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宽容与自由主义[1]

作者:崇明发布日期:2015-05-02

「崇明:宽容与自由主义[1]」正文

本文原载《知识分子论丛》第12辑。

摘要:在当代西方社会,对宽容的理解发生了重要变化,以不认同和批评为前提的容忍逐渐向拒斥批评的漠然、接纳和承认转变。这种转变是自由主义的某些因素如个人主义、怀疑主义和与自由主义密切相关的承认政治向前推进的结果。当代的权利优先的自由主义、怀疑主义的自由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促成了这种转变。漠然式的宽容以及承认并不能实现现代人渴望的尊重和认同,也并不必然带来不同社群的和平共处,相反有可能带来新的文化和宗教冲突而威胁到自由主义本身。自由主义需要强化其政治共同体的维度来应对宽容观的这种变化及其危险。

关键词:自由主义 宽容 约翰・罗尔斯 理查德・罗蒂 查尔斯・泰勒

本文由我对当下法国及西方政治的一个观察谈起,进而引入对宽容和自由主义的关系的思考。我的观察是,在法国,移民和伊斯兰教给法国社会和政治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但是对移民问题和伊斯兰教提出批评却非常困难,这种批评往往被指责为“伊斯兰恐惧症”、不宽容、狭隘、种族主义等等。2002年法国出版过一本书叫《共和国丧失的领土》,讨论的是法国中小学校里出现的性别歧视、反犹主义;2004年教育部出台了一个报告,分析的是中小学中的蒙昧主义。这些性别歧视、反犹主义、蒙昧主义在法国很多学校是很常见的现象,主要是移民文化特别是伊斯兰基要主义影响的结果。然而这本书和报告发表后马上被指责为夸张、歪曲现实、歧视、抹黑少数族群等等。我在法国著名的电台法国文化台上听过一个关于移民和经济发展的节目,一位人口学专家(Michèle Tribalat)谈她写的一本书,她故意把法文的一个表达“大睁着眼睛”颠倒为“大闭着眼睛”,以此作为书名。她指出,很多法国人认为移民必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却完全无视现实或者至少缺乏根据来支持这一看法。[2]这位人口专家说,法国人认为法国有600万穆斯林,其实这只是一个猜测,因为法律规定在统计人口时不得调查统计对象的宗教信仰,那样会被指控为宗教歧视。这种通常被称为政治正确的现象也冲击到了学术界。里昂高师的历史学教授Sylvain Gouguenheim在2008年出版了一部普及性的学术著作,质疑了中世纪阿拉伯人在希腊哲学的传播中发挥了显著角色的传统观点,强调欧洲自身一直维系了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传承。结果该书引起轩然大波,被很多人指控伊斯兰恐惧症、歧视阿拉伯文化、排外、种族主义、宣扬文明对抗等等,不少学者、媒体人和其他人士甚至发表了声明(至少三份)对该书及其作者予以谴责,作者在里昂高师的同事的声明甚至要求对作者进行相关调查,而其中不少签名者可能根本就没有读过这本书、也没有任何学术资格对该书进行学术评判。[3]

这一现象不仅发生在法国,在很多西方国家都是司空见惯的。在美国和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西方国家,比伊斯兰恐惧症更可怕的罪名是同性恋恐惧症,不认同同性恋行为、反对同性婚姻的观点和行为都会被指责为歧视和不宽容,甚至被以歧视罪、仇恨罪起诉。[4]瑞典2002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反同性恋言论,2004年一牧师因为在教会布道中批评同性恋而遭到起诉。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的代课教授肯尼斯・豪威尔讲授一门关于天主教思想的课时,被学生指控“宣告同性恋行为违背人类的自然法”,结果被大学解聘,后来在其他人以学术自由为名的抗议中才被大学聘回。布什在提名曾经反对按立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担任牧师的豪辛格(James Holsinger)担任卫生署总长,结果遭到反对,因为“不应该让一个有歧视别人性取向前科的人上任。”

