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论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与西方民主理论的区别

作者:李石发布日期:2016-07-05

「李石:论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与西方民主理论的区别」正文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摘要:黄宗羲的民本思想赋予了“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很高的地位,是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发展的顶峰。然而,与西方的民主理论相比,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在“谁之主权”、“谁之法律”以及“民主议事机构的设置”三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与现代民主理论有着根本区别。

关键词:民本;民主;黄宗羲

民本思想是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重要政治思想之一。《尚书・五子之歌》中有云:“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可以被看作是民本思想的开端。春秋以降,在儒家的论述中,“民本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自孔子始,许多儒学大家都对民本思想做出了重要的论述。这其中有先秦的孟子、荀子;汉代的贾谊;唐代的柳宗元、陆贽;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康有为、谭嗣同,等等。在一脉相承的儒家传统中,黄宗羲的政治思想为民本思想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黄宗羲不仅继承了孟子“民贵君轻”的思想,甚至还对君主专制进行挑战,可谓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发展到了极致。金耀基在《中国民本思想史》一书中盛赞黄宗羲在五十四岁时所著的《明夷待访录》:“置诸洛克(John Locke)《政府论》(Two Treaties of Civil Government)中无可逊色,较之卢梭(J.J.Rousseau)之《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已著先鞭矣。其所论之民本思想实上继孟子贵民之绝学,下开梁启超、孙中山诸氏民治思想之先河。”[1](P152)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最重要的政治思想著作。黄宗羲在此书中的《原君》、《原臣》、《原法》、《学校》等篇章中都阐发了强烈的民本思想。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历来是学术研究的重点,在清代以来的研究中,许多重要的研究者都专门研究过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并将其与西方的民主理论进行比较。例如,章太炎就曾盛赞黄宗羲的民本思想可匹敌西方的民主理论:“五洲诸大国, 或立民主, 或立宪政……黄氏发之于二百年之前, 而征信于二百年之后,圣夫!”[2](P29)在之后的研究中,梁启超、萧公权、钱穆、谭嗣同、胡适、萧公权等近代现思想家都对黄宗羲的民本思想进行过专门的论述。新中国成立后,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仍然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围绕黄宗羲政治思想中的“君民关系”、“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与超越”、“对君主权力的监督与约束”、“参政议政机构的设想”等问题,大陆学者、港澳台学者以及海外学者都有过深入的讨论。本文将以“民”在黄宗羲政治思想中的地位为切入点,深入阐述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与西方的民主理论在“谁为主权者”、“谁之法律”、以及“民主议事机构的设置”等方面的区别,以期在比较的视野中对黄宗羲的民本思想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民”的政治地位

黄宗羲是民本思想最重要的近代阐述者之一,在“君民关系”中,他将“民”提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一篇中黄宗羲论述道:“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3](P1)黄宗羲在这里以托古的方式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想――“民为主,君为客”。在黄宗羲看来,君主统治的目的是要为天下的百姓谋福利,而不是相反――人民百姓辛勤的劳动为君主的奢侈无度服务。有一些研究者认为,黄宗羲的“民为主,君为客”的思想仅仅是延续了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思想,认为黄宗羲对“民”的地位的强调仍然是在君主制的框架之下,没有突破君主专制的桎梏。[4]我很难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在其他一些论述中,黄宗羲表达了更加革命性的反对暴君专政的思想,如《原君》中的另一论述:“岂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呼?事故武王,圣人也;孟子之言,圣人之言也。”这一段话不仅对一家一姓的君主统治提出了质疑,而且还肯定了武王伐纣的行为。可见,在黄宗羲的思想中,君主的地位已经开始动摇,世袭君主并不是天经地义应该做统治者的,如果他不为人民谋福利,那他的权力就不再具有合法性。

黄宗羲反对暴君专制的思想与开创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约翰・洛克所论述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的思想非常接近。洛克生活在英国的“光荣革命”时期,与黄宗羲是同时代的人。英国通过“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的现代政治制度,而洛克的政治理论正是对“光荣革命”的成果的总结。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阐述了何谓“暴政”――“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5](P127),以及当一个国家的政府以“暴政”对待其人民时,人民就有权利将其推翻而建立新的政府。洛克关于“革命的权利”的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北美洲的革命者,并被他们写进了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从以上对比,我们足以看出黄宗羲的民本思想超出孟子“民贵君轻”传统民本思想,具有深刻的革命性。

