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强:论欧盟与突尼斯政治民主化

作者:李竞强发布日期:2016-02-06

「李竞强:论欧盟与突尼斯政治民主化」正文

内容摘要:突尼斯政治现代化肇始于1861年宪政改革。突尼斯政治现代化为其民主化奠定了基础。突尼斯的民主化始于1957年共和国的建立,前后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哈比卜・布尔吉巴时期(1956―1987年)“受控制的民主”和本・阿里时期(1987―2010年)“总统的民主”。突尼斯的民主化进程呈现出“进步―保守―进步―保守”螺旋式上升的基本发展态势。每一位统治者在上台之初锐意改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欲增加,改革步伐放缓,从而导致民主化的停滞。此时,新的力量出现,推翻了旧统治,开始了新一轮民主化。在突尼斯民主化进程中,欧洲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侍从主义体制严重制约了突尼斯的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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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至2011年初,以“茉莉花革命”为开端,“阿拉伯之春”席卷了阿拉伯世界。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民主化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这一区域的民主化并非一夜突变。以突尼斯为例,其政治民主化的源头在于近代宪政主义改革,动力在其国界之外,结构形成于殖民时代、非殖民化时代。突尼斯曾经作为西方国家眼里的“模范生”,为什么在长期稳定之后,在欧洲经济危机中第一个倒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深入探讨突尼斯的民主化历程和欧洲所发挥的作用。

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肇端:欧洲因素与1861年宪政改革

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是民主化的前提,而政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权威合理化、政治体制制度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①近代欧洲兴起之后,突尼斯率先在北非地区开始了现代化改革。不过,和当时奥斯曼帝国推行的现代化改革一样,突尼斯的政治现代化也严重滞后于军事和经济现代化。突尼斯的政治现代化开端应以1861年宪政改革为界。理由如下:首先,之前突尼斯的现代化以军事现代化为主要内容。1837年,艾哈迈德贝伊上台后开启了现代化进程。在艾哈迈德贝伊(1837―1855年在位)时期,突尼斯从欧洲各国购入了大量火枪、大炮、军舰等先进武器,并在巴杜宫创办了培养新型人才的军事院校。艾哈迈德贝伊之后,穆罕默德贝伊和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完成了制宪,并于1861年颁布了突尼斯历史上,也是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第一部宪法。其次,虽然突尼斯当时的统治者在制度方面有所创新,但其重点并不在争取权威合理化和扩大政治参与方面。在艾哈迈德时期,农民首次获准参加军队,打破了马穆鲁克对军事的垄断,开启了平民参与政治的先河。②但1861年宪政主义改革时,突尼斯当时的封建王朝的合法性仍然来自奥斯曼帝国的任命,统治权在贵族中间分享。突尼斯通过建立议会,才走出了君主立宪的关键一步。

从突尼斯早期进行政治现代化的动力看,欧洲因素是突尼斯君主们进行宪政改革主要推动力。首先,正如亨廷顿所言,19世纪君主国现代化的动力是抵御帝国主义。③突尼斯在阿尔及利亚1830年沦为法国殖民地之后加快了军事现代化步伐,但军事改革的成果在1855年克里米亚战役中损失殆尽。改革所耗费的资金加重了国家财政困难,拓展财源的努力促使突尼斯开始进行社会、经济、政治改革。为了筹措购买军事装备的资金,突尼斯被迫转让特许权,放弃国家对贸易的控制,开始屈服于欧洲列强。其次,英法在突尼斯的激烈争夺,以及法国对北非地区的政治压力最终迫使突尼斯贝伊实行宪政改革。19世纪,突尼斯作为奥斯曼帝国事实上的独立属国推动现代化之时,西班牙犹太人、马耳他人、意大利人等欧洲移民大量在突尼斯居留、定居。尤其到了19世纪中叶,大量欧洲人更是涌入了突尼斯。④为了取得特权地位,英、法可谓不择手段,从强制贷款到获取治外法权、商品免税进入市场、争取特许权等不一而足。在欧洲列强的压力下,穆罕默德贝伊(1855―1859年在位)统治时期开始成立委员会论证宪政民主。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1859―1882年在位)与拿破仑三世1860年在阿尔及尔会晤后决定颁布宪法,引入君主立宪政体。

