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何者为大:事亲、信神、还是爱人?」正文
一
众所周知,儒家与基督宗教都很强调“不可杀人”的伦理准则。儒家大师孟子曾公开宣布:“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在基督宗教中,不仅摩西十诫明文规定了“不可杀人”(《申命记》5:17)的律法,耶稣也断然指出:“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马太福音》26:52)。这一伦理准则不但体现了两大思潮对人的生命、对人的生存权利的高度重视,而且也可以看作是它们大力提倡的普世爱人观念(儒家的“仁者爱人”观念与基督宗教的“爱人如己”观念)的一条底线要求,因为一个杀害无辜的人是谈不上“爱人”的。不过,儒家与基督宗教传统中的两个著名经典故事――郭巨埋儿与亚伯拉罕杀子的案例,却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们共同倡导的这一伦理准则。
在《二十四孝原本》中,是这样记述郭巨埋儿的故事的:“郭巨,字文举,家贫。有子三岁,母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金上有字云:‘天赐黄金,孝子郭巨,官不得夺,民不得取。’”
在《创世记》第22章中,是这样记述亚氏杀子的故事的:由于上帝的应许,亚伯拉罕得子以撒;上帝要试验亚伯拉罕,吩咐他把以撒献为燔祭。亚伯拉罕遵命带以撒来到上帝指示的地点,“在那里筑坛,把柴摆好,捆绑他的儿子以撒,放在坛的柴上。亚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杀他的儿子。耶和华的使者从天上呼叫他说:‘亚伯拉罕!亚伯拉罕!’他说:‘我在这里。’天使说:‘你不可在这童子身上下手,一点不可害他。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为你没有将你的儿子,就是你独生的儿子,留下不给我。’”
两个案例分别来自儒家与基督宗教两种不同的思潮,初次记述的时间间距相差几百年,此后又分别在不同的地域空间、以不同的语言文字流传,甚至在具体细节上也存在种种区别,如两位父亲的举动一者基于自愿、一者基于服从,一者为了凡俗的母亲、一者为了神性的上帝等,其间的差异不可不谓之大。但我们很容易看出:它们的内容却有一点不谋而合的相似之处:两位本性十分善良、没有任何恶意的父亲,居然试图亲自动手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自己天真可爱、纯然无辜的亲生儿子。(李铭建,第59-61页)
倘若再进一步考察两个故事的“效果历史”,我们或许会发现另一点不谋而合的相似之处:虽然它们记述的举动严重违背了儒家与基督宗教强调的“不可杀人”准则、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虽然它们曾因此遭遇了各种各样的质疑非议――其中的某些质疑非议还来自两大思潮的内部,但它们依然分别受到了儒家与基督宗教积极有力的辩护和热情洋溢的歌颂,以致在中西文化传统中成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著名经典案例,并且对中西两大民族的文化心理构造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
不过,一旦我们想起儒家与基督宗教强调的“不可杀人”准则,一旦我们想起它们对人的生存权利的高度重视,某种诧异甚至惊异可能还是会油然而起:明令禁止杀害无辜、大力提倡普世爱人的儒家与基督宗教,怎么会不谋而合地认同甚至赞许这种骇人听闻的杀人举动,这种狠心剥夺亲生儿子生命的残忍举动?
或曰:两个故事还有一点不谋而合的相似之处,这就是两位父亲的杀人举动最后都被中止,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属于未遂。
然而,三尺深的墓坑刚刚挖好,在阴森森的月光下张着大口;七寸长的利刃正在拔出,在明晃晃的烈日下泛着寒光。简言之:杀心已起,杀机已动。毕竟,假如不是最后一铲碰到了金釜,假如不是天使从云端高声呼叫,谁敢说接下来就不会有什么冷酷的事情发生?
因此,问题依旧:明令禁止杀害无辜、大力提倡普世爱人的儒家与基督宗教,怎么会不谋而合地认同甚至赞许这种针对亲生儿子的残忍杀心和冷酷杀机?
