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形式、内容及功能」正文
家庭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有多种形式。家庭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具体的功能。一般来说,家庭关系类型和形式较少发生变化,但其内容和功能及其强弱往往有时期之别,甚至有质量高低之分。本文将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视角对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作一分析。
家庭关系形式、内容和功能
家庭关系形式和内容。家庭关系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其成员又分血缘、姻缘和拟制血亲(收养等)关系,同时还有代际、代内之别,由此形成多种家庭关系类别。概括来讲,有夫妇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祖孙关系、叔侄(伯侄、姑侄)关系、舅甥(姨甥)关系,还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关系等。
若从代的角度着眼,这些关系形式可以被归纳为三大类:代内关系,夫妇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代际关系,亲子之间,还可延伸至公婆与子媳之间、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等;隔代关系,祖孙之间等。从理论或从广义上讲,上述关系类型的成员都有可能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并为“家庭关系”所涵盖。而从狭义角度看,家庭关系指血缘关系最近或有姻缘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亲子关系、夫妇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就当代而言,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需要指出,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成员即使不在一起生活,如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爨异居,夫妻因一方在外工作而两地分居,他们在户籍上被登记于不同的“户”中,这些具有密切血缘和姻缘关系的成员仍属于有家庭关系之人。
家庭关系的制度约束及其变化。在中国近代之前的制度中,家庭成员因代际和性别不同,地位有别,其基本原则是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亲子关系中亲代处于主导地位,夫妇关系中妻子从属于丈夫。由于家庭地位不同,同居的子代和妻子不具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亲子或夫妇若发生冲突,彼此受到伤害,法定量刑标准不一,同样的行为结果对子代和妻子要加重惩罚。更重要的是,传统道德伦理也对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的原则加以维护,对民众的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这样说,近代之前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定充分吸收了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精神。
民国之后,特别是1929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继承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一项重要进步,但民间实践尚未跟上。解放后,公民无论男女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这当然包括家庭不同代际和性别成员之间的平等。此外,1950年的《婚姻法》充分强调了夫妇平等原则。同时,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的意识形态对传统的家庭道德进行了广泛的批判,家长制和“孝道”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大大弱化。当代家庭成员平等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民众的实践,其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家庭关系的功能。在笔者看来,家庭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功能,并且多数家庭关系功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约束的义务。当然,在民间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功能还受惯习、宗规族训(传统时代比较突出)制约。此外,道德伦理也是维护和引导正常代际关系功能的重要力量。那么,家庭关系有哪些功能呢?笔者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家庭义务关系。家庭义务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的成员在法律约束下彼此为对方所应作出的价值付出。不履行义务者会受到法律干预乃至被惩处。这种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夫妇之间和亲子之间。但须指出,有些义务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民间惯习所约定。按照现代法律原则,夫妇之间的义务为互有扶养的义务。而亲子之间的义务更为丰富,它分亲代和子代两个方面。就亲代来讲,主要体现为中青年父母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费用,管束其日常行为,安排其接受基础教育并进行相应投入。子代对亲代的义务为,赡养和照料老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二类,家庭责任关系。家庭责任指夫妇和不同代际成员为满足彼此需求所应作出的贡献。在笔者看来,家庭代际责任关系更多地受民俗、惯习、宗规族训约束,而不受或较少受法律干预。在亲子之间,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主要是为子女操办婚事,它是约定俗成之责;而未尽到此项责任的父母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子代也不能以此控告父母失职。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主要有:为去世父母治丧;祭祀已故父母及先人;传承嗣续,免使血胤中断(这一责任在传统时代比较突出)。
第三类,代际权利关系。按照现代婚姻法律规定,夫妇之间的权利关系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亲子之间的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亲子享有继承对方财产或遗产的权利。
第四类,家庭交换关系。交换关系主要存在于亲代和子代之间。它指有行为能力的亲子及其配偶之间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互助、合作关系。笔者认为,交换关系和抚育―赡养关系是两种并存且有互补作用的关系。在一定情形下,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亲)交换关系的存在,为中年(儿子、儿媳妇)和老年(父母)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基础。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加入了姻缘关系成员,家庭代际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现出来。实际上,交换关系不仅表现在青年儿子、儿媳和中年父母(公婆)之间,而且在中年儿子、儿媳和老年父母(公婆)之间同样存在。
第五类,家庭亲情关系。家庭亲情关系体现为夫妇和亲子之间所形成的生活关心、情感沟通与精神慰籍等关系。不在一地居住者相互探视、经常问候也是亲情关系的体现形式。
综上,笔者认为,家庭关系以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亲情行为等多种功能为体现方式。而从成员之间看,亲子关系的功能更为多样。
制度变迁、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
