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官文化的现代性生长点:宪政、礼治与官场叙事」正文
如何很好地处理官场小说中呈现出的政统与道统、人治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使得权大于法、权无视法的现象得到抵制乃至消除,是摆在创作界和理论批评界的当务之急。而宪政主义则为官场小说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古老的官文化传统在宪政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得到重塑,使其对当下的官场小说走向良性循环提供可能性。
民主考虑的主要是怎样赋予权力和如何行使权利,民主为公民合理地投票选举、参政议政、言论自由提供了合法性,因此民主主要是针对于权与民的关系而言的。而宪政则不同于赋予某种权力或权利的民主,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认为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不管权力掌握在哪个人的手上,他都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的拥有者,宪政主义要求掌权者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权力才算是真正合法的。“在根本上,宪政主义者比民主理论对人性,尤其是对政治家的本性更为悲观。最令宪政主义者放心不下并为之困扰的难题是政治家们营私损公的嗜好。宪政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1]有了对宪政主义的认识,官场小说作家在创作的过程中就能够明确官员哪些权力行使是符合宪法要求的,哪些权力的运用逾越了宪法的界限,对那些不符合宪法要求的权力,作家理当对其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当作家有对权力合法与非法的价值准绳之后,他的创作不仅能够及时地回应社会现实的热点问题,还能够避免陷入对权力做“浮世绘”、“世相图”的虚无主义的怪圈。这样的作品在字里行间必然会隐含着对未来政治场域发展演变的前瞻性展望。
在宪政主义者看来,要想给政治权力的合法与非法制定一条合理的价值准绳,首先我们的宪法本身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合法的宪法一定是从全民的利益出发,而且有利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缩短贫富阶层的差距、有助于公民道德意识和政治意识的提升的法律。由此可见,宪政主义是对权力和法律的双重限制和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都要受到公民的监督和检验,这是宪政的核心要义。
此外,宪政主义不光止于对权力的限制,它还规定了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权利领域二者的界限。官场小说有些作品总把权力作为官场上的一种特权,仿佛不加限制的权力可以为所欲为,或者就直接以滥用权力这四个字一带而过,到头来一个官员因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不是堕落到欲望的深渊,就是走上贪污腐败的不归之路,然而要问一位官员为什么会滥用权力,往往作家们和批评家们都语焉不详。的确在古代社会中,拥有权力是官员的一种特权,权力和其身份、家庭、地位、名誉等等是交织在一起的,权力的界限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中。
什么样的权力滥用才会导致贪污腐败、人格堕落,什么样的权力行使是为国为民的合法权力。宪政主义关于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权利领域的区分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明晰的道路。简而言之,宪政主义要限制的,是官员公共权力的使用,而不是私人权利的拥有。官员的私人权利领域和普通民众一样,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一位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为民众谋利益之时,是不可能有什么贪污腐败的行迹的,只有当官员将公共权力的运用转嫁到私人权利领域的享用时,才会出现腐败现象。官员拥有的公共权力在这时变成了自我私人享有的特权,其目的不是指向广阔的社会领域,而是指向个人的家庭、财产、子女出国等方面,才是真正的腐败。官场小说历来有将权力场的风云起伏波及到官场日常生活领域的描写,官员仿佛在任何地方都逃不出权力关系的魔障,可是却忘记了官员的私人领域也是宪法规定拥有的一种权利,如果能够在小说中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书写做合理的叙事艺术处理,那官场小说将会不仅仅限于描写官员内心的卑微、恐惧、无奈、痛苦的心理焦虑为能事,而是使主人公成为一个对公共政治有作为的官员。
