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华:信仰的意义

作者:刘利华发布日期:2008-03-30

「刘利华:信仰的意义」正文

内容摘要:信仰的“意义”一指信仰的内涵或本质,一指信仰的价值或功用。本文认为,信仰是人意识到自身终极有限性而要超越之的精神需要。信仰可以通过宗教的途径也可以通过哲学的途径达成。宗教信仰作为满足人从精神上超越自身终极有限性的一种途径,是绝对必要的。信仰层次的高低由信仰什么与如何信仰共同决定。无论是对个体的人还是人类,信仰都是完满生命中不可缺少的维度。

一,信仰并不是人维持生命必不可少的条件

认定人有信仰的需要,是就人类存在的经验事实来看,人可以有并且已经有这样一种需要。这并不是说每个人类个体都会有这样的需要,更不是说人如果离开对信仰的自觉追求就不能存活。就人作为一种动物的自然属性而言,就像猪、狗、猫等动物如其生命得以延续的物质需要都被满足就能存活一样,人在其吃、喝、穿、住、呼吸、排泄等需要被恰当地满足后,也可以存活。不过这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存活,而任何处于社会环境中的人,几乎都不可能仅仅在生物学意义上存活。但即使是在社会存在的状态下,没有信仰自觉仍能活着也是不可否定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虽然没有对于信仰的自觉追求,却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社会约定成俗的伦理规范和法律范围内生活。其人生价值仍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即作为人,其精神和物质潜能都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保持了与社会整体人文价值一致的情况下得以发展和实现,甚至能在特定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是受到人化的动物性欲望的支配,钱名利色成为其生命的自觉追求。这种人对于社会伦理规范和法律的遵守是消极、被动、或被迫的,对于种种能满足钱名利色欲望的思想、制度、风俗相应地也都是无原则地跟着跑的或无批判的。在社会风尚良好,法律健全的情况下,从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出发,他们能做到遵纪守法。然而,当有机会行缺德违法之事而不被发现和惩罚时,为了其私欲的实现,他们会选择违背伦理和法律。

三是主动地并严重地违犯社会伦理规范和挑衅法律,这种人是公然地故意地侵犯和伤害社会和他人的罪犯。

上述三种都可视为缺乏正信信仰自觉的行为表现。第一种情况比动物要好,第二种情况与动物相近,第三种情况则属我们通常说的禽兽不如。然而三种情况都并不影响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活。

二,信仰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宗教的本质是有限生命向无限生命的提升,这只在有限精神的人类才可能,因此更正确地说,宗教是有限精神与无限精神的合一。1黑格尔这个见解非常深刻但不够精到,如果把这个表述中的“宗教”二字改成“信仰”二字,就更为贴切了。这反映出宗教哲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对信仰为何与宗教为何*或信仰的本质与宗教的本质在概念上的混乱。

对于宗教本质的认识,固然像有些哲学家着眼于人神关系3、或像实用主义哲学家着眼于信众的个人体验或经验4、或像康德等着眼于宗教对于人的社会生活的积极规范5、或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着眼于宗教的消极社会功能6、或像当今中国宗教学者着眼于多种与宗教相关因素的综合7……,都从不同侧面深化了对宗教的理性把握。8但只要是没有把握住宗教解决的是人们的信仰问题,它首先满足的是人们对于信仰的需要这一要件,对宗教的认识就或者是“隔靴搔痒”、“雾里看花”,或者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由于不能认清信仰与宗教的关系,以及相应地信仰与哲学的关系,自然就会对许多与宗教、信仰相关的问题停留于混乱不清的状态。比如,对中国儒家是不是宗教的问题、人文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问题9、甚至信仰以及宗教信仰对于完满人生的核心价值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10等等的莫衷一是,都证明着孔子早就教导过我们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1

宗教是人的信仰需要得以满足的一种形式或途径。这意味着,一,界定宗教首先需要界定信仰;二,宗教并不是满足人的信仰需要的唯一形式或途径;三,只要人的信仰需要具有正当性,而其他满足这种需要的形式或途径不能涵盖宗教提供的形式或途径,宗教的存在就具有不可替代的合法性。

那么信仰是什么?人的信仰需要又是怎么提出来的呢?