近代突尼斯宪政改革始于1857年穆罕默德贝伊签署了“基础法案”(“The Fundamental Pact”)。而1861年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正式颁布宪法将宪政改革推向了高潮。从1861年宪法规定的内容看,除规定居民平等权的内容外,主要为保障突尼斯外国人和少数族群利益的条款。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如下:(1)不论宗教、语言和肤色,给予君主所有的臣民平等的保护、保障他们的财产和尊严;(2)平等缴税;(3)在法律面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一律平等;(4)固定而且公平的征兵保障。对外国人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规定如下:(1)非穆斯林信教自由,坚持宗教无强迫原则;(2)迪米⑤有权在涉及其成员的刑事法庭中指定其社区领导人作为法官的权利;(3)在涉及欧洲公司时,设立穆斯林和友邦联合商业裁判所;(4)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平等适用习惯法;(5)对自由贸易提供不干涉、不介入的国家保障,并承诺这种机制不受破坏;(6)在遵守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在产业和服务方面享有平等权利;(7)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拥有获取土地和不动产的平等权利。⑥

突尼斯1861年宪政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根据宪法规定初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原则。宪法规定建立一个议员部分通过任命,部分来自选举的议会。1861年建立的议会中,议员全部由穆罕默德・萨迪克贝伊任命,议长由改革派大臣卡亚尔・丁担任。卡亚尔・丁出身马穆鲁克,曾在1857―1859年担任突尼斯海军大臣。作为受训于艾哈迈德贝伊军事院校的军官,卡亚尔・丁曾在欧洲度过了大量时间,使得他有时间观察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⑦

然而,第一次宪政改革命运短暂,经过1864年民众起义冲击后便即告失败。1873―1877年卡亚尔・丁担任首相期间在欧洲列强支持下再次开展宪政主义改革,但这已是近政治现代化的尾声了。卡亚尔・丁改革的关键是通过西化和现代化建立宪政制度。面临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威胁,他希望抢先一步进行改革,通过借用西方制度,加强突尼斯的力量,消除帝国主义干涉的藉口,比如财政不负责、行政混乱、缺乏法律和秩序等。他希望向持怀疑态度的贪婪的侵略者展示突尼斯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同时,他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号召力让突尼斯政界和宗教精英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改革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比・迪亚夫也将西方国家视作良治政府的榜样,希望通过宪政改革,限制君主权力,遏制腐败,增强突尼斯的实力。但是,在国内外政治保守势力的联合反对下,改革最终归于失败。1881年突尼斯沦为法国保护国后,这一宪法被废除。

突尼斯1861年宪政改革标志着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肇端,为突尼斯政治民主化奠定了基础。虽然历时短暂,但1861年宪政改革无疑在突尼斯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突尼斯内部产生了一批具有改革思想的知识官僚。突尼斯19世纪宪政改革的主要倡导者是卡亚尔・丁(Khayr al-Din),支持者包括谢赫马哈穆德・卡巴杜(Shaykh Mahmud)、马哈穆德・拜纳姆五世(Mahmud Bayram V)、萨利姆・哈吉布(Salim bu Hajib)、艾哈迈德・本・阿比・迪亚夫(Ahmad bin Abi Diyaf)、侯赛因将军(General Husayn)和鲁斯图姆将军(General Rustum)等。其次,突尼斯19世纪宪政改革为20世纪民族独立运动提供了精神遗产,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爱国人士。卡亚尔・丁建立的萨迪克大学培养的知识分子继承了其自由、平等的思想。进入20世纪,突尼斯精英组织了“青年突尼斯人”,要求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待遇。其领导人之一塔列比・萨阿列比于1920年建立了突尼斯第一个民族主义政党“宪政党”,致力于争取突尼斯人的平等权和恢复宪法,以及突尼斯人在殖民政府中的同等代表权。1934年,哈比卜・布尔吉巴等人从宪政党中分离出来,另组更接近群众的“新宪政党”,将奋斗目标进一步界定为恢复突尼斯的独立地位和阿拉伯-伊斯兰属性。第三,19世纪宪政改革在突尼斯确立了“世俗化”和“西化”改革路线。独立后的突尼斯进一步深化了以西方国家为模板的宪政主义改革。

