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阴谋还是阳谋」正文
毋庸讳言,《货币战争》一书的横空出世,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趋势在中国大陆掀起了金融阅读的热潮巨浪。该书作者运用历史性的春秋笔法向受众解读了鲜为人知的“货币战争史”,以一种文学性的语境架构对当下货币金融的碎片进行了可读性极强的全新拼图。书作者断言,正是国际银行家的贪婪,成功利用美联储发行货币操纵了美国政府,从而导致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乃至波及中国。
可以说,《货币战争》揭秘的美国金融内幕触目惊心!书中深度披露历史上金融危机的幕后利益黑手,极大地诱发了我们的民族主义热情以及“愤青”们对当前高层亲美热络的不满情绪。特别是该书作者自许早在美国金融海啸之前,就从美国房利美、房地美两房公司的蛛丝马迹的危机隐痕中,看出美元帝国大厦将倾的端倪。其超前的预测与判断,堪比我国古代奇门遁甲中的轮盘术算与测相观星的未卜先知,不仅赢得大众读者的啧啧称奇,且因销售量拔得头筹而让出版界趋之若鹜,一版再版。于是,该书作者的大胆放言石破天惊,他指出:“不算夸张地说,直到今天,中国可能也没有几个经济学家知道美联储其实是私有的中央银行。”
果真如此?
美联储是私有的中央银行吗?
国际银行家利用美联储发行货币就能操纵美国政府?
“货币战争”与“金融危机”是美欧政治家、金融财阀阴谋的结果吗?
笔者在喧嚣而时髦的货币言说中被《货币战争》的新颖性标题吸引了眼球,好奇地阅读了这一“经典”畅销书。然而,一篇一篇读下来,作为一位法律人加之几次赴美考察的初浅识见,竟也觉得该书作者看似在大谈欧美货币金融史,实质则是运用中国传统思维想当然地将美国的经济与法制分隔两端,误以为美国人也和中国人一样,大路朝天,经济与法律各走一边。
笔者以为,在法律至上的国度――美国,如果撇开法律去奢谈管理货币金融的机构,甚至将货币金融的历史等同于现实简直是不可思议!
因为,如果用法律形式的因果关系来演绎,《货币战争》的一些观点就陷入了难以圆说的尴尬。试想,将中国的国企主动投资房利美、房地美的错误完全归责于美国政府显然不属于美国人的思维,但却符合中国人的逻辑;同理,将中国央行拥有印制、发行货币的权力反推美国的央行――美联储也具有印发货币的权力虽符合中国的逻辑,却不符合美国的法律。
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早在200多年前就壮士断腕地放弃了总统及行政当局的货币制造权,如果要将美联储作为滥发货币的替罪羊,请不要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章第8款关于国会才拥有货币制造的权力视而不见。
实际上,法律层面的程序正义和公开性辩论制度,早已成为一种文化性格沉淀于美国大众的血液当中。那些擅长辩论、习惯演讲、热衷于在选民面前表现的国会两党议员,对法律的追捧、偏执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因此,华尔街的几位银行大亨、金融财阀在对国会议员不具有“人事任免权”(选举产生的)的情况下,他们私下实施的幕后操作“阴谋”是见不得法律的公开化阳光的。银行家们即便在个别问题上得逞一时,过得了美联储的“初一”,也难过国会的“十五”。切不可将美国从开国以来至《联邦储备法案》的诞生过程中一以贯之的独立自由精神――即关于中央银行不可完全俯首贴耳于政府的制度设计,推论为“私有财产性质”;也不可将国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潜规则习惯,推己及人地移植给对方。
为了解通透,细究迷局,笔者在认真阅读美国相关的法律法案文本和对照我国有关的银行法律法规后,认为《货币战争》关于“美联储是私有的中央银行”及“美国阴谋”迫使“世界经济有控制地解体”(《货币战争》升级版,第185页)和“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观点,是必须接受法律的理性审视的。
一、美联储不等于美联储银行
《货币战争》的作者不知是疏忽大意没有厘清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简称美联储)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之间的关系,还是故意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它们不能合二为一,混同一体。
拨开那些断章取义拼接出来的是是非非的历史迷雾,我们从美国《联邦储备法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机构,是权利义务不同的法律主体。
第一,美联储在美国境内只此一家;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则按12个储备区设立,在全美有12家联邦储备银行(见《联邦储备法案》第二条第1款)。
第二,美联储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最高机构,实行理事会合议制,以多数理事的投票权作出决定,没有行长;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理事,则分为甲、乙、丙三类,每类有3名理事,共9名理事。理事会指派一名行长,行长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最高管理人(见《联邦储备法案》第四条第1款)。
