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论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作者:林尚立发布日期:2016-10-31

「林尚立:论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正文

摘要:民主的本意就是“人民统治”,换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个体的集合。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个体自由发展的实践,同时也是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的努力。本来这两者应该统一在一起,但现代化催生的现代民主在西方的发展却割裂了这种统一;因为现代化是以个体自主为历史前提的,由此所决定的西方民主,虽然以人民主权为现代国家的政治前提,但实际建构的民主制度却是以个体自由权利为核心,形成了个体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马克思认为,这种民主是不彻底的,因为这种个体自由是以人与物的分离为前提的,其背后是资本对人的奴役。只有联合起来的人民掌握生产资料,并将整个国家掌握在手中,个体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所以,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创造了中国式的民主,其所具有的兼顾个体自主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特征,将给人类政治文明提供新的民主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林尚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关 键 词:人民/民主/人民本位

在中西方文明中,“民主”都是古老的词,其含义也都经历了古今流变;但其背后蕴含的问题却是共同的,且贯穿古今,这就是“谁为民作主”。人类文明发展形成的共识是:人民应该为自己作主。于是,人们把“人民统治”作为“民主”的最本质含义。古希腊就是这样表述民主的。“民主”也就因此被误认为是西方文明的专利。进入现代,西方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从古希腊强调人民应当自己作自己的主,转变为强调每个人拥有为自己作主的权利,形成了自由主义的现代民主理论。由于怀疑“人民统治”具有现实的可能性①,所以现代民主理论尽管默认“人民主权”,但民主的具体实践及其形成的制度和理论,并非以人民为本位,相反主要是以个人为本位。实践表明,这种民主理论及其制度模式,不仅难以在非西方国家得到有效实践,而且,即使在西方社会本身,其成效也是有限的;但由于西方社会至今依然拥有民主的绝对话语权,所以,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民主模式也就成为所谓的“经典模式”。许多政治家和理论家以此作为民主的标准来主导世界民主化潮流,结果使今天的世界陷入了“民主实践不民主”的困境,不少发展中国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实,民主不论是强调“人民为自己作主”,还是强调“个人为自己作主”,都没有错。马克思认为,西方现代文明之所以选择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质,成为自由人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西方社会的发展首先为“个人为自己作主”提供了现实条件,西方现代化发展建构起来的自然是自由主义民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民主发展因此就只有西方这种模式。如果真是这样,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就走到了历史的尽头②。

马克思在承认西方出现自由主义民主具有其内在的历史必然性的同时,也深刻地指出了其历史片面性。马克思认为,这种“个人”是基于人与物分离而形成的,是以资本雇佣劳动,进而驾驭每个人的活劳动为现实状况的;所以,“个人”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自主是与“个人”在劳动上的不自主和经济上的不解放相伴而生的。这样的“个人为自己作主”不可能是实质性的,只有当人们全面掌握了生产资料,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③,“个人为自己作主”才是实质性的。为此,马克思认为,要真正实现“个人为自己作主”,就需要一个重要政治前提,即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最终归联合起来的全体人民所有,从而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进而使人民真正获得自己为自己作主的经济和政治基础。马克思解释的这个政治逻辑,决定了在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个人为自己作主”的努力必须与争取“人民为自己作主”的努力相伴而行,并以后者为前提。由此可见,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主发展,都共同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如何使人民真正成为能够创造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导力量,以人民整体为国家和社会作主,来保障每个人为自己作主。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为自己作主”固然最终需要“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这个宏大历史前提,但作为政治生活的一种形态,它是民主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一直蕴含在民主发展之中。因而,实现“人民为自己作主”的努力,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作用于民主的具体实践。本文将把以“人民为自己作主”为出发点而建构和发展的民主,视为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并力图在民主的政治逻辑中,探究其内在的机理及其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一、民主本质:人、人民与国家

在这个地球上,除了自然本身之外,所有的东西都是由人创造的。人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界中创造出一个完全属于自己、并能由自己主宰的世界,关键在于人用自己的力量解决了一个天大的难题:把具有无限欲求的每个个体联合组成为一个有机体。解决这个难题的智慧和力量,首先来自人自身,这就是人的社会属性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人的理性。当每个人聚合在一起的时候,个人的存在就在个体性存在的基础上,获得了集合性存在,个人因这种存在而获得了更大的能量。对个人来说,这种集合性存在就是人民,其得以维系的基础就是由生产和交往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所以,人的社会属性的另一面,就是人的人民性,就是人的集合性存在。没有人的这种集合性存在,就不可能有社会;没有社会,人的集合性存在也就无法有效实现。社会,实际上就是人的集合性存在的组织形式,直接承担着维系这种集合性存在的使命。

