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宗族权威的变异与经纪模式的解构

作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发布日期:20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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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村村庄的原初权力结构,从发生的角度看,表现为宗族和保甲两种基本形态,前者为内生性权力,来源于血缘家族,即以血缘所网络的自然社区作为权力作用的边界;后者为外置性权力,是国家官治系统在村庄社会的延伸,以保甲所编制的行政社区为权力作用的边界,并且与现代行政村体制存在着承先启后的关系。所以,欲探讨20世纪双村的村庄权威,首先必须面对的便是这两种权力的形构关系,以及在现代性冲击下这两种权力的秩序化网络所显现出来的变化。

一、变异中的伦理性权威

根据社会史的研究,中国宗族制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殷商以前即行父系家长制,从西周则可以追溯到影响深远的宗法制的发生。但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村落家族政治和家族文化影响至深的,则是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传统贵族宗法宗族制所表现出来的庶民化趋势,正是这一变化,使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从对血缘伦常关系的抒发转变为村落政治的重要构成, 成为构建村落权威、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关于宗族与村庄的迭合关系,艾米利・埃亨(Emily Ahern)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即单姓村,二是多宗族村落,第三也是多宗族村落,但是有强弱之分。 双村介于三种类型之间,以两个强势宗族为主,兼容其他杂姓。肖、刘两姓作为支配双村的两大强势宗族,皆有属于本姓的完整的宗族网络。

至少在清朝早期,磐石乡的肖姓已经有了自己的宗祠。宗祠内刻于乾隆45年的本支百世碑,也证明了磐石肖氏宗祠的悠久历史。肖氏宗祠名肖家观,座落于与双村相邻的金龙村肖家山颠,与金龙寺相邻,遗址迄今尤存。站在肖家观的遗址上,四下望去,磐石境内山峦起伏,远近村落尽收眼底,成就了肖家观居高临下,雄视乡里的形制。肖家观现已改作金龙村小学,原宗祠的大部分建筑已被改建或拆毁,但不知因何缘故,宗祠的正殿却被保留下来,既未被拆,也未被挪作它用,而是寂寞地居于村办小学内的一隅。其间荒草丛生,梁栋残破,但是,当年的大模样仍在,透过斑剥的油漆、歪邪的神龛和砖石上依稀可见的画像,仍然可以想见肖家宗祠往日的繁盛与气派。磐石乡素有“肖半场”之称,肖家观是当年磐石肖姓岁时祭祠和举行各种家族性科仪的场所,每逢节庆,这里还会举行戏剧表演,磐石肖姓,不分远近皆会前来,肖家观无疑为肖姓族人提供了一个举行家族活动的公共场所。

离刘家河边不远的刘家祠堂虽然没有如此的气势,但它仍然是双村刘姓宗族活动的中心。刘家祠堂始建于光绪21年(1895年),建祠之前,经族中各房共议,决定将孤老刘光寿的田地房屋出售,所得钱两,一半为刘老生养死葬之用,另一半捐出作为建祠的基础,然后,各房各户又捐资奉物,“共襄善举”。宗祠于是年仲春动工,八月告竣,其建筑为四合院式,有正房、横房和厅房。1922年,族人再一次捐资修祠,整饰山门,祠堂规模遂成。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原设立于祠堂内的双村小学要迁往新址,建房需要材料,祠堂才被拆毁。现在的宗祠原址已经变成了一片庄稼地。

就全国而言,民间建祠是明朝中期以后才有的事情,与之相伴随,修谱之风也渐行于民间。 建祠和修谱的庶民化,不仅增强了一村镇乃至一州县内族众的聚合力,而且也增强了宗族权力之于族众伦理教化的统治权威。在这种背景下,双村肖、刘二姓的建祠续谱,无疑为双村强势宗族对于社区的道德教化提供了一套结构和符号化的象征体系。

族长是族权的人格化代表,在宗族内部,族长或由族人公举,或由前任族长指定,或由族中辈份与名望较高者议定。无论哪一种方式,能任族长者,一般多为族内公认的德高望重之人,即所谓“齿德并隆,品德宏深”之辈。依照这个标准,一般农民多半是不够格的,只有那些品行端正,家道殷富,明白事理之人才有机会出任族长。例如,现在双村中上了年岁的老人大都还记得,曾经担任过肖氏宗族族长的肖立堂就是一位殷实、见过世面、当过教书先生的儒雅之士。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然而肖立堂那身着白色长衫,蓄着长须的长者形象却仍然留存在现今双村老人的记忆之中,并未因为岁月的蹉跎而消逝。

