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石:蒋介石与钓鱼岛的主权争议」正文
1970年。台湾的中国石油公司与美国4家石油公司协议,合作勘探钓鱼岛等海域海底石油,日本政府提出主权争议,蒋介石迅速明确肯定,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多次指示台湾当局发表声明,表明立场。
将钓鱼岛和归还琉球问题混杂是美国政府安下的钉子。蒋介石原先希望美国政府分开处理,将钓鱼岛归还中国,但美国不听。退到台湾后,蒋介石仰赖美国的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政权,但是,在美国决定将钓鱼岛的“行政权”转交日本后,蒋介石终于对美国说了“不”字。
一 台湾与美国合作勘探钓鱼岛海底石油,日本政府提出主权争议,蒋介石坚持主权属于中国
钓鱼岛包含黄尾屿、赤尾屿等小岛和周围的若干岩礁,亦称钓鱼台列屿,日本则称其为尖阁列岛。蒋介石原先不曾注意这群处于台湾东北海中的荒僻小岛。1968年6月,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在日本东京开会,计划联合探勘中国、日本、韩国的海底矿产资源。同年10月10日,亚经会在美国海军部支持下,派遣“亨特”号探勘船,探测日本、韩国的南方海域以及中国的渤海、黄海及东海。“亨特号”由台湾基隆北驶,绕行琉球西侧,发现接近台湾东北公海底的大陆礁层(大陆架),有广达数十万平方公里面积的沉积盆地,厚度约两千公尺,认为可能有极大量油气储藏。其后,美国的亚美和、海湾、大洋、克林敦等4家石油公司蜂拥而至,和台湾地区的中国石油公司磋商,计划对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勘探。日本政府得讯,于1970年7月中旬出面反对,声称尖阁群岛为琉球所属,是日本领土,台湾方面“对该海域之大陆礁层所作任何片面权利之主张应属无效”。蒋介石得悉后,其同年8月11日日记云:“日本声明其尖阁岛为琉球所统属,反对我与美合作探测该区海底油矿之事。应加注意。”[1]最初,蒋介石认为勘探合同由台湾与美国签订,日本托庇于美国,其主权争议不会成为气候,自1970年7月底至8月13日,台湾的中国石油公司陆续和美国有关公司签约。8月14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中美对尖阁群岛海底探测油矿已经签字,日本不敢再提异议。”针对日本所称“尖阁岛为琉球所统属”之说,蒋介石在8月16日的日记中反驳说:
尖阁岛主权问题,我国不仅没有放弃,即琉球主权问题,在历史上任何政府亦未有承认其为日本的,而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投降时,已明确承认其所有外岛皆已放弃之事实,以我国政府为和邻敦睦之宗旨,故从未提及主权问题(为此一小岛之争执)而已,但中国政府与四百年之历史,并未认此为日本主权,亦从未见有条约之规定也。琉球原为独立王国,与中国存在朝贡关系。17世纪末期,琉球国被位于日本九州岛南部的萨摩藩侵略。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将琉球国改设为琉球藩,纳入日本版图。1879年,将其大部分岛屿纳入冲绳县管辖。第二次反法西斯战争期间,琉球为美军占领。1945年,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其中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蒋介石的这段日记表明,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所谓“尖阁岛”属于日本,即使是琉球,也从未承认其属于日本。自然日本政府以“尖阁岛为琉球所统属”来论证“尖阁岛”属于日本的说法不能成立。
8月22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外交部长 ”魏道明向“立法院”外交委员会报告:“我政府已将我对钓鱼岛列屿(即日本所称尖阁群岛)所持之立场,明告日本政府。我政府所表示之立场,即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1958年签订之《大陆礁层公约》,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台湾以北大陆礁层之资源,有探勘与开发之权。”[2]
