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康 宋晓琼:透过人情看中国的熟人社会和市民社会

作者:于康 宋晓琼发布日期:2015-04-15

「于康 宋晓琼:透过人情看中国的熟人社会和市民社会」正文

【摘要】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而人情是熟人社会最大的特点。中国今天正在进行法治建设进程,法治社会是典型的市民社会。那么中国社会该如何看待和协调人情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本文从人情关系出发,讨论了中国熟人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一系列关系和价值分析,并试图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设指引一条途径。

  【关键词】人情;熟人社会;市民社会

一、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 

(一)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特点 

熟人社会是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论述的一个概念。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传承和道德延续中,这个概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带有浓郁的乡土色彩,中国社会的基层正式那土里土气的乡下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具体说来,熟人社会可以看作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熟人社会是一种人情社会。因为熟悉,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味更浓厚了一些。中国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人情社会。中国人做事情,尤其是遇到难办的事,无时无刻不在找熟人,利用着关系:坐车买票、找工作、看病、孩子上学等等。人情关系成为中国人的交往规则,托人情找关系也变得理所当然,否则事情就不能顺利进行。 

第二,熟人社会是一种关系社会。熟人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私人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交错,便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社会关系网。 

第三,熟人社会是一种面子社会。熟人社会重面子。“面子实际上是一种表面的荣誉,它存在于人情人面和人际关系中,既有自己在此关系中的定位,又有别人对此定位的认可。” 

(二)中国熟人社会的成因分析 

首先,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耕经济国家,安土重迁构成了这个靠地吃饭的华夏民族的民族特质和性格。农业不同于游牧业和工商业,农业是完全取决于土地的。靠耕种土地生存的农民是不可能随意迁徙的。在这样一个传统下,在一个地区定居的人们组成了一个个村落、部族,并世代繁衍。于是,这样一个村落、一个部族便仿佛是一个缩微的社会,几十户人家,百余名居民,在方圆几百几千米的范围内,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耕种、劳作,彼此之间已经相互熟悉,情如一家。 

其次,在中国长期不发达的农业社会发展进程中,劳动力的数量是农业收成的重要保证。中国一直是传统的手耕农业,于是,劳动力数量成了决定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农民便开始无节制生育,因为家里劳动力越多,进行农业生产的产出就越多。这也造成了家族庞大,人口众多。然后又经过一系列婚姻、生育,使得各种亲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也是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形成的重要因素。 

再次,在保守封闭的传统乡土社会,依旧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封建男性家长制和男性继承制的影响下,重男轻女的思想依旧流行在中国社会,不只是在农村,就是在“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的宣传口号渗透到每一个街道角落的城市,人们仍希望自己的下一代是男孩而不是女孩。因为男孩才意味着家族香火的延续和根脉的传承。于是,就存在有的夫妇连生几胎,只是为了要一个男孩。这同样也造成了家庭的庞大。 

二、市民社会的人情关系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开始被提出并论证。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到近现代的黑格尔、马克思,再到当代的葛兰西、哈贝马斯,市民社会在西方犹如熟人社会在乡土中国,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并形成了西方社会中的优良传统。之所以说它优良,是因为市民社会理论符合了西方的法治观念的传统,市民社会与法治观念,两大传统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稳定了社会秩序,推动了经济发展。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给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经验和发展方向。 

市民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在这样一个陌生人社会里,制度和契约成为维护这个社会的生活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重要保证。所以市民社会可被称之为“契约社会”或“法制社会”。 

然而,人情关系是不是在市民社会中就冷漠呢?关系是否是中国传统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呢?我看不然。而且,在中国法治向西方学习并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我们在批判人情、关系给我们的法治建设带来严重阻碍的时候,我们看到,西方国家却在努力探索如何去拓展人际关系,这能不能说是一个矛盾呢?美国社会学家罗纳德・波特在1992 年提出了“结构洞(structural hole)”理论,把社会网络之间的空隙定义为结构洞。在波特看来,一个人占据的结构洞越多,他在人群中的地位就越重要,调动人际关系为自己服务的能力就越强。所以聪明人会十分乐意在人际网络中充当联络员和架桥人,借助各种不同的力量和机遇,提升自己的社会资本,成就自己的事业。美国有一句流行语:“一个人能否成功,不在于你知道什么(whatyouknow),而是在于你认识谁(whom you know)。”甚至斯坦福研究中心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更是指出,一个人赚的钱,12.5%来自知识、87.5%来自关系。 

其实,熟人、人情、人脉关系,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只是在中国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西方的法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理论给中国的传统思想造成了巨大冲击,于是中国人开始把一些阻碍法治建设的坏现象都归因于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比如腐败,比如法律规避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主要地位的亲戚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漠。经常会有这样的事例:一个政府官员对于找到自己帮忙办事的穷亲戚冷眼以对,甚至不理不睬。我们有时对这样的事情却是在进行一种道德上的谴责,认为这是不近人情、忘本忘祖;而当这个官员与一个有钱有势的人利用各色关系进行的哪怕并不是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而只是帮忙做一件小事情的时候,我们都认为这种关系给社会带来了一种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使我们丧失了享受某种权利的机会。于是,这就形成了一种对比,是不是说人情关系存在的合理与否,应该看利用关系的对象呢?如果利用的对象能博得我们的同情和怜悯,我们就应该允许这种人情关系在这个人身上合理存在呢? 

