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丹:怎样给“表哥”们致命打击――当前治理特权腐败的关键

作者:徐丹丹发布日期:2012-10-09

「徐丹丹:怎样给“表哥”们致命打击――当前治理特权腐败的关键」正文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纪委日前表示,鉴于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笑脸”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纪委正在进一步调查。

当初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面对36条逝去生命不合时宜的“微笑”,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慨,从“微笑门”一下追踪到“名表门”再延伸到“眼镜门”, 一路穷追猛打,终于使“表哥”杨达才的问题水落石出。

“特权”腐败中的人性分析

“表哥”杨达才之所以能引发社会聚焦,成为网上和网下议论的焦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众对杨达才作为安监局局长背后种种“特权”可能带来腐败的质疑。杨达才的落马再次引发了笔者的深层思考,究竟该怎样防范“表哥”们的堕落?

长期以来,我们在反腐败上过于强调和依靠个人自觉,近年来不少论者批评其为“性善论”,提出应以“性恶论”为据,有的则提出要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应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它确实指出了问题的理论原因。但是,这种认识和分析又几乎全部是从西方舶来的,实际上也不够全面、科学。马克思主义人性论认为,善和恶只是价值评判,在评判的主客体诸多不同情况下,其结论必然千差万别。评判的前提是弄清楚人性本身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来自于自然又形成人类社会,因而人性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其中社会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人的本质属性。自然性决定了人在本能上是利己的,但社会性的本质又决定了,只有利他、利社会才能真正利己;在社会性的影响和渗透下,人的需要也有马斯洛所论的五个层次。因此,人性决非一个简单的善或恶所能概括,所谓的“经济人”也只是假说。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性论,包括廉政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建设,既要处处防止恶,也要大力鼓励善,使人既不敢不能不愿为恶,更能积极主动为善。

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也就是说,只有站在利益的角度才能透视整个人类社会,才能把准人们的思想行为脉搏,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冲突,进而引发社会冲突,发展到极端就是革命,从根本上推翻现行体系。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和理论背景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重要举措,“防止利益冲突”被西方国家引入近现代反腐败领域。今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论原理为指导,通过制度上的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既要防止权力运行和职务行为受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因素影响,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决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又要满足公职人员的合理利益需求,真正打牢他们廉洁从政的物质基础和心理基础。

成熟的制度规范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

“表哥”杨达才因“微笑”和“名表”而倒台有其偶然性,而如何让这种偶然成为必然才是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治理特权腐败一直以来是执政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上百个防范惩治腐败的具体措施。但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最后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症结何在?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历来“重政策而轻法律”,没有将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实施。好的政策措施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其制定的目的。

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凭借的是国家强制力,充当后盾的是国家机器。从规范化到制度化再到法治化,这既是历史发展和逻辑规定的内在要求,更昭示了制度建设的实质和发展趋势。这个趋势就是要实现法治化,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邓小平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胡锦涛总书记也要求把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治理特权腐败当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只有实现廉政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特权腐败。

许多国家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法律化、程序化,实行从政道德法制化,使道德规范不仅仅依靠本人自觉性维持,而是通过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保障遵守。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修订了一大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部门廉政立法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然,有些成熟的制度规范应及时补充完善,上升为法律法规。比如,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该项《规定》构建了中国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基本框架,为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完善提供了现实基础,它首次使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置于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意识,对遏制和惩治特权腐败有着一定的进步性和时代性。但该项制度从立法和执法操作要求来看,还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因为由两办联合颁发的《规定》,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其立法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应有的刚性,与惩治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相比较还不相称,因此应提升财产申报制的法律层次,使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的制度。

财产申报制将给“特权”腐败以致命打击

当前,“表哥”杨达才案并没有随着其下马而消停下来,三峡大学学生刘艳峰和湖北律师许方辉相继发出信函,申请公开“表哥”杨达才的实际工资收入,而且广大网民也集体要求公布当事人杨达才的工资收入。可见,在涉及腐败案件时,公布涉事官员的财产收入已经是公众的普遍诉求。

就我国目前防治腐败的情形而言,惩处腐败的法律有余而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则明显不足。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作为一项防范腐败的预防性措施,使官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置于阳光之下,为企图特权“寻租”者设置心理障碍,可以防患于未然;切实推行,将给特权腐败以致命打击。

有了法律、制度,不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当前,治理腐败执行不力问题常见多发,但归根到底,其根源不在执行,而是在法律制度本身。比如: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有的制度还存在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等。所有这些,都是执行不力问题在制度本身上的根源所在。因此,关键要从制度本身设计上提升制度的执行性,对官员财产申报制而言也同样如此。

无论在哪个国家,财产申报制的实施都会破坏部分领导阶层特别是部分贪污腐化者的利益。当前中国落实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也正是来自拥有特权利益者。反腐败学者王明高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99.5%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其中96.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很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遏制权钱交易等各种特权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提升财产申报制的法律层次基础上,还需要构建财产申报配套措施,这样才能有效治理特权腐败。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防范和惩治腐败光靠哪一个或哪几个措施是难以奏效的。这就好比一道防盗的围墙,东、南、西面修得固若金汤,而北面却有漏洞,那么整道围墙仍将形同虚设。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遏制腐败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反腐学者王鸣高建议,实行金融实名制、公民信用保障号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制度,将是家庭财产申报制有效实施的保障,这或许是未来着力的方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