黄宗羲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还认为君主与百官之间应该“平权共治”,驳斥了儒家传统所推崇的君臣父子关系。在《原臣》一篇中黄宗羲论述道:“或曰:臣不与子并称乎?曰:非也。父子一气,子分父之身而为身。……君臣之名,从天下而有之者也。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黄宗羲认为,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是不一样的,君与臣是以天下(也就是以“人民”)而得名,因此都应以天下而为己任。做人臣的如果不以天下百姓的幸福为己任,那最多只能算作是为君主服务的奴仆。而父子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子从父亲的身体中产生,这样的关系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在《置相》篇中,黄宗羲论述道:“盖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犹公、侯、伯、子、男之递相去;自内而言之,君之去卿,犹卿、大夫、士之递相去。非独止于天子遂截然无等级也。” 意思是说,百官的权力随着公、侯、伯、子、男,官职的递增而增加,每一级之间的距离是一样的,而君主距最高的官员的距离也与其它官职之间的差别一样。换句话说,君主与其它官员相比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权力更高一级而已。由此看来,虽然君与臣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是相等的,但是君与臣之间因职责是相同的而在身份上是平等的。

黄宗羲还进一步对百官的职责进行了论述。《明夷待访录・原臣》篇论述道:“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以群工。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在黄宗羲看来,国家政治生活中百官的作用与君主的作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天下的百姓谋福利,只因为君主一人无法胜任庞杂繁复的工作,于是才设置了百官来帮忙。所以臣就相当于是君的“分身”。黄宗羲将君主和百官比喻成共同拉木头的人:“夫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若手不执绋,足不履地,曳木者唯娱笑于曳木者之前,从曳木者以为良,而曳木之职荒矣”。这就是说,君与臣的职责是相同的,君主的统治是为百姓谋福利,百官的职责也是为百姓谋福利,而不是为君主一人服务。值得注意的是,黄宗羲的这段话中,君主与百官共同拉的“木头”指的恰恰是人民百姓。由此,我们也可以从这段话中领会黄宗羲民本思想中“民”所处的政治地位:作为君主和百官共同拉的“木头”,民是君主和百官的职责之所在。然而,将“民”比作“木头”显然是将人民中置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在国家的政治活动中,“民”所处的地位是一种被拖着往前走的、被照顾的、被教养的地位,而不是一种支配性的、当家作主的地位。《原臣》中的这一比喻还可以从《学校》篇中的另一论述得到佐证:“嗟夫!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托之于君。”这句话直接将“民”当作是上天托付给君主教育和供养的孩子,这就更谈不上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人,作为主权者和统治者了。

综合以上几点,从《原臣》和《学校》篇的论述来看,黄宗羲所阐述的“民本思想”仍然是一种家长制框架下的“民本思想”,君主是一家之长,百官是君主的“分身”,家长的责任就是照顾好家里的小孩,而“人民”就处于这种被供养、被教育的地位。

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与西方民主理论在“民”所处的政治地位这一点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源自古希腊的西方民主思想,那就是“人民的统治”(rule by people)。政治学科的创立者亚里士多德将城邦看作是一个公民的“自治”团体,而公民则是城邦中分享统治权力的人。[6](P116-117)亚里士多德认为,他所阐发的公民概念更适合实行民主制度的城邦。也就是说,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是城邦的统治者、主权者,城邦的共同权力属于公民。“公民”一词在古希腊城邦中指的是“父母双方都是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随着西方历史的演进这一概念的含义不断扩大,逐步囊括了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人。由此,民主制也就成为了国家中绝大部分人分享国家政治权力的制度。然而,民主从少数人的民主转变为大多数人的民主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西方人争取民主和平等的过程中充满了斗争、流血和牺牲。这其中包括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也包括女性争取普选权的运动,以及美国的黑人族群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主权在民”思想最为著名的论述当属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被尊为法国革命的精神导师的社会契约论者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认为,人民通过缔结契约交出自己的权利而形成共同权力――主权。由此,在国家形成以后,人民就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对于主权的性质,卢梭认为:第一,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不可转移。第三,主权不可被分割,立法、行政、税收、司法、战争、内政、外交等等都只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是从属于主权的。第四,主权不能被代表。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反对代议制,他嘲笑英国人,说他们:“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7](P121)所以说,在卢梭的民主理论中,作为一个整体,人民就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真正的统治者。而所谓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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