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德刚:论人民主体理念及其落实问题

作者:董德刚发布日期:2016-11-25

「董德刚:论人民主体理念及其落实问题」正文


[摘  要]人民概念是指与“非人民”相对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其中主要部分是广大普通劳动者,并且体现在人民中每一个个体(主要是每个公民)身上。人民主体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社会主人,反对君主、官主、金主。人民主体理念需要具体落实到人民是经济主体、政治主体、文化主体。


[关键词] 人民;主体;经济主体;政治主体;文化主体


经过持续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中国近年来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已经由过去的主要追求生存和温饱,上升到主要追求发展――富裕幸福直至自由全面发展。当此之际,在中国自身发展和逐渐了解国外状况的双重作用之下,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长,人民主体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了。


我们党对此作出了回应。中共十八大报告第二部分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八项基本要求,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其第一项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后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一些重要文件中又对这一原则多次作了重申。这一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大的理论、政治和实践意义。如果人们问,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哪些方法论原则的话,我以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最根本、最核心、最具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的方法论原则。


然而,现在报刊上不少文章对这一原则的阐释存在着笼统化、抽象化、虚幻化从而将其架空的倾向。鉴于此,本文试对人民主体理念作些具体分析,力图使这一原则明晰化、具体化、操作化进而可以付诸实践。


一、关于人民概念


人民一词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和重要文献都普遍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尤其是在当代中国,人民概念的使用更加频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出现人民字样的诸多条文,到《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其他文件关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重要论述,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等国家机关,到人民银行、人民铁路、人民邮电、人民日报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人民解放军包括人民空军、人民海军等军事单位直到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碑、人民公园、人民医院等建筑设施,人民一词都居于显赫地位。然而,所谓人民究竟是什么含义,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未加思索,即便是关注此事的人们,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些观点还大相径庭,以至人民一词时常受到一些人的嘲讽,已经成为一个理论难题。


诚如李德顺、王金霞所言,人民概念是历史的发展的,其具体含义,从古代至现代、从中国到外国,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这里从略。[1]经过研究,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人民概念大体包含以下三层依次递进的含义:


人民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中除了“非人民”之外的绝大多数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人民主要是与敌人相对的政治概念。一般地说,人民是指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①,而敌人则是阻碍社会进步的反动势力。前者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后者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在阶级斗争尖锐激烈的时期,在革命和战争年代,这一含义比较突出。从马克思到毛泽东,都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不过,也恰恰由于阶级斗争尖锐激烈,民主受限,法治不彰,人们划分人民和敌人的标准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通常以领导集团尤其是其领袖的意志为转移,划分敌人时常呈现扩大化的态势,1957年的“反右”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为此提供了证明。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人们已经很少讲抽象的敌人概念,但阻碍社会进步的反动势力依然存在,譬如某些极端势力、黑社会势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等,他们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仍然具有根本对立的性质。那些由于严重危害社会因而被判处重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显然不属于人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大多数犯罪分子依然属于人民)。可以说,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包括中国现阶段,人民从来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人,而是指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


