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儒家政制传统中的军政关系

作者:李晟发布日期:2016-11-10

「李晟:儒家政制传统中的军政关系」正文

【摘要】

军政关系是一个具有宪法意义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秩序。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形成了以文制武的军政关系制度传统。这一传统不是简单的政治策略,而是在儒家思想的指引下形成的基本制度,与儒家思想中对社会整体的政制秩序的建构紧密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儒家关于军政关系的制度构建,重视从军事与政治结合的角度看待军事问题,更有利于统一的中原王朝的国防战略,适应了相应的社会基础,回应了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基本需求。这样一种在宏观政制建构中处理军政关系的思路,对于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宪制建设仍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

儒家思想;军政关系;政制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一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建构,不可避免地同战争、军事结合在一起。一种有意义的秩序,首先需要保证这个秩序本身的存在与延续,因此需要处理好军事问题以保证这个秩序不会被战争所摧毁。正如在《法律篇》一开始,克里特人便告诉雅典人的那样一切都是从战争出发来考虑的,至少在我看来我们的立法者是以战争作为其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只有战争的胜利才有真正的意义,与之相比,一切财产与法律都不足道。[1]当法律,尤其是基本的宪法性法律尝试为国家建立起秩序时,就需要回应这样的问题。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长期稳定的基本制度,完成从松散的社会共同体到一个具有认同和有效治理的国家的变迁。[2]而对“宪制”或者说更为广义的“政制”问题予以观察,就可以发现一个古老的问题以一种低调的方式始终存在,那就是政制秩序如何回应军事问题,确保自身的存在。一方面,外部的军事背景塑造着诸如纵向与横向权力划分这样的基本政制结构,使之能够较好的回应所面临的军事形势与战略需求,以保障国家安全。[3]而在另一方面,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能够保障国家安全的军事力量,在国家内部能够受到有效控制,不成为破坏性力量,也是政制结构的重要内容。无论我们是否将此称之为现代意义的宪制,都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正如《理想国》当中要处理治国者、卫国者与生产者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城邦的基本结构与秩序一样,讨论宪制问题不能忽略军事的影响。[4]

正是基于军事问题的重要性,虽然军事往往被认为与法律的关系较为遥远,但要深入观察和理解一个形成了长期延续并基本稳定的社会中的政制结构,军事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视角。由于军事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往往事关紧急与例外状态,与法治之间并不总是处于和谐的状态,而是存在相互干扰的威胁。[5]但是,只要宪法与法律试图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稳定且能够自我延续下去的秩序,即使缺乏明确的成文法所规定的具体制度来回应军事问题,作出回应的基本政制结构,在历史中却从未缺席。虽然未必出于自觉,但是国家都必须通过在基本政制结构中回应战争与军事的问题,来确保这个结构能够稳定并能够保护自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与自身政制传统的国家而言,更不大可能缺失这一点。虽然传统中国社会中并未形成发达的成文法来构造这一制度,也很少有国家立法中的明确规则来规定军事问题,就难以对其进行现代意义的法律规范分析。[6]但还是有可能探讨,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围绕回应军事问题所建立的相关制度,如何构成了这个社会中政制秩序的组成部分。

在政制中的军事这一问题上,可以从许多方面展开,其中具有较为典型的法学意义、并且也可以在中国传统中观察到鲜明特征的一个问题,是军政关系问题,简而言之,即文官政治如何吸纳并控制专业的军事力量。而进一步展开的话,则可以将军政关系视为一个综合性的系统,这个系统的主要组成要素包括军事组织在政府中的正式的、结构化的位置,以及军事集团在政治与社会中全面的非正式角色与影响,还有军事与非军事集团的意识形态特性。[7]即使在今天,军政关系也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并且并不容易有效解决,而是在许多国家都表现出其失败的状态,例如在埃及、泰国、乌克兰等国的宪制危机当中军队的积极参与就成为改变局势的关键。但从中国历史的长时段观察来看,虽然军阀的混战或是“黄袍加身”式的兵变并不罕见,总体而言却还是有一个以文官政治约束军事力量、决定国家军事战略与政策的基本格局,除了极端的乱世之外,都少有纯粹的军事力量能够主导政局的状况,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而且也在普遍意义上可以视为是一个优点。虽然不能简单的用当代的宪法理论去生搬硬套,认为中国很早就确立了对军事的文官控制这一宪制结构,但还是可以在一种中西古今的对比中发现古人的政治智慧。因此,本文对问题的设定,具体而言,就是观察传统中国社会中关于军政关系的基本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选择以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军政关系切入,更进一步的关注,就要落到在传统中国的政制秩序建构中发挥着重要影响的儒家思想。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不仅仅处理个人道德良知方面的问题,也从政治实践中完善社会制度与秩序的建构。[8]甚至其被认为在制度方面更为突出:

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9]