张雪珠在对于宗教形成的先验推论中,根据实现的东西必有实现的潜能这一亚里士多德-托玛斯(Thomas Aquenas,1224-1274年)哲学原理,从宗教存在这一无可置疑的事实,逻辑地提出宗教存在的主观条件在于,“人的心灵本来就具有形成宗教的本能”。然后她把这种主观本能称之为“先天宗教心”,进而又把“先天宗教心”界定为“求生意志”。“‘求生意志’在人类的运作是有意识的,有理性参与的。人类在宗教中所追求的生命终极圆满,从今生今世跨越到彼岸、神圣界永恒的圆满生命,就是这样一个终极关怀的主观先天条件,……实际上‘求生意志’应当含有足以发动终极关怀的机能和动力。”12这种解释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提炼。如果作更为深入具体的盘查,则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先天宗教心”之“先天”需要进一步界定,如果人不是在社会环境中生活,比如“狼孩儿”,他不会养成人的能力,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先天”宗教心。第二,如前所述,即使是在社会环境中生活的人,也不是全部都有宗教心。因此可以断定宗教不是出于人的本能。

若把张雪珠所说的“宗教心”进一步界定为人对于信仰的精神需要,我们首先要意识到,人对信仰的精神需要不是先天的,也不是每个人都会有的精神需要。但是,作为人类的一种经验事实的信仰,仅在曾有、现有及将可能有信仰追求的人的范围内,其信仰发生的人类心理的或主观的基础又是什么呢?我们从包括宗教在内的所有人类信仰的经验中,可以概括出这样的具有普遍性的人类信仰需求的发生学原因:这即是人凭借理性和生活经验能发现自身生命的终极有限性并能形成超越这种有限性的心理或精神要求。

无论是佛陀发现人不可避免地会有生、老、病、死以及与它们相伴而生的人的精神痛苦等等人不能超越的有限性,为超越人的这些有限性而创立了佛教,还是从求观音菩萨保佑生子、求药王菩萨保佑祛病、求妈祖赐福渔民航海安全的大众性的偶像崇拜心结,……我们从中可以体会出的,都是人对人无可奈何的终极有限性的发现以及试图超越之的渴求。哲学家对宗教的不同界定也都内涵着这一发现和渴求。史莱马赫(F.E.Daniel Schleiermacher,1768-1834年)说:“宗教是一种绝对的依赖之情。”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3年)说:“宗教是一种利己的求福心。”弥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说:“宗教是某种理想的愿望。”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斯特劳斯(David Friedrich Strauss,1808-1874年)认为:“宗教是犹疑与恐怖的结果。”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年)说:“宗教是面对自然界的一种无知无能。”近代主义者(Modernists)认为,“宗教是一种具有生活力的现象,宗教活动,是从非理性的下意识里产生出来的。当人观察到整个大宇宙和小宇宙时,便感到有很多事物,超越人的智力而不可思议,并感到需要有一个超越的‘神’,因着这种需要的倾向,宗教情绪,就在下意识里活动起来,从而感觉到对于内在的宗教情绪的活动,可以予以培养,以获满足。”13这些哲学家对于宗教的论断都说明,满足人类信仰需要的宗教,实质上满足的是人要超越自身有限性的需要。人提出信仰的需要,是由于他意识到“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假如人无所不能,心想事成,想不死就能不死,想怎么活就能怎么活,人就不会有信仰的需要了。就连恩格斯(Friedrich Engles, 1820-1895年)也说:“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14问题是,人不可能一切的一切都能心想事成。