突尼斯政治民主化的两个阶段:从“受控制的民主”到“总统的民主”

突尼斯1956年3月20日获得独立,一年后废除君主制成为共和国。直至2010年底爆发民众革命,突尼斯历史上一共产生了两任总统。在总统制下,突尼斯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改革都处于总统的强力主导之下。但是,突尼斯的民主化究竟始于何时,应如何划分突尼斯的民主化的阶段呢?⑧如前所述,突尼斯经历1861年及之后一段时间短暂的宪政改革后进入了殖民时代。在殖民时代,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内容包括:(1)产生了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西方化”的世俗精英阶层;(2)存在一个代表精英的“西方化的”政府形式。⑨突尼斯在殖民时代积累了“部分民主经验”,但这仅仅是对民主化的铺垫,而不能视作民主化本身。突尼斯开展民主化必然是在取得国家独立,建立责任政府之后。因此,突尼斯民主化的起点应在突尼斯摆脱保护国地位,获得国家独立,特别是在1957年建立共和国之后。美国学者安德鲁・鲍罗维伊克(Andrew Borowiec)也明确将突尼斯民主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受控制的民主”(controlled democracy)和“总统的民主”(presidential democracy)。这种观点基本符合突尼斯的历史,因此可以作为研究突尼斯民主化的立足点。根据安德鲁・鲍罗维伊克对突尼斯两任总统的采访,作者指出“受控制的民主”是哈比卜・布尔吉巴总统的提法,而“总统的民主”则是作者自己的归纳。这两种“民主”都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所不同的是,布尔吉巴认为突尼斯人民还不够成熟,因此不能实行竞争性民主,必须由他本人加以指导,通过渐进方式实现民主。而本・阿里在一定程度上认为突尼斯人民已经“成熟”到可以接受民主。但是鉴于民主选举可能导致伊斯兰主义势力上台的危险,突尼斯的民主化必须由总统主持(preside)。⑩

1.突尼斯政府坚持渐进主义路线,其民主化进程呈现从“受控制的民主”到“总统的民主”的发展轨迹

突尼斯政治在哈比卜・布尔吉巴和本・阿里两任总统期间(1956―2010年),呈现了“进步―保守―进步―保守”螺旋式上升的基本发展态势。

哈比卜・布尔吉巴在其任内效法土耳其的凯末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比如,突尼斯1957年废除了君主制,实行总统共和制。1959年制定了突尼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1),宪法保障国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但也授予了总统的广泛权力。布尔吉巴废除了一夫多妻制,给予了妇女平等权利,突尼斯的政治参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然而,布尔吉巴于1964年和1969年蝉联总统。1974年,突尼斯通过宪法修正案,布尔吉巴事实上建立了“总统君主制”(presidential monarchy)。(12)作为共和国总统,哈比卜・布尔吉巴拥有与专制君主相同的权力,民主制度受到削弱。直到1981年,突尼斯才开始向多党制过渡,突尼斯共产党(1981年)、社会民主运动(1981年)和人民团结党(1983年)等三个政党获得了合法地位。在布尔吉巴时期,新宪政党(1964年更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成了动员群众政治参与和沟通民意的工具。布尔吉巴政府虽然承诺多元主义,事实上却不遗余力地镇压政治反动派。布尔吉巴先后镇压了“优素福分子”、本・萨拉赫、突尼斯共产党与伊斯兰主义者。(13)布尔吉巴“控制中的民主”是在确保其“最高斗士”、“突尼斯之父”地位的基础上,根据其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判断,按他个人设定的道路所进行必要的民主化改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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