与肖立堂那种传统的道统形象形成宣明对照的,却是20世纪上半叶活跃在双村刘姓宗族舞台上的刘洪发这样一个与多数宗族史研究者描述过的并不相同,完全另类的宗族权威。

作为双村刘姓家族的族长,刘洪发活跃于20-40年代,刘谈不上家道殷实和品德宏深,甚至也算不上是一个本份的农家子弟,倒是更具有村庄社会边缘人的特征。因此,如今一些刘姓村民提及刘洪发,还称其为“混混”。刘自幼跟人开屠学艺,杀猪卖肉,长时间在外漂泊,养成了不怕事,爱惹事和好管闲事的市井豪侠之气,故此,他经常会惹出一些事非来。据说,刘在一次卖肉时与人争执,出手打人,惹上了官司,但刘能言善辩,不仅为自己洗脱了麻烦,还使对方赔了钱。从此,刘的名声无径而走,他也因此干起了“捞是非”(帮人评理,打官司)的营生,并且凭借着此种营生积累起他在乡里社会的人际关系资源,只要有人出资请他,他便不会推辞。费孝通先生曾经认为,中国的农民致力于追求“无讼”,因为传统的村落社会崇尚礼治秩序,作为“挑拨是非”的“讼师”角色在乡土社会是没有地位的。 无疑,费先生的分析是一种“理想型”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但若联想到20世纪上半叶中国乡村社会秩序在现代化和时局变乱中所呈现出来的不断坍塌与边缘化的状况,所谓“讼师”和“混混”与乡村社会的关联性就要作具体的分析了。因此,我注意到,在缺乏经济和文化资源的双村,刘洪发“惹事生非”的本领非但未使其边缘化,反倒成了此一时期刘姓族人在与外界交往过程中所不得不借助的资源,刘成了族人敬佩与依赖的对象。于是,当刘氏宗族的老族长辞世以后,刘姓族人就公推刘洪发为族长,主持宗族事务。

肖立堂和刘洪发的并存,颇能折射出最初的社会转型对传统族权的影响。肖立堂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传统宗族权威典范在乡里社会的体现,但是,肖作为一个个案,于宗族学术的研究并未提供任何新鲜的经验,倒是刘洪发这一边缘人物在村庄宗族舞台上的崛起,却是很值得注意的。刘所凭借的不是出身、学品与教养这些礼治秩序所尊崇的物质与文化资源,而恰恰是其所要防范和摒弃的东西。那么,造成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何在呢?答案只可能是他的市井豪侠之气恰巧迎合了传统农民在世道变迁中无所适从和无所依凭的需要。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宗族权威的伦理与道统性标准,才让位于转型社会中庶民化宗族所更为迫切的实利主义考虑。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认为宗族权威在20世纪上半叶的双村发生了变异。

双村宗族权威的变异,使我们看到了20世纪上半叶流行于乡村的“身体暴力”对于礼治秩序的优势地位。不过,这却并不等于说礼治秩序就已经彻底的坍塌,只要在传统秩序尚未直接被暴力政治所颠覆的地方,宗族的文化与伦理性力量就仍然是具有很大功能的。结果,在双村,我们便看到这样一幅矛盾的历史景观:一方面是边缘性人物占据了族政的中心位置;另一方面,宗族权威的变异也尚未完全影响宗族权力对于村落社会的传统功能,即使如刘洪发这样一个江湖人物,一旦成为族权的代表,其行为处事,也很难不循入传统宗族文化的网络,而且也许恰恰是在这种矛盾的结合中,宗族权威的社区功能反倒借肋于“身体暴力”得以继续的维系,尽管族权可能正面临不断产生的新的时代问题的挑战,而刘洪发这类人物在处置这些问题时也会打上自己特殊性格影响的烙印。因此,所谓变异,绝非是一种从“尚礼”向“尚力”的线性式过渡,而是这两种矛盾体的交叠与相互涵化。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便仍然可以看到并且理解族权对于村落政治的传统作用。

族权之于双村宗族社区的主要功能,一是建构和维系以伦常关系为核心的伦理性秩序,二是配合保甲,维护国家法纪所需要的公共安全。

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符号化的宗族科仪和家法族规实现的。所谓伦常者,即尊卑长幼关系、嫡庶亲疏关系。“尊卑关系表现为‘孝’,长幼关系表现为‘悌’,孝是核心,悌是从孝派生出来的。这种伦常关系不限于五服,而是扩大到一个村镇的整个同族,在这种情况下则更多地体现为睦。宗族关系的生活准则即孝、悌、睦三字,这是家族伦理的基本内涵。” 维护伦常关系,一表现为对于死者祖先的崇敬,二表现为对于生者履行尊卑长幼关系的身份义务。

