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如何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作者:熊光清发布日期:2015-09-15

「熊光清:如何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正文

内容摘要

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是中国政治发展应努力争取的方向,也应成为中国政治变革的发展趋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主要包含三个要素,即:良好的政治制度、规范的政治行为和健康的政治意识。应健全完善良好的政治制度,推动政治制度体现政治公平、政治正义和政治民主的价值取向。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促进执政党、政府与公民的政治行为合乎法律与道德。努力培育健康的政治意识,特别要着力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秩序意识。

关键词

政治生态 政治制度 政治行为 政治意识

引论

政治生态是把生态学理论引入政治学领域产生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政治系统内各个政治行为体之间,以及政治行为体与政治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政治运行的环境与状态。我们大致可以把政治生态分为三个层面,即:政治制度层面、政治行为层面和政治意识层面。这里所说的政治生态,是中观意义上的政治生态,也就是政治系统内部的政治运行环境与状态。宏观意义上的政治生态,是政治运行的大环境,可以包括社会生态,甚至自然生态。微观意义上的政治生态仅仅指党政系统政治生态或者官场政治生态。过于宏观的视角,可能不利于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而微观角度的政治生态,往往是针对特定语境而言的,党政系统政治生态或官场政治生态只是政治生态的一个侧面。因而,本文是在中观意义上使用政治生态这一概念,希望对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改善政治系统的运行环境与状态有所助益。

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政治生态呢?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生态就是一种健康、有序、和谐的政治运行状态,而且这种良好的状态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这种状态不是无序、无规范、衰败或偶有大起大落的状态。就前面所言的三个层面而言,良好的政治生态包含三个要素,即:良好的政治制度、规范的政治行为和健康的政治意识。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就应当以此作为努力达到的目标。

一、健全完善良好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规定与塑造着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来理解,政治制度应该是比较宽泛的意义,它不仅包括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治准则,而且包括公共权力运行的机构设置。政治制度是政治行为的框架和准则,可以对政治行为起到规范性作用,增加政治行为的可预知性。政治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又必然发生变迁。良好的政治制度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一个国家,如果政治制度的设计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或问题,是根本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的。

应当明确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三种基本制度形式是应当肯定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他政治制度制度,包括:基层社区自治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等,也是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在政治建设的过程中,这些制度的宏观框架是必须坚持不变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僵化的或教条式的,事实上,在这些政治制度的具体层面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不断予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缓慢;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仍需大力加强;执政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改善;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等等。实际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成就对于促进中国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动力非常强劲,这有促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这些动力主要表现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阶层分化、网络政治的兴起、社会力量的壮大,还有中国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这都会推动中国政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认为,中国政治制度的改革仍然会坚持渐进改革的方式,在大的方向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在微观层面或具体层面则会不断进行改革,从而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并合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过程中,中国会不断学习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方面的优秀成果,但是,中国人借鉴的可能更多的是具体制度层面的合理因素,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短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良好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要追求制度之善,是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不能从具体层面一一论述,只从良好的政治制度必须具备的价值取向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做一简单论述。可以认为,只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使社会主体对实践活动的目标预期和社会主体对价值理念的积极追求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使实践活动既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又按照社会主体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为社会实践活动的成功提供有力的保障。可以认为,良好的政治制度应当具有政治公平、政治正义和政治民主的基本取向。在完善中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任何一项政治实践活动都应当遵循这些基本价值取向。

政治公平是协调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准则,它意味着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而合理的分配。政治公平反映着人们对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价值评价,体现了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关系,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政治本身就是关于重要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分配活动,这就涉及到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从而对政治公平提出了诉求。在完善政治制度的过程中,要认识到,政治变革的过程就是利益调整、价值或者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因而,要特别重视把政治公平放在重要地位。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状况对政治公平提出了迫切要求。要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控制社会不公平与不平等的状况,在推进中国政治生态良性发展的过程中,就应当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现阶段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实现政治公平放在关键位置。

政治正义意味着对政治制度之善的追求,是政治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对缓和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起着重要作用。从当代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出发,政治正义的基本内涵应当意味着对弱者的扶助与关怀和对强者权力意志的约束。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体现出人为本位的发展理念,才能够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最基本的条件。同时,在关注对弱者的扶助与关怀的同时,正义还要求对强者的权力意志进行有效的约束。对于强者而言,必须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和内在的自律意识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以避免由于满足强者意志而牺牲弱者利益所出现的社会冲突和对抗状况。[1]

政治民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利益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实现而建立的政治制度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民主获得了很大发展,中国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但是,中国政治体制仍然带有浓厚的集权体制的痕迹,体制转轨造成的部分权力失控和由此引发的腐败问题,激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现行政治体系在整合社会利益方面也仍然存在严重局限性,与权力过度集中密切相关的各种官僚主义、长官意志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还不是非常健全,人民民主权利在有些方面尚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广大人民迫切需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政治民主制度,发扬人民民主的优势来革除这些弊端,并使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不断体现出来,使人民可以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在政治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修正现有政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使政治制度体现出政治公平、政治正义与政治民主的价值取向,无疑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

良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为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制度基础。在此条件下,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形成有序的、健康的、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规范的政治行为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乎法律,二是合乎道德。

首先,规范的政治行为要合乎法律。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要遵纪守法。一句话,就是要形成法律至上的环境,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法治一直以来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在中国,讲法治就不能不讲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因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直接影响到法治的实现。依法执政,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时,通过各项制度的实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同时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必须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权力,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执政,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遵从宪法和法律与遵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党的活动就应该依法进行,党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府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政府从直接促进、推动经济发展的机构转变为退出经济运行过程而仅仅着眼于宏观调控和致力于公共事业发展的机构。当前,中国政府职能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细职能、大政府”向“宽职能、小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政适当分权,立法优于行政。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严格地实行权力分立原则。依法行政中的“立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法律”,无“法”则无“行政”。其二,坚持法律优先,奉行法律保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须有法律授权。其三,严格法律控制,保障社会民主。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广泛地赋予行政相对人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建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度等等。

公民要守法。公民守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既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也规定了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公民守法,不仅体现为公民遵从法律、服从法律,而且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民要守法包括三个方面:(1)权利的行使。即公民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得以实现。(2)积极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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