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明:“革命”“统治”与“执政”:旧话重提――关于政党变革的两个命题的讨论

作者:陈明明发布日期:20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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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题的表达结构与同异

十年前,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大会上,江泽民提出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1〕“共产党执政规律”这个提法由此第一次见诸党的文献。之后,以“执政”为核心词素的“执政党”、“执政能力”、“执政方式”、“执政体制”、“执政理念”等概念频繁出现在官方和学界的讨论中,尤其是围绕着“执政党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的探索和建言成为十年来中国政治变革最引人注目的热点之一。

执政党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问题首先是同中国共产党历史地位的变迁联系在一起的。在党的正式文献中,这个变迁被概括为:“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2〕根据这个概括,党的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予以考察,即革命时期的党、计划时期的党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党,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决定了党在不同时期的行为特征。与此相应,关于党的历史地位变迁的表述,在思想理论界的讨论中也出现两个相对简洁的命题,一个是政治学界广为使用的“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命题,另一个是一些研究部门特别是党校系统多有阐发的“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命题。这两个命题的共同特点在于:一是它们都尊重或遵循党的正式文献的若干结论,程度不同地以此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试图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及其现象提供一个整体性的认识;二是它们都分享着或受惠于现代政治学和政党研究的理论成果和资源,努力在官方权威阐述与学术讨论之间建立起合理关联,希望对党的历史经验进行更富有拓展性和创新性的解释;三是它们都程度不同地注意到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结构性特征,有意识地从历史事实中抽象出可资进行比较分析的理论框架,以便揭示列宁主义式后发展国家政党的发展逻辑或转型逻辑。然而,这两个乍看似无大异的命题,并不像人们曾经认为的那样只是对同一个问题和事实的两个角度稍有差别的表达而已,它们其实分别代表着不同的研究范式。

“从革命党到执政党”是一个把“革命”与“执政”作为二元对立的概念来运思的命题。这里的“革命”(revolution)不是简单地指涉犹如星辰日月之运行、春夏秋冬之代谢的流转循环,而是“底层社会的造反”(rebellion)或“从根底处掀翻”的结构性转换(a violent and total change in a political system),是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意义上的“对旧制度的摧毁与决裂”,强调的是“革命”的“暴力”、“破坏”、“中断”等特征。“革命”本应和“改良”相对立,此处代之以“执政”,于是作为“革命”对应面的“执政”便被赋予了“和平”、“建设”、“渐进”之意,突出的是“执政”同“依法组织政府”、“合法行使权力”、“对新制度的建设与维护”的内在联系。换言之,从“革命”到“执政”,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和阶级斗争的终结,破坏让位于建设,对决让位于妥协,激情让位于理性。①比较而言,“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则是一个一元连续的命题,按提出者的说法是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到“质变”现象的描述。说它是“一元”的,有两个意思,其一是指它坚持列宁主义式政党行动理论的一以贯之,如果说“革命”是党夺取政权的最重要的合法性依据的话,那么“革命”至今仍然是党掌控政权的合法性资源。“革命”并没有谢幕。所以它用“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来替代“从革命到执政”一说,以避免后者的表达结构可能引起对“革命”的“误解”。其二是指它以“执政”一词概括和解释中国共产党的全部历史,把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活动和战略概括为三个执政阶段,即“革命根据地的局部执政阶段”、“过渡时期的全国执政阶段”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全国执政阶段”。说它是“连续”的,是指在它看来,就掌控政权而言,无论是江西瑞金时期还是延安陕甘宁边区时期抑或是共和国时期,都没有本质的变化,都是“党的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变化的只是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规模不同而已。它相信,这种以“执政”为核心的一元连续的命题可以克服那种把党史局限于“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甚至以所谓党内路线斗争史代替党史”的“重大失误”。〔3〕“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看起来似乎与党的正式文献所述的关于党的历史变迁的三个时期有所相违,但细加比较,它实际上涵盖了这个表述的时段划分,只不过是代之以一种化约的方式而已,即把“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表达为“革命党”,把“已经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表达为“执政党”。把“革命时期”、“计划时期”归并为“革命”阶段,把“改革开放时期”界定为走向“执政”阶段,这样一种分类显然包含着一个重要观点,即尽管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已经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经由暴力革命完成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对国家政权的掌控,但直到改革开放,党的行为特征和1949年前并无实质不同,党的工作重心仍然停留在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之上。一个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党长期迷恋于采取大规模群众运动方式频繁地发起对现存社会秩序乃至国家体制的攻击(最典型的是文化大革命),这与通常意义上的“执政党”的行动逻辑和行事风格是大相径庭的。显然,“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命题并不是讨论共产党的宪法地位的转变,而是着眼于共产党执政方式与执政理念的转型。这是这个命题比较深刻的地方。相比之下,“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虽然以其“执政”的三个阶段照顾到党的正式文献所说的“领导人民夺权”、“领导人民掌权并长期执政”以及从封闭条件转到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基本内容,但从其表达结构看,这个命题最大的问题一是关于“执政”内涵的理解与通常意义的界定有重大差异,二是以“执政”概括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活动(尤其是革命年代的活动)存在着以词伤义的倾向,因此值得稍费笔墨略加评析。