第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理事由参议院提名,总统任命(见《联邦储备法案》第十条第1款)。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9名理事中,甲级理事3名作为会员银行的代表,由持股的会员银行选举产生;乙级理事3名,必须是从该储备区积极从事商业、农业和其他工业活动者中选任;丙级理事3名,由美联储理事会指派(见《联邦储备法案》第四条第10、11、12款,1966年7月1日法案修订)。
第四,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依《联邦储备法案》而设立,不具有公司实体的性质;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在12个城市即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只能设一家)设立。根据《联邦储备法案》第四条第4款规定,该联邦储备银行的“组织证书经货币监理官备案后,即成为一个公司实体”;在国会领取营业执照,享有公司法人的权利(见《联邦储备法案》第四条第4款)。
以上法律条文揭示二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然而《货币战争》把法律撇在一边,大谈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东――国际银行家的“阴谋历史”,以此历史作为证据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东及其家族在历史上的所作所为推定为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现实行为,甚而以此逻辑更进一步地推论国会议员对货币问题的审议也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股东们操纵的结果。
凭心而论,在立法技巧和法律规则的设计方面,美国人还是称得上“老大哥”的。根据《联邦储备法案》第十一条第13款规定:“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均不得担任美联储的理事,也不得担任任何一家联邦储备银行的高级职员或理事。”可见在立法之初,国会已经作了防火墙设计,断不会让服务于选民的国会议员在美联储或者任何一家联邦储备银行面前俯首称臣。
此外,法律对于美联储亦有相当的制约,美国《联邦储备法案》第十条第4款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的理事不得在任何银行、银行机构、信托公司或联邦储备银行中担任职员和董事,也不得持有任何银行、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的股票”;甚至在“离任以后两年内,不得在任何会员银行担任任何职务,或受雇于任何会员银行”。
可见,将联邦储备银行之一的联邦纽约储备银行的股东洛克菲勒、摩根甚至与之有金钱利益关系远在欧洲的罗斯柴尔德家族的行为推定或等同于美联储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美联储银行的私有性质不等于美联储具有私有性质
《货币战争》误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部分财产私有认定为全部私有,甚至推而广之地将美联储也断定为私有的中央银行。
《货币战争》(升级版)描述美联储的私有性质时说:“经过半个世纪的研究,终于得到了12个美联储银行的最初的企业营业执照,上面清楚地记录了每个联储银行的股份构成。美联储纽约银行是美联储系统的实际控制者,它在1914年5月19日向货币审计署报备的文件记录着股份发行总数为203,053股,其中,洛克菲勒和库恩•雷波公司所控制的纽约国家城市银行,拥有最多的股份,持有3万股。J.P.摩根的第一国家银行拥有1.5万股。保罗•沃伯格的纽约国家商业银行拥有2.1万股。罗斯柴尔德家族担任董事的汉诺威银行拥有1.02万股。大通银行拥有6000股。汉华银行拥有6000股。”(《货币战争》升级版,76~77页,中信出版社)。
根据以上资料,《货币战争》的作者指出:美联储的运作其实就是“以纸张做抵押发行纸张”;该联邦储备系统既不是“联邦”,又没有“储备”,更不是“银行”。因而,美联储是私有的。然而,这里却出现一个不易被人察觉的错误,它将“美联储的运作”讥讽为“美联储联邦储备银行”。这,似乎在偷换概念,将美联储等同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了,把两个不同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的法律主体混为一谈。据此,《货币战争》进一步推论,美联储纽约银行的6家股东银行持有该行40%的股份,因而美联储纽约银行具有私有性质,以此类推,其他美联储银行也属于私有,那么美联储当然属于私有性质了。
然而,美联储是否因为享有管理、服务于会员银行的权利与义务,就可以被认定为“私有的中央银行”呢?