从制度形式上看,双村对死者祖先表示崇敬的祭祀仪式一是点祖,二是年祭。点祖在宗祠内进行,在刘家祠堂内,摆设有本家族中每一位已逝祖先的牌位,每天,看守祠庙的庙老汉都要负责给牌位敬香,称为点祖。如果族长居住于祠堂,点祖就由族长负责。本族中人,若家中有大事,如祖宗父母的“生期死日”,或嫁女娶媳,生后人等,都要做告文来祭。此外,按照当地习俗,“祭礼规矩很多,如祖宗父母死了过后,神主入了祠堂,或是家龛,每年四时二五八冬四月的中旬,逢丁丑丁巳已亥辛亥等日内,都要祭的。” 这称为时祭。第二种是每年全族性的清明年祭,由族长召集,各房会首具体负责,筹办清明会。清明会的参加者为本族中每一位12岁以上的男性族民和本族的媳妇。其具体过程,首先是各房挂坟祭祖,然后是合房举行清明节宴会。据老人回忆:“儿时参加清明会很热闹,本房的人都来了,还要喝酒吃肉。”“当时的宴席都是由各房自己操办,刘家的长房就在老房子,幺房则在祠堂里办,每一房都要办几十桌。”由于刘家祠堂规模不大,没有族田,举办清明宴的钱是由族人凑的。

肖氏宗祖的年祭方式略有不同,磐石境内肖姓族民众多,不太可能举行合族而聚的年祭仪式,总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到肖家观举行年祭,祭祀经费由族田开支。所以,祭祖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形成跨村域的公祭组织。

无论是点祖、时祭、清明年祭,还是跨越村落范围的公共祭祀,都是泛化宗族权威和维系宗族秩序的重要内容。宗祠提供了一个寻根序祖,强化同宗意识的场所,各种祭祀活动则增强了宗族血缘网络的内聚力和交往。这种内聚和交往虽然与自明清以来的政府扶持有关,但毕竟并不是一种地方行政性社区行为。而且,血缘网络的内聚和交往与因乡镇集市贸易的经济网络而形成的地方性市场空间也不相同,前者主要是精神和文化性的,它所要传承的主要是家族文化的基质,它所要构建的则是宗族伦理性社区。

宗族伦理性社区的建构还有赖于对家族秩序的调节,调节的准绳是维系以孝、悌、睦为主要内容的宗族伦理,调节的手段是各种成文的和习惯的家族法规。在这方面,磐石的《肖氏族规自治条例》作了十分清楚的规定:

1、确立字派,抒发伦常。条例提出:“磐石肖氏现已合族,并派心道二字以下悉取和字,和字以下继以‘万世继其昌,光辉庆吉祥,人文增蔚启,功业建家邦’二十字。如有随意命名不遵字派者,生不准列入族谱,死不准迎主上祠。”

2、明确孝悌,和睦族众。条例规定:“族中子弟如有不孝父母者,轻则由族处理,重则送请政府,按情惩治,勒尽抚养义务。”“族人不认尊卑长幼者,经族人议决,即认为祖宗不肖子孙,全族与之断绝往来。”“族中如有倚势欺弱及藉公挟私者,始而由众公议,恢复原状,如仍横霸,由族人查明事实,检查证据,送请法官,追赔损失。”“族人倚富欺贫,剥削族人财产者,如遇贫苦族人无力抵抗时,由族众议决开支族款,请官勒饬恢复原状。”

3、整饰族风,儆戒违规。条例言明:“族中有不肖子孙故惹是非,唆讼图利者,经族人议决,永褫宗祠公权。”“族中男女不顾廉耻有伤风化者,在未经发现时由族人警告,维持困难,以防未然。如有甘居下流,儆告不悛者,由族众送请政府治以危害风化罪。”

由此,族权便通过舆论、归劝、教化乃至于处罚,维持了对宗族社区的教化性权威,这一教化性权威成为补充国家地方行政权威的重要手段。因此,宗族权威形象的变异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族权在村治中的地位。

二、保甲的官治化与边缘性

相对于宗族权威与秩序的民间性,保甲无疑是国家正式权威与秩序在双村的体现。20世纪上半叶,双村的保甲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官治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从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反映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国家对于乡村社会作用的转变。但是,由于宏观的战乱动荡环境并未给国家增强其对乡村的整合与控驭能力提供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相反,战争的需求却以国家单向度地加大对乡村的榨取为特征,导致了国家与农民的对立。在这种对立中,以经纪模式为运作特点的保甲体制的边缘性暴露无遗,其活动空间也愈益狭小,它不仅难以满足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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