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建国 栾欣超:日本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作者:储建国 栾欣超发布日期:2015-06-26

「储建国 栾欣超:日本自民党的政党自律」正文

“政治的本质在于通过一定方式产生治理社会的精英团队,现代政治的本质就是通过政党这种组织来产生这种团队,东亚现代政治的本质就是通过一个自律性很强的政党来改造国家和社会,以应对现代化的挑战”[1]。因此,对政党自律特别是东亚政党自律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所谓政党自律,指的是相对于党外约束而言的政党自我约束,是政党内在的一种区别于外在强制性惩罚的行为,它不仅有利于政党目标的实现、政党执政地位的获取和维持,还推动着政党主动地维护和开发公共利益。影响政党自律的因素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特定政治文化影响之下的政党自律意识;其二,在政党的组织结构方面,利于其自律实现的因素;其三,政党在内部政治过程特别是政策过程中形成的自律机制。上述3方面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如下:国家的特定政治文化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塑造了政党本身及其成员的自律意识;即使处于同一政治文化氛围之下,不同的政党由于内部组织结构的差别,也会表现出不同的自律效果;文化和组织结构的解释难以涵盖政党自律的全部内容,还需探讨政党在内部政治过程中为成功实现政治目标并顺利推行自己的政策而建立起来的自律机制。文章之所以选取日本自由民主党(以下简称自民党)的案例进行研究,首先是因为日本作为东亚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精英自律带动大众自律的传统精英自律机制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且,二战之后又通过一党独大的体制将这种自律传统在自民党内保存了下来[2]。其次,从战后日本的发展情况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是在保持执政地位方面,自民党都显露出较强的政党自律性。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文化、结构和过程3个层面对自民党的政党自律展开分析。

一、政治文化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它影响着政治体系中的每一个政治角色[3]。因此,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就必然会受到政治文化的影响,并且,政治文化中包含的某些自律性内容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政党自律意识的养成,继而引导政党及其成员做出一些具体的自律行为。基于此,要想很好地研究自民党的政党自律问题,首先需要对有助于培育其政党自律意识的相关政治文化进行分析。

(一)集团主义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所谓集团主义,可将其理解为视集团为一个命运共同体,集团的和谐优于或高于个人欲望的满足[4]。日本人历来崇尚集团主义,美国历史学家埃德温・赖肖尔曾指出:“在不同的社会中,强调个人或强调集体的情况相对来说可能差别很大。但是,日本人同美国人或一般西方人之间的最大差别,莫过于日本人那种非常强调集体……的倾向了”[5]。日本式集团的根基就在于其纵向的、类似于一种金字塔的组织结构,这一结构可以迅速实现从领导人到末端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并且,纵向连接的人际关系带有直接性和浓厚的情感性,所以,在它理想地发挥机能时,其凝聚力和鼓动力远远超过了横向集团,显示出更为强大的集团能力[6]。把集团主义政治文化运用于分析自民党的政党自律意识时会发现,当其党内存在分歧时,尽管在非紧急问题上,要想实现全党意见的一致需要一些协商时间;但一旦出现必须采取一致行动的紧急事态,政党整体居于个体之上的集团主义精神就显露出来,这种集团主义精神在增强自民党凝聚性的同时也增强了其政党自律。

(二)等级观念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日本传统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就是“把家庭中的伦理道德原则扩大为治国的政治原则,通过对社会政治结构的普遍家族化,促使家族和社会组织政治化,以保证集权与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7]。由于日本的家庭成员关系带有明显的等级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日本人的等级观念,并且这种等级观念逐渐扩展到家庭以外的其他领域。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菊与刀――日本文化的类型》中指出,“承认等级制的行为对他们来说就像呼吸一样自然”[8];美国历史学家赖肖尔也认为“日本人十分强调等级观念……日本人认为不同的等级和地位是天经地义的”[5]167。日本人的等级观念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们在集团中依据一定的标准排列出序列;另一个则是在这种制度下对权威的服从”[9]。这样的等级关系常见于政坛中,以自民党为例,有人把其内部的派阀看作是典型日本等级关系的政治翻版,在这一等级关系中,一方面,派阀的内部关系以资历为基础,按资历晋升的规则不仅使得派阀成员对于他们什么时候会晋升到较高职位相当确信[10],也促使派阀成员产生一种政党归属感;另一方面,派阀的领袖如同长者而其追随者如同下级,他们之间是一种庇护与忠诚的关系,这就促使不同等级的派阀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忠诚感。也就是说,等级观念的政治文化在增强自民党成员的归属感和忠诚感的同时也提高了其政党自律。