二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在儒家与基督宗教各自坚持的根本精神之中。
儒家的根本精神是依据“血亲情理”主张“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其实质在于:从父母作为“一本”通过血缘关系给予子女以生命的“亲本主义”立场出发,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敬亲情在人的存在中不仅具有本原根据的意义、而且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构成人之为人的终极本质,亦即孔孟反复指出的“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换句话说,在儒家看来,只有事亲尊亲的血缘亲情,才能构成人类生活中神圣不可侵犯的惟一最高价值,可以无条件地凌驾于其他一切人生价值和行为规范之上。
基督宗教的根本精神是依据“信仰上帝”主张“因信称义”,其实质在于:从上帝作为“独一的主”通过创世活动给予人类以生命的“神本主义”立场出发,强调信仰上帝在人的存在中不仅具有本原根据的意义、而且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构成人之为人的终极本质,亦即耶稣和保罗反复指出的“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马太福音》22:37-38)、“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马可福音》16:16)、“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加拉太书》3:9)。换句话说,在基督宗教看来,只有信神爱神的虔诚信仰,才能构成人类生活中神圣不可侵犯的惟一最高价值,可以无条件地凌驾于其他一切人生价值和行为规范之上。
不难看出,曾分别在中西文化传统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与基督宗教,在根本精神方面存有一个不谋而合的相通之点:它们都把某种被认为是人的生命惟一本根的特定存在(父母或上帝)看成是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为大”或“最大”),而把人们对这种特定存在的虔敬之情看成是人之为人的终极本质,并且要求人们不惜一切代价坚决予以维护。正是两大思潮在根本精神方面的这个潜在相通之点,决定了两个案例的种种惊人相似之处。
很清楚,郭巨埋儿的惟一动机,就是想达到“事亲”的目的;亚氏杀子的全部意图,则是要履行“信神”的诫命――换句话说,两位父亲只是试图维护儒家或基督宗教认同的那种“为大”或“最大”的终极价值,才会萌生如此冷酷的杀人意向,不惜亲手剥夺亲生儿子的宝贵生命。无论如何,首先,两位父亲显然不是那种专以杀人为乐的穷凶极恶之徒,他们的举动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实用效益。其次,对他们来说,在这个世界上,或许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能比亲生儿子的生命更为宝贵;因此,如果可以选择,两位父亲显然都会毫不犹豫地用自己的生命替换儿子的生命。于是,两个故事之所以要在毛骨悚然的精心构思中,让两位老实巴交的善良父亲不谋而合地甘心充当亲生儿子的掘墓人或刽子手,归根结底只可能有一个用意:由此显明在这个世界上,还有某种东西――亦即儒家强调的“事亲”或是基督宗教强调的“信神”――甚至要比亲生儿子的生命更为宝贵。就此而言,两个案例不仅以善良之人也会起动杀机的悖论方式,展现了儒家或基督宗教的根本精神――“事亲为大”或“信神最大”,而且还以父亲狠心谋杀亲生儿子的极致方式,见证了“事亲”或“信神”对于儒家或基督宗教来说到底能有多“大”:“大”到无以复加、登峰造极,“大”到连亲生儿子的生存权利都显得微不足道、不值一提。
所以,答案便是:明令禁止杀害无辜、大力提倡普世爱人的儒家与基督宗教,之所以不谋而合地认同甚至赞许那种针对亲生儿子的残忍杀心和冷酷杀机,就是为了彰显自己的“事亲为大”或“因信称义”精神。
三
或曰:郭巨埋儿的故事不是出自孔孟元典,亚氏杀子的案例也非源于新约文本;因此,把它们视为儒家或基督宗教精神的典型体现,理由并不充分。
然而,第一,在理论上,两个故事完全符合儒家或基督宗教的根本精神,因此也只有依据这些精神才能得到辩护,而不能依据人类生活的其他任何准则(诸如“不可杀人”、“仁者爱人”或是“爱人如己”之类的准则)得到辩护;第二,在历史上,它们恰恰是从儒家或基督宗教的根本精神那里得到了最有力的辩护。
