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7):村庄的再造

作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7)发布日期:2003-04-15

「《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7):村庄的再造」正文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中国现代历史进程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时期,正是从这个时期起,随着国家高层政治大变动的结束,中国共产党和她所领导的国家第一次获得了一个全面地审视自50年代以来的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机会。于是,在彻底清算极“左”路线的过程中,中国现代化的路向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改革代替“革命”,成为支配20世纪最后20年中国发展与建设的理念、原则与精神。

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以后,负载着太多理想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了,双村也开始了新一轮的权威与秩序建构,与一个远比公社体制更为久远的历史大传统接轨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表现在经济与社会方面,它的神髓是村庄的再造。

一、改革:重建以家户为基质的村落经济

四川省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全国率先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两个农业大省之一,但是,即使是在四川省内的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这场改革在最初也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的结果,其具体表现就是地方领导人在得到国家高层实力人物的默许与支持以后,运用行政手段在地方发起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这样一场在农村社会中蕴藏着巨大潜能的改革之所以仍然主要以权力运作的形式表现出来,本身就说明了50年代以后基层社会高度国家化的程度,国家全面地遮蔽社会,已经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既使存在着对大集体和大锅饭的不满,也至多是以消极懈怠来迂回曲折地表达心愿,而不太可能在一个较大区域内以群体性的离经叛道去尝试对旧体制的突破。而相当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最初也并不是从经济理性的角度,而是从政治情感的角度去理解改革的。因为集体化是一段用他们的青春和汗水书写的历史,这其中凝结着他们太多的理想、心血和追求,因此,在进入80年代第一年9月以后的一天,当10大队的干部接到上级指示,要求他们将土地承包下户时,虽然他们并不感觉突然,因为近期以来这方面的宣传已经很多,而且邻近县份也已经先行了一步,但却仍然表示出了极大的茫然:“共产党领导农民走集体化,干了20年的社会主义,现在上级要我们把土地分了,集体的财产也要分掉,我们被吓住了。”一位当时的大队主要领导的考虑更为实际,“这些年来在政治上一会儿东,一会儿西,我们老是跟不上,我们担心万一搞错了,又要挨批判。”不过,茫然和担忧是一码事,执不执行却又是另外一码事。“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是农村基层干部在几十年的政治风雨中悟出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于是,双村的土地下户很快的开始了。

双村的土地下户最初搞的是“旱联水统”,即先将生产队的旱地下户,看一看效果,结果,土地下户果然激发了被束缚以久的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旱粮增产了。在这种情况下,干部的顾虑打消了,对大集体的依恋很快被复苏过来的经济理性替代。第二年,大队把水田也下户了。在新的形势下,领导农民生产致富,逐渐成为双村干部的新的信念。

生产队土地下户实行的是将土地按好坏和距离远近搭配的方法,由社员抽签均分,均分以后,农户对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相对稳定,除非集体征用或家庭人口增减,承包地不再变动,队里(以后改称村民小组)按照社员(以后改称村民)承包土地的方位、面积等指标,造册登记,作为完粮征税的依据。表7-1是4组某农户的土地承包登记表。

表7-1 磐石乡双村四组联产承包登记表

户主 : 刘×× 人口:4人 No:

序号 地名及田地名称 面积(亩) 等级 用途 四至界 承包期(年) 承包费(元) 备注

1 叶家沟、湾地、磅上、田 2.8 1-3级各0.93 经济作物0.7亩,种粮食2亩 东:柏树南:江阳西:3组北:5组

2 大石湾、青杆林、鬼打湾、地 1.6 1-3级各0.525 经济作物0.8亩,种粮食0.8亩 东:柏树南:江阳西:3组北:5组

注:土地承包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国家、集体建设用地,承包人必须服从。

发包方代表签名:_____ 承包人签名:_____

(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由于人口不断增加,土地下户以后,每家农户承包的土地十分有限,人均土地仅有1亩左右,低于土地改革时的1.88亩,而且,由于实行土地的好坏与远近搭配均分的原则,这一亩左右的承包地又多分散在四五个不同的地方,有的地块离农户的居住地有几里地,山陡路弯,土地细碎,给家庭的耕作和管理带来了不便。但是,这时农民们正忙着享受第二次“分田分地真忙”的喜悦,尚来不及细细品味小农经济复归的艰辛。

随着土地的下户,生产队的其他集体资产也相继作价分给农民,分不掉的边角地和无法分割的公共设施,最初由集体管理,但在不断抬头的小农理性的蚕食下,多数都管理不善,最后也以招标的办法承包给农户,集体则坐收承包管理费。于是,从经营的方式看,建国后30年大规模社会改造的制度性成果,在短短几十天的土地与集体资产的重新分割中,又回复到了小农家户经济的格局。附件7-1反映的是大型公共设施承包到户的情况。

附件7-1 双村马山垭水库承包合同

根据市府和磐石乡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壮大集体经济,提高个人经济收入,特将我村马山垭水库面积约10亩水面,经村干部讨论同意,将其水库承包于个人养鱼管理,其承包金额5年一万元(即从1996年8月底起至2001年8月底止)。具体承包条例如下:

一、甲方要求乙方,将其5年一万元,一次缴清(即定于8月23号缴清),甲方方可认定乙方为承包人。

二、农业用水水库最低水位保持在坡底龙管放不出为准,如果天旱,要用水灌溉田间,影响了乙方的鱼业生长,甲方应以延长承包期一年的办法处理。

三、凡有破坏乙方鱼业生产现象,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处理,如上级部门要收取税收及管理费,乙方不负责。