从法律上看,美国联邦储备纽约银行的私有性质不等于美联储私有。当然,运用“鸡生蛋,蛋生鸡”的阿凡提故事来演绎美联储是私有银行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美联储监管的美联储银行大部分都是私有银行,而这些美联储银行的股东如花旗银行、大通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也是私有银行。因此《货币战争》的作者通过讲述着股东的股东就是股东、董事的董事就是董事的历史故事,将“鸡生蛋,蛋生鸡”的私有性质可持续地衍生下去,并且在大谈而谈“蛋又生鸡”的方式中将私有银行的股东(如洛克菲勒、摩根、保罗、罗斯柴尔德家族)与美联储纽约银行牵扯在一起,进而圈住美联储;并以此为脐带,一头拴住美联储的母体,一头绑住美联邦储备银行的这些儿子们。这样,美联储的“私有性质”和“贪婪本性”就被《货币战争》的作者抖落出来,显露无遗了。
实际上,美利坚合众国的政要精英们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案》就秉承了美国建国以来的独立精神,国会对该法案形成的3条立法意图充分证明这一点:(1)法案使新的联邦储备机构不受政府的控制;(2)使新的联邦储备机构不受私人银行控制;(3)新的联邦储备机构要适当兼顾政府与私营银行两方面的利益。
上述美国国会的立法精神与目的,就是立法者为了防止美联储受到政府的控制而赋予其兼顾私营银行利益而设定的,不值得《货币战争》的作者对其私有意义大惊小怪。美联储兼顾政府与私营银行二者利益的复杂程度,也不是《货币战争》一句“私有的中央银行”可以盖棺定论。诚然,在政府与私营银行之间走钢丝的美联储很难在实践中完全做到平衡。早在建国之初,杰弗逊为了避免政府权力过大就曾说过:“我真希望,我们能增加哪怕一条《宪法》修正案,取消联邦政府借钱的权力。”因此为了避免政府的过多干预,美联储在很多时候仍然遵循先贤的教喻守护着独立精神的原则底线。
鉴于美联储对私营银行监管的宽松,曾造成私营银行方面的利益扩张,王名扬教授在其著述中论证了重视政府控制的一面,指出这样既“保存了资本主义活力”,同时“也不让资本主义的贪得无厌和近视摧毁了资本主义本身”(《美国行政法》,185页,法制出版社)。
无庸置疑,在绝大多数银行属于私有的美国,美联储无论从政府的税收利益考虑,还是从解决就业的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都会对私有的金融行业发展作出支持的举措。但是将美联储对私有经济及金融业发展的支持,说成是因其本身的私有性质所决定的“阴谋”却有悖事实与法理。
我们从《联邦储备法案》关于美联储理事会的组成就可看出,美联储不具有私有性质。在美联储的7名理事中,“财政部长、货币监理官为理事会的理事”;在“选任理事时,除来自联邦储备区的理事外,总统还要适当考虑在金融、农业、工业和商业以及在本国地理划分上是否具有公平的代表性”(见《联邦储备法案》第七条第1款)。可见,从金融、农业、工业和商业方面产生的理事有顾及行业利益的考虑;而各联邦储备区及因地理位置划分的区域性理事代表也有地区公共利益的维护。另外,《联邦储备法案》第十条第6款还有“财政部长权力的保留”之规定,说明财政部长、货币监理官亦有对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的通盘考量。总统对7名理事的象征性任命与总统实际指派一名理事会主席的实际权力相结合,形成了行政方面虚实相兼的权力搭配。此外,国会参议院拥有对美联储7名理事提名的实际权力又与总统签署任命的虚置权力相照应,构成了国会具有实权而总统也不大权旁落的精巧构思与设计。同时经参议院同意的7名理事组成的美联储理事会则是向众议院报告工作,从而规避了参议院的举荐之嫌,真正达到交叉管理、相互制衡的权力配置。因此从美联储理事们的身份、权力及公共利益的权力配置方面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