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论新闻自由国际化及其应对」正文
摘要: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根据是言论自由和基本人权的普遍性,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意义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新闻自由、进行新闻封锁,以充分实现言论自由。“自媒体”时代给媒体加国界已经没有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的言论成了无法以国境为界加以隔绝的声音。中国政府应当对境外媒体进行开放和引导。
关键词:新闻自由国际化人权的普遍性 新闻封锁 自主媒体 引导舆论
新闻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它也是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形式。交流自由除了通过通讯、谈话进行讨论、辩论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表达权表明的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根本区别是人不光是要生存,人类还不能仅仅是“会说话的牲口”。
新闻自由国际化,其通俗表达是“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是指,言论自由是一种普遍人权,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不应当受到国界的限制,一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向外国人和媒体表达言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媒体也可以对对外国的公民进行采访、外国的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对于什么是外国记者,1948年《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的定义是“某一新闻社所雇佣的个人,或某一缔约国的国民,他们经常以采集新闻(包括意见)并供应公众为业,而且持有一纸有效的护照,证明他是一个记者,又或持有国际间所接受的类似文件,证明他是一个记者等均属之。”(第一条・乙)
一、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根据:基本人权的普遍性
表达自由是没有形式和国界的限制的,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可见言论自由是“不论国界”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记者无国界”、“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原则。我国只是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没有由人大批准加入,但是这一公约可以作为国际准则指导立法和司法。
《公约》特别规定,在行使这些自由时,“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其他媒介”应包括电脑网络,这是当代最迅速、最有效的传播媒介。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运用传播媒介实现的交流自由。
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它基本自由的试金石。公众为了知道他要监督的机构和个人的情况,自由的媒体就是必须的。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①]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它基本自由的试金石。
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公约对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第二,人权的普遍性也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基本内容的普遍性。[[①]](张晓玲,牟为民,李红. 2002(1))在,只讲人权的阶级性 ,否认普遍性 ;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 ;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 ,忽视政治人权居先的价值地位 ,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阶级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抽象地强调“主权高于人权” ,有可能为以“主权压人权”的专制政权提供理论支持。[[②]](郭道晖,2004:2)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3:2)
196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此次世界人权大会。[[④]](人民日报,2005:9)
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宣言》第10条)“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2002年6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我国政府就承认了宣言的内容:“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
到今天,人权普遍性的问题不再如92年以前一样受到中国政府的排斥,也被学术界所承认,为什么人权具有普遍性,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普遍性的根源有三个:“第一,人的本性是一样的,人类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尊严;第二,全人类有共同的利益;第三,全人类存在着共同的道德。但人权也有其特殊性,一共有四个原因: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宗教民族特点不同,这些导致了人权的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是因为前面的三条,普遍性导致了人权有共同的标准、共同的价值和共同的合作行动。”[[⑤]](李步云,2006:13)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民主原则的一部分,也具有普适性。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民主的优长是多方面的:首先,自由和政治参与在人类生活中具有内在的重要性;其次,民主是一种重要的工具,能产生激励而令政府面向其公民并对他们负责;再次,在形成价值观念以及形成民众对需求、权利和责任的理解的过程中,民主具有建设性的作用。根据这一判断,认为“民主的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⑥]](阿玛蒂亚・森,2002:2)
