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恒:公冶长、奴隶制与儒家」正文
《论语・公冶长》:“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按照文献记载,孔子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一个叫公冶长的人。这位公冶长,身份是“在缧绁之中”。“缧绁”,主流的注疏解释,说是捆绑罪人的黑色绳索。公冶长身份虽然是罪犯,实际上却是无辜的,而且人品还不错,因此孔子将女儿嫁给他。
有一条先秦文献,可供参考,说明“缧绁”的含义。《史记・管晏列传》“越石父贤,在缧绁中”,《正义》引《晏子春秋》:“晏子之晋至中牟, 弊冠、反裘、负薪,息于途侧。晏子问曰:“何者?”对曰:“我石父也,苟免饥冻,为人臣仆”。晏子解其左骖赎之,载与俱归”。在这条材料中,“在缧绁中”的越石父,其身份是“臣仆”,而不是囚徒。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臣仆“在缧绁中”的状态,并不是一般想象的,被黑色的绳索给绑起来,关在监狱中。而是在外面背柴,累了还在路旁休息一下。
越石父这种“缧绁之中”,倒是很接近秦律中的隶臣妾。在秦律中,隶臣妾被政府用于各类事物,如传送文书、监管城旦、工厂劳动等,有时也卖给或暂时借给私人。有人怀疑说,公冶长被关押在监狱中,如何完婚?其实,如果不仅仅将“缧绁”狭隘地理解为黑色绳索的捆绑,而是从历史角度,将“缧绁”理解为广义的臣仆状态,参与各类劳务,就容易理解了。在竹简所见秦律中,隶臣是有家室的,秦律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意思是说,隶臣有妻室的,就由妻室给他置办冬、夏衣服。如果没有妻室,就由政府发放买衣服的钱。在另一条秦律中还规定,说“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意思是隶臣的妻子是更隶妾或庶人身份的,应该给隶臣提供衣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7页、87―88页)。可见,隶臣的妻室中,有的不是奴隶身份,而是庶人。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春秋晚期的齐国(公冶长是齐国人)和战国时代的秦国有完全相同的隶臣妾制度。但借助秦的材料,有助于去推测公冶长的“缧绁”和“臣仆”身份。应该说,作为类似隶臣身份的公冶长,和孔子女儿完婚,而孔子的女儿继续保持其自由人身份,是没有问题的。
李零先生谈到,战国工官,常以“公”字表示官营,并称呼负责铸造铜器或铁器的官员为“冶师”或“冶”(李零:《丧家狗:我读〈论语〉》,山西人民出版社,第112页)。在战国器物中,“冶”的铭文常伴有“右官”、“右库”等使用罪人为劳动力的铸造工厂名号(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中华书局,第543页)。战国兵器铭文中也有“冶臣”之说(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自《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第394页)。秦简中,亦有“工隶臣”(《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即让隶臣在工厂中从事冶铸和兵器生产等活动。在魏国兵器上,多有掌管左右库、上库罪徒的工厂中,由一线劳工署名“冶X”的辞铭(苏辉:《魏国纪年兵器研究》,自《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与学术史》,河北大学出版社,第98―99页)。《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公冶长名叫“长”,字也叫“长”,显然是有问题的。可能的解释,就是他根本没有字,单名就是“长”。若按照魏国兵器刻辞的标准,公冶长应该写作“冶长”。而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是保存齐国的法令,其中就将“罚为公人”作为一种处罚(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中华书局,第127页)。“公人”,也就是齐国的奴隶。按此,齐国人“公冶长”的“公”字,也当作此理解。
综合这些材料,大致可以推测,公冶长的名应该只是“长”,因为是缧绁之臣,被安排在“公”的官府工厂部门从事冶铸等工作,因此被称为“公冶长”。如果用秦律中的术语,他的身份应该是“工隶臣”,齐国术语,叫“公人”。此人品行应当不错,不知因什么原因犯了法,成为缧绁之臣,在官府工厂冶铸铜铁。不过,他的清白,孔子很清楚,因此说“非其罪也”。为了表示对公冶长的支持,孔子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这位“工隶臣”。
公冶长显然并非孔子门徒中最优秀者,后世“儒分为八”的门派中,也不见他有门徒或思想传世。如果说孔子将女儿嫁给他,是因为公冶长的贤德,那显然最有资格当孔子女婿的是颜回,而不是这位缧绁之臣。笔者认为,要理解孔子的这一行为,只能从儒家的人道主义观点去解释。
余英时先生曾专门强调,作为一项制度,奴隶制从不被儒家认为是合法的。《论语》、《孟子》与其他儒学文本对普遍人性和人类尊严的表述,也是同样清晰。在公元1世纪,儒家文献中关于人类尊严的内容,已经开始被作为禁止买卖和杀害奴隶的法律依据(余英时:《民主、人权与儒家文化》,自《人文与理性的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第328―329页)。两汉禁奴隶的诏令,主要根据便是“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儒家观点(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7―18页)。当然,汉代社会高度法家化,尊君卑臣,国家机构的运作极其残酷。在此严酷条件下,儒家仍然希望“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董仲舒语,见《汉书・食货志》)。到了宋代,儒家学说相当程度地成为了推进政治发展的合法依据。宋代儒者明确提出,要修改汉唐以来法家化的刑律,尤其要删除“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之类的残酷律文(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而实际上,宋代儒家对保护人权,做出了世界划时代意义的贡献。大量的宋代笔记和法律使用可以证明,最迟到南宋,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废除了良贱制度,奴婢制度转化为雇用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奴隶制被废除,代之以雇佣制,所有人在法律层面上都是良民(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00―356页)。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制度化的形式宣布:所有人都是自由的。这一制度性突破,正是儒家人道主义观念下的结果。
南宋时代,法律上所有人都是良民,表明奴隶制作为一种制度被废除。当时的“人力”、“女使”,在法律上与雇主只是雇佣关系,但又具有“主仆名分”。这一点,与作为早期近代的19世纪英国雇佣制有相似之处。在1875年废除《主仆法》之前,英国的雇主与雇工之间,也具有“主仆名分”。(刘成:《英国现代转型与工党重铸》,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84―85页)。
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崖山海战与南宋的灭亡,蒙古征服者在中国重新引入奴隶制,而且规模非常巨大。清朝的统治,更是强化了奴隶制度,强化了尊君卑臣和君权专制。但必须了解,这一系列野蛮化的过程,均是部族政权武装征服的结果,而这些时代的儒家思想,也是被压迫最为深重的时期。一直到晚清,恰恰是儒家的人道主义,使得中国精英能够迅速地接受西方的人权观念。当然,这一段历史,则需要另一篇文章专门详述了。
了解这一背景,才能理解为何孔子会将女儿嫁给这样一位卑贱的“工隶臣”。公冶长是工官的冶臣,奴隶身份。但这并不是他的罪。有罪的,恰恰是剥夺人类尊严的这项制度。孔子觉得,公冶长并不是大贤,但人还不错,应该支持他,因为人类应该享有普遍的尊严。
可以说,此条是理解儒家人道主义思想的宝贵资料之一。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61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