8月25日,蒋介石通过秘书长张群,命魏道明准备一份关于钓鱼岛的资料。26日,魏道明将资料整理成《说帖》,送呈蒋介石。《说帖》从地理与历史两方面论证钓鱼台属于中国:
地理关系:与台湾岛北端及琉球群岛西端(石垣岛)之距离相若,均约为110海里,但该群岛系位于我国东海大陆礁层之上,与琉球群岛之间,隔有一深达两千公尺之海沟。且我国渔民前曾在该岛居住。
历史关系。我国历史上对该群岛向称为钓鱼台列岛(为沈葆桢所订名)。又据台湾省商会联合会驻琉球商务代表徐经满报称,日人古贺辰次郎于明治十八年(1885)间,曾向日本政府申请租用该群岛,当时日本政府以该群岛所属不明,未予批准。
《说帖》同时说明日方的主要论据:1896年,明治天皇曾以第十三号敕令,将尖阁群岛划归冲绳县八重山郡石垣村所属,在1931年,再以天皇敕令予以确认。但是,魏道明也指出,日方所主张之各项论据,“表面上似颇充实,但我在事实仍有充分之理由予以驳复”。因为在1879年日本并吞琉球时,“并未包括尖阁群岛,直至1895年与清廷签订马关条约取得台、澎之主权后,始发表该项敕令”。可见,这是“日本取得琉球、台、澎后之一项内政处分”,此前钓鱼岛并非属于琉球,否则自无“另行发表敕令”的必要。
《说帖》中,魏道明也告诉蒋介石:美国虽准备在1972年将琉球归还日本时将钓鱼岛包括在内,但美国主张,其主权争执,“应由有关主张国家协商解决”。“二次大战中,美军虽占领琉球,将尖阁群岛划入其管辖区域内,当时中国政府忽略未声明异议,其主要原因为基于区域共同安全之顾虑,“美军之临时占领,固不能确定尖阁群岛之归属也”。他建议,应通知美国政府:我尚未同意美国政府将琉球归还日本,“尖阁群岛”显非属于琉球,美方应将琉球及“尖阁群岛”分别处理。“在对尖阁群岛之军事需要消除时,应以之交还我方”。[3]
魏道明的这份《说帖》是以一天时间匆匆写成的内部报告,说理和论证都有不够周详的地方,个别说法也并不准确,但它为以后台湾当局对日、美交涉奠定了基调。8月30日,蒋介石读到魏道明的这份《说帖》,批了一个“悉”字。
9月2日,台湾《中国时报》记者搭乘海洋探测船“海宪号”登上钓鱼岛,竖立民国国旗,在岩石上刻字。[4]也就在同一天,日本报纸《读卖新闻》报导,日本政府认为:(1)尖阁列岛系属石垣市,其为冲绳之一部乃历史上无可置疑之事实。(2)大陆礁层之海底资源开发权,应由邻国双方磋商解决,决定尽早协调外务、通产、水产、冲绳等有关单位的见解,提出外交交涉。倘交涉不成功,则向国际法院提诉。[5] 9月10日,日本外相爱知对美联社宣称:“尖阁群岛显而易见是日本的,实为无需磋商的一个问题。”
这一时期,蒋介石日记连续出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录如下:
9月9日:“商讨钓鱼岛主权问题。”
9月11日:“尖阁群岛与大陆礁层问题,先解决礁层为我所有,而岛的主权问题暂不提及,但对美国,应声明琉球问题,中国不同意,其未经中美协议而归还日本,我保留发言权。”
9月12日:“大陆礁层探油问题,我决批准与美公司协约,以我测度判断,美恐归还琉球后日将独占大陆油矿,为美后患更大也。”“钓鱼台群岛对我国防有关,故不能承认其为属于琉球范围之内也。”“上午,商讨对大陆礁层问题与钓鱼台主权问题,予以裁定。”
9月14日:“钓鱼列岛之主权拟订政策:甲、大陆礁层全由我所有权。乙、钓鱼岛陆地不予争执,亦不承认为日本所有权,作为悬案。”
以上日记表明,连续几天,蒋介石都在思考并与人讨论钓鱼岛问题,直到9月14日,才做出裁决:首先确定,钓鱼岛的大陆礁层为中国所有,坚决不承认日本对钓鱼岛陆地的所有权。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之间曾达协议,将琉球“复归”日本。蒋介石裁定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当日,台湾当局发表声明,首先表示不能接受1969年美、日两国之间的协议。《声明》说:
琉球群岛于1879年遭日本吞并之前,为一独立王国,久与中国维持封贡关系。中国对于日本之吞并琉球,从未予以接受或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琉球群岛被置于美国军事占领之下,根据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之规定,美国对于北纬29度线以南,东经34度40分以东之岛屿及其居民行使一切权力。钓鱼台列屿适在此一区域之边缘,中国政府对此处置未表异议,盖其认为美军驻于琉球群岛对于维持西太平洋地区安全系一重要因素。
