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家珍:“和而不同”辨析」正文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孔子在《论语・子路》里说的这句话常被人引述。但是,对这句话具体涵义的理解常有许多不同,甚至存在一些曲解,有必要进行一番辨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孔子的原意。孔子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主要是从表达个人见解方面讲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朱熹注曰:“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论语集注》)通观流行较广的杨伯峻《论语译注》等几种注释本,在文义的理解上基本相近或相同,大体上可以表述为:“君子尽管不苟同他人的观点,但能够与他人和睦相处;小人尽管附和、盲从他人的观点,但不能够与他人和睦相处。”然而,一些人在谈及某些具体问题而加以引述时,却出现了某种过度阐释或者说明显曲解的情况。
曲解之一,对“不同”的性质不加区分,似乎无论什么样的“不同”都不影响保持“和”的关系。有的人在阐释“和而不同”时,常征引《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载晏子“和如羹焉”、“声亦如味”的话。的确,像五音中的宫、商、角、徵、羽,都属于同质内的差异,是“同中之异”,因而是容易调和的。但许多人都忽略了另一种“不同”,即异质的、对抗性的不同,而这类“不同”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如果无视异质“不同”的存在,一味幻想“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在实践上肯定是有害的。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说,如何由异质的“不同”而致“和”,才是需要认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曲解之二,似乎“和”是不需要原则的。孔子所说的“和”,是在遵循礼制基础上的协调,是有原则的。做人须有原则,须明辨是非,是孔子的一贯主张,也适用于对“和”的把握,他曾指责乡愿为“德之贼也”(《论语・阳货》)。当然,就人伦关系而言,封建社会基于礼制之“和”与现代社会基于人人平等之“和”是有质的区别的。但无论如何,“和而不同”的“和”,其涵义中是应当包含着符合公理、道义的原则的。正因为如此,孔子当上鲁司寇后才坚决地杀了少正卯,因为少正卯“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荀子・宥坐》),其思想观点和做法在孔子看来是违背礼的原则的。“和”诚可贵,但不能没有原则。
曲解之三,有意无意地把“同”与“和”对立起来。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似乎是将“和”专属于“君子”,而将“同”专属于“小人”,加之后世儒者引入“义利之辨”的发挥,很容易使人产生某种误解,认为“和”与“同”是相对立的。事实上,“同”也不是与“和”毫无关系的。如果说“和”需要某种“不同”因素的话,同时也需要“同”的因素,而况且许多事物都是“异中有同”的。“同”并不可怕,孔子本人就说过“道不同,不相为谋”的话(《论语・卫灵公》)。孟子也说过:“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舍己从人,乐取于人以为善。”(《孟子・公孙丑上》)可以说,“同”是“和”的必要条件之一。就人际关系而言,如果毫无共同之处可言,要达到“和”是很难的。孔子所反对的“同”,仅仅是指那种无原则的、不辨是非曲直的“苟同”。因此,将“同”与“和”简单对立起来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孔子所讲的“和而不同”本有其使用范围与特定涵义,但许多人不把同质的“差异”与异质“不同”加以区别,使人不能正视矛盾,影响问题的解决。更有甚者,一些人随心所欲地引用“和而不同”来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似乎一宣称“和而不同”就可以不受任何公理、道义的约束了,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实际上是对孔子这句话的歪曲。
(原载《人民日报》2012年7月5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