四、关于水库收取水费的处理办法,本村一组农业用水不收费,其余各组农业用水应以每小时收取水费5元,将得水费由甲乙双方各一半,但严禁鱼塘放水。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需清塘,但必须不能影响农业生产,5年满后交塘时水位保持在底龙管放不出,所有鱼由乙方打尽交塘。

此合同从立据之日起有效。

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有毁。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执笔人:肖心文 甲方代表:刘本义

乙方代表;肖和兵

在证人:

肖心芝

刘本立

杜纯全 磐石乡双村村民委员会

彭勋庆

肖心荣

肖心路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据

以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的性质,学界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解释。最为流行的,并为政府所认同的是将其视为对传统集体经济的弊端进行纠偏而采取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我认为,在已有的关于对承包制进行解释的诸种观点中,这一观点迄今仍然是较具解释力的。但田野调查又提醒我,在双村这样一类村庄,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的物质技术基础并未与传统小农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根本分离,并且又采取了传统小农经济的家户生产与核算形式,所以,它在很多方面又重新具备了小农经济的特征。

但是,正如袁亚愚先生所分析的那样,由于这种小农似的土地经营“仍然坚持了土地的公有制,使土地通过合作化而实现的与小农的分离,在所有制上被巩固了下来,从而也就堵住了承包农民完全倒退为传统小农的道路。” 不过,由于这种公有制仅仅是在进行土地的调整时才一次性地体现,农民在得到土地之后,除非因国家和村庄建设用地等原因,村集体实际上不可能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而农民则得到了除买卖权和继承权之外的土地的全部自由支配权,所以,这种处于家庭承包制下的“集体”所有制与大集体下的集体所有制又有着本质的不同,至少,它并不能够完全为集体化理论所解释。所以,也才有了诸如承包制的实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土地租赁制(即集体与农民的租佃关系)之类的观点之争。 应该承认,在承包制的形式下,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与公社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仍然将今天的双村村民视为集体农民,恐怕与事实不符。

考虑到由大集体向承包制的转变只是改革背景下更为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重建的一部分,而村庄公共权力对于土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产权关系也并非是完整和终极的,其中国家的授权与让渡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所以,生产经营形式的变化所引致的就不仅仅是村庄社区权力与作为个体的村民关系的重构,而是更为泛化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重构的一种重要表现。正是在这种更为泛化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构中,一种既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集体经济,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前现代小农经济的新的经济格局或者说村庄领域的新的经济秩序得以产生。这一经济秩序的基本特征已为每一个研究农村改革的学者所提到,但或许各自的着眼点却有所不同。我认为,这一经济秩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超经济权力强制从生产领域的退出与农民经济自由的获得。

在大集体的格局中,生产什么,怎样生产,收益如何分配,农民没有选择权,作为生产合作组织的生产队和大队实际上同样也没有自主权,一切都是由政府的计划决定和安排的。但是,随着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业的生产经营权力,包括生产计划、劳动管理、产品销售和分配的权力就几乎全部转移到农户手中,不仅政府不再对农业生产活动实施超经济的强制,集体经济的载体村庄权力组织也同样难以介入家庭经营。改革以后,磐石乡政府为了确保对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每年仍然要通过行政管道向村里下达年度经济计划,经济计划在形式上也仍然包括了各村每年应该完成的各种经济任务,包括农作物、经济作物、集体经济和村庄公益的各种指标等,但这种计划按正规的说法,是一种指导性计划,按村干部的讲法,则是一种不能不走的形式。因为所谓的指导性计划是一种没有办法监督实施的计划,村里在接受计划以后,也只是传达到小组长一级,并不与农户见面。因为农户生产什么,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项目,主要是受传统习惯、市场导向、家庭经济实力以及政府下达的征购任务的影响,而不会受计划的约束,所以,村组干部对农户生产情况的统计,如产品类别、产量等,也多是根据观察和经验进行估算,然后汇总上报,以备乡政府制定来年生产指导性计划时参考,同样,也不存在干部去检查农户生产状况的情况。

土地下户以后,对于农业生产的具体安排,例如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具体劳动时间的安排等,都成了农户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林毅夫等人所分析过的因合作组织内集体劳动的强制性和对农业生产监督的困难所导致的“囚犯困境”不复存在, 家庭经营与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性和他们的特殊关系,使得对败德行为的监督成本和内部交易费用都降到了最低点,也更不需要僵硬的制度规章对家庭实施劳动的约束和督促。 因此,农业生产力获得了解放,大集体时期出现的那种生产队出工“大呼隆”的形式主义不复再现。

但是,这里的所说的生产力解放,既有因利益连接形式的改变而导致的农民劳动积极性提高的一面,却又不可将这种积极性提高所产生的效果估计过高。事实上,中国农业的精耕细作传统由来已久,这种已成习惯的耕作方式和它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已经成为每个农户心目中的一个参照系,所以,即使在大集体时期存在着部分社员“偷懒”的现象,但对劳动质量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与上述参照系相去太远。加之农业不同于工业,农业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直接与社员的生存相联系的,因此,双村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在大集体的条件下也不能说劳动不努力。加之由土地下户所激发出来的更高的劳动热情只能是一次性的,当变化的尘埃落定,农民对家庭经营的新鲜感和兴奋感消失以后,农民所更经常感受到的,就仍然是日复一日,没有尽头的小农耕作的艰辛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疲态。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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