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吕阳:论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

作者:高一飞 吕阳发布日期:2015-03-31

「高一飞 吕阳:论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正文

摘要:电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公开检务信息,是对检务公开方式的创新。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实践形态主要包括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新媒体平台四个方面。电子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向社会公开的透明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电子检务公开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评估标准缺失、实质公开不足、未建立文书公开统一平台等问题。为了实现电子检务平台建设的正当化,要确立统一的公开标准、加大公开的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

关键字:电子检务,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终结性法律文书,新媒体

检务公开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一般信息、有关诉讼程序信息、检察工作人员信息、相关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开,是与人民法院推行的"司法公开"相对应的概念。199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首次提出"检务公开"。截至2014年,检务公开已经推行了16个年头。在此期间,检务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检务公开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在网络时代,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检务公开,是人民检察院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满足民众对司法的新期待的重要举措。电子检务公开日益成为检务公开方式发展的新趋势。

然而,电子检务信息公开平台与司法公开网络信息平台还存在一定差距。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网络信息平台,作为司法公开的主要阵地。裁判文书公开方面,最高院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在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专门文件,对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上网公开的具体要求、确保获取电子检务信息权利的救济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电子检务公开仅在最高检出台的各种文件中偶有涉及,在相关会议精神中有零星体现。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并没有作为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而存在。与司法公开三大网络平台建设相比,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制度保障稍显不足。

为了加快电子检务网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 2014年5月22日至23日,曹建明在江苏省进行深化检务公开专题调研时进一步强调,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把便民利民贯穿始终,加大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媒体建设,客观、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工作。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各种文件及领导讲话,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分别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本文主要对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演进、存在的问题及要采取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探讨,希望对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以网络形式进行信息公开成为国际社会政府的新义务

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是近几十年间的事情,在较早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其他国际准则中并没有针对电子形式信息公开的专门表述,比如"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之二)这一条中的"任何其他媒体"当然可以包括电子形式,但是,国际准则并不强调或者要求电子形式的信息公开。

近年的国际性文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2008年2月国际会议上发布的《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宣言与行动计划》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在会议结论之"5"中指出:"新技术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极大的潜在便利,但在获取和管理数据上的诸多限制不利于许多人受益于新技术。"

世界经济论坛(WEF)在《全球信息技术报告2008-2009:网络世界的灵活性》第25条也指出:"实现无所不在的服务提供,需增强系统连接性的宽度和深度,从流动性走向无处不在的连接。"与此相呼应,其他多个国际评估报告中都体现出无缝隙连接、跨部门协同与整合、合作伙伴网络、整体性政府等理念。到2009年6月止,各国政府首脑和高级部长在联合国的讨论会上呼吁采取行动加快电子政府的进程。截至2009年10月,全球50多个国家承诺用共计26000亿美元用于电子政府的建设。

国际非政府组织"第19条组织" 在《第34号一般性意见》(General Comment No.34: Article 19: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第14条规定:"缔约国应由其重视鼓励独立和多元媒体,以此作为一种保护包括在族裔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成员在内的媒体受众的权利,以及获得广泛信息的途径。"第15条规定:"缔约国应考虑互联网和移动电子传播系统等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能够在多大程度显著改变全球通信业务。现在,交流各种观念和间接的全国网络已不必依靠传统大众媒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促进这些新媒体的独立,并确保个人能够接触这些媒体。"《第34号一般性意见》强调了公共组织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发布信息的责任。

2014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所发布的电子政务调查报告--《联合国电子政务2014调查:电子政务未来》(United Nations E-Government Survey 2014: E-Government For the Future We Want) 指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影响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许多国家尽管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2014年,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全部实行电子政务,但全球范围内只有极少数国家的电子政务发展处于优秀或落后阶段,绝大多数国家的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中等阶段。因此,《联合国电子政务2014调查:电子政务未来》中强调:"重视社会民众的电子参与、提升政府运用新媒体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强政府大数据建设,成为今后世界各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方向。"

电子信息公开不仅是国际准则和人权文件的要求,世界各国也把电子信息纳入立法范畴之内。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基础信息。"《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第6条、第7条对获取、发布法院活动信息的方式中也指出"在互联网和电信网络上公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和"通过使用公共通讯网络来提供有关法院活动的信息"。

在世界各国积极探索电子政务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开始建设电子政府信息公开。我国电子政务建立在先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之上。在立法方面,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监督和保障进行了初步规划。2012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17号文)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议书》,电子检务工程正式立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部署,为信息公开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信息化时代,以网络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新义务。在现代信息爆炸社会,没有网络形式的信息公开,在有的情况下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 国际大背景以及国内信息公开的需要决定了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应认识到当前媒体格局的变化,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优化信息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信息的需求。

二、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发展经历了初步规划、逐步探索、全面推进三个阶段。结合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同及公开方式的各自优势,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逐步衍生出四种样态,分别为检察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

(一)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发展历程

在检务公开领域,早在1999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第1条就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社会群众查阅、咨询检务公开的内容。"2000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首次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全国检察机关将实现全国联网,建成一个高效、实用、经济的三网合一的全国综合信息网," 为检察机关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奠定了基础。然而,早期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建设多以内部局域网的形式进行,忽视了检察信息公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2006年,最高检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4条指出:"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门户网站,推动电子检务建设,促进全国检察机关上下互动,横向联合,使'检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透明度高,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2010年,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明确除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外,也要通过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检察新闻。在探索发展阶段,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依旧以门户网站为主,并未建立起多元化的公开载体。

2012年后,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蓬勃发展,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2012年11月13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了主体为"中国的司法公正"的网络访谈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提出:"创新检务公开的载体。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以更加便捷、更加及时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 2014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要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创新检务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等。" 除了领导讲话对电子检务平台建设进行指导外,2014年7月8日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探索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工具,打造检务信息发布新平台。"

从2000年探索建立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起,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已经逐步推行了14年。前期,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主要放在检察门户网站上。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给电子检务公开注入了新的活力。司法公开中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也为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公开提供了模范,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二)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主要类型

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就是依托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搭建的检察信息传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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