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燕雄:党建观念与行业制度理性:中国大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考察视角

作者:肖燕雄发布日期:2005-05-01

「肖燕雄:党建观念与行业制度理性:中国大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考察视角」正文

内容摘要:以党建观念代替制度思考,致使中国大陆的新闻道德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时代,与民主、法治社会的理念和程序很不合拍。制度理性与党建观念的内在紧张,说到底是新闻职业与新闻事业的内在紧张。因为我们仍将新闻传播看作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所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大部分观念还非新闻道德观念,仍是党建观念;少部分观念虽然已是新闻道德观念,但尚未转化为制度,或者没有提供制度保障,尚是空文。总括地说,我们既缺新闻道德观念,更缺可操作性的新闻自律制度。

一、 中国无产阶级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迅速传播,中国无产阶级的办报理论和道德观念,一开始就是在马列主义新闻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列宁提出的“报纸是党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这一著名论断,在党的宣传队伍里面深入人心。1933年,革命根据地的《红色中华》报社还把“成为集体的宣传者和组织者”印在毛巾上,发给通讯员。[1]所以,无产阶级对于新闻伦理问题的考察,一开始就是从党的思想政治角度出发,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党的思想道德建设之中的。

抗日战争时期,进步的群众团体――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学会,于1939年10月制订了学会的《会员信条》和《记者公约》,其内容是:《会员信条》: 努力自我修养,健全本身人格,巩固共同意志,促进影响事业, 维护大众利益,发扬民族精神。《记者公约》:(1)拥护抗战建国纲领,促进中华民族之解放与建设;(2)坚持新闻岗位,为新中国新闻事业而奋斗;(3)不收受非法金钱,不曲用自己笔尖;(4)发扬集体主义,加强新闻记者之团结;(5)建立平凡坚韧之工作与生活作风;(6)努力自我教育,提倡工作与学习并重之精神。[2]这是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正式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它包括了新闻工作者的人格、意志、立场、目标等各方面内容,标志着中国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自律已由个体意识上升到行业行为,并将“小我”纳入到“大我”之中。当然,这在特殊的抗日战争时期,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

到4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新闻事业和新闻理论,包括新闻道德理论的建设,都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共产党人继续将坚持党性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与清正廉洁的作风等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纳入中国共产党思想建设的范畴加以贯彻执行。有了“党报所必需的品质”这样类似的提法,党报的品质就是党员的品质,且在新闻道德领域形成了具有无产阶级特色的理论,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发展,奠定了方向。此后,党报的活动和党的新闻工作就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1942年延安《解放日报》的整风改版和1947年《晋绥日报》反“客里空”运动为标志,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了党报20多年的历史经验,使党报理论和新闻职业道德理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全党办报的方针,使《解放日报》稿源丰富,版面充实,大大加强了报纸的党性,加强了报纸与实际、与群众的联系。反“客里空”运动,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了解放区新闻工作者的自我改造,对于坚持和发扬新闻必须真实、新闻工作者必须实事求是的传统,对于密切新闻事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被视作无产阶级新闻事业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亦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的重大事件。所以,运动后期的偏差,是新闻界的偏差,也是党的偏差;是新闻道德建设的偏差,也是党建的偏差。因为它们原本就是一个“二合一”的概念和一种“二合一”的践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思想文化领域反复、持续地开展思想教育改造运动,这些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含义。各级新闻组织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鲜有贡献,但是一些长期从事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的新闻宣传活动家在建国之初曾提出过人民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1949年7月31日,范长江在华东新闻学院讲习班开学典礼上,明确提出了人民新闻工作者的四项职业道德信条:第一,消息绝对真实。“要做到这样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才能建立自己的威信。”第二,思想要正确。即要懂得政策,把握政策,指导现实,反映现实。第三,建立群众观点。“要联络各阶层的通讯员作为报纸的在群众中的基本基础。”第四,建立自我批评。“要勇于公开的接受批评,建立严格的批评制度,这样可以少犯错误促成进步。”可以说,范长江提出的四项信条,是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雏形,与延安的无产阶级新闻道德一脉相承,但与此前的瑞典的新闻记者《职业守则》(1874)、《新闻职业道德规范》(1923)、美国的《记者守则》(1908)、《新闻界信条》(1923)、《公正原则》(1943)所包含的基本理念(除“真实”一项外)和订立的游戏规则大相径庭(参见附表一)。更可叹的是,作为个体的发言,竟然与组织的表述和要求如此吻合。这预示着,在和平时期,无产阶级个人和组织在思考新闻道德建设时走的仍是另一星际轨道,而共处世界视野之外。