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在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国家,宽容被视为基本的社会、政治原则和公民美德,乃至成为公民义务。而如果有人对少数族群和同性恋者提出批评,那么他或她轻则被视为缺乏公民德性,重者被认为违背了公民义务、歧视他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就出现了以宽容为名的不宽容现象:某些人以宽容为名试图谴责乃至禁止对某些价值和行为的批评。这事实上导致这样一个后果:为了不被带上政治不正确的帽子,不被指责为不宽容、搞歧视,不被法律以歧视和仇恨罪起诉,对于他们不能认同的行为和价值,人们最好不要发表批评,更好的做法是消除他们的不认同,最好是完全接纳――这才被认为是真正的宽容。换言之,在当下的自由民主国家,在宽容问题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人推崇一种没有任何批评和完全接纳的宽容。在美国学者卡森看来,一种新的宽容观取代了旧的宽容观。这种新宽容的实质是以一种不在乎或者漠然(indifference)的宽容取代批评的宽容。

宽容的原意是对不能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和行为予以容忍,因此宽容的前提是对被宽容的对象的某种不满和批评,没有批评不构成宽容,或者说没有批评就无所谓宽容或不宽容。这是宽容的悖论,也是宽容的困难所在。但是现在西方的新宽容观要求的是一种不批评的宽容,这必然导致人们对各种行为和价值持一种不在乎、不关心的态度,结果宽容转化为漠然。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一变化很大程度上是当代社会把自由主义的某些因素如个人主义、怀疑主义向前推进所带来的结果,同时也是现代西方流行的承认政治的后果,而这种承认政治也是自由主义逻辑的产物。根据这种承认政治,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权利,同性恋者、穆斯林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被宽容、被允许追随其性取向或实践其宗教,而且是他们的性取向或宗教被完全尊重和接纳。结果,承认政治的提倡者提出了比新宽容观更为激进的观念。他们对宽容本身提出了批评:宽容在他们看来还不够宽容,或者说宽容不够包容,因为持宽容态度的人事实上没有真正认可其宽容对象的价值和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应该抛弃宽容的态度,采取一种承认差异的政治态度也就是承认政治。

在当代的三种自由主义思想中我们可以理解从宽容到漠然和承认的转变: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我称之为权利优先的自由主义;罗蒂的后形而上学自由主义,我称之为怀疑主义的自由主义,以及文化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文化多元主义通常被认为是社群主义的一种体现,但因为社群主义也是在自由民主的框架中展开的,并且它是对自由主义权利话语和自主性概念的推进,所以我也视之为自由主义的一种形式。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事实上经常被指责为不宽容。我认为这种指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也需要从罗尔斯的不宽容思考宽容本身的边界(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论述)。另外,在宽容问题上,更值得关注的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可能发展出一种接近漠然的宽容。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遭到了很多批评。这些批评可以归结为一点:罗尔斯的正义论立足于对人和善的某种很狭隘的理解,正义论的自由主义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整全性的自由主义。后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试图提出一种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从而用某种政治自由主义取代整全的自由主义。罗尔斯指出,在现代社会特别是自由主义社会当中,必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存在深刻分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应该为它们提供一个可以共存的政治框架,这样才能建构一个由自由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公正、稳定的社会。可以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宗教、文化和精神上的战争。政治自由主义要为各种整全的宗教和哲学学说提供共处的环境,因此它本身不能依赖任何整全的、形而上学的学说,因此是政治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所有有理性的公民都可以接受的政治原则,主要就是保证公民自由和民主程序的宪政原则。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致力于实现的就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因为公民之间虽然存在信念和价值上的重大差异,但仍然能和平共处。这也是为什么罗尔斯认为宽容是其政治自由主义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罗尔斯那里,一个社会实现宽容的前提是所有公民接受某种重叠共识,也就是说,虽然公民们所持的整全性的学说之间存在深刻的、无法调和的分歧,但他们可以就正义原则达成某种合理的共识。罗尔斯事实上把这种合理的重叠共识置于各种整全学说之上,使之作为政治的基础,从而保证公民的彼此宽容。

