限制。而在后一判断"小张在婚姻中是不自由的"中,"自由"所表达的是某种东西的"确立"(achieve)。进一步说,后一判断中的"自由"意味着自我控制(self-control)、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或者是自主(self-mastery)的确立。

自由的第一种意义被伯林称为消极自由。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不受他人的干涉"(theabsenceofinterferencebyotherhumanagent)。伯林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区域"。为了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伯林还指出,只有他人蓄意地对人们行动的干涉和妨碍可以算作是自由的缺乏。非人为的原因所导致的个人行动受阻的情况不能算作自由的缺乏,而只能算作能力的欠缺。比如说,一位因疲劳而无法完成一万米长跑的人,并不缺少自由,而仅仅是体力上或意志上的能力不济。又比如说,突如其来的坏天气、沙漠中的缺水、灾荒中的食物匮乏等恶劣自然条件对人们行动的限制也不能算作是个人自由的丧失。总而言之,只有"人为的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剥夺了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任何"障碍"都使人们丧失自由。与此同时,伯林还指出,在与消极自由概念相对的意义上,如果在个人本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领域中,个人的行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过分干涉,我们就说个人遭到了"强制"(coercion)。

自由的第二种意义被伯林称为积极自由。伯林在文章中对人们对"积极自由"这一概念的"直觉"和对它进行理论建构的"初衷"做了精彩而准确的描述。他写道:"'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己的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作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核心的思想是"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既不是他人的奴隶,也不是我自身欲望的奴隶",而这就要求"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理性目标生活"。这也即是"积极自由"的定义。这一定义是建立在关于"自我"的两个认识的基础上的。第一,积极自由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自我"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较高自我"(higherself),这一自我代表了一个人的理性对其自身的自然属性(例如:欲望、冲动、激情等等)的统治。另一部分是"较低自我"(lowerself),这一自我则与人类较低的自然属性相关联。第二,代表理性的"较高自我"对代表自然倾向的"较低自我"的统治,将"自我"从自然界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所以说,"积极自由"要求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

正像伯林指出的那样,对"自我"的划分(divisionofself)和对"自主"(self-mastery)的要求,曾被许多哲学家(例如柏拉图、斯多葛学派、圣・保罗、康德、卢梭和黑格尔)用不同的哲学术语表达过。比如说斯多葛学派认为,"真正的自我"(realself)的实现在于对人类本性的领悟;对于康德来说,一个"自主的自我"的实现是使自己成为"普遍法的立法者";而黑格尔则认为,个人"真正的自我"的实现,在于实践理性得以在其中表达自身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建立。

参照不同哲学流派对"积极自由"概念的理解,伯林使用了自主(self-mastery)、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和自我指导(self-direction)三个的术语来表述积极自由概念。"自主"这一术语强调的是,一个人的"较高自我"不仅将自己从"他人"中解放出来,也将自己从自身的非理性中解放出来。"自我实现"侧重于表达,通过将理性法则(社会的或自然的)内在化,个人得以从无知中解放出来,至于谁是立法者,并不重要。伯林将学习数学法则而获得思维的自由与服从理性的社会规则而获得行动的自由相类比,来解释这一理性主义的思想。"自我指导"是伯林借用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自觉地将理性的法则施行于自身,而成为自身行动所遵循法则的立法者,通过"为自己立法"而将自己从非理性中解放出来。这三个术语虽各有侧重,但核心的思想都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目标生活"。

(二)麦卡勒姆"一种自由概念论"对伯林的挑战

伯林在区分"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时,曾使用两个相对的术语:"免于……的自由"(libertyfrom…)和"达到……的自由"(libertyto…)。他论证说,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而"积极自由"概念所说的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提倡消极自由的理论家认为积极自由的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伯林这一具有误导性的使用,成为了引发研究者们关于"有多少种自由概念"激烈争论的"导火索"。在这些争论争论中,研究者们提出了"一种自由概念"、"两种自由概念"、"多种自由概念"等各式各样的理论。

杰拉尔德・麦卡勒姆(GeraldC.MacCallum)是坚持"一种自由概念"的理论家,也是最先发起"有多少种自由概念"的讨论的学者之一,他的文章《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为推进这一学术论战做出了标志性的贡献。在文章中,麦卡勒姆宣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基于"一个严重的混淆"。事实上并不存在两种自由概念,自由的概念应该总是被理解成这样一个严格的三角形关系:"X有(或没有)免于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的自由"。其中,X代表"行为者"(agent);Y代表"干扰因素"(interference),包括限制、干涉、障碍等;Z代表"某一行动或某种特征状态"(anactionorastate)。(为了叙述的便捷,我将用"自由三角公式"来代表这一形式。)有时我们会看到,在关于自由的表达缺少"自由三角公式"中的某一项,比如说出现这样的形式:"X有免于Y的自由"或"X有做Z的自由"。麦卡勒姆认为,如果缺少的信息不能从上下文中获得的话,这样的表达就不是关于自由的真实表达。由此,麦卡勒姆得出结论说伯林用来划分两种自由概念的两个形式"免于……的自由"和"去做……的自由",仅仅是同一自由三角公式的两种省略形式而已。

麦卡勒姆反对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理论进路。他认为,"将自由概念划分为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两类,以及将论述自由概念的理论家们分化成两个阵营的做法无助于我们研究那些真正值得争论的关于自由的根本问题。"麦卡勒姆指出,为了正确地引导有关自由的讨论,我们应该坚持只有一种自由概念的主张。所谓的"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之间的分歧不是关于自由概念本身的争论,而是关于自由三角公式--"X有(或没有)免于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的自由"--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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