笔者认为,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下,寻租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这体现的是人性中的欲望和社会对利益的追求。在寻租过程中,人情、关系必不可少的成为寻租人结成利益联盟的纽带。在经济交往中,我们不反对甚至鼓励这种人情关系,我们积极利用这种人情关系来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在通过人情关系来利用一种权力以获得一种权利或一种社会优越地位,而使其他人不能通过公平的手段来获得或享受到这种权利和地位时,人情关系便成为破坏这个社会的公平、民主、平等的罪魁祸首,遭到我们的排斥和反对。 

三、熟人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价值一致 

一个社会朝一个怎样的方向发展,总是与其历史传统休戚相关。在前面我们分析过,中国社会之所以以一种熟人社会的形态存续发展下来,与中国传统农耕经济和婚育制度是分不开的。同样,西方社会以一种陌生人社会延续下来,也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文化原因: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商业国家,在极其发达的商业流通领域,商人总是趋向市场最有利的地方。交通运输因此从陆上到海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这就极大地方便了移民和迁徙。在这样一个发达的商业社会,移民和迁徙极其频繁,维护经济稳定的契约制度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便迅速发展起来。 

而在中国乡土社会,必然也存在一套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制度。这种规范制度以一种长期延续的乡规民约和道德习惯的形式存在着。 

中国乡土社会,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契约也没有普遍流行,借贷、买卖并不需要十分严格的格式文本,因为彼此熟悉信任,而且周围乡民邻里也在无形之中监督着相互的言行。相反,严格的契约文本则表达出一种信息,说明我对你不信任,说明着我和你之间的生疏。这对于从祖辈就生活在一个乡村,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村人来说,是一种莫大的感情上的伤害,甚至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 

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人情债是一种很有特色的债务形式。我家有红白喜事,你家很热情地上了礼钱,于是在你我心里都默默地记下了一笔帐。待来日你家有红白喜事时,我也会随上同样数额的礼钱。礼钱表达了乡民之间的关怀和抚慰,这送出的不仅仅是财物,更是一种情感。所以,情感的交流是财物交换背后的实质。这种情感也是由道德观念紧紧地约束着。 

传统中国乡土社会,同样也是民风纯朴,秩序井然。“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描述,也在中国的历史、文学中无数次地出现过。如史书中就记载乐羊子妻对乐羊子在路上拾取一金饼的批评教诲:“……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 

不论是在市民社会还是在熟人社会,人们所希望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安定和谐、秩序的有条不紊、经济的稳定发展,这是所有社会发展的共同目标。在市民社会,人们通过契约、通过法制来达到这个目的;而在乡土中国熟人社会,也有一种习惯性规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对社会进行控制。我想,这种习惯性规则和道德规范,大抵可以被理解成法学家埃里希所提出的“活法”。然而,不论是制定法还是“活法”,所追求的社会价值是一致的,其带来的社会效果才是评定孰优孰劣的标准。 

四、中国社会格局的转换和路径 

随着中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中国人越来越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之中。 

在这里,我们不妨引入一个概念,那就是“社会的性格”或称“社会格”,是指一个社会可以如同一个人具有人格一样,表现出特定的性格。一个人可以兼具几种不同的性格,他可以时而温顺、时而暴躁、时而外放、时而内敛;同样,一个社会也是如此,尤其作为一个转型时期的社会,就如同一个具有多重性格的人,在同一个刺激下,不同的性格决定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和反应。 

在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引用过这么一个例子,就是电影《秋菊打官司》。影片中,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是很出乎秋菊的意料的,她只想讨回一个说法,但却把村长送进了拘留所。这仿佛是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胜利,但是却可能在秋菊心里留下阴影:她无意之中“伤害”了别人。法律是在维护她的权益,但她会认为法背离了她的真实意愿,是一个残忍的东西。当她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情,她是否还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秋菊的困惑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制度供给的问题,制度供给的不适用,‘产品’的不对路。……‘一次遭蛇咬,十年怕井绳’,她和无数个他或她怎么可能很快接受这种令他(她)们尴尬的正式的、据说会保障他(她)们的权利并带来实际利益的现代法律制度呢?” 

这就表现出了不同的社会格局下,同样的法律制度却带来了不同的社会效果。我们当然希望中国能走一条民主、法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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