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对其产生的深刻影响以“法律儒家化”这一论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可。[10]而政治治理则通过“儒家官僚制”来加以实施。[11]更有观点认为,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像西方那样直接通过立法形式制定宪法性法典的传统,对儒家经文解释汇编形成的《王制》和《白虎通义》就成为了中国古代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性法典。[12]当然,将儒家思想及其政治实践同“宪法”或“宪制”这样的现代概念联系在一起,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针对的还是儒家思想是否可以与在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宪法”或“宪制”在内容上兼容,及其是否可以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种制度化安排重建“治国平天下”的秩序。而无论对儒家思想的当代命运如何看待,对于其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在各方面制度领域极其重要的影响,则并无太多分歧,都重视其制度意义而不仅仅看作心性之学,“儒学通过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传统文化”,[13]“儒家政治哲学直接影响了、关联着两千年来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并由此成为中国政治思想主要的规范性传统”。[14]因此,以“儒家政制”代指中国古典政制,并不意味着儒家思想的政治构想在现实中的全面实现,而是意味着儒家思想对于政治实践发挥着最为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虽然关于军事问题,很少被同儒家思想结合起来。[15]但是,如果儒家有建构一个整体性的政制秩序的抱负的话,就仍然需要回应军事问题,否则,这个秩序就会难以稳定和持续。而如果儒家确实提供了一个融贯且自洽的制度体系的话,那么关于军政关系的制度也应该整合在其中,而不是要借助于法家或其它思想的指导。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具体展开,就是传统中国的军政关系制度,是否同整体的法律制度一样,体现出儒家化的影响。而通过儒家的军事论述,以及其社会与政治思想可能的军事意义,或许能够论证这一点。如果儒家在这一方面确实提供了贡献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更为丰富的对于儒家的制度性理解,在个人领域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的内圣之道之外,更多的理解公共领域的“治国平天下”的外王之道的意义。

要讨论这样的问题,当然还需要更多的界定。首先,所谓传统中国,是一个1840年之前的漫长历史时段,这其中的历史走向,表现出了丰富的面相,很难说一种简单的概括就能够描述历史的全貌。因此,本文对于传统中国的军政关系制度,并不试图做出与整个历史状况相符合的描述,而只是抽离出一个基本能够相符的框架,这个框架或许和某些具体时期的历史事实存在着矛盾,但却与历史中的主流并无根本冲突,或者说从时间段而言占据着更大比重。其次,在抽离出这样的框架时,因为并不是具体某一时期的明确立法,因而也无法以一种现代学科视角下的宪法或军事法角度加以归纳。因此,本文使用“政制”这一概念,以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中的概念来更为宏观地处理相关制度。最后,儒家更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孔、墨之后,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取舍相反不同,而皆自谓真孔、墨。[16]这表明其早期形态就是多元化的,而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更是产生了复杂的变化,甚至在许多方面大相径庭。因此,本文的讨论并不试图进入到思想史的脉络,在历史的演变中精确的概括出一个严谨而完整的“儒家”,而只是立足于其先秦时期的最初建构,从宏观上把握其基本思想,并将这种思想同后世的制度实践关联起来。从这样几点前提出发,本文将首先在第一部分中对传统中国的军政关系制度作出概括性的描述,作为讨论的基础;第二部分则转入对儒家思想与制度之间的关联的讨论,依据对儒家的核心文本的解读,分析其关于军事的思考与军政关系的相关制度之间存在的关联;第三部分将尝试围绕着军事本身,对于制度与思想的互动作出语境化的理解,更侧重经验而非理论,寻求超越主观的文化与价值选择的解释;最后,在第四部分中进一步探讨传统中国的军政关系制度所具有的政制意义,将其置于更为理论化的学术传统中加以理解。

一、传统中国的军政关系:一个简要描述

如果要简单概括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军政关系制度,总体而言,在传统中国的大部分时期中,文官能够对军队加以控制,军队将领则很难有决定性的政治影响力。[17]当然,这并非一成不变的,也并不排斥某些例外的存在,但通过对于历史的宏观视角观察,还是能够发现这一在历史变迁中逐渐形成的基本模式。

周克商之后,周礼确立的基本政制构造中包含了以军事制度来维持和整合国家的内容:“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18]不过,在此时军政权力往往集于一体,司马、司徒、司空作为“三司”长官都既行使行政权力也行使军事权力,形成军政合一的制度。[19]在军政合一的模式下,既然军事与政治的机构与职权并未清楚分离,军政关系也就不构成一个突出的问题。自东周时期开始,随着诸侯间战争频率的增加与战争烈度的提高,开始逐渐形成较为专业的军队与军事将领,文武合一的传统贵族被分别有不同专业特长的职业官僚所取代,“至春秋末叶,新兴士大夫既起,武士有转成文士之兆,战国以后文武分职之制乃见萌芽”。[20]军人与政治家、军事组织与政治组织有了区分,也就有了处理相互间关系的相关制度。

在文官与武官逐渐区分的过程中,武官曾经因为控制军事力量与占有因军功而获得的爵位而在国家政治中处于更具优势的地位,例如晋国曾以中军主将为上卿,“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21]而其它各军将佐也同时担任具有文官权力的卿,成公三年“十二月甲戌,晋作六军。韩厥、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皆为卿”。[22]但这种模式并未普及并长期延续下去,在更多的时间里,文官不仅掌握政治权力,而且对于军事力量的使用具有决定权,而武将权力则逐渐收缩到训练与作战指挥这一战术或战役性质的权力,不仅不能干预文官政治,并且对军事上的战略决策也只有较弱的话语权。例如在最终完成统一的秦国,虽然涌现出一大批名将,但却受制于文官的控制,作为文官的商鞅、张仪、樗里疾、甘茂等都直接参与军事指挥,统率军队作战。而更为典型的是名将白起与名相范雎之间的关系,“武安君所为秦战胜攻取者七十馀城,南定鄢、郢、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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