他还指出:有一些人质疑民主的价值普适性,其理由并不是民主未得到所有人的赞同,而是各国的国情不同。他们所讲的不同国情有时是指一些国家的贫穷状态。他们的观点是,穷人感兴趣的和关心的是面包而不是民主。这种时常听得到的说法有两大层面的错误。首先,正如以上所言,对穷人来说,民主的保护性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当饥荒的受害者面临饥饿的威胁时,这是非常明显的;对那些被金融危机从经济阶梯上甩下来的贫民来说,也是如此。有经济方面需要的人民同样需要在政治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民主并不是一种非得达到普遍富裕后才可享用的奢侈品。其次,“几乎没有证据能证明,如果穷人有选择的话,他们宁可拒绝民主。”[⑥]
可以说,人权的普遍性、基本民主制度普遍性,也是新闻自由国际化的理论基础所在。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务公开、信息自由写进了宪法,而这种公开,事实上不可能只向国内公开而向全世界保密,正如国际组织“新闻国际”(Internews是一个在50个国家帮助培训和发展独立媒体的国际非政府机构。)的创始人戴维・霍夫曼(David Hoffman)说:“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并不仅仅是奢侈品,而是全球商务、政治和文化越来越需要依赖的手段。”[②]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当然可以按照我国签署的公约进行解释。
二、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意义:充分实现言论自由
国际社会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没有信息的自由流通就不可能有最大程度的政治稳定、经济增长与民主。“信息就是力量。一个国家要享有法治带来的政治与经济优势,权力机构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科学和技术要进步,思想就必须得到公开交流。”“自由媒体在民主政体中发挥四个重要作用。第一,自由媒体对当权者发挥监督作用,要他们向人民负责。第二,自由媒体将需要得到关注的问题公布于众。第三,自由媒体使公民知情,进而让他们能够作出政治抉择。第四,自由媒体增进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给公民社会带来凝聚力。”[[⑦]](埃伦・休姆,2007)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善待媒体的,媒体的监督作用往往最不易得到有效发挥。政府机构和官员并不总是愿意做到透明,而在没有公众监督传统的环境中尤其如此。新闻自由可能被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剥夺,或者名义上也宣称新闻自由,但实质上以种种限制而使新闻自由的法律条款形同虚设,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这一做法能够避免政府借助恶法镇压人民,以克服立法的缺陷。“因为国会将是制定压迫人民立法的永远实体”[③],人权永远不能只是一个国家内部事情。这是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根本的、深层次的原因。
在后苏联时代的格鲁吉亚,鲁斯塔维电视二台(RustaviII)播出了经核实的有关政府腐败问题的调查报告。但政府的反应是关闭这家电视台而不是纠正问题。乌兹别克斯坦安格伦(Angren)的民众也有一个类似的地方媒体──TV-Orbita电视台。当地居民打电话给这家电视台,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报道他们的投诉和当地的其他问题。不仅民众观看这家电视台报道的新闻,政府当局也这样做。政府一度曾为了限制电视台的政治影响力而试图将其关闭,但是由于公众和赞助人的抗议,政府不得不让它重新开播。[⑦] (张悦,2007)
在很多国家,政府通过新闻审查打压本国的媒体和记者。那里的记者们处于政治审查威胁之下,除了传递官方怪诞的宣传之外别无选择。在缅甸,军政府对缅甸媒体审查更是毫不留情。私营出版物通常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文章和图片被军方官员雇用的新闻审查局禁止发表。任何有关同缅甸民主领袖昂山素季有关的东西都被禁止发表。尽管泰国没有永久性的审查制度,但是去年九月推翻前总理差信的军政府却关闭了数百个当地电台。在新加坡,新闻同样由同官方关系密切的投资者透过金融杠杆控制着。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官方只给忠于他们的媒体颁发许可证。在新加坡,前安全机构的成员们担任着其最大的私营出版机构的首脑。
对宗教权威们的任何批评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都将引起亵渎官司。在亚洲十多家媒体由于转载或引用丹麦出版的有关穆罕默德的卡通而被禁止发行,喀布尔的一个电视台由于播放印度电影而被视为反伊斯兰的,因而被重罚。2006年十二月,共有八家印度尼西亚电视台被司法起诉,其罪名是播放了太多的“性”与“暴力”。同样是这个国家,当地版本的《花花公子》编辑被送上法庭。在斯里兰卡,一家电台由于谈论性问题而被官方关闭。[[⑧]](RSF,2007)所以,在很多国家,政府往往使国内媒体无法实现人民的表达自由。
中国进一步对境外媒体的开放,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国际社会的坦诚和自信,也表明中国政府信守国际公约,尊重公民人权;也表明中国政府希望借助国际媒体促进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2005年3月出现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要求:“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在2007年3月出现的重庆“钉子户”事件[[⑨]](张悦,2007)中,“钉子户”女主人吴苹首先使他们的“孤岛”出现在网络上,但在很长时间内我国主流媒体并不报道,而是保持沉默,网络上的BBS、博客使这一事件暴光以后,吴苹积极接触媒体,主动向媒体发布信息,使他们的“孤岛”出现在网络上,引起全国乃至世界舆论的关注,从而使“孤岛”不再“孤立”。不仅有各地赶到重庆现场“声援”、观摩和取经,还有一些外国记者在现场采访、摄像;德国、美国等西方主流媒体和香港凤凰卫视都有相关报道。女房主吴苹挥洒自如地接受凤凰卫视的采访,俨然成了世界级“明星”。
这在数年前的中国是难以想象的:难以想象一位普通的妇女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也难以想象香港媒体、国外媒体以先于国内报刊、电视、电台的速度对此事件进行报道。这一事件说明,无论“主流”媒体如何想回避事件或者缩小事件的影响力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