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玲:社会稳定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研究

作者:张晓玲发布日期:2015-09-18

「张晓玲:社会稳定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研究」正文

摘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内在联系。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忽视甚至被严重侵害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面临的主要权利问题集中在贫困及生存问题、社会不平等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等方面。从权利保障角度而言,这些问题持续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弱势群体及社会整体的权利意识尚有不足,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维权成本较高等。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全面推进相关制度建设,这对于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稳定;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人权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进入新世纪,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相关领域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社会稳定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基本内涵

社会稳定是社会运行的一种状态表现,从表层来看是指刑事案件和暴力犯罪发生率较低,社会对抗性冲突较少,群体性事件不多,社会运行处于一种可控状态。从深层次讲,社会稳定与否与社会中的价值观、利益是否协调密切相关。当社会中存在不可调和的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冲突时,社会一定会陷入不稳定状态,刑事案件和暴力犯罪发生率激增,社会对抗性冲突扩散,群体性事件增加,社会运行也会逐渐失去控制。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难度在增大。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结构极其复杂,人口的全球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各种观念和利益分化明显,所有这一切都导致引发社会冲突的触点多、燃点低,各国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弱势群体是指一切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而狭义上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社会生活领域占有社会资源少、实现权利能力弱的人,其基本特征是:竞争能力弱,生活上贫困,社会地位低下。[2]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包括本文在内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所使用的弱势群体概念多是就其狭义而言。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民工、城市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贫困农民、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人权概念,它是指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其中最根本的是国家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健康权、表达权以及出现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权等。

二、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与我国社会稳定的密切联系

(一)从一般规律来看,切实保障好弱势群体权利才能为社会稳定创造基本条件

一个稳定的社会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人们很少会因为生活资料不足而受到生存威胁,即人们的生活水平基本上能够保持在温饱水平之上;二是其内部各个群体之间的生活水平和权利持有状况较为接近,相互之间的距离感较弱,较少或者不存在敌视对抗情绪。而社会不稳定多半都是由于这两个基本条件没有实现。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往往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他们既有实际生活的困难,也与社会中的其他群体存在生活差距,从而对社会稳定形成了重大影响。社会学理论认为,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代价往往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来承担的,没有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心和帮助,就不可能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这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3]即使社会暂时还比较平静,但这些沉默的弱势群体也“很可能在很小的突发事件(如群体性事件)中成为愤怒的大多数,做出意想不到的破坏性行为,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4]

而要改善弱势群体的境遇,最重要的是政府要采取行动,切实落实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西欧19世纪是一个动荡的时代,工人运动与工人革命层出不穷,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受到严重威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工人阶级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没有保障。资本主义国家被迫进行了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改革,赋予并保障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一些基本权利。工人阶级生存状况得以改善,工人运动和工人革命才逐渐平静下来,西欧社会也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历史时期。西欧国家现实与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弱势群体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关乎社会稳定,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必然导向社会动荡。保障弱势群体权利就是维护稳定,只有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才能维护稳定,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二)从具体内容来看,弱势群体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障碍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1.弱势群体经济利益受损影响社会稳定。维持生存和基本生活需要往往是弱势群体始终面对的头等大事。如果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不足,那么,他们的经济能力会受到损害甚至恶化。一方面,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增强,另一方面,因生存或生活所迫而采取抗争性行动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相应地,社会稳定会大受影响。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我国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中,弱势群体经济权益受损已经成为占比极大的引发冲突的导火索,其典型表现就是农民工经济权益受损,劳资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连年居高不下。

2.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障碍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融合是一个过程,它确保具有风险和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机会和资源,通过这些机会和资源,他们能够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享受和其他人一样的正常社会福利,从而与其他人一起凝聚成一个具有共同认同和归属感的有效群体,建立彼此间密切而和平的固定联系。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社会融合面临一些障碍,除了城乡二元体制划分带来的制度性不平等因素外,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社会交往对象、生活水平和社会评价等是主要因素。弱势群体面临的社会融合障碍可能使其与主流社会产生隔阂,强烈的受挫感可能使其放弃甚至反对主流价值观念。当矛盾发生时,演变为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大增,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3.弱势群体社会参与受抑影响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造就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和社会的巨大变化,但普通公民的社会参与由于组织和制度方面的不足而处于滞后状态。普通公民的参与包含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个方面,其中政治参与可发挥的能量和效能高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各种参与都明显不足。例如很多农民工在暂住地务工,往往远离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其基本的选举权由于空间障碍而难以实现;很多农民工对工会不了解,不知道工会和自己是什么关系,这说明工会并没有成为弱势群体参与的有效载体。当弱势群体参与受抑,制度内的表达途径和维权机制无效时,弱势群体极易产生无力感,往往自我感觉无助、没有价值。社会参与受抑使暴力手段往往会成为被广泛认同的表达和参与途径。