在为亚氏杀子做出的辩护中,最著名的大概要数克尔凯郭尔以“沉默的约翰尼斯”为笔名撰写的《恐惧与颤栗》,其中明确指出:信仰可以在悖论中把谋杀儿子的卑鄙罪行变成上帝悦纳的圣洁举动(第7、29页),亚氏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而成为“信仰的骑士”(第25页),因为信仰这种“最高的激情”要求人们做出“无限的弃绝”(第22页),因为耶稣有一段精彩的教导:“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加福音》14:26),因为一个人在信仰中对上帝拥有的绝对义务高于在伦理中对其他人承担的普遍责任(第30-33、44-48页),“因为对信仰而言,几乎没有什么是过分的”(第8页)――就连实际上真的杀死亲生儿子都不算过分,因为书中曾如是问:“要是亚伯拉罕实际上真的祭献了以撒,难道他那样做的合理性就会因此而减少吗?”(第40页)答案当然不言而喻。
德里达也曾经从解构普遍伦理责任的角度出发,以类似的方式分析了亚氏杀子故事包含的“信仰驱除伦理”的内在悖论,并把这种“以上帝的名义献祭以撒”说成是犹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的共同遗产(Derrida, pp. 53-64)。情况的确如此。不过,倘若细细品味,从上面的辩护中,我们岂不是更容易发现基督宗教尤其是保罗神学所特有的那种不仅主张“信仰至上”、而且强调“因信称义”的根本精神?按照这种精神,只要基于对上帝的信仰,一个举动即便违背了律法,也有充分的理由足以称义,所谓“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3:28)。换句话说,能够最有力地证明亚氏杀子的正当合理的,甚至不是这一案例直接源出的犹太教的根本精神,倒首先是基督宗教的根本精神。
相比之下,郭巨埋儿的故事似乎不够幸运,因为没有如此著名的大师直接给出如此著名的辩护。尤其让人起疑的是,它好像还取消了儒家强调的血缘亲情的另外一半:与“子孝”对应的“父慈”。不过,这一点并不足以否定这个案例对于儒家精神的极致体现。问题在于,尽管儒家总是主张“父子有亲”、“父子相隐”,很看重父子间对称性的互动关系,但在下面这一点上,这种互动关系显然不可能再保持对称:只有父母才是子女生命的唯一本根,子女却不会是父母生命的惟一本根――因此,郭巨才会在很不对称中明白宣称:“子可再有,母不可复得”。结果,从“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孟子・滕文公上》)的角度看,被儒家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终极至上价值的,当然应该首推子女对父母的“孝”,而不会是父母对子女的“慈”。舜便是一个绝佳的例证;这位圣王典范之所以受到儒家的全力推崇,主要原因就在于:他在“父不慈”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尽大孝”,乃至不惜放弃“为民父母”的普遍伦理责任,将犯下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孟子・尽心上》)。就此而言,儒家精神首先希望人们成就的,不是“慈父”、而是“孝子”。
郭巨埋儿的故事正是这种儒家精神的典型体现。第一,它是在独尊儒术、特别重孝的汉代,首次出现在刘向辑录的《孝子传》中;第二,各种版本不约而同地提到的“金上有字”,总是不忘画龙点睛地标明“孝子郭巨”的特定身份,绝对清晰地指出他的行为受到赞美的关键原因;第三,它最终藉以流传的“二十四孝故事”,所歌颂的个个都是如假包换的“孝子之至”,而作为领头人的,恰恰又是由于“窃父而逃”备受儒家推崇的舜。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大师为舜做出的直接辩护,完全可以适用于二十四孝的其他主人公――其中当然也包括郭巨自己。
例如,朱熹曾依据“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针对舜的“窃父而逃”如是说:“言舜之心,知有父而已,不知有天下也。……盖其所以为心者,莫非天理之极、人伦之至。”(第360页)同样,依据“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岂不是也可以针对郭巨的“为母埋儿”如是说:“言郭巨之心,知有母而已,不知有子也。……盖其所以为心者,莫非天理之极、人伦之至”?这并不是生搬硬套的张冠李戴。归根结底,如果不是从主张孝道至上的儒家那里,我们又能从哪里找到为郭巨辩护的理由根据?从墨家、法家那里,还是从道家、佛禅那里?
或曰:郭巨“为母埋儿”属于“愚孝”,与大舜“窃父而逃”不可相提并论。
然而,难道两个故事的实质不都在于强调:孝子为了尽孝,可以漠视他人(亲生儿子或陌生路人)的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