人类学把由个体联合而成的有机集合体,称为族群。这种基于生命体聚合而形成的族群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性的存在,是与人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分不开的;正因为有生产和交往的内在需求,所以人的集聚与合群,就不仅仅出于生命的本能,在很大程度上还出于生命意志所追求的自我实现。所以,对每个人来说,其集合性存在,不仅仅是自我保存的存在,而且也是自我实现的存在;相应地,维系这种集合性存在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秩序体系,与生俱来地拥有自己的规则、秩序与权威。

人的集合性存在,构成社会;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从而使人民这个集合体得以维系。在这一逻辑中,人自己生成了人民这个集合体,并用自己的力量维系这种存在。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民自我管理自己的事务。然而,随着人的生产和交往活动的拓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必然更加复杂,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趋激烈;于是,当人们终于有一天无法借助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来解决自身的矛盾与冲突的时候,人们就在既有的社会基础上创造出一个源于社会、但又高于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国家。国家的使命在于保全社会,进而维系人民这个集合体,即维系人的集合性存在。可见,国家保全社会的力量,从根本上讲,不是来自别处,而依然是来自人民。在社会中,人们直接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维系规则和秩序;但在国家中,人民就必须借助由人们权力委托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来维系规则和秩序。公共权力的出现是国家得以产生的前提与基础,它是基于人们的共同意志而形成的。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差异在于:社会的基础是众意,国家的基础是公意。在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看来,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是从私人利益出发而聚合出来的共同意志,因而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即是从集合体的内在要求出发对个别意志总和的提炼。所以,卢梭说:“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④由此可见,不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是人们共同意志的结果;但是,社会是确立在人们从维护各自利益出发而形成的共同意志之上,而国家则是确立在从维系人们赖以存在的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出发而形成的共同意志之上。人们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共同意志,是因为,人的个体性存在和集合性存在所形成的双重属性,使人既具有利己性的一面,同时又具有公共性的一面。人从利己性出发,构成社会;人从公共性出发,构成国家;而不论社会,还是国家,其使命都是保障人的自由与发展,同时维系人民这个集合体,服务人的集合性存在。从社会到国家的发展,充分表明,维系人的集合性存在,巩固人民这个集合体,不仅需要人们之间相互协调与合作所形成的共同意志,而且需要从人民整体利益出发所形成的共同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奠定了人民这个集合性存在,国家则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民这个集合性存在,并同时使其成为保障和造福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资源和力量。

国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人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是国家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国家产生则使得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成为每个人的共同权利,每个人都因此成为主权者。因而,国家与生俱来地要维护两种权利:一是人作为个人独立存在所拥有的权利,二是人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所拥有的权利。前者以自由发展为核心,后者以公平发展为核心。可见,国家的出现,不是要削弱人的集合性存在,而是要使组成人民的集合性存在真正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国家或者说国家制度实际上是人民的自我规定,而这种自我规定的制度形式,就是民主制。如果不是人民的集合性存在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人民的集合性存在,其制度形式就是君主制。马克思说:“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⑤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国家理论:国家是人的自由产物,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所以,人民在国家中作主、决定国家制度,是国家或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据此,在马克思看来,区别民主制与君主制的核心标准就是一条:人民是国家或国家制度的主体力量,还是其客体力量。君主制中,人民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是国家制度的产物;相反,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是人民的产物。因而,真正的民主国家,应该是以人民为主体、为本位的国家。这个判断,不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是基于人类理性及其所决定的文明发展的内在逻辑而形成的判断,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真理所在。

二、民主制度:在人与国家之间

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其本意就是“人民统治”。如果人民完全自治,那么“人民统治”只不过是人民自治的同义反复,毫无意义。上述分析表明,人的现实存在,是其个体性存在与集合性存在的有机统一。没有集合性存在,人的个体性存在就缺乏应有的现实基础和实际意义。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人的集合性存在需要能够协调这种利益冲突的外在力量,这就是国家。对于人的现实存在来说,国家是外在的力量,但同时又是现实中无法回避和逃脱的外在力量。既然是外在的力量,国家就完全可能成为不受人民集合性力量所控制的外在力量。为了避免和克服这种异化,保证人民能够将自己创造的国家掌握在自己手中,成为造福人民的力量,人们就提出了国家应实行“人民统治”,由人民来掌握国家权力、当家作主,也就是“民主”的问题。可以说,民主问题实际上是因国家而起,其使命就是让人民建立的国家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建立国家的时候就对国家形成了这种根本要求。所以,民主是人民对国家本质的规定性。

可见,民主的最真实意义在于人民能够控制其所创造的国家这个外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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