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新: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正文
一、工资性收入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目前统计部门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来源不同,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其中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代表的工资性收入比重稳定上升,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是农民收入最主要来源,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大,但呈下降趋势。1990年,人均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75.6%,此后一路下滑,2008年这一比重降为51.2%。由于受到农业结构不合理、经营规模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农民素质偏低等因素的影响,今后一段时期,人均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仍会呈下降趋势。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高,且较为稳定。近几年,虽然由于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较快,但二者之和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始终未能超过10%,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不大。
工资性收入即劳动报酬收入,是农民受雇于单位与个人,依靠出卖自己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在非企业中的从业收入;二是在本地企业中从业收入;三是本地常住农村人口在外地的从业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尤其是1997年以来一直呈两位数增长,使其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1985年,工资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18.2%,2007年为38.6%,提高了20个百分点;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仍达到1 854元,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到41.5%。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越来越大。2008年,在农民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工资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仍达41.5%。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第三产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会不断扩大;随着国家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加强和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的加大,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单位工资率会不断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还会快速增长。我们应适应这一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制约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因素,积极为农民工资性收入乃至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二、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对人口流动的限制逐步放宽,农民有了进城务工经商的自由,但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一直存在,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低端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许多企业却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照物,没有建立以贡献和效益为依据的工资增长机制,导致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而且,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休息权利没有保证。80%以上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大多超过26天,且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如果按单位劳动获得的收入来测算,就更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不仅偏低,而且增长缓慢。20世纪90年代,扣除物价因素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增长。2004-2007年外出农民工实际工资年均增长7%左右,增幅比同期城镇职工实际工资年增长率低3―4个百分点,两者的工资差距继续加大。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 229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主要是农民工)年平均工资约为17 071元,仅为前者的58.4%。
2.工资被拖欠、克扣、吞噬现象依然存在。近一个时期,有些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甚至个别企业主恶意欠薪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新抬头,全国由欠薪引发的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在2009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中,被拖欠工资的占5.8%,其中,保留工作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中有4.4%被雇主拖欠了工资,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中有8%被拖欠了工资。
3.就业不稳定造成收入不稳定。农民工普遍面临着就业不稳定的问题,他们的失业风险远高于城镇职工。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与非流动人口相比,农村流动人口的职业变换更频繁些:农村流动人口中只有29.87%没有调换过工作,非农村流动人口中则有高达46.18%的人没有调换过工作。农村流动人口工作变动频繁,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更多的择业机会,恰恰相反,这意味着他们在就业方面缺乏保障,缺乏稳定性。就业不稳定造成收入不稳定,加大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成本,而且也失去了因就业经历累计所带来的收入增长。
4.转移难度大、转移率低导致工资性收入总量不高。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城市化进程滞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越来越难。20世纪80年代农民工数量年均增长50%左右,90年代初期到中期农民工数量年均增长15%左右,进入21世纪后,农民工数量年均增长仅6%左右。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目前,农村有4.9亿劳动力,尽管已有约2亿―2.2亿人转入非农产业,2008年第一产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比重仍高达39.6%。按照我国农业现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农业约需要1.5亿―1.8亿的常年劳动力,因此农村尚有1亿―1.2亿剩余劳动力,且多为中年以上的劳动力。如果按照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农业劳动力占10%的比重,则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约为2.8亿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5.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和组织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工资性收入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所受的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总体上是成正比的,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其收入水平也越高。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表明,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2%,小学文化程度占18.7%,初中文化程度占70.1%,高中文化程度占8.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3%。不仅如此,而且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农民工文化技术素质普遍偏低,致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就业竞争力和维权能力不足,就业不稳定,被迫接受不平等条件,从事“脏、累、差、险、重”的工种,接受低工资待遇。
三、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的对策
1.深化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改革,为农民工平等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传统的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且增长缓慢的重要因素,必须进行改革。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把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利益和资源分配功能逐步剥离出去,还户籍管理以本来面目,使户籍制度成为只是识别人口信息的主要载体,逐步建立以职业和居住地作为划分人口类型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实现城乡人口一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体制和制度,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保障农民工拥有与城市居民完全同等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一个平等的制度环境。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解决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一是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与民主分配决策、形成企业共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手段。当前应继续贯彻落实《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政府应通过法律、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小企业多、工会力量弱、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要大力推行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二是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应依据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正确制定并发布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调节企业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三是尽快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切实提高工会的地位,以工会的集体力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彻底扭转农民工在工资谈判和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弱势地位。五是要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当前重点是要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3.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立法。坚决清除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政策,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规范企业的工资分配行为。其次,加大劳动法规宣传力度,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执法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者的知法守法的自觉性、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再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能力。二是要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劳动执法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强力震慑,让试图违法者不敢越雷池半步。
4.加大培训力度,有效提高农民工素质。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要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就必须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首先,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农民工素质不高源于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一方面要求教育资源配置向农村倾斜,不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另一方面要优化教育结构,在促进农村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农村职业教育,切实扭转重学历、轻技能的错误倾向。其次,构建多层次农民工培训体系。一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完善政府主导、官民并举、输出地与输入地联合,学校教育、机构培训与远程培训结合的多层次的技能培训体系,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探索建立农民工培训券制度,使农民能够根据市场需求与自身发展的需要随时随地参加培训。二是要丰富培训内容,把职业技能培训和非技能综合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融入现代文明的能力。三是要创新培训方式,大力发展订单式培训,把农民工培训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四是要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
5.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第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因劳动密集程度高、对劳动力素质要求弹性较大等特点,使其具有极强的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目前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从业人数占社会总就业人数的比重均超过60%,而我国2008年仅分别为40.1%、33.2%,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的重要举措。第二,大力发展城市中小企业。当前应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第三,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地就近转移和兼业是当前农村一些年龄偏大劳动力实现转移的有效途径,这有赖于农村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一是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政府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推动乡镇企业产业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乡镇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二是要在合理布局城乡工业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政策引导大中城市与农关系密切的产业转移到农村;三是要加强中小城镇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引导企业合理集聚,带动二、三产业发展,逐步形成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新格局。第四,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土地流转、基本建设、金融、税收、工商管理、创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化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进一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第五,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