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把握自身逻辑 创造中国奇迹

作者:林尚立发布日期:2015-05-12

「林尚立:把握自身逻辑 创造中国奇迹」正文


建构一个国家制度的过程,既是自主组织和规范的过程,也是学习与借鉴先进制度的过程。其中,自主组织与规范是根本,只有这样,建构的制度才有根基和生命力。基于中国人自己的深思熟虑和自主选择,中国在告别传统制度文明后,成功塑造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创造了中国发展的奇迹。
中国制度是自主构建起来的。从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结构要素来看,中国现代国家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制度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其要素主要来自西方所开启的现代制度文明体系。但从中国现代国家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看,中国现代国家制度是中国人自己建构起来的。考察中国从传统制度文明向现代制度文明转变的整个历史过程,可以看到:中国现代制度文明不是凭空而来的,是中国人经历了一次次试错性的探索和实践慢慢摸索出来的。这其中有两个历史大势起到了决定作用:一是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民主;二是保持国家转型过程的统一性,使国家实现整体的现代转型。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从前一个历史大势的作用来理解现代中国制度文明。实际上,中国现代制度文明的具体制度建构及国家组织形态,主要受后一个历史大势的影响,这就是长期保持国家的内在统一性,即在现代化转型中维系一个统一的中国。
中国制度的构建有自己的逻辑。就国家转型与现代国家建构所面临的基础和任务来看,西方面临的是如何使高度的分散性整合为内在的一体化;而中国面临的是如何使传统的大一统国家在现代化转型中延续为一体化的现代国家。仅此一点就足以决定中国的国家转型与现代制度建构,无论如何不能照搬西方的逻辑,而必须充分把握中国自己的逻辑。传统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不是内生的,而是外力作用的结果,所以中国现代制度的建构必须将现代化所要求的现代国家建设方案与中国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从中探索和把握自己的逻辑,走出中国的路。正因为中国做到了这一点,才建构起能创造中国发展奇迹的现代制度,形成强大的制度自信。可以说,尽管中国制度的构成要素不是中国传统的,但整个制度体系的建构者和制造者是中国人自己。领导中国制度建构和制造的核心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
中国制度的构建有自己的核心力量。在中国现代制度建构与国家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核心力量。这个政党是基于承担领导革命和建设新社会、新国家而产生的政党,天然承载着两大历史使命:一是将全体民众凝聚为一个有机的集合体即人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是维系国家的内在统一,保持国家整体转型与发展。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需求。它既定位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责任与时代使命,同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在中国现代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地位。作为中国现代制度建构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在推动中国现代制度建构的过程中,赋予中国现代制度以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从而建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中国制度的构建有基础原则。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在遵循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中国社会自身发展规律三者有机统一基础上进行制度建构的。由此,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些制度建构原则:第一,现代化原则,将民主与法治作为中国建构现代制度的基本准绳。第二,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坚持和完善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并有效监督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维护国家统一原则,通过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机统一,保证多民族国家的内在统一与和谐。第四,创造有效发展原则,不谈虚幻的民主,坚持建设能够创造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的实实在在的民主制度,如大力推行既吸纳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又能优化国家科学决策的协商民主。第五,法治化原则,强调制度是国家治理之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六,自主实践原则。中国共产党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并不简单地从概念、价值或外来的某种模式出发,而是基于自主的实践和探索,以保障其必要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上述原则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和实践的成果,既有来自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有来自对挫折与教训的反思。正是基于这些原则,中国共产党建构起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发展的奇迹充分表明,这套制度体系不仅适合中国社会,而且能够有效保证和推动中国社会进步与发展。制度建构的主体性、制度发展的现代性、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制度规范的法治性,是中国人对自己国家制度形成充分自信的基础。
制度自信表明中国制度体系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利益,能够推动中国进步与发展,但这不等于中国目前的制度体系已经完善。客观地讲,中国全面推进制度建设的时间并不长,国家的宏观制度向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延伸与相互配套也才刚刚开始。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制度建设的新目标,开启了中国新一轮制度建设。充分的制度自信是新一轮制度建设的动力与保障,而新一轮制度建设必将从根本上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现代性、有效性与法治性,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为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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