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正文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东检刑诉[2004]82号
被告人喻华峰,男,35岁,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兼总经理、社务委员会委员、运营中心总经理、广告部总经理,户口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4号大院1号5楼,现住广州市番禹区丽江花园棕榈滩明风道35号。2003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0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2月3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一,贪污罪:
2000年3月间,被告人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均另案处理)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张曙光、江北、李零一、李琼芳、袁友兴的名义提取公款人民币1500000余元。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八名编委会成员将其中人民币580000元私分,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0000元。
二,行贿罪:
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喻华峰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另案处理)在分管南方都市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对其分管南方都市报广告业务的支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以年终奖的名义向李民英行贿共计人民币970000元。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1, 2000年初,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10000元;
2, 2001年初,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200000元;
3, 2002年初,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600000元;
4, 2003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的办公室向李民英贿送人民币现金160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并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喻华峰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印章)
检察员:卢锦豪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项:1,被告人喻华峰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1份
3,本案证人名单1份
4,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