4.弱势群体贫困加剧影响社会稳定。贫富分化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必然后果之一,弱势群体保障不足会加重弱势群体的贫困,形成强烈的社会剥夺感。弱势群体对贫富之间的较大差距非常敏感,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上的弱势使他们的抗风险和抗压能力非常脆弱,在其权利保障不足时容易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并在突发性事件中做出过激行为,发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往往也比较高。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城乡结合地带居住了大量收入微薄、生活环境恶劣的低收入群体,此类地区的犯罪率往往较高。

5.弱势群体社会阶层流动受困影响社会稳定。“社会阶层的流动既是社会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社会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5]处于社会层级中的底部并不可怕,可怕并可能危及社会健康有序运行的是社会的流动性障碍,尤其是社会底层向社会上层的流动性障碍。分析我国社会的流动性问题可以看到,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和环境提供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严重不足。处于底层的社会弱势群体感受的往往是向上流动的困难,贫穷在弱势群体中的代际传导非常明显。当弱势群体的向上流动受困于制度、政策和环境时,特权阶层和非特权阶层的对立和冲突将会难以避免,其对社会稳定的威胁不容小觑。

(三)从行为机制来看,弱势群体因基本权利无法保障而采取的某些行为直接引发社会不稳定

1.弱势群体的非组织化无法实现理性协商。在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社会的稳定往往与社会的高度组织化联系在一起。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得以凝聚和集成时,社会管理者所设置的表达、协商和诉求解决机制能够发挥出社会调和作用,因某个具体的权益问题导致社会溃败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当今我国弱势群体维护权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个体化倾向明显,分散、无组织成为突出特征。与有组织化的维权相比,弱势群体的分散增加了通过商谈解决相关问题的成本,非组织化往往导致找不到明确的对话主体,利益协调难以形成获得共同认可的原则和方法,理性解决问题难以实现。

2.弱势群体行为易极端化从而冲击社会运行秩序。在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到,堵路、跳楼、自焚,甚至制造爆炸等恶性犯罪正在成为弱势群体引起社会媒体关注、施压于政府职能部门、促进权益保障问题得以解决的重要策略选择。在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弱势群体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他们中的“个人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6]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经常出现堵塞交通,打砸甚至纵火焚烧市政、办公设施等暴力现象,这说明弱势群体维权行为的极端化已经冲击了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

3.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非司法化阻滞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之中,司法的公信力尚未完全确立。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弱势群体限于理性认知能力的欠缺,已经形成了通过“闹、堵、静坐、自杀”等暴力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继而希望借此获得重视并进一步获得诉求解决的既定思维。有学者将其描述为:“[1]矛盾冲突形成;[2]公众多方寻求解决方法;[3]政府部门的功能失灵;[4]矛盾冲突逐步升级;[5]闹大事件;[6]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7](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关注与重视;[8]政府部门着手解决问题。”[7]当弱势群体普遍认可和接受这种非司法化的利益表达和诉求解决方法时,社会稳定将受到极大的阻滞。

(四)从目前国情来看,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合法性以及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在现代社会中,党和政府的能力不仅是指强力控制的能力,而且更多体现在党和政府赢得人民支持以实现目标的能力,也就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与合法性。亨廷顿说:“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系统,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而政党的强大与否又要视其制度化群众支持的情况,其力量正好反映了这种支持的规模及制度化的程度。”[8]一个强大的政党对现代化中的转型国家至关重要;而在现代政党政治下,一个政党是否强大、能否上台执政并且长期执政,并非取决于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而主要依据社会多数成员的自愿服从。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抓不住合法性,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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