在宪政主义的参照理念下,官场小说的一些写作误区就更显得亟待改进。因此官场小说不能单纯地满足于对官场日常权力生活的描摹与把玩,当然也不能以宏大叙事的二元对立视角来统摄全篇。过于集中于对官场中的种种世俗生活细节的刻画,就会使小说文本的叙事基调显得沉闷和压抑。缺乏应有的变化力量的介入的小说看起来是对官场人生做细致入微的描绘,其实随着叙事时间的延伸并没有使官场这一空间场域发生应有的变革,于是细密的叙事时间成为一种反复和延宕,甚至会极端化为没有实际意义指向的一个个叙事盲点。同样,以善恶忠奸这样过于鲜明的对立观念来统摄全篇,就会使作品的寓言意义远远大于其艺术审美价值,这样的官场小说好像开端和结局总是注定的,强烈的道德理想主义指向反而限制了小说文本想象力和情感力的发挥。
其实这些官场叙事经验的误区依然是源于没有明确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权利领域的界限。官场小说不应只立足于对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官场潜规则的揭露与赏玩,潜规则作为潜在于官场的权力关系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代表官场权力规则的全部。可以说潜规则更多的是涉及官场中一些秘而不宣的私人权利领域,其实质是古代“人治”模式的现代变体。官场中除了让局外人产生神秘感的私人权利领域之外,起码还有几乎尽人皆知的公共权力领域。然而我们当下的官场小说创作从整体上看,对私人权力领域的揭黑远大于对公共权力领域的建构,于是出现官场小说中公共权力叙事的缺失,官场小说并没有对一些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和社会敏感问题作出相应的文学性尝试。私人的权力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博弈不失为以后官场小说发展的一大方向。其实在为数不少的官场小说作家中,我们已经发现到这种转型的端倪来。
就以王跃文的创作为例,从九十年代末至今的十多年时间里面,王跃文先后创作了《国画》、《梅次故事》、《西江月》、《大清相国》、《苍黄》等作品。如果说《国画》及其续编《梅次故事》是一部极尽刻画官场细微生活之能事的“权力浮世绘”,那么《大清相国》则是要以古代历史官场规则为借鉴,来深入地揭示政统与道统二者之间蕴含的权力文化。可以说王跃文这两次大的创作经历都还只是停留于对官场现实或官场历史的原生态化的呈现,而没有真正切入官场权力规则的现代生长点,以求在对社会敏感问题的回应中对官场空间的重构产生一定的想法。《苍黄》不失为对王跃文之前创作的一种颠覆和超越,他不再以品位官场日常生活为旨归,而是敏锐地将群众上访、煤窑矿难、食物中毒、农村‘六合彩’、有偿新闻、官商勾结等极具社会争议的政治问题凝结到小说中的字里行间,正是在展现当前中国基层官场混乱崩溃的状态下,王跃文也开始对这些社会问题如何处理发出了追问和反思,在《国画》中大量趣味性和消遣性的闲笔让位于对公共权力的审视,与此相应的主人公李济运也不再像朱怀镜那样一步步堕落为官场的“寄生虫”,李济运的人生是一种对官场生态积极建构的人生,他由农村来到乡村、从底层步入官场的路途并没有剥蚀掉其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应有的社会良知与批判责任。这样一来,王跃文就从对官场做自然主义的书写一跃而成为对官场空间做有意味尝试的作家。
几乎每一部官场小说都会提到官员的腐败问题,对官员腐败的刻画已经成为官场叙事的固有规范。的确只要存在权力的行使,就难免会产生人为的腐败行为,由于社会背景和权力关系的种种限制,绝对清明的政治其实是不可能现实化的。张平、陆天明、周梅森等作家多对腐败持批判揭露的态度,而王跃文、肖仁福等作家多以价值中立的姿态来描摹权力腐败,李佩甫、闫真、陈行之、孙浩等作家则把腐败的根源上溯到古老的传统文化中。这些作家可谓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都一一陈列出来。然而却很少有将这些腐败现象进一步细化的作家,其实腐败是官员混淆了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权利领域的权限范围,官员的升迁、提拔、借调、降职等关于政治头衔的评定,本来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买官卖官、借官跑官的权力腐败的发生正是个别大权在握的官员僭越了公共事务的权限,将本来由全社会共同投票选举的事务转换成个人私人领域之中;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经济腐败的发生则是政治权力过于介入到市场经济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领域中,使得原本由市场自我调控解决的问题,都成为政治权力所操纵的对象,这样一来,少数当权者便会从中获利,经济腐败是过于扩大了政治权力在公共事务领域的执政能力;而权色交易、道德堕落等生活腐败主要指向官员的个人权利领域,是官员将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无限放大而成为一种特权,甚至官员的个人私领域已经成为操纵公共政治领域背后看不见的黑手。
