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彭斌:理解代表

作者:周光辉 彭斌发布日期:2015-04-27

「周光辉 彭斌:理解代表」正文

内容提要:理解代表,核心是要说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的合理性问题。在人类政治文明化 的演进中,人们所以选择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是由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决定的, 也是由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与运用以及现代社会规模过大等因素要求的。现代意义上的 代表观念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主权在民与公民权利成 为代表正当性的依据,社会公众的同意与授权成为代表正当性的来源。代表观念的形成 改变了政治的逻辑、政治思维的方式和政治的关系。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代表是由社会 公众意志的主观性、差异性与变动性的特征决定的,同时也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在如何 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方面,委托论与独立论、专职代表论与兼职代表论之间的争论是关 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争论。

关键词:公共权力 代表 代表方式 正当性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代表是人类政治生活文明化的产物。人民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 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它是现代社会表达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 现民主管理的一种政治方式。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对于代表的理解依然是 十分模糊的。本文不是以历史发生学的方法讨论代表观念的历史演化过程,而是以规范 分析的方法,拟从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通过代表进行社会管理、代表的正当性根据是什 么以及如何代表三个方面来解析代表,以期加深人们对我国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理解。

为什么需要通过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呢?澄清这一问题是理解代表内涵的前提和基 础。由于生存规律和生活状况的约束,人类注定要过群体生活并组成社会,也就必然产 生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然而,由于社会生活是由具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利益、 愿望与动机的人们组成的,所以人类社会秩序必须以公共权力作为其维系与保障的基础 。因此,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也就与公共权力的特征紧密地联系起来,公共权力的内在 矛盾也就成为人类社会通过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深层原因。然而,虽然公共权力 是满足人类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但是在公共权力的运用过程 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却只能是少数人,多数社会成员不可能在具体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成为 公共权力持有者。正是由于公共权力的这种特性,人们将公共权力赋予代表来进行社会 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孟德斯鸠在对公共权力的这种特征深刻认识 的基础上恰当地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 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 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1](P15)由此可见,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是人类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解决谁来管理社会 的政治前提与基础。

根据人类社会盛衰兴亡的规律,任何政权的长治久安都必须妥善地解决公共权力的和 平转移、规则更替与文明运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规则更替与文明 运用,那么任何社会的富强兴盛都是不可能持久的。如前所述,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是 人们通过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但是公共权力的存在并不必然保障人类社会一定 能够通过和平、合理与文明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暴力的方式也是人们解决谁来管理 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选择。事实上,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解决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 往往不是以和平、合理与文明的方式进行的,宫廷阴谋、武装政变、恐怖暗杀等暴力方 式都曾经在确定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发挥过决定性的作用 。从人类理想与追求的角度说,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平等的和平相处 ,为了实现此种目的人们通过制定社会规则的方法来规范与约束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 式。如果将谁来管理社会的问题建立在以力服人的基础之上,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更替 取决于临时的暴力冲突的结果,从而无法实现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和规则化更替。暴力 的效用取决于人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因而也就必然导致暴力冲突的规模、程度、方 式与手段不断升级,使得人与人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不断恶化。所以,“暴力从本质上 说是工具性的”[2](P437),它与规则相排斥。通过暴力的方式确定谁来管理社会的实 质是拒斥与反对人类的理性选择原则,它所依照的只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规则 ,因而既不可能确立人们对于暴力的真诚服从,同时也不可能建立对于秩序的理性预期 。卢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强调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公共权 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P13-14)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磨合过程中,为了摆脱与超越动 物世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努力寻求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规则更 替与文明运用的治理之道。

一般而言,以和平、规则与文明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包含着两种方法:其一是社会成员 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其二是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在那些主张社会成员 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人看来,亲自行使公共权力优于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别人,基于直接 参与的制度比通过代表来管理的方式更安全或更完善。这种思想认识到了社会成员参与 公共事务的价值与意义,同时在某些小型的民主社会中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 在现代社会中,它往往只能作为政治理想而存在。现代社会规模过大是妨碍社会成员直 接参与社会管理的直接原因,“我们之所以放弃直接民主,主要是因为社会规模过大, 难以付诸实行”[4](P83)。更为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公众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往往 是非常脆弱的,易于造成政治肥大症,使得政治生活缺乏必要的缓冲机制,导致民众容 易受到少数人的蛊惑与煽动而产生过激行为,因而影响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与文明运用 ,危及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定。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的实践确切地印证了这一点,“以直 接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即使在它这种不可多得的实验场中,也被证明是非常脆弱的 ”[5](P284)。相反,通过选择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则可以在政治生活中建立起 必要的过滤器与安全阀,避免或者减少人们由于缺乏审慎地思考和理性地反思所导致的 偏颇和冲动,有助于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规则更替与文明行使。麦迪逊正是基于此种 考虑而认为,“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 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 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 ,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6](P49)。当然,通过选 择代表来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排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代表制就 是要在不可能实现普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普遍参与”[4](P83)。