但罗尔斯被指责为不宽容的原因也在于此:在罗尔斯看来,所有宗教和文化必须接受合理的重叠共识,如果某宗教和文化和背离了这种共识,它们必须做出修改。他事实上以一种合理性来限制整全学说,虽然罗尔斯也相信某些整全学说也能以对合理的重叠共识提供支持。罗尔斯承认,很多宗教信仰都与他提出的重叠共识相冲突。这种情况下,为了接受合理的重叠共识,为了达到宪政共识,这些宗教和整全学说都必须做出重大修改。所以,批评者指出,罗尔斯只接受某种合理的多元主义,而不是多元主义本身。他希望所有整全学说都接受其合理性的限制。这个要求遭到了批评,被指责为对整全学说本身的不尊重。罗尔斯要求公民修正或改变其整全学说以接受重叠共识甚至被认为是对公民良心自由的侵犯。因为罗尔斯要求公民把公共理性置于宗教信念之前,这事实上违背了人们的宗教诉求,对于很多宗教来讲,并没有可以独立于信仰的理性,更不用说公共理性。结果,虽然罗尔斯认为其政治自由主义是对十七世纪开始的追求良心自由的努力的一种推进和完成,但很多人认为他的理论恰恰是对这一努力的违背。人们怀疑罗尔斯是否真正愿意接受价值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甚至有人认为,罗尔斯以普遍的合理性为名排斥不符合其正义观念的学说,以宽容为名行排斥之实。

虽然,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在公共领域被认为不够宽容,但在私人领域又可能是过分宽容的,这种过分宽容与漠然相去不远。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里,自尊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善之一。基本善是所有人都会接受的善,虽然他们对更高级的善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自尊来自于每个人的一种自信,即自己有能力探索某种善的观念并根据这种观念来指导自己的生活。这种自尊让人对自我的价值有确定的认识,使人们相信他们的善和他们的生活是值得追求的。没有这种自尊,一切都可能是没有价值的。这种自尊也自然要求他人尊重我们,“我们对我们自身价值的价值感、以及我们的自信都依赖于他人对我表现出来的尊重和互惠性”。[5]那么每个公民都应该承认其他公民对他们自己的生活所赋予的意义和价值,而每个公民都应该从他人那里获得平等的尊重。

这种平等的尊重对传统的宽容观在尊重问题上的一个区分构成了质疑。传统的宽容观在涉及宽容的对象时,区分了主体的人格与主体的观念和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在质疑和批评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时,依然尊重其人格;同时,也正是因为尊重其人格,我们才批评并宽容其观念和行为。但这种宽容观并不假设罗尔斯的自尊观念,因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并不预设被尊重者有能力探索善观念并据以指导其行为,更不关心他是否自信有能力这样做,因为一个人的自信和自尊并不表明他确实拥有他自信拥有的能力。恰恰相反,对人格的尊重要求高度重视这一事实:被尊重者可能缺乏探索善的能力,也不持有善观念。这完全符合经验感受。事实上,自由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承认人的认知和道德欠缺的同时,放弃诉诸社会和国家的强力来对其加以约束和强制,因为正如洛克和贡斯当所指出的那样,对于良心和心灵的压迫往往适得其反,且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不道德。所以对人格的尊重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压迫人格造成的不道德的警惕。因此,在旧的宽容观里,对人格的尊重与对其行为和观念的不尊重并行不悖。

然而,罗尔斯的自尊以及相关的平等尊重的概念却导致这一区别变得极为困难。试想,在罗尔斯的正义社会里,每个人的基本善需要得到保障,因此每个人的自尊也必须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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