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家珍:孔子“和而不同”考释

作者:边家珍发布日期:2012-12-02

「边家珍:孔子“和而不同”考释」正文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论语》等国学经典的持续关注,对孔子“和而不同”含义的探讨也成了一个热点。这里,笔者根据相关经学文献,略谈自己对“和而不同”的几点理解。

●把“和而不同”与“和实生物”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

孔子讲的“和而不同”,出自《论语・子路》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和而不同”的“和”字,与《论语・学而》篇“礼之用,和为贵”的“和”的涵义相同,在周代有基于礼的原则的和顺、和睦的意思。阮元《经籍诂》解释说,“和,谓心不争也”,并以“君子和而不同”为证。孔子说的“小人同而不和”,并非是对一般意义上的“同”的否定,一般意义上的“同”是没有君子、小人之分的,孔子本人就曾说过“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的话,他所反对的仅仅是“小人”那种无原则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通观流行较广的杨伯峻《论语译注》等几种注释本,对“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理解上基本相同或相近,大体上可以表述为:“君子能够与他人和睦相处,但不会无原则地附和、苟同他人的观点;小人虽附和、苟同他人的观点,但不能够与他人真正保持和睦的关系。”

有人常把“和而不同”与“和实生物”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国语・郑语》记史伯的话,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韦昭注云:“阴阳和而万物生,同气也”。史伯又说“以它平它谓之和……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韦昭注云:“谓阴阳相生,异味相和也”;“杂,合也;成百物,谓若铸冶煎亨(烹)之属”。从韦昭注来看,史伯的话主要是在讲阴阳二气以及金木水火土五行的配合作用的。“和实生物”之说只适用于阴阳五行范畴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体系(如中医药),而不能随意把它“扩大化”,因为不是什么事物相杂都一定能够“生物”。从思维方式上说,不是什么事物都可以拿“阴阳五行”来比附,譬如说,如果有人把东西方文化比作阴阳二气,并以此为前提加以推演,就显得十分荒唐了。

要而言之,孔子讲的“和而不同”与史伯讲的“和实生物”是两个不同的命题,适用的领域也不一样:一个适用于社会领域,主要是讲人伦关系的;一个适用于自然领域,主要是讲阴阳二气或五行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这两个命题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是不能互换的,“混合”不等于“和睦”,“不相同”不等于“不苟同”。

●在封建社会里,君臣之间很难真正做到“和而不同”

孔子平生十分重视君子小人之辨,同时也十分重视君臣关系。事实上,孔子所强调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也包含着君子小人之辨。因此,从君臣关系的角度来阐释“和而不同”是很有必要的。《左传・昭公二十年》记晏子的话说:“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在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臣下“献其否”来革君心之非,以免出现过失,是君臣关系“和而不同”的具体体现。《左传・晋楚城濮之战》中,较之楚国君臣的“不同又不和”,晋国君臣则“和而不同”,群策群力。宋人遭到楚国进犯而向晋文公求救,子犯认为这是晋国与楚国交兵的良机,“不可失矣”;而先轸则从是否合“义”的角度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及解决方案,最后为晋文公所采纳。而那些昏聩之君,佞幸之臣,纯粹是互相利用,当面说好话,背后看笑话,其结果正如东汉荀悦所说,“唯其言而莫予违也,则几于丧国焉”(《申鉴・杂言》)。

明君贤臣之间“和而不同”,是君主专制制度下较为理想的政治生态,有时他们自己也有这样的自觉与要求。但一旦碰到关键的问题时,“和而不同”的情况就很难看到了。《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实录》记载,顺治十年四月下诏求言,“若所言合理,切中过失,朕不惮改”(卷七十四)。吏科副理事官彭长庚应诏奏言,认为多尔衮鞠躬任事,请求“赐之昭雪,复其爵号”(卷八十八),最后竟被顺治革职问罪。事实上,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君臣之间是很难真正做到“和而不同”的。

●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

有的人在阐释“和而不同”时,常征引《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载晏子“和如羹焉”、“声亦如味”的话。的确,像五音中的宫、商、角、徵、羽,属于同质内的差异,是“同中之异”,因而是容易调和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差异都能产生“和”的效果,在一首二胡协奏曲中突然插进小号声,在一个欢快的宴席上忽有一人掩面哭泣,差异固然是差异,但形成整体的“和”了吗?许多人还有意无意忽略了另一种“不同”,即异质的、对抗性的不同,比如说一方坚持正义,对方为非正义,就属于这种性质。对于同质的差异,容易通过求同存异而达到“和”;而对于异质的不同,要达到“和”就比较困难,只能根据公理与常识选择恰当的解决办法。许多人在引用或理解“和而不同”时,不把同质的差异与异质的不同加以区别,使人不能正视矛盾,影响了问题的解决。

片面讲“和”,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孔子讲的“和而不同”的“和”,其涵义中是应当包含着符合公理、道义的原则的;一旦“不同”超过了“礼”的规定性,“和”就失去意义了。孔子生当礼坏乐崩之时,面对季氏“八佾舞于庭”,他曾发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的愤激之语,也就不再讲“和而不同”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子又补充道:“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一味地为“和”而“和”,非君子之正道,是行不得的。《论语・里仁》篇记孔子之言说:“惟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其好恶的标准是“好仁者,恶不仁者”。可见,孔子对他人的好恶、褒贬都遵循道义的原则,他不会以“和”为由回避矛盾,也不会以虚假的、表面的平衡来掩盖矛盾。

●理解“和而不同”不宜用“赋诗言志”的方式

有人提出,孔子的“和而不同”包含着微言大义,也应当能够像《诗经》那样被用于“赋诗言志”,从中翻出新意,虽可能存在纰漏曲解,却也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丰富与发展。此说似乎有一定道理,旧瓶装新酒也不失为思想创新之道,但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并不是表述什么内容都适合用这种“赋诗言志”的方式,涉及到比较关键的理论问题时,还是应当把具体涵义说清楚为好――说清楚你所谓的“不同”具体指什么,说清楚这些“不同”对“和”有哪些正面、负面的具体影响,说清楚是“真和”还是“假和”。

大概正因为人们解读《论语》时滥用了“赋诗言志”、类比推理的思维方式,一些人对“和而不同”涵义的理解与阐发,完全脱离了孔子的整体思想,似乎没有善恶美丑,没有“对”与“不对”,只有“同”与“不同”。这种缺乏联系与整体认识的观点,显然没有把握孔子学说的精义,也容易造成某种认识上的误导。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正确理解孔子讲的“和而不同”,对于恰当处理不同性质的人际矛盾与冲突,以及建立不违背道义原则前提下的协同、合作关系,都是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的。

(载《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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