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史密斯:公民不服从与公共领域」正文
【摘要】本文从批评公民不服从的自由主义理论出发,首先讨论了由丹尼尔・马克维茨提出替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共和主义理论及其缺陷。然后立足于一种审议民主观,结合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提出了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认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在于修复公共领域并促进公共领域功能的发挥。在回应了三种重要反驳之后,作者强调,作为一种行动主义的公民不服从与审议民主并不矛盾。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公共领域;审议惰性;审议民主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心但却是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改变政府的法律或政策”[1]。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它需要证成,因为它违背了一条道德要求,即公民应该服从民主的制度。[2]作为一种旨在引起公众关注的反抗形式,它或许也鼓励了其他人从事公民不服从,以便表达他们对法律和政策的反对。[3]这也许会对总体上的社会与政治秩序造成有害的后果,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公民不服从为人熟知且被过度运用,而削弱了公民不服从本身的政治效果。对公民不服从的证成旨在表明,通过这种类型的反抗来表达对法律和政策的反对,由此所产生的好处将压倒――但未必会消除――这些负面因素。[4]
对公民不服从所作的为人熟知的自由主义证成是这样的:公民不服从可以作为一种表达对明显而重大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的反对的恰当方式。这种辩护使得自由主义者认为公民不服从具有一种重要的作用,即维护正义。罗尔斯主张:“在进行公民不服从时,如果对行为加以适当的限制,并保持健全的判断力,这将有助于维护并巩固正义的制度。”[5]这种自由主义理论因为承认了公民不服从的好处而经常受人称颂,但也因为在说明公民不服从的证成与作用时进行了不恰当的限制而受到批评。[6]这种批评产生于这样一种想法,即针对那些似乎并没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与政策而进行的公民不服从行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民主生活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某些行为确实有这种作用,比如,反对运用核能,反对某些威胁到生态或环境的政策与法律,反对侵犯普世人权的对外政策。这种批评让我们发现,有必要提出一种替代性进路,它要考察一些并非正好就在自由主义理论所设定的规范性界限以内的行为的潜在价值。而且,这种进路要辨识出公民不服从的证成和作用之间一种同样紧密的联系,这样,对于公民不服从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的恰当性和理据,我们就拥有了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提供这样一种理论。为了取代把公民不服从解释为基本权利的卫士这种自由主义观点,本文提出一种审议进路,这种进路将这种反抗形式的证成和作用与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领域相联系。审议理论追随的是这样一些理论家,对于公民不服从,这些理论家采取的是一种大体上属于民主主义的辩护方式,但是,审议理论又试图避免这种进路的某些缺点。本文第一部分思考了这种进路中的一种,即最近由丹尼尔・马克维茨(DanielMarkovits)提出的对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式辩护。对公民不服从的自由主义理论来说,这种理论构成了一种全新的替代理论,不过它面临着一些重要的反驳。第二部分从一种审议的而非共和的民主观出发,旨在避免这些困难。在这一部分,我引入了作为一个论坛网络(a networkof forums)――在其中,公民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审议――的公共领域这一核心概念。我把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机制来辩护,有了这种机制,那些由于主流的正统观念的压制效应而没有在公共领域得到充分关注的问题便可以得到公众的关注。第三部分通过回应三种重要的反驳来捍卫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从而发展了这种理论。最后,我思考了把公民不服从作为公共领域的卫士来辩护的这种做法所具有的一些更为广泛的意义,从而结束我的讨论。
一、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理论
丹尼尔・马克维茨提出了一条相当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要提出一种理论来替代公民不服从的自由主义理论。[7]他反对将公民不服从限定于反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自由主义进路(DD,p.1900)。他主张,应该抛弃这种限定,因为针对那些没有侵犯权利但也没有满足其他重要的民主要求的法律或政策的公民不服从行为也是恰当的(DD,p.1902)。这些要求与其说与有争议的法律与政策的内容有关,不如说与这些法律与政策颁布之前的讨论过程有关(DD,p.1940)。
这种理论体现了一种共和主义的民主观,这种民主观要求公民成为通过民主过程达成的决议的制定者。马克维茨说道:“共和主义观点指出,以恰当的方式建立和管理的民主过程将公民从孤立的个人转变成了民主的主权者的成员,他们认同这样的主权者,并把它的意志当作自己的意志,即便他们在投票以后成为了少数派。”(DD,p.1912)这一过程不可能简单地将选民“瞬间的偏好”整合进集体决策当中,因为这将使得被击败的少数派不可能是决定的作出者(DD,p.1914)。相反,它要求各种“民主参与”(democraticengagement)机制,比如公共审议,政党以及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这些机制使得所有公民,包括被击败的少数派,都能够认同“主权者的意志”(DD,pp.1915-1921)。在马克维茨看来,公民不服从在抵制“民主赤字”――它阻碍了公民成为集体决策的作出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DD,p.1921)。当特殊利益集团操纵了立法过程以便无需民主参与就能实现他们的目标时,就出现了第一种赤字(DD,pp.1922-1923)。当民主过程内部的惰性力量――比如对稳定的政策优先性的需要,以及为改变这种优先性所需要的漫长时间――阻碍了就法律或政策的一个特定方面进行民主再参与时,就出现了第二种赤字(DD,pp.1923-1927)。这已经很成问题了,因为法律与政策偏离了“公民的根本偏好,而正是公民一起构成了一个民主的主权者”(DD,p.1927)。以一种大体上属于非强制的方式来进行的公民不服从被马克维茨描述为一种手段,凭借这一手段,能够把国家从自鸣得意中惊醒,能够激发一个民主再参与过程(DD,pp.1933-1936)。
