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05《信访条例》

作者:解读2005《信访条例》 选择字号发布日期:2005-01-31

「解读2005《信访条例》」正文

随着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如何进行信访改革的讨论暂告一段落,认为新条例充分体现全面保护信访人权利的意见占据了主流。与即将被废止和替代的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信访条例》相比,新的《信访条例》体例和内容有很大的变化。概括地看,这部法规的体例由原来的六章增加为七章,字数由原来全文近3500字增加到近7000字。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各级政府机关的信访工作,规范信访活动各方行为,明确信访事项和信访工作职责来体现的。

属地管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

新条例总则中将多年来实行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强调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信访工作实践中,“归口”的含义一般是指对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单位的认定,遇到“条”“块”交叉时如何归口办理,容易产生认定困难和矛盾,也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提供了客观条件,损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属地管理并不排斥“归口办理”信访事项,就信访工作而言,属地管理的内涵应当更加丰富,即无论是属“条”还是属“块”的信访事项,其所在地的政府都应承担起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办理部门并督促解决。至于属地管理原则究竟是指信访事项的属地管理,还是信访人的属地管理,实践中有可能被误读,笔者认为,综观新条例全文内容,应当理解为对信访事项的属地管理,才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跨地或越级信访产生的矛盾。

畅通信访渠道成为各级政府重要职责

原条例第二章“信访人”被新条例第二章“信访渠道”取而代之,意味着国家将畅通信访渠道作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职责,并力图通过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访机构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为信访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其中,由信息化带来信访形式的变化,构筑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将成为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此外,新条例还将政府主导之下的社会团体参与信访机制写入第二章,开始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如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在解决信访事项中的作用。此前,已有不少地方政府信访机构开始尝试社会参与处理信访的机制,如上海一些城区的居委会代理信访,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并提供咨询等,在拓宽信访渠道的同时也收到一定实效。

全面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活动

新条例第六条第一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即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赋予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查、调研和指导等职权,使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更为公开明晰,这与我国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法治、责任、透明目标相吻合。新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新条例规定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取消了原条例中内容较为虚泛和难以操作的奖惩与处罚一章,增加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即明确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活动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依法行政和理性信访的改革

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从信访工作实践来看,这一条对于信访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难以区分哪些信访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最后一项兜底条款更易造成信访人对提出信访事项的误解。

新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针对或不服几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几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成员)主要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被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信访人针对这些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的,属于行政机关信访的受理范围。这既与现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衔接,也与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定位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将处理、化解民间纠纷等功能从行政机关信访受理范围与信访功能中分离出来,符合我国信访制度渐进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信访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第一部《信访条例》经过10年的施行已近结束其历史使命,严峻信访形势考验下出台的第二部《信访条例》难以完全革除现行信访制度的诸多弊端,但毕竟朝着法治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于即将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新《信访条例》,过多的赞誉与过度的担忧都不可能完全改变中国信访的客观现实,一部好的法规需要付诸实践才能产生预期效果。同时,实现信访法治化需要政府、社会和民众各方的共同努力,惟有过程与时间,才能换来制度变革的更大空间。(半月谈)

新《信访条例》今年施行

打击报复信访人者将受严惩 不准穿“冤衣”写入草案又删除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新版《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据透露,原来新《信访条例》草案中曾有不准信访人穿“冤衣”(写有“冤”字的服装)的规定,后来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于建嵘等有关专家的建议,删除了这一不太妥当的条款。

■ 半月谈记者 贺大为 周清印

十年前,国务院颁布第一部《信访条例》;十年后,新版《信访条例》应急亮相。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修正草案)。5天后,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心人注意到,这是新年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规。

弹指十年间,新版《信访条例》较之旧版《信访条例》出台的背景,已发生了诸多颇费思量的深刻变化──

十年间,全国信访数量连续数年一路高涨,几成“信访洪峰”态势;

信访警示的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尖锐而复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视若“烫手的山芋”,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信访之路漫长、崎岖、艰辛,众多信访人视若畏途而又欲罢不能;

信“访”不信“法”,信访对司法权威的消解遭到诘问,信访机构的存废和信访制度的改革引发学界和信访界针锋相对的讨论……

承载着如此密集的社会矛盾,如此过高的社会期许,这部自5月1日起就要施行的2005新版《信访条例》,究竟能否给民众一个比较满意的应答?能否有助于纾解“信访结扣”,构建和谐社会?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被提升到信访总则的突出位置

去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专报刊印的一篇《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调查》,上报后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今年元月21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1330室,该文的作者于建嵘研究员在刚刚送走多名上访群众后,拨冗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专访。而就在一个星期前,于建嵘研究员应约到中南海北门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主持新《信访条例》修改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就该条例的修改与宣传交换了意见。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采访一开始,于建嵘研究员就向半月谈记者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这位有影响的学者在进行过大量社会调查后认为,目前信访成了相当一部分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与基层政府抗争的主要手段。申诉、控告本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然而,老百姓的这种维权尝试却往往激起一些基层官员的打击报复。

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曾于2004年5月至10月展开过迄今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财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新版《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据透露,原来新《信访条例》草案中曾有不准信访人穿“冤衣”(写有“冤”字的服装)的规定,后来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于建嵘等有关专家的建议,删除了这一不太妥当的条款。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强化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到基层

有两组数据颇令记者深思: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而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小,有的还是负增长。

于建嵘等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成为九大热访部门。

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新版《信访条例》起草修改之初就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于是,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半月谈记者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透过严峻的“信访洪峰”,我们看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为此,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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