当然也会出现这种现象,官场小说中并不描写腐败的个人,而是在写“腐败”的群体。腐败的个人是指那些有明显犯罪迹象的官员,而“腐败”的群体则很难一下子就看出有什么犯罪的动机,他们是官场小说中如朱怀镜(王跃文《国画》)、汪凡(王跃文《很想潇洒》)、池大为(闫真《沧浪之水》)等一批食利主义的灰色人物。官场小说对灰色人物的描写已经太多,在大量的小说文本中会经常看到那些胸无大志、唯唯诺诺、缺乏信念的利己主义者。这些人自身不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他们只是把几乎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上面。责任、正义、道德等价值观在他们心中的缺席,造成了权力场中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察言观色,而没有对公共政治体制的责任感和反思力。正是这些灰色的官场“寄生虫”阻碍了权力关系的良性发展,他们可能自身没有太大的腐败行迹,但是作为一个逃避责任与信念的群体,却助长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成为官场腐败者为所欲为的温床。官场成为没有任何限权和维权机制存在的实利角逐的场域。积极的对公共政治的参与意识,不仅是对不法腐败分子的限权,而且这种公共意识本身就能对权力合法行使起到监督的作用。
由此可知,官场小说作家不仅要着力描写和批判腐败,而且要明了腐败对社会公共领域和个人权利领域的双重危害。官场小说不应单纯停留于“反腐”层面,更要将腐败的权力禁区以叙事的现象方式表达出来,政治权力的触手到何时何地止步就能将腐败的可能性缩减到最小。官员的个人生活应该对权力保持何种制衡手段才能有效地抑制腐败,官员在经济领域、情爱领域、权力领域遵循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能实现打击腐败,这都是官场小说所刻画的叙事空间。反对和打击腐败的关键不在于赋予官员什么样的权力,而在于怎么限制官员的权力、在哪一阶段和哪一层面对官员的权力加以限制。反腐的核心依然是限权,是宪政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澄清了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权利领域这两个领域各自具有的不同的功能、角色和政治诉求之后,紧接着我们便需要追问这样的问题:难道公共政治领域与私人家庭领域之间一定有着严格的断裂带?难道这二者必然有着互不相容的分界线?要想全面、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就一定要结合中国本土的文化土壤,其实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权力领域这二者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可通约性,儒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一维度上为我们提供了积极的参照系。
以往的官场小说作家总是热衷于写家庭关系对权力场域造成的负面的影响,宗法伦理社会构建起来的血缘裙带关系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主自由政治的一种阻碍,家庭关系构筑起来的是家族利益的至上观,“这种伦常对我们是自然的,是近在手边的,是我们伦理和政治发展的根本。但是只停留在这个层面只会培育‘非道德的家族主义’(amoral familialism),它让我们将像家庭这样的小圈子的利益和对这个小圈子的义务永远置于更大的圈子的利益(公益)之上。”[2]不过也不能全然将儒家伦理规范排除在我们的参考视域之外,其实家庭伦理的纽带并非单纯只是造成权力腐败的罪恶渊薮,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而为由家庭事务到公共事务的过渡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在承认建构民主社会的文化障碍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古老文化中的合理成份,“不论在建立市场经济还是在推进民主政治方面,文化障碍仍然存在,但是这种障碍不是儒教文化传统。目前,似乎不再有人认为儒教文化传统是制约大陆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3]儒家的政治哲学并非完全是对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社会发展的阻碍。
孔子的“推己及人”(《论语・卫灵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和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都提出了将对家庭的自然关爱推广到关心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当然“推己及人”的思想观念存在很大的道德理想化成分,但是在实现了从家庭关系到公共事务的良性过渡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