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红日:公民概念与公民身份理论――兼及中国公民身份问题的思考

作者:商红日发布日期:2015-05-16

「商红日:公民概念与公民身份理论――兼及中国公民身份问题的思考」正文

一、关于公民概念

在西方国家,从现存文献看,公民(citizen)概念出现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在古罗马时期仍然广泛使用。学界有人认为,西方国家的现代公民与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古典公民并没有根本区别,“而是在实践和观念上有着一致性”。(1)p192-220有更多的学者认为,公民及其身份的论说在西方有两大传统,其中关于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的传统始自古希腊古罗马,一直延续至今,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的传统始自法国大革命。不论怎么说,公民概念始自西方,并在当今的讨论中仍然充满活力。

在我国,公民概念的使用是很晚的事情。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和西方政治学说的传播,我国知识界首先使用了“国民”的概念。与此相应地也使用诸如“民权”“新民”“国人”“女国民”等词语。这些富有中国文化特点的政治学词汇,其内涵都已经接近公民概念。 特别是国民一词可以视为是表达公民概念的“本土化”用法。在讨论“国民性”“国民意识”“国民教育”“国民文化”等问题时,所包含的主题已与现代公民问题研究的主题相差无几。严复的“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民学说”,以及梁启超所倡导的“新民”学说,都包含着权利、自由、自尊、自治、进步、合群等公民要素。

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特别是鼓吹变革和革命的知识分子,他们在思想界为中国古代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建立了历史性功勋,其中包括现代民族和国家意识的弘扬和传播。一个重要体现,正 如学界所讨论的,就是实现了“天下”向“国家”“民族”的转换,从而将“公”与“公共”的内涵注入国家、政府、公理、公正的意义。(1)p201但是,其中的不彻底性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公”尚未与“民”相衔接。实现这种衔接的应归功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精英们。在新文化运动中,以《新青年》杂志为中心,展开了现代公民的论说话语,出现了“新公民观”,即“不同于梁启超重国家轻个人和义务本位的民族主义公民观”。(1)p221这种新公民观推崇自主、独立的公民人格。当时,由群益书社出版的美国公民教育课本《美国公民学》在《新青年》杂志有推介。推介中指出:“洵入道之规范,社会国家之通维,不仅于以见美利坚立国之精神,并足为我国今人之模范。”可以说,公民概念的使用,不仅仅是个词语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内涵所蕴含的基本精神和主张问题。应该说,20世纪初期,这种现代公民观念及公民概念开始在中国出现和传播。

按照类型学方法,可以将人们对公民的认识划分为两大视阈:法学的和政治哲学的。这两个学科领域对公民的认识有重要区别。在法学中, 公民通常是指获得或拥有一国家国籍的人。因此,公民作为法学的概念,强调其国籍属性,将外籍人排除在外,或只能将外籍人称为所属国籍的公民。在政治哲学中,公民的根本问题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问题,因此,研究公民身份就是研究公民本身,界定公民概念的内涵,必须基于公民身份的讨论。

在古代希腊,公民是在一个城邦享有特定权利从而具有一定政治地位的人。“公民” 一词“citizen”源自拉丁语的“civis”或“civitas”。其中“civis”指古代城邦、特别是罗马共和国的一个成员,而“civitas”是希腊语“Polistes”―词的拉丁语翻译,意指某个希腊城邦的一个成员。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定义为集统治与受统治于一身的人。在近代西方国家,“公民原本意指由于生活在城市之中而参与了一种教化(cultivation)或文明化(civilization)进程的人”。(2)p8综合人们的一般看法,我们可以对公民概念的内涵给出如下解释: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公民是一个国家的正式成员,并基于权利和义务而与国家形成不能分割的联系。

二、西方公民身份理论

公民身份理论是一种研究作为国家正式成员的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的政治理论 与社会理论。就其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形成两大流派,也称两种理论传统:一是公民共和主义理论;一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

1.公民共和主义理论

公民共和主义理论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6世纪至前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的近500年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3)p43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是两个重要代表者。这个时期也叫古典公民共和主义时期。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和《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讨论和阐述了公民身份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基于“人是政治动物”的基本观念,阐述了政治共同体或城邦的最高目的是追求最高最广的善的观点。在这样的阐述中,公民身份被界定为一种政治条件或资格,即公民不存在政治冷漠,积极参与城邦公共生活,能够轮流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于是,城邦国家对公民美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公民美德就是这样的政治品质,具备公民美德的人就是好公民,他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公共事务,通过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奉献于共同的福祉。但是,好公民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教育的结果。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美德应通过美学教育来塑造。

与亚里士多德不同,西塞罗关于公民身份的主题的研究分散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包括他的关于演讲术的著作。罗马共和制被认为在制度层面真正影响了欧洲的历史进程。这种共和政体是对罗马王政的胜利,它与王政相对立,由行政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组成,公民在法律架构中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审议。西塞罗赞成和拥护这种共和政体认为这种混合政体能有效地防止腐败, 也能够使政府自由、持久和稳定。但是,这种政体的实质是公民美德。西塞罗在《论责任》一书中写道:“一名真正可敬而勇敢的公民,以及有资格担任政府管理者的人们,将会避免和厌恶(纷争、骚乱和内战)并将完全献身于公共服务,但却不是出于追求个人财富和权力的目的。他将对整个共同体萦萦于怀,不会忽视其中任何的部分…… 它宁愿将生命置之度外,也不愿意做任何违反美德的事情。”(3)p47这充分表达了古典的公民共和主义的鲜明特征,即对公民道德身份的依赖和弘扬。