人民的第二层含义是强调广大普通劳动者。人民作为数量庞大的集合体,其内部客观存在着众多的组成部分。对这些组成部分,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而其中提纲挈领的划分方法是阶级和阶层分析。参照马克思和列宁关于根据占有生产资料多少划分阶级的思想方法,我们可以把这里的生产资料看作是社会资源的特殊形态,进一步将其通约化、普遍化为根据占有社会资源多少来划分阶级和阶层[2]。照此方法,在我国现阶段,人民之中可以粗略划分为如下阶级和阶层:占有较多政治资源(权力)的官员阶层、占有较多经济资源的富豪阶层、占有较多文化资源的专家阶层(高级知识分子)、广大普通劳动者(包括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中下级知识分子等多个阶级和阶层)。前三个阶层分别拥有较多行政(组织指挥)才能、经济(经商理财)才能、专业知识(科学、人文和历史知识),通常被称为社会精英阶层,只占人民中的少数,而普通劳动者在各方面的素质均较为一般、普通、平凡,但就人数而言,却是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所有这些阶级和阶层都属于人民,但人民概念的重心和重点显然是指广大普通劳动者、俗称“老百姓”,他们由于占有社会资源少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任何时候,普通劳动者都是人民中的主要部分。这一含义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来所强调的。附带说明,有学者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绝大多数代表都是官员以及富商的现实情况,挖苦地说,应当把人民代表大会改称为“官商代表大会”。这个说法,隐含着官员和富商不是人民的意思,这是不够确切的,因为除了少数例外,他们通常也都属于人民。不过,这一说法毕竟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作为人民中主要部分的普通劳动者能否有足够数量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这些官员和富商能否真正代表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这确是需要我们严肃思考的真实问题。在上述三个社会精英阶层中,在我国目前时期,“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十分明显,掌握较多政治资源的官员阶层同时也控制着较多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其优势地位分外突出,远非后两个精英阶层所可比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精英阶层与普通劳动者的差别趋向于逐渐缩小,人民主要是指普通劳动者的含义会愈加鲜明。


粗略地说,人民概念一是指人,二是指民,即普通人、芸芸众生。这也正是群众概念的基本含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经常把人民和群众联系起来,把二者视为大体同义的概念。很多时候,马克思主义也经常直称其为人民群众。总体说来,人民、群众、大众、民众、人民群众这些概念都是基本含义相同、略有细微差别的词语。


人民的第三层含义是指其中所包含的每一个人,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每一个公民。如果只注意人民概念的集合性、抽象性,那么,就很难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这是人民概念饱受诘难和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3]。既然社会这个宏观概念可以归结为人类个体,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人民这个集合概念最终也要体现在其中每一个个体身上,归结到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这正如共产党这一集合体也要体现到每个共产党员身上、某一民族要体现到该民族的每一分子身上一样。这些个人,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除外)。不能以人民是政治概念而公民是法律概念来否定二者的一致性,人民同样也是宪法词汇,亦即法律概念。之所以用公民来指代人民中的个人,是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较详细的明文规定,比所谓个人更为具体明确;之所以用“主要”一词,原因在于,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公民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不拥有我国国籍的外国人中的绝大多数,显然也属于人民,只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毕竟还很少,相对“次要”。明确人民要体现在其中每一个个人和公民身上,能够使人民概念具体化,进而能够促进人民主体地位、公民权利义务等重大原则落到实处,是人民概念不可缺少而过去常被我们忽略的一个重要义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否则,人民概念就很容易被虚化,成为抽象的、绝对的(即同个人完全对立的)集体主义,乃至形成原民主德国那种“美化抽象的民众,却对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无动于衷、肆意羞辱的体制。”[4]或者像某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主体思想”所标榜的那样,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革命和建设的主人,而领袖是赐予人民生命的恩人和慈父,最后归结为人民应当无条件地忠诚团结在领袖周围,一切服从领袖。“主体思想”离开了一个个活生生的普通个人,实质宣扬的是只有领袖才是君临天下的唯一主宰,这就完全走向了人民主体思想的反面。


综上所述,人民概念是指与“非人民”相对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他们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其中主要部分是广大普通劳动者,并且体现在人民中每一个个体(主要是每个公民)身上。人民一词不仅是政治概念,而且是法律概念、社会学概念、哲学概念,他不仅具有抽象性、集合性,而且具有具体性、个体性,只讲其一、不及其余是不够全面的。


二、关于人民主体理念


谈到主体,人们很容易想到哲学认识论意义上与客体相对的主体概念,即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实际上,主体概念不限于此,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还有另外两种含义:一是指主要部分,例如,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里的主体就是主要部分的意思,而不是指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二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5]


那么,人民主体理念中的主体一词是指以上三种含义中的哪一种呢?


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人民当然是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即实践和认识主体,并与客体相对,但所有的人不都是这样的主体吗?这种主体概念连人民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不加区分,显然没有反映出人民主体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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