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党内民主探索的三次热潮」正文
[摘要] 自1847年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诞生以来的170年间,党内民主的探索经历了三次热潮。19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并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为党内民主作出8个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一个热潮;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共(布)执政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党内民主的发展直至1924年逝世为止,取得8项重大成果,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二个热潮;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党内民主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从高度评价党内民主的思想价值、创新党内民主根本原则和制度、建立党内民主的具体规章制度等三大方面,拓展和深化了对党内民主的认识,形成了探索党内民主的第三次热潮。
[关键词] 党内民主; 探索; 三次热潮;
党内民主,是指把民主运用到党内来,在党内实行民主。具体地说,就是在党内一切活动中,都要树立民主的思想理念,遵从民主的原理原则,建立民主的制度机制,按照民主的程序规则办事。实行党内民主,是民主型政党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民主型政党的必备条件。世界上的共产党组织,都属于民主型政党,都要在党内坚决地贯彻执行民主,因此,共产党十分重视党内民主问题。自1847年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诞生以来的170年间,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对党内民主的探索经历了三次热潮。
一
政党,是有着共同理想、共同纲领和组织规则的人们,为取得国家权力而结成的并能持续进行活动的政治社团。政党是伴随着近代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而产生的,其产生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国家统治体制或统治秩序的范围内产生的,称为合法性政党;一种则在国家统治体制或统治秩序的范围外产生的,称为非法性政党。前者以1679年在英国议会中产生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为代表,后者以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秘密组成“上帝的选民同盟”(也称“基督教同盟”)为代表。但无论是以何种方式产生的政党,直到19世纪40年代初,早期的政党均不知党内民主为何物,谈不上有党内民主可言。
19世纪40年代末,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他们领导的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1847年6月在伦敦,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共产党组织,成为开展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坚强的组织力量。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探索党内民主问题,并且一直持续到1864年创建的“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为止。这一时期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一个热潮,马克思和恩格斯成为探索党内民主的先行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探索党内民主,阐明了党内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下简称《同盟章程》)以及由马克思拟定、恩格斯参与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共同章程》)中。通过对这两个共产党章程文献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党内民主作出了8个方面的规定。
1.党内民主为党的宗旨目的所规定。《同盟章程》和《共同章程》的第一条,都直接申明了共产党的宗旨目的,“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①]“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②]《同盟章程》第二条还明确要求盟员“承认共产主义”[③]。表面上看,这样的宗旨目的似乎与党内民主无关,但实质上揭示了,共产党要求实现的是消灭了剥削阶级、达到工人阶级彻底解放的、没有了阶级存在的新社会,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当然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为这样的理想社会奋斗的政党,必然是民主的政党。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④]。党的宗旨目的从根本上确立了党只能实行民主制度。这说明,党内民主是党的宗旨目的所要求的和规定的。
2.党内民主必须建立于全体党员平等的基础。《同盟章程》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⑤]。民主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党内平等意味着每一个党员都享有同样的民主权利和义务,正如《共同章程》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⑥]民主的对立面――专制、专权,就是从不平等开始的,使得一部分特殊党员可以凌驾于另一部分党员之上。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这就彻底杜绝了任何人成为特殊党员的可能。
3.党内民主必须实行党的各级组织的选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机构分为五级: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同盟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均需由选举产生。例如,“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⑦]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⑧]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⑨]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区部选举产生,各区部还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⑩]这些规定体现了,同盟的各级领导都是经过盟员选举产生的民主原则。对此,恩格斯予以高度评价,他说:“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1]。《共同章程》也同样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12]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代表大会的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4.党内民主必须实行职务任期制和撤换制。《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13]并且规定每年9月进行选举。实行任期制,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担任党内职务后被固化,形成终身任职制。虽然《同盟章程》规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只要民主选举能够正常进行而不被人为操控,连任者可以随时被撤换,也就不可能出现某些人终身任职的现象。尽管如此,由于意识到潜在的不足和危险,到了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的时候,为了制止某位领导人,利用不变的主席职位来推行个人意志、谋求特权,马克思干脆建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取消主席职位。马克思指出:“在国际协会的章程中也没有协会的主席。但是,实际上他的职能只不过是主持总委员会的会议。我在1866年拒绝了主席的职务,1867年根据我的建议根本取消了这个职位,而代之以在总委员会的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14]通过对主席职务采取轮流制的措施,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党内职务都应该经常选举,轮换任职,实行任期制,反对终身制,对不满意者,随时予以撤换。
5.党内民主要求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党的事务。《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党内事务,“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15]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即实行年会制;遇到情况紧急时,还要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党之所以要定期或临时性地召开各种会议,是因为党内事务必须经由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问题,还“可以提交全盟讨论”[16]。《共同章程》也规定,国际工人协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商讨共同关注的问题,“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17]。在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每一次开展的集体讨论,都非常认真,每个委员都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会议允许有不同意见,避免和反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委员。
6.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同盟章程》规定,党的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后的集体议决。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并未规定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原则,但只要是集体议决,必然会按多数人意愿作出决定,少数人应当服从。鉴于当时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在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地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总委员会对讨论的问题和提案,并不要求所有委员的认识必须是统一和一致的,甚至允许提出反提案,即“修正案”。《共同章程》明确规定:“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18]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一旦提案经过表决为多数人通过后,少数人就要坚决遵守和服从,没有权利推翻它。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求,“少数都要服从多数”[19],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20]。
7.党内民主要求经常通报党内情况。民主型政党和专制型政党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活动都是公开的、透明的,把党内的情况告诉给每一个党员,党员拥有知情权;而后者的活动则是神秘的、隐蔽的,党内的情况只有少数人知道,并不告知其他人。《同盟章程》规定:“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21]“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22]《共同章程》明确规定:“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23]这个年度总报告,要求“每一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至迟均须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总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组织本年度内的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24]除此之外,还要求“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25]
8.党内民主要求形成立法、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的协调运行。共产主义者同盟把党的权力分为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则是全盟的立法机关,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都拥有一定的监督权,例如,同盟的执行权力机关对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进行监督,可以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但最终开除盟籍须由代表大会作决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总委员会“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也“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保留有向应届代表大会进行申诉的权利,应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26]这些规定表明,党的立法权力高于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立法机关拥有最后的裁决权,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都要服从最高的立法权力,由此保证了党内权力的协调运行。
以上阐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党内民主的8个方面的要求和措施,实际上包含了党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情况通报制、集体议决制、职务任期制、撤换制、监督制以及申诉制等在内的广泛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