二、“局部执政”与“全国执政”辨析

“执政”一词顾名思义即执掌政治权力(to be in power or to be in office),早在“公共权力”概念出现时就已存在,古罗马的“执政官”、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执政者”均指这种情况。但是,“执政”与政党相连,被称为“执政党”(ruling party或governing party)则属于现代政治现象。人们一般认为,执掌国家政权的党派就是执政党,但在党派政治起源的西方,执政党有一些不言而喻的预设,其一是权力的有限性。执政党所掌控的“国家权力”范围是有限定的,有一些权力并不在执政党的直接掌控之中,比如司法权、武装力量权,所以执政党只是指执掌国家行政权或控制议会多数席位而获得组阁权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而这些权力的运用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其二是权力的时效性。即执政党的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由每隔几年的大选(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即所谓“选民授权”的国家政治机制决定的,今日执政,明日就可能在野。当然,这种来源于西方语境的执政党概念可能过于狭窄,但如果承认政党现象原创于西方代议政治,政党政治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就不能回避执政党概念的初始含义及其一般运行方式。换言之,人们可以使用执政党概念来叙述发生在一个完全不同政治环境下(如非西方环境)的相似的政治过程(如掌控国家权力),同时也应了解和尊重概念本原的内在的规定性。

很早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就相当敏锐地看出“执政党”概念的表达结构与中国革命的现实结构的内在冲突。1927年以后,国民党挟北伐之力完成了“国家统一”,对内执掌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似乎成为一个“执政党”,但共产党从来未曾承认过它的“执政党”地位。毛泽东对国民党掌权之事实的表述是:南京政府“依然是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对外投降帝国主义,对内实行压迫工农大众的买办豪绅阶级联合专政。〔4〕虽然共产党承认国民党“是夺取了政权而且相对地稳定了它的政权的党。它控制了全中国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的枢纽和命脉,它的政权是全国性的政权”,〔5〕而且在抗日战争两党合作期间也相当节制地表示过“贵党是中国最大部分领土中的统治的党,一切过去实施的政治责任,不能不由贵党负担”,〔6〕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下,共产党都避免将国民党称之为“执政党”。最根本上的原因就是共产党意识到“执政党”概念具有“合法执政”的内涵,在它看来,国民党对国家政权的掌控实为“窃据”,非为“竞取”,焉能得“执政党”之名?反过来也一样,国民党也从来不承认中共的所谓“在野”地位,因为“在野”意味着体制内的和平反对,“共产革命反对本党,破坏国民政府,便即是反对革命。反对革命者,自当予以严重的制裁”,〔7〕体制内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共产党只好跑到体制外去进行社会动员。这正是“执政党”、“在野党”这类概念相对于中国政治环境的局限所在,当然也是“局部执政论”的缺陷所在。

共产党对于自己从事体制外动员建立的政权有一个人们十分熟悉的提法,即“红色割据”:“一国之内,在四围白色政权的包围中间,产生一小块或若干小块的红色政权区域,在目前的世界上只有中国有这种事。”〔8〕红色割据政权的长期存在,最重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拥有“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二是“共产党组织的有力量和它的政策的不错误”。〔9〕这种军队与政党合一、军事与政治不分的结构是红色割据政权的根本政治特征。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割据意味着与正式体制(朝廷)的对抗,对主流法统(王法)的拒绝,意味着“另立中央,独树一帜”的“国中之国”,割据本身若要获得合法性,必须辅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一套说辞,在意识形态上证明“揭竿而起”、“啸聚山林”是出于“替天行道”。中国共产党的割据和历史上的农民革命不同,它奉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这使得它对现存体制的斗争具有较为精致现代的战略规划和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中国共产党的割据和“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政治革命样式也有很大区别,即它对武装斗争和军事胜利的极端重视和极端依赖,所以如此恰恰缘于中国不存在自由民主的传统,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反对党抗衡政治统治者的空间。因此,红色割据既是一种同中国农民战争不无相似的“山大王”式的拥兵自重(正如毛泽东说“在四围白色政权中间的红色割据,利用山险是必要的”〔10〕),也是一种超越中国农民战争的严格按照党治方式即政治领导统治军事领导(“党指挥枪”)而进行的阶级革命,更是一种与西方式的权力转移政府更迭社会运动完全不同的政治过程。

“局部执政论”看到“国中之国”的政权存在的事实,却有意无意忽略了“国中之国”的政权构成方式与“执政”内涵的差异。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力”的组织大都服膺于代表制,大都以其“包容性”来显示权力的“公共性”。革命政权自然有所吸纳有所排斥,但像江西瑞金政权如此之高的排他性,在共产党革命史上大概只有文化大革命堪以相比,这实际上反映了割据初期环境的严酷以及政权建设经验的不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宣布政权的性质为“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剥夺军阀、官僚、资本家、地主、富农等阶级的政治权利的同时,把本可以团结争取的力量一概排斥在外(甚至连和尚、道士这样的边缘群体也不能幸免)。毛泽东后来说:“瑞金时代是最纯洁、最清一色的了,但那时我们的事特别困难,结果是失败了。”〔11〕在江西苏区,如按“局部执政论”把共产党称为“执政党”显然是不伦不类的(事实上党内也无人如此自称)。延安时期实行“三三制”,是共产党政权与国民党政权并存时期最成熟的政权建设,的确包含了许多堪称“执政”的元素,例如政权的构成扩大到一切抗日力量,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只占三分之一,甚至“可以少于三分之一”,明确表示“切忌我党包办一切”,“不代之以共产党的一党专政”,〔12〕参议会与政府是“带有强制性质”的“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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