按照雅斯贝斯(Karl Jaspers)的理解,人在其存在中会在“边际经验”中体验到“对‘世界存有’(Weltsein)的不满,即不满足于只是‘此在’(Dasein),而要走向人之存在的实现”;体验到“存在性的灾难:死亡、痛苦、斗争、及罪责”。“在此,存在不只瞥见自己具体的历史性和自由,而且面对了‘无条件者’。最后,存在突破‘世界存有’而经验‘超越界’。雅斯贝斯强调,只在这最后的边际经验,即向‘超越界’突破时,存在才实现自己。”“‘超越界’是终极根基,是‘存有的根源’,‘存有的存有’”,“是包容一切者。”15信仰使信仰者的“存在与超越界接上关系,而赋予存在一种新的意义。”16有限的人本来十分脆弱。没有人能长生不死,不患疾病,不经历感情的痛苦,不经历人生的挫折和失败。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会真实体会到生命的无常与无奈,人对许多事情都无能为力,他被一种必然性裹挟,常常会感觉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当人建立起一种可以使他在精神上超越自身有限性的信仰时,他“对超越界所作的肯定,其实正是对他自己与超越界的关系所作的肯定。”17这种关系使人在精神上超越了自我,使其生命由于获得了一个向上提升的垂直向度,而得到了水平或横向扩展和内容充实的空间。就像是一顶帐篷,当它没有被垂直地支撑起来时,它的存在状态就只是平面性的,没有容积,它作为帐篷的潜能不能实现。只有当它被垂直地支撑起来,它才能有广大的容积。而它容积的大小与其垂直高度成正比。

积极地看,人的信仰的精神要求,还是由人的本质或人不同于其他存在的特殊存在状态决定的。人的本质不仅在于其作为一种动物不能不受其求生的本能和欲望的制约,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不能不受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的制约,更在于他能主动地处置、理性地驾驭--包括顺应、利用、推动和改造--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能有意识地协调与同类和其生存条件的关系,有建立于理性活动基础上的自由意志--即自主选择的意识和能力,并能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为保证其存在和发展的对象化活动中,能意识到自身的有限性,并不断地在其存在的物质层面(人与天地自然的关系)、社会层面(人与人的关系)和精神层面(人与自身、人与神或人与道的关系)自觉地追求对自身有限性的突破。其中,特别是人在精神层面对自我有限性的超越,需要有一种信仰对象提供的终极意义作为参照和向导。因此信仰的作用就像是夜色笼罩下大海中的灯塔,为人自觉地追求自我创造、自我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照亮前程。没有信仰航标的精神生命,就像是茫茫大海中迷失方向的船、像是断了线随风而飞的风筝、像是找不到支点的水面浮萍,在其生命过程中处于一种非常可怜的对意义的茫然状态。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界定信仰:信仰是人类在精神上突破自我终极有限性的一种精神需要,信仰的作用是给人类生活以终极意义或价值指导。

三,宗教与哲学都可提供信仰实现的途径

能给人提供在对生命终极意义的关照下生活的意义指向的信仰对象的,不但有发源于人类轴心时代今天已具有世界性的古老宗教,而且有同样发端于人类轴心时代的古老哲学。这里的古老宗教包括犹太教、佛教、基督宗教、伊斯兰教等等,古老哲学则包括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和中国老子哲学以及孔子、孟子、墨子哲学等等。

考察当今各世界性宗教,无论位格神为存在最终因的宗教如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非位格终极起源为存在之最终因的宗教如佛教,通过这些宗教形式保证和维护的信仰对象都需要一往情深的感情投注与依赖感才得以建立。宗教信仰者可以怀疑一切,但是他信仰的对象必须是至高、至善、至能者,是不可以人的理性评断和置疑的。这里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给出一个宗教的定义:宗教是人通过情感投注的方式,通过对一种代表着无限终极实在的、为生命提供终极意义指向的对象的信仰,以身体力行的方式超越人的终极有限性的一种途径。

哲学走向信仰的途径与宗教截然不同。宗教接受信仰的路径是从上往下,首先要求具有的是虔诚、信任、敬畏与亲近的态度,笼统地说是“由诚而明”;哲学走向信仰的路径是从下往上,要求有刨根究底追求至善的理性态度,是“由明而诚”。18哲学的信仰维度需要靠理性的探索和批判的态度才被建立起来,而哲学与宗教都可以是人自觉到自身的终极有限性而在精神上对其实行超越的努力形式。由于能够受到哲学教育并掌握哲学方法的人从古到今一直是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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