1969年11月21日尼克森总统与佐藤荣作首相所发表之联合公报指出,美日两国将就如何于1972年实现琉球“复归”日本之特殊安排立即进行商讨。此项对于琉球群岛处置之拟议,为中国政府所不能接受。中国政府始终主张琉球群岛法律地位应由有关主要盟国根据《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协商决定,同时琉球人民对其政治前途应有自由表达意见之机会。中国政府基于与美日两国之友好关系,在当时固未公开表示其反对立场,惟对美国在决定本案前未能依照适当程序处理一节,曾表示遗憾。
《声明》接着驳斥日本政府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两项主张,认为所谓“天皇敕令”仅系日本政府占领台湾及琉球后的一项“内部行政措施”,所谓古贺家族向日本政府租借及购买钓鱼台列屿仅系“内政处置”,“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变更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
最近日本政府提出钓鱼台列屿问题,此系一群无人居住之小岛屿,位于台湾北方仅一百哩左右,台湾渔民每年赴该等小岛者为数颇多,钓鱼台列屿在历史上及地理上均与中国,尤以台湾省具有极密切之关系。日本政府主张此等岛屿为琉球群岛之一部分,并主张日本对此等岛屿具有主权。日本并表示,盼于1972年琉球归还之时,归还钓鱼台列屿。日本作上述主张基于以下二项理由:(一)1896年一项天皇敕令,将钓鱼台列屿划入冲绳县内。(二)日本国民古贺辰次郎于1896年向日本政府租得钓鱼台列屿,为期三十年。该古贺复于1930年自日本政府购得该等岛屿,目前该等岛屿由其子古贺善次所拥有。中国政府认为日本政府所提出之理由不够充分。首先必须指出,日本于1879年吞并琉球,将钓鱼台列屿并不包括在内。日本天皇敕令及钓鱼台列屿之出租均系于1896年所为,亦即日本根据马关条约取得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之次年,具见钓鱼台列屿于1896年前并非琉球群岛之一部分。1896年之天皇敕令是以仅系日本政府于占领台湾及琉球后之一项内部行政措施。其次,中日两国于1952年4月28日签订和平条约,当时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及其他于1895年前系附属于台湾各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华民国政府认为,钓鱼台列屿属于此等附属岛屿之一。
关于古贺家族1896年向日本政府租借及1930年购买钓鱼台列屿仅系内政处置,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变更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
《声明》最后表示:
基于以上原因,中国政府无法接受日本对钓鱼台列屿之主权主张,甚盼美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有关此项问题之立场能有充分注意。中国政府当将有关本问题今后任何进一步发展随时通知美国政府。[6]
9月17日,台湾当局驻美“大使”周书楷会见美国主管东亚暨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葛林,就钓鱼台列屿的法律地位发表口头声明,说明“该列屿与中华民国台湾省之关系”。[7]
台湾当局发表了声明,也对美国做了工作。至当年12月7日,蒋介石觉得此事可以告一段落了,日记云:“钓鱼台群岛案主权问题,此时不谈为宜。”为何呢?当时,在联合国大会中支持台湾国民党政权的国家已成少数,美国正处于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前夜,蒋介石为了防止中共“利用离间”。维持和美国的关系,在日记中又写了一句:“中美间油约合同不能放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