解放以来,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其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一环境之下,家庭关系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亲子主导关系向夫妇一体关系转变。中国近代之前绝大多数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和经营单位,同时还是家庭成员的福利和保障单位。这不仅表现在农村,即使城镇的工商业者也具有这种性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为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在家长的管理下从事生产活动。为压制和减少成员的“离心”倾向,当时的制度严格限制共同生活成员,特别是严禁子代夫妇拥有私财,家庭财产的处置权由家长定夺。因家庭成员多以自有生产资料作为谋生方式,同居共财的局面相对易于维持。家庭成员即使出外从事工商业或作佣工,盈利或工资也要交回家中,而不能视为夫妇婚姻单位的收入。在这样的家庭中,每一代的夫妇关系从属于与父母(公婆)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当然,子代并非没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只是在父家长控制之下,不得不压抑“私欲”。多子家庭一旦父母去世,特别是父家长去世,往往会分家。新的生活单位又进入亲子关系为主导的“轮回”之中。
解放后,中国家庭关系所受最大影响在于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社会就业成为主流。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所有,家庭不再是生产经营单位。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须参加集体耕作,生产队组织根据其劳动能力确定工分,并在年终获得分红。父母和子女都是生产队的普通劳动力。在这一制度环境下,父母对子、媳的约束能力大大降低,子代夫妇对婚姻单位利益的追求增强。其直接后果是,在多子家庭中,儿子结婚后分家现象增多。父母主导的家庭逐渐为夫妇主导的家庭所取代。即使亲子保持共同生活格局,当父母劳动能力降低后,多将家庭日常管理之责转予子代。20世纪80年代初,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但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并没有改变。8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流出乡村、非农就业逐渐增多。在家庭中,以非农就业为主的中青年子代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明显高于仍然务农亲代,多子家庭儿子婚后即分门立户的做法并没有改变。在城市,解放后,家庭成员绝大多数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靠工资为生。亲子之间经济约束较少,当然参加工作的子女婚前多将收入交给父母。但婚后这种状况将逐渐改变,若子代夫妇和父母(公婆)仍在一起居住,子代可能上交生活费,并将主要部分留下,作为夫妇单位的收入。而一旦住房条件允许,子代夫妇则会分出单过。这种状况直到当代依然如此。
夫妇一体格局不仅表现在亲代分爨异居行为增多上,而且在亲代同已婚子代同居共爨的直系家庭中也基本如此。当代三代直系家庭虽保持着成员同居共爨之形,但与传统时代的直系家庭相比,“形同而实异”,尤其是在城镇,它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有收入的成员在家庭中共同消费部分则带有一定分摊性质,这使当代直系家庭“同居”中有“分异”,既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又有一定“私人”空间。
总之,在当代城乡,亲代与成年已婚子代,无论同居还是分爨,夫妇经济一体是普遍现象。亲子同爨家庭亲代和已婚子代完全共财者已大大减少。
家庭成员平等关系已经形成。解放后,新制度对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推进夫妇和不同代际成员平等原则的落实,法律和政策不断强调和灌输这一精神。不仅如此,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废除、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承包责任制实行后非农就业行为增多;城市家庭成员社会就业普遍社会化,为家庭成员平等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创造了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家庭成员平等关系的形成是以削弱家长权力或父母对子代的控制权力为前提的。如法律赋予子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废除父母包办子女婚姻之权就是表现形式之一。
需要指出,解放以后,父母也逐渐适应了家庭成员平等的关系要求。对成年子代,特别是已婚子女生活方式的干预程度趋于降低。至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父母面对已婚儿子的分家要求,往往听任其各居另户,从而将家庭代际矛盾和冲突降至最低。
婆媳关系不同以往。在中国家庭关系中,婆媳关系是重要的一环。亲子为主导的传统时代,父家长制约着儿子的行为,婆婆则是儿媳的直接管束者,家庭生活气氛颇有压抑之感。解放以后,在家庭成员平等倡导和夫妇一体格局形成的过程中,儿媳往往是多子家庭分家的主要推动力量,以此摆脱婆婆的束缚,获得“当家做主”的机会。
而随着时代演进,家庭成员平等意识的增强,婆婆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多数直系家庭,中老年婆婆不再是指挥中青年儿媳劳作之人,而更多地是自己承担更多家务。不少婆婆甘于家务料理,以便为处于就业年龄的子媳分担一些生活压力。在这些家庭,儿媳已经感受不到“传统婆婆”的威严。特别是独子家庭,父母和已婚子媳能将同居共爨格局保持下去,与这种关系转变有很大关系。但要防止婆媳关系出现“逆转”,彼此平等、相互尊重这一原则不能丧失。
兄弟关系明显削弱。传统时代,为保险起见,一般民众将拥有两个及以上成年儿子作为追求,因而多数家庭有兄弟关系。兄弟关系的重要程度仅次于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在传统伦理中,兄弟之间手足关系的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夫妇关系。亲代在世时,兄弟在父母约束下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单位、生活单位和福利单位。当然,父家长去世之后,兄弟分家不可避免。解放以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时代,成年兄弟之间婚后分家成为普遍现象,各自组成经济单位和生活单位。按照现代法律,兄弟之间不再有“刚性”的义务和责任。在当代,兄弟关系(包括姐妹关系)的削弱还体现其“生物性”缺位上。它是指人口出生率大幅度降低之后,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不少家庭不仅没有兄弟关系,而且姐妹关系也不存在了。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功能的变动
我们这里主要从代际关系角度,按照前面所概括的中国家庭关系的五种功能类型,探讨其在当代所发生的变动。
义务关系变化。父母义务。就解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来看,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有增强的表现,特别是在教育投入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子女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机会增多,为使子女考上理想的学校,父母加大费用投入。特别是在城市,父母为独生子女的教育花费因择校、课外补习而大幅度上升;父母还是子女所上大中专院校学费和生活费的主要提供者。一些父母为子女出国留学而投入巨资。实际上,上述义务是父母在子女法定受教育年限之外的付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父母对传统义务的一种秉持:即不仅将子女抚养长大,还要为其获得就业技能和成家立业条件再作努力。
子女义务。在中国当代,子女在为老年父母负担赡养义务方面有明显的城乡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