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马基雅维里被认为是“第一个在世俗化的条件下,以此世导向重新进行政治理论建构的思想家”。(4)p11他在公民共和主义理论方面的贡献集中反映在他的《论李维著罗马史前十书》中。他摒弃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伦理目的论,将关注的重点移至共和政体的创设问题,就共和制的价值、维护、公民政治参与等重要主题展开了别开生面的阐述,从而在古典的公民共和主义与现代的公民共和主义之间架起一座思想史桥梁。

到了18世纪以后,出现了卢梭的“民主共和主义”和孟德斯鸠的“宪政共和主义”两种论说。 其中,“卢梭的民主共和主义继承了马基雅维里对人民的正面评价,并朝着激进的方向发展,建构了人民主权的原则,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及其后的激进革命论述,这是现代共和主义的第一种理论进程”。而“孟德斯鸠所开启的宪政共和主义深刻影响了美国大革命的进程”,这是“现代共和主义的另一种进程”。(4)p15―16

公民共和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作如下概括:

第一,公民身份的理论诉求。公民身份的理论诉求也就是理论对象问题,为什么要讨论公民身份?公民身份问题的理论指向在哪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意义何在?这些问题是研究公民身份的人们需直接面对和首先回应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是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就不断被接续甚至不断深化的。在公民共和主义研究者看来,研究公民身份是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共和政体的合理性论证以及在共和政体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公民如何构成为一个合理的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直接涉及到公民身份的社会实践特征。在民主共和框架之下,每个个体公民将通过公共人格即普遍意志来形成道德共 同体这个过程是一个“社会契约”建构的过程。由此使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并具有最高权力,即主权。但主权者是人民,即所有公民的集合。公民将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而使主权表达出民主的权能,并受到根本制约。在宪政框架之下,公民并不被赋予一种积极参与的政治身份,而是力主构建均衡的宪政体制,在此种体制下,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涵在于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得到宪法的根本保障,同时,宪法的创制与修改的权利集于公民手中。

第三,公民身份与公民美德。在公民共和主义理论中,无论哪种取向,都对公民美德有着强烈 的依赖。公民美德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政治品质的要求,也是基本价值实现的重要条件,其核心元素就是公民的公共情怀、责任感、义务、认同水平等等。具备公民美德是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但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目标的必要条件。

第四,公民身份与公民自由。这个主题是公民共和主义扯不断的“情思”。公民共和主义坚持以公民自由为重要理想或价值追求。他们共同的认识是:获取合理的公民身份的目的在于实现 和维护公民自由。但如何实现和如何维护公民自由,在这一点上是有分歧的。卢梭试图复活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思想,在其精心设计的“公意”的框架下,在小国寡民的乌托邦世界里,每个公民可以通过将私人利益与公共责任相融合,从而实现公民自由。孟德斯鸠则通过构建法治秩序来确保公民的自由,并鼓励不受干涉的公民自由。

第五,公民教育。在公民共和主义者看来,公民美德是获得公民身份的重要因素和体现,但获 得公民美德的品格,需要通过公民教育来实现。这已经成为公民共和主义的一条颠扑不破的原 理。但在公民教育的具体问题上有不同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的美德教育,并主张城邦要控制教育的安排,通过无偏狭的课程实施公民教育,要加强公民的实际技能训练。马基雅维里和卢梭都认为,要通过“公民宗教”来开展公民教育。但卢梭还强调父母在公民教育中的责任以及学校教育的重要性。

2.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

这一理论发源于英国,经过法国大革命以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研究公民身份问题的专家德里克。希特教授作出了这样的阐述:“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是革命暴动与契约主义的权利理论相结合的产物,英国是催生这一传统的助产婆。这也就是说,法国大革命首先建立起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特征,英国 (很大程度上也包括美国在内)则在1789年以前的一个半世纪里,为从君主――臣民的关系转变为国家――公民的关系打下了基础。”(3)p1 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的一个代表人物雷伯勒 (Colonel Rainborough)在1647年就提出了公民投票权的主张,167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人身保护法》,1690年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出版。这些历史事件可以佐证上述结论。

约翰・洛克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早期阐述者。其中,洛克较多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问题,形成了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作为公民身份特征的财产权 利理论、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自由主义思想,开启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的先河。此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自由主义在西方思想潮流中主流地位的确立,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含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及社会理论中持续地生长着。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并没有统一和系统的理论内容与体系,远不如公民共和主义那样更容易梳理。但该理论所以能够被统称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就在于它始终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内 核和一个基本问题领域。这个共同的内核就是公民个体的权利,这个基本的问题领域就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在当代产生重要影响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代表者T・H・马歇尔在其《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著名论文中,将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内核划分为三个不同的侧重点:18世纪是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为主;19世纪以政治权利敏治参与权利)为主;20世纪以社会权利(经济福利与安全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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