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柱: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现状调查:主客观维度的偏差分析与思考

作者:黄天柱发布日期:2015-09-02

「黄天柱: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现状调查:主客观维度的偏差分析与思考」正文

 

[摘 要] 政党社会基础问题的实质是政党代表性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对民主党派成员的问卷调查及对民主党派团体提案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民主党派在代表所联系群体利益诉求方面比想象的做得要更多一些,但这种客观情况并未反映到党派成员对党派利益取向的主观认知上来,即对很多党派成员而言,他们对于“民主党派应该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这样一种观念并不是很认同。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从利益代表功能的角度思考如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主党派;社会基础;调查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意识、文献基础与研究设计

现代以来西方学界对政党社会基础的研究主要是置于政党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考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政党结构与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阶层结构之间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学者的观点中:西蒙・李普塞特和斯坦・罗坎提出的关于政党(制度)与社会分裂结构之间的相关性的观点[①],罗塞尔・达尔顿等人对政党与社会联系碎片化的论述[②]等;二是政党类型同社会变迁的关系,包括:莫里斯・迪维尔热对权贵党和群众党产生的社会背景的分析[③]、奥托・基希海默尔对全方位政党与战后以福利国家为中心的社会环境之间关系的分析[④]、赫伯特・基茨凯尔特对运动型政党与后现代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讨论[⑤]。

关于我国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问题,近年来学界给予了较多关注和讨论。概括看,现有文献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是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历史演变。学者们普遍认为,各民主党派自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其社会基础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实践证明,民主党派有没有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根据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调适自己,是否能将自己的根基深深扎根于社会土壤之中[⑥]。一般认为,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主要经历了“革命时期的阶级联盟”、“改造时期的特殊群体”和“改革时期的政治联盟”三个历史阶段:革命时期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改造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逐渐演变成接受改造的特定社会群体;改革开放新时期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主体是中高级知识分子及新的社会阶层[⑦]。二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利益代表功能。关于民主党派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学者们之间有一定争论,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行为具有公共特征,因而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第二种观点则强调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应从代表具体利益的要求出发,强化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机制[⑧];第三种观点提出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具有双重功能,既代表其成员和所联系的社会群众的具体利益,同时又协助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⑨];第四种观点则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界定为协助代表人民利益[⑩]。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要结合当地经济、政治发展状况以及党派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综合考虑,需要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作为重要因素来确定是否应该增强民主党派在弱势群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代表性[11]。但不论哪一种观点,学界对民主党派应该具有利益代表功能这一观点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12],并且认为民主党派在表达和代表特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这种优势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体现。三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新社会阶层的关系问题。一些学者研究了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新的社会阶层进行对接的可能性,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既解决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问题,又解决新社会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问题[13]。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民主党派社会基础问题已经成为民主党派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现有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有很大空间:一方面,简单地将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与民主党派的代表性相等同,没有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理论思辨和历史考察层面,对现实状况缺少扎实规范的实证调查和研究。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但背后的学术关怀和现实关怀则是民主党派的代表性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对政党代表性与政党社会基础这两个概念的区分。笔者认为,政党代表性的核心和本质是利益代表的差异性。但利益有类型之分,差异有形式之别。就利益的类型而言,既有整体利益,又有局部利益、个体利益;既有民众的眼前利益,又有社会的长远利益;既有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也有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所谓差异,主要是指利益表达形式的差异,它既可以通过政党背后的阶级、阶层和群体的特征来体现(即政党的社会基础),也可以通过具体的利益诉求来体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政治理想、价值追求和政策主张来体现。因此,政党代表性实际上是一个结构。既然政党代表性是一个结构,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结构里面的序列是可以并且是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的。而从政党本身的属性和功能来看,在政党代表性这个结构中,社会基础具有基础意义。这是因为,就一般而言,政党是一个根在社会、志在国家的政治组织。任何政党一旦形成,就会像一棵树一样,努力扎根于社会土壤,并通过其根系生长于一方土地,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只有根系发达,才能带来树的枝繁叶茂和旺盛的生命力。从政党代表性的视角看,政党与其社会基础之间构成了一种政治代表的关系。政党充当了代表主体,具有“代表”身份,构成政党社会基础的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则成为政党的代表对象,具有“被代表”身份[14]。

关于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历史演变问题,学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无意再做重复劳动。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创新点在于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当前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从主客观维度比较的角度提出新的判断,并就如何调整与优化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提出若干思考。

在具体研究技术上,本文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提案分析法两种方法。第一,问卷调查法。2009年,笔者所在单位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党派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实效性研究”获得立项。在国家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在浙江省民主党派骨干[15]范围内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95份,回收476份,其中有效问卷474份。此外,笔者所在单位2005年至2008年,结合2005年度全国社院系统科研项目“政党互动中参政党能力建设机制研究”,在省内外开展了大规模问卷调查,回收民主党派成员有效问卷857份,中共干部有效问卷253份。以上两次问卷调查中的不少题目与本文均有较大相关性,在研究过程中予以了充分利用[16]。第二,提案分析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运用SPSS软件对1990年至2011年间浙江省各民主党派省委会提交省政协的1084件团体提案[17]进行了分类统计和交叉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究了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其社会基础(即联系对象)利益诉求的客观状况。

二、党派成员对本党派联系对象明确程度的主观认知――基于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

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政党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基础,反映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主要就是民主党派与其联系对象的关系问题。基于此,问卷中设计了“您觉得您所属党派的主要联系对象是否明确”的问题。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有74.3%的调查对象选择了“非常明确”和“比较明确”,16.5%的人选择了“一般”,其余9.1%的人选择了“比较模糊”和“非常模糊”。

 

在上述对民主党派主要联系对象明确程度的总体判断之下,为了解每个党派的具体情况,对“所属民主党派”和“所属党派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性”这两个变量进行交叉分析,并将“非常明确”和“比较明确”两项合并为“明确”一项,将“比较模糊”和“非常模糊”合并为“模糊”一项,得出表1:

接着对民主党派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进行定义如下:明确度=“明确”的百分比-“模糊”的百分比。据此,对表1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并按照明确度从大到小的顺序绘制条形图如下:

 

根据上图,可以根据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以60%和70%两个数值为节点,将八个民主党派划分为非常明确组、比较明确组、一般明确组共计三组,每一组所包含的民主党派见表2:

 

通过分类和比对,可以发现,尽管从总体数据上看,有超过七成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所属党派的主要联系对象“非常明确”和“比较明确”,但具体到每一个党派而言,其明确度是有差异性的。“非常明确组”下包含了三个党派,分别是民建、台盟和农工党,其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均在70%以上。“比较明确组”下也有三个党派,即致公党、民进和民盟,其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介于60%-70%之间。“一般明确组”下有两个党派,分别是民革和九三学社,其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介于50%-60%之间。如何进一步提高“比较明确组”和“一般明确组”中各个党派(尤其是民革和九三学社)的主要联系对象的明确度,从而进一步巩固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需要共同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参政议政实践中民主党派反映党派成员及联系对象利益诉求的客观状况――基于浙江省民主党派团体提案的统计分析

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最终还是要根据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实践中的具体行动来评判。在现有体制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所提供的制度和机制中,民主党派团体提案凝聚了党派集体的智慧,体现了党派作为一个整体的影响力,民主党派的一些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也往往通过团体提案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对党派团体提案的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看看其中究竟有多少内容体现和反映了民主党派成员及其联系对象的利益诉求,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和检测民主党派与其社会基础之间的关系现状。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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