(三)“间人主义”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间人主义”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滨口惠俊提出的,他用“间人”指称日本的“人的系统”,强调“间人主义”是日本人的特性,是日本人最重要的文化身份之一[6]116。滨口惠俊认为,间人主义有3个特性:首先是相互依赖主义,即“人在世上情最重”,相互依赖才是人的本来状态;其次是相互信赖主义,即相信“只要我这么做了,对方一定也会给予回报”;最后是把人际关系视为目的和本质,比起利用人际关系来达成某种目的,延续这种人际关系显得更为重要[11]77-80。在“间人主义”的背景下,日本人形成了“报”的观念和强烈的“耻感意识”。“报”的观念是人与人交涉的基础,在日本人的心灵深处,没有一种对方会背叛自己的警惕性,他们确信自己的行动一定会得到对方正当的报答[11]80-82。“耻感意识”则意味着必须关注世间的眼睛和评价,采取与各自地位、各自所置身状况相适宜的行动。以自民党为例,“报”的观念使得自民党的权力掌握者重视满足支持自己的选民的需求,以此作为对自身当选的报答,而选民也相信自民党会给予自己政策上的“回报”,这就有利于自民党不断巩固并长期维持自身的执政地位。“耻感意识”则促使自民党内的精英阶层不断进行自我约束,耻于从大众那里获取过多的财富,二战后自民党长期一党独大,形成了政经合一的寡头体制,在这种情况下,日本非但没有出现巨大的贫富差距反而实现了社会公平的奇迹,其与自民党的“耻感意识”不无关联。“报”的观念和“耻感意识”在增强自民党的回报意识、提高自民党自身约束力的同时也加强了其政党自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集团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下,日本主要是由集体来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会追究领导者的个人责任;正如加藤周一所指出的:“所谓一亿总忏悔,意味着不管是小烟摊的大婶,还是东条首相,都要承担一亿分之一的责任。一亿分之一的责任事实上就近于零。换言之,就是没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也就意味着谁都没有责任”,这也导致日本在参拜靖国神社以及处理国际关系时的无责任态度[6]45-46。同时,源于家族的等级观念虽使得自民党成员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增强,但没有原则的效忠意识也深深地融化在他们心中,正如日本学者新渡户稻在《武士道》中所说:“哪怕是思想最先进的日本人,只要揭开他的外衣,就会发现他是一个武士”[12]16。武士道精神中没有原则的效忠意识,不仅影响了自民党人精神中的善恶观念及辨别是非能力,还影响到了其对待国际事务的态度,且强化了一种狭隘的国家主义意识。此外,“间人主义”作用下的“耻感文化”也带来了极为消极的国际影响,正如本尼迪克特指出的那样,“耻感文化”影响下的人在犯错误之后会感到,“只要不良行为没有暴露在社会上,就不必懊恼,坦白忏悔只能是自寻烦恼。因此,耻感文化中没有坦白忏悔的习惯”[8]154,这也是战后日德两国对二战历史采取截然不同态度的重要原因所在。前文主要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日本政治文化中利于自民党政党自律实现的因素,但单纯的政治文化分析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在政治文化之外,其他一些因素也有助于自民党政党自律的实现,首要的即为表现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因素。

二、组织结构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政党内部的组织结构,设定党员活动的总体环境,建构党员内部团结的基本形式,决定政党领袖的选择机制及其权力运作,以致直接影响了政党的政治竞争能力,甚至塑造政党本身的强弱关系”[13]256。因此,研究自民党的组织结构对了解其政党自律来说十分重要,这也有助于解释同一政治文化影响下的不同政党,为何会呈现出不同的自律效果。自民党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式的组织结构,二是具有显著特色且发挥重大作用的非正式组织结构。

(一)正式的组织结构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由于自民党的政策制定、成员录用、关于选举和议会策略的决定主要集中在全国层面;与此相反,地方党支部是闲置的,成员资格也是名义上的[14]162。因此,部分主要讨论自民党的中央组织结构与其政党自律,而在自民党的中央组织中,最有利于其政党自律实现的则是党纪委员会和政治伦理审查会,以及在它们作用之下的自民党奖惩体系。自民党党章第8章指出,为了保持党的纪律和振兴党风而设置党纪委员会,党纪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维持党的纪律以及审查决定有关赏罚党员的事项。该章还指出,政治伦理审查会是为确保政治伦理而设置的;当党所属国会议员的行为被认为可能违反了党的纪律章程或伦理宪章①时,政治伦理审查会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自主地调查。当政治伦理审查会认为有必要由党纪委员会审查时,可以向干事长提出召开党纪委员会的请求,且干事长必须尊重这一请求[15]。除党章的规定之外,《自由民主党纪律章程》对党纪委员会和政治伦理审查会的相关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并详细规定了它们在纪律审查和实施奖惩中的一些具体职责。

1.奖励规定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自民党党章第十五章规定,对于有显赫功绩的党员,在向党纪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在经总务会决议通过之后,总裁可以对其做出表彰[16]。并且,《自由民主党纪律章程》的第2章对党员应该受到表彰的情形做了详细的列举,即:常年励精于党务工作且深受乡党信赖的模范党员;为了扩充党的实力而献身努力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党员;凭借远见卓识对党的政策起草或党组织的扩张做出杰出贡献的党员。此外,在党实力扩充方面有着显著功绩的机关或组织也可以参照前面所列举的情形得到表彰。表彰分为奖状和行赏两类,主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中举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其他场合举行[17]。奖励对普通党员来说是一种积极的自律,由总裁亲自在党的大会中进行表彰,可以提升被奖赏者在全党中的威望和名气,因此具有很强的激励效用,有助于提升党内成员和组织的干劲和奉献精神。

2.惩罚规定与自民党的政党自律

在某种程度上,惩罚规定对维持政党的纪律来说更具威慑性。自民党在惩罚方面的规定大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普通党员的惩罚;另一种是对党所属国会议员的特殊惩罚。在对普通党员的惩罚方面,自民党党章第15章规定,党员如果做出扰乱党的纪律、败坏党员品德或违背党内的决议的行为时,按照《自民党纪律章程》对其进行处分[16]。并且,《自民党纪律章程》的第2章对党员应该受到惩罚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党纪委员会的处罚方式按其严重程度分为:劝告其遵守党章、警告、停止其党内职务、劝告其辞去国会以及政府的职务、在选举中不认可、停止其党员资格、劝告其离党、除名[17]。比起普通党员,自民党所属国会议员的行为受到了更多的约束。在对党所属国会议员的惩罚方面,《自民党纪律章程》第3章规定,国会议员如果违反所属议院的政治伦理纲领,或明显违反有关国会议员资产公开等相关法律,或违反政治资金归正法时,党纪委员会可以在政治伦理审查会调查的基础上,对他们到底是否有责任进行快速审查。党纪委员会如果认定所审查的议员负有政治道义上的责任时,就会根据情况对他们采取相关惩罚措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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