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自创建以来,一直被当作阶级斗争的工具,而未充分考虑新闻事业自身的职业特点。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有其可体察之处,但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便显示出它的不足。“文革”中更是走到了极端。这是一段令人沉痛的教训:如果新闻事业没有属于自己独立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很容易成为政治的绝对附庸和斗争工具的。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经过由1978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引发了一场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后,一场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反对假大空报道的运动在新闻界掀起。人们的新闻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并逐渐明白:新闻业的基本性质,是一种大众传播的媒介,而不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如果仍把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笼统纳入党的思想建设之中已与形势不相适应。因此,中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便在20世纪80年代初被提了出来(虽然对既定观念没有根本改观)。1981年,中宣部新闻局和首都的新闻单位共同制定了《记者守则》(试行草案)。共十条:(1)在工作中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2)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3)严格尊重事实,严禁弄虚作假;(4)学习和掌握唯物主义,切忌主观主义、片面性和绝对化;(5)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注意社会效果,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6)对正确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支持,对错误的思想与行为要敢于斗争;(7)积极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8)遵守宪法、法律、党纪和所在单位的制度,不泄密,不搞不正之风;(9)谦虚谨慎,向群众学习,甘当人民的小学生;(10)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苦练采访、写作基本功。这一《记者守则》是建国后第一个成文的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但是,由于当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也不太严重,《守则》起草者(注意:起草者主要是中宣部的新闻局而不是中国记协,这很好地体现了党管新闻和党管新闻工作者)不知道新闻道德问题在哪里,故所列十条绝大多数是“悬空”式的原则和大政方针。加之,社会和新闻界对其关注也不多,故未产生什么影响。所以该《守则》出台的意义不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意识到了新闻道德建设是一个问题。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新闻事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全面展开。企业化经营方针的全面施行,对于新闻事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问题伴随着发展而生。1985年初,首都新闻学会将“新闻广告”问题列入本年度的研究项目。6月,全国记协在南京召开全国新闻业务经验交流会。与会者一致建议全国记协尽快制订《记者守则》,为新闻从业人员制定行为规范。之后,一些新闻单位自觉地开展了道德自律活动。如《浙江日报》、《陕西日报》、《沈阳日报》、《大众日报》、上海电视台陆续迈出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步伐。在地方性的新闻机构纷纷进行职业道德建设之后,全国性的新闻机构也紧随而动,开始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列入议事日程。1986年,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国记协拟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送审稿。1987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中国记协等有关部门推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草案)。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与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及其建设问题,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19日,会议一致通过了建国后第一个统一的、适用全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准则》共8条: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三是遵守法律和纪律;四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六是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七是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八是促进国际友好和合作。1994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记协第四次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原则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7年1月,《准则》第二次修订。这一修订版,较之以前的两个版本,内容虽然基本相同,但突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一问题,并以之作为第二条的标题,将原来第一条中有关舆论导向的内容和原来第二条有关社会效益的内容合并为第二条;删去第五条和第八条,在“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条目下言及“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改“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为“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将“有偿新闻”的现象分列五个方面加以禁止。这是这个更抽象、更主观的准则的唯一具体之处。从行文上可以看出,“客观、公正”这一新闻伦理制度的核心理念被弱化处理了,新闻工作的意识形态要求这一全世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特例”被放大了。经过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艰难探索后,到1997年,新闻道德建设的党性观念再次上扬,制度理性重被贬抑。

二、 一个参照:台湾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1949年国民党迁台后,由于滥用新闻自由,新闻职业道德水平不断下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新闻报道泛滥成灾,普遍采用“煽情主义”手法。二是传媒审判。三是大量刊登广告新闻。1958年6月28日,台湾政府公布了五度修正的“出版法”,新闻出版法在第6章行政处分中,增加了“撤消登记”一项,并且加重罚规,因而引起了新闻界的反对。台北市报业公会为反对“出版法”,曾向立法院请愿,结果在报界本身和立法院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对此,台湾新闻界的自律活动应运而生,他们提出效法欧洲各国,创建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议。台湾报业自律的萌芽,就源于一批有远见的报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此后长期的“报禁”过程中都一直发挥着作用。

直接促成报业评议会成立的是阳明山二次会谈。1961年8月,在阳明山文化建设与新闻事业讲座会上,一些报人提出“由新闻界制订积极性的自律公约以代替消极性的出版法”的建议。因为“新闻界反共爱国的热忱从不后人,当能自觉对社会负责。”[3]12月,台湾当局行政院对报界的这一建议表示赞同,并希望新闻界拟定具体办法,早日实行新闻自律。1963年4月,国民党当局召开“全国第一次座谈会”。与会的各新闻团体联合提议“组织全国性新闻事业团体,积极推行新闻自律运动。”因为考虑到建立全国性的新闻事业团体规模过大,短时间内难以建成,会议最后决定先分区建立新闻评议组织,等时机成熟后再成立全国性的新闻评议组织。据此,1963年5月2日,台湾第一个报业自律机构――台北市报业新闻评议会成立。评议会委员7人,由台北市报业公会聘请国内新闻先进、学者及法律专家担任,为荣誉职。担任政府行政工作及报业现任从业人员,不得为评议会委员。1971年3月,台北市报业公会、台北市记者公会、台北市通讯事业协会、中国广播事业协会、中国电视学会五个新闻团体举行联席会议,议决将台北市报业新闻评议会扩建为台北市新闻评议会,并通过了该会的《组织章程》。4月29日,台北市新闻评议会正式成立。该会组织章程与原会基本相同,仅在个别问题上作了新的规定。一是评议对象从报业扩展到广播电视,评议内容也扩及到新闻、评论、节目、广告;二是赋予该会以主动审议权,一再照搬照抄英美等国实行的“告诉乃论”制度;三是明文规定政府行政官员和现任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该会委员,以防裁决有失公正。197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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