因此,通过选择代表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了人们的理性选择,它 表达了人类追求合理政治秩序的理想与愿望,体现出人类解决公共事务管理难题的智慧 与能力。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代表就是指“某个人为替其他人提出主张或采取行动而作的安排 ”[7](P695)。那么,为什么某个人可以为其他人提出主张或采取行动呢?他的正当性根 据是什么呢?从政治学的角度说,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问题,也是公共 权力的正当性问题。

在人类社会中,政治权威最终来源于谁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始终困扰人类公共生 活的重大问题。君主专制说、君权神授论、神权至上说等都是人们对于政治权威的最终 来源所作的解释,同时也是人们对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根据所作的回答。例如,中世纪 的君权神授论认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世俗统治者是代表上帝处理人间事务的 ;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在论证君主的统治权威时,强调君主是“天子”,君主的统治是 “受命于天”的,他们是代表“天”来管理社会的。上述思想在论证政治权威的来源与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时,不是从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角度对政治生活进行思考,不是从人 本身出发来寻找权威的来源,而是从人之外寻找权威的来源,将统治者看作是代表某种 外在于人的绝对权威来管理社会的,根据外在于人的标准判定政治秩序良善与否。在此 ,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问题是,近代以前人们为什么要从人之外来寻找政治权威的 来源呢?在根本上说,从人之外寻找权威的来源实际上是把政治权威神圣化,因为神化 政治权威能使人们产生一种理性无法予以合理化的敬畏与服从以及惧怕不服从会带来亵 渎神灵的处罚的意识,从而形成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依附,不仅是制度上的依附,而且是 内在的心理依附。达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指出:“赤裸裸的武力有它的限度,自诩为内 在优越原则化身的那些人,总是用各种神话、奇迹、宗教、传统、意识形态、排场和仪 式,来掩盖自己戳穿了其实非常脆弱的要求。”[8](P74)神化政治权威的目的,说到底 是为了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支配与服从的政治关系提供一种正当性根据。在这个意 义上说,代表“神”或代表“天”的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是大相径庭的。在那 些以代表“神”或者“天子”自居的人看来,群众服从他们,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改变 群众的生活。实际上,他们不是为了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提出某种主张,而是要将自 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民,是要为民做主。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当时法国社会中小农的政治地 位时曾深刻指出的:“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 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 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9](P693)从理论上说, “为民做主”的思想是以对人的价值的“排他性”理解为认识基础的,因而与代表观念 的内部逻辑是完全不同的。所谓对人的价值的“排他性”理解,就是假定在人类社会成 员中,存在着严格的、不同的等级,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天生的优越与高贵。这种认 识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质料论”(意指人是由不同的质 料构成的)、“血统论”、“种族论”、“等级论”等。根据这些理论预设的逻辑,处 于优越地位的人应该统治和支配处于低劣地位的人,而处于低劣地位的人要改变或者反 抗这种支配关系必然受到无情地镇压也是理所当然的。在为民做主的观念中蕴含着这样 的价值判断,人民不是作为主体的、自主的人,而是被作为实现某种意志的工具和被牧 导的群氓来对待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为民做主”的观念看作是专制制度 的思想基础,“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10](P411)。

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是欧洲近代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的产物。以批判宗教迷信、封 建专制和愚昧落后为主要内容的,并历时几百年的人文主义与思想启蒙运动,被马克思 选举为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次真正觉醒。这种觉醒的标志概括讲就是两大发现。一是“ 人”的发现;二是人的“内在平等”的发现。所谓“人”的发现,就是指启蒙思想家对 一切超乎于人的存在之上的偶像(上帝或神)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否定,彻底破除了罩在政 治生活之上的神圣光环,使“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10](P430),从而确立了人在一 切价值中的核心地位。“人”的发现的政治意义在于,人们不再将外在于人的权威作为 判断政治生活方式优良与否的标准,而是从人本身出发来寻找权威的来源,相信人们在 深思熟虑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选择能够建立起和平、合理与文明的自我管理模式。所谓 人的“内在平等”的发现,是指“每个人的价值内在地与别人是平等的,……作为道德 判断,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 低劣,因而,我们认为,我们对待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作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 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的要求的人来看待”[8](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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