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把“社会组织”还给社会

作者:迟福林发布日期:2015-01-20

「迟福林:把“社会组织”还给社会」正文

《中国政协》记者在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场采访迟福林委员

中国政协:这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讨论的议题的是“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它在社会治理申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您怎样理解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迟福林: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诸多功能。我认为,其最重要的本质功能是社会协调功能和道德建设功能。

对于社会来说,在政府与个人之问需要有一些协调性、媒介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协调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还应在组织社会生活、社会道德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组织既是道德规范的重要制定者,也是道德实践和道德监督的重要主体。比如,行业协会、职业团体、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来遏制个体的利己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活动来扩大利他主义。

中国政协:您认为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应该有怎样的作为?

迟福林:我理解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社会组织该发挥五方面作用。

首先是作社会服务提供者,能有效承接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应发挥服务功能作用。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在政府和市场不能或不愿做的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参与解决目前市场解决不了、政府解决不好的社会问题。埘完善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缓解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其应有作用。

其次是社会治理参与者,积极推进公共治理。要变政府管理为公民参与的社会治理,就需要把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务交由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优势,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问合作,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有效协同、政府社会管理与公众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公共治理格局。

再次是公众诉求代言者,如实反映群众意愿。社会组织作为不同群体利益代表,根植于公众,熟知所属成员的利益需求,能通过多种渠道以合法表达方式把下层安危冷暖向卜.层反映,也能及时把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宣传到群众之中,是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同时,社会组织能进行不同群体利益协调和对话,成为避免社会震荡的“缓冲器”。

第四是群众权益维护者,切实保障群体利益。社会组织应成为社会利益关系的涮节器。社会组织透过合法渠道维护群体利益、保障群众权益,有序参与社会问题解决,减少公众自发行动给社会带来的对立、排斥、冲突,使社会更加成熟、理性、和谐、稳定?

第五是社会矛盾调处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的润滑剂和稀释剂,是维护社会安伞稳定的“安全阀”。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将其引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我管理、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激发自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

中国政协: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成熟度如何?您所提及的五方面的作用发挥得如何?

迟福林: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之一。所以发展社会组织无论对于国家治理、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对于民生,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从数量到质量都有所发展,尤其涉及民生和公益类的社会组织发展比较快,但总体仍显不够。

中国政协:如您所说,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仍有上升空间,仍存在亟待改进之处,未来如何为社会组织更好的发展扫清障碍?

迟福林:首先应解决认识问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意义、发展的客观趋势以及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他们担心社会组织的发展会产生负面效应,对社会组织采取轻视、排斥的态度,不重视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二是健全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日前的法律体系比较滞后,应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尽快修订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并尽快制定一些社会组织管理的专项法律,完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产管理、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税收优惠、捐赠管理、权利救济等相关规定,提高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水平。三是出台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对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人才队伍、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

中国政协: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更需要政策层面的扶持。未来我们如何在政策层面,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空间?

迟福林:比如税收优惠。现在社会组织被当作营利企业来对待,并以企业的标准课税。这对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而言是有失公允的。能否出台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非营利组织取得税收减免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对社会组织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予以减免。完善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切实解决从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在国家层面设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出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制度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还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

中国政协: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到位,针对这一现象您有何建议?

迟福林: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激发自主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当前,尽管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跟不上社会组织的发展,跟不上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推进,跟不上公众对社会发展的基本诉求,且这方面的不相适应越来越突出,必须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建议将社会组织的基本法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开展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同时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化力度。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应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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