这种理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自由主义,它基于民主原则为公民不服从提出了一种巧妙的理据。不过,这种论点有三个困难。第一个困难关系到贯穿于对公民不服从的这种辩护当中的那种共和主义民主观,尤其关系到一个苛刻的要求,即所有公民都应该成为集体决策的作出者。马克维茨承认,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种情况:在一种情况下,某些公民的强烈偏好只是不同于集体意志;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们的偏好以某种方式或程度偏离集体意志,以至于这些公民根本不可能考虑要成为民主决策的作出者这个问题(DD,pp.1938-1939)。而且,如果对于有争议的政策问题存在着分歧,所有公民都应该成为集体决策的作出者这一共和主义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公民之间产生对抗和互不信任的气氛,这种气氛无助于公民不服从试图推进的那种民主再参与过程。危险在于,那些不认同集体决策的不服从者会完全拒绝占优势的多数派的民主资格(democratic credentials),并以一种精英主义的方式声称,他们有权利以他们所认为的“真正的”主权者意志的名义说话和行动。这种反抗方向可能会引起那些接受或支持主流法律或政策的公民的怨恨而非再参与。这些思考对这种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否明智提出了质疑,这种理论深受调和个人自律与集体自律这一颇具雄心但却令人担忧的共和主义目标的影响(DD,p.1912)。
第二个困难关系到共和主义对公民不服从恰当目标的解释。它并不是以公民不服从可以促进更好或更正义的法律与政策为理由来为公民不服从辩护,这种辩护方式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标志,相反,它以公民不服从抵销了扭曲决策过程的那些惰性力量为理由来为它辩护。这种辩护方式使得马克维茨认为:“对于民主的不服从来说,没有任何积极的议程来取代一项有争议的政策,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或许还是更为可取的事情);而如果民主的不服从坚持要求一项具体政策作为结果,这是不自然的(或许还是错误的)”(DD,p.1940)。我们可以以这种想法很难与公民不服从的实践相一致为由对它进行质疑,公民不服从往往表达了对民主的过程以及结果的关心。如果一个群体对于将他们所偏好的政策排除在有惰性的制度之外的做法进行反抗,那么他们往往会让人们去关注导致这种政策被排除的程序上的失败,也会让人们去关注有利于他们所偏好的政策的论据。对于历史上那些被马克维茨看作典型的共和主义的不服从运动来说,比如反越战运动或反核武器运动,这种说法当然是成立的。而且,推动一项积极的议程或政策可以产生对民主非常有利的后果,因为这种做法起到了争论和讨论的催化剂或焦点的作用。一种对公民不服从的民主主义辩护当然应该包含公民不服从在表达对民主过程的关心方面的作用,但并不以贬低它同样重要的功能――即,让公众知道支持替代性方案的理由――为代价。
第三个困难关系到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理论为正当的公民不服从行为设置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马克维茨的观点,公民不服从应该限定于这样一些场合,在这些场合下,“民主政治的惰性制度相互结合,共同使得一项赢得公民强烈支持的政策选项完全无法进入到政治议程表当中”(DD,pp.1938-1939)。出于两条理由,我们可以批评说这一条件是一种不恰当的限制。首先,正当的公民不服从必须被限定于去推进赢得公民“强烈”支持但却被忽视的政策选项,这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政策选项没有得到这种支持,这可以被看作是马克维茨所描述的那种制度惰性的征兆。比如,对于一项议程或政策来说,缺乏支持可能是由一些根深蒂固的正统观念造成的,这些正统观念共同地阻碍了它被主要的政党采纳,或阻碍了它在主流媒体上被讨论。其次,公民不服从必须被限定于去推进那些已经“完全”被排斥在政治议程表之外的政策选项,这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出现下面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一项受大众欢迎的政策在主流媒体上被大量报道,甚至还赢得了主要政党的大力支持,但仍然没能被政府的惰性制度所采纳。比如,一项受民众欢迎的政策没有被采纳,这可能是因为,要消除以前得到普遍支持和接受的相反的政策目标,将会面临重重困难。如果要提出一种合理的理论来替代公民不服从的共和主义理论,那么这些关于惰性力量的症状及后果的思考尚需用一些支持性事例来进一步阐述。共和主义理论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阐述一种替代性理论是不无裨益的。
二、公民不服从的审议理论
本文的这一部分从一种审议的民主观而非共和主义的民主观出发,旨在详细阐述对公民不服从的一种替代性辩护。指导这里讨论的是一种对审议民主的解释,这种解释体现了哈贝马斯的观点,尤其是他的公共领域概念。[8]接下来的讨论背后的指导性直觉观念是,对公民不服从的作用和证成所作的解释可以与对公共领域功能的分析相联系。我的讨论从考察公共领域开始,然后审视几种破坏公共领域的运转的方式,最后把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有助于修复公共领域的非正式手段来辩护。
1.公共领域的功能
公共领域是审议民主的规范性理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指的是一个论坛网络,在其中,公民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描述为“一个交流信息与观点的网络”,在其中,“各种交流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被……过滤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