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戎:民族平等与群体优惠政策

作者:马戎发布日期:2017-02-16

「马戎:民族平等与群体优惠政策」正文

内容提要:积极帮助少数族群在各方面尽快发展起来,使他们达到与主流族群相似的发展水准,这是社会普遍承认并接受的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一种是列宁主义的思路和做法,即在一个历史时期内实行对于“大族群”成员的整体性的不平等来“补偿”少数族群成员在历史上曾经受到的整体性不平等,用行政手段明确各个族群成员之间的身份边界并对少数族群全体成员实行“整体性”优待,对此我们可以称之为“通过族群优待以达到族群平等”的思路,也可以归类于戈登所说的“团体的多元主义”。另一种思路和做法,就是戈登说的“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淡化甚至无视族群背景,而单纯依照每个具体人员的客观状况,一视同仁地根据实际需要对个体而不是族群进行照顾和实行优惠。现实社会中需要对这两种做法结合起来加以运用,要充分考虑到每种做法的利与弊。在从族群政治不平等的社会进入到平等的社会之后的一个时期内,需要采用“团体的多元主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制订调整措施,逐步向取消优惠政策的方向过渡,最后调整到“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

关 键 词:民族平等  优惠政策  团体的多元主义  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

种族冲突与族群矛盾是长期困扰人类社会的一个核心议题。近年来中国的族群问题越来越受到全国民众和世界各国关注。其中,族群平等和中国政府的少数族群优惠政策逐渐成为讨论焦点之一。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民族/族群平等”这个普遍接受的普世性原则?应当如何分析政府以少数族群成员为对象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应当如何看待这些优惠政策的社会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中国的民族优惠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在80年代进一步强化,这些政策在今天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在实践中带来了哪些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今后这些优惠政策是应当继续强化,还是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效果逐步进行调整?应当如何思考和确定政策调整的方向?作为主流群体的汉族和从这些优惠政策中受益的少数族群,各自应当如何评价和思考这些政策的发展前景?

当我们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时,有四点需要注意。一是这些政策设计涉及抽象的政治原理,涉及“公平”、“平等”、“多元主义”这些核心概念,相关的理论探索是研究的基础;二是对这些政策进行评价时,必须以社会各界民众对这些政策的实际感受为基础,不能从“经典”或文件出发,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些政策的受惠群体和非受惠群体可能有不同感受;三是各族群都存在“人口代际更替”的自然现象,政策最初设计和实施时各族民众对这些政策的态度与感受,很可能与20年、40年后第二代、第三代人的态度与感受不一样;四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每项政策的预期效果可能随社会制度的转型和演进而出现变化。在政策设计时就可能存在“短期效果”和“长远效果”两种不同考量,二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辩证的关系,即政策的近期效果有可能与远期效果存在冲突。如果只考虑眼前效果如通过加大优惠力度来换取部分民众的支持,有可能在未来不得不做出必要的政策调整时出现难以克服的阻力。

本文试图对以上方面进行一些初步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大家更多思考和讨论。我们相信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国人在今后的民族问题讨论中集思广益、逐步达成共识,并在中华各族的交流交往交融中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各族群的共同繁荣。

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演化出三大种族和各类群体

在人口迁移和群际通婚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在世界不同地区逐渐演化出具有不同体质特征的多个种族,美国《哥伦比亚百科全书》简略地归纳为三大种族[1]。与此同时,世界各地也出现了以祖先血缘、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经济活动类型、生活习俗、迁入时间等为标志的各种群体归类,由于不同地域的群体演化过程与话语体系不同,各地群体归类的内涵、口径和称谓也各有特色,互不相通。有关群体边界如何界定、群体演变的历史叙事甚至族称的来源等,都难免受到各种影响并含有某种“想象”成分。

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在16世纪的欧洲出现“民族主义”运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后,西欧逐渐以“民族国家”为政治实体单元建立全新国际秩序,随后发展起来的欧洲各国在对外殖民侵略的过程中又把源自欧洲的“民族”概念和“民族国家”这一政治体制介绍给世界其他地区[2]。在近代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交流大潮中,各国开始流行的帝国、国家、种族、部族、国族、民族、族群、部落、村社、社区等概念大多由欧洲学者界定但在交流中转用本国语言词汇来表述,这些具有不同历史背景及内涵差距极大的政治/学术概念与本地词汇的结合,不仅创造了许多外来语和新词汇,而且在世界各国引发本地学者和民众的不同解读和实地应用。

由于各国社会与文化发展轨迹很不相同,这些源自西方的概念(如“民族”、“族群”)与各国本土的政治概念(如中国的“天下”、“夷夏之辨”等)在本国思想界、学术界混杂使用,甚至衍生一些新词(如“国族”①)。在对这些概念的理解方面,由于受到传统思维和外来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有时很难达成共识。在把“民族”、“族群”等概念应用到本国时,任何群体差异和名称认定都有现实的政治背景和实用性目的,即要根据某些原则或特质把不同的人群彼此区分开来,并把他们放在不同的社会地位上区别对待②。因此,在如何对待一国内部不同群体以及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设计方面,各国主流社会也持有各自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并根据本国的不同发展目标分别实施不同的政策,也必然产生十分不同的社会效果。

二、平等竞争的公平性取决于竞争双方能力是否具有相似水准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历史发展机遇的影响,世界各国和各国内部不同群体的发展道路并不相同,发展的进程和水准也不平衡。殖民主义时代是西欧工业化国家强行侵入世界各国开拓市场与殖民地的时代。当具有不同发展经历和不同竞争能力的两个群体相遇时,两群体下属个体之间的彼此竞争,实际上代表和展现的是各自群体的发展水平与竞争能力,带有所属群体的历史印记。此时如果完全以群体及所属个体之间相互竞争的方式来决定生存与优劣,那就等于承认并接受“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我们所看到的这种竞争的后果,就是首先进入工业化的欧洲国家在亚非拉对土著居民个体的无情杀戮和奴役,以及对土著居民整体实行的野蛮殖民统治。在这里,人类群体以竞争能力的强弱或军事装备的优劣被分为“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而且“优等民族”对“劣等民族”的奴役在这一法则下完全合法和合理。于是我们发现,貌似“平等的竞争”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强势群体主导的对弱势群体的压迫,以及在强势群体话语体系中对人类群体的“不平等分类”。

因此,一个竞争体系是否“平等”,其前提是双方的竞争能力应当具有相似的水准。这就如同在两军对垒的战场上,手持刀剑的一方是无法与用枪炮武装起来的另一方“平等”竞争的,体力、顽强和牺牲精神不是决定胜利的因素;在就业市场的求职竞争中,没有受过正规学校教育的求职者是无法和大学毕业生“平等”竞争的,仅凭认真和辛苦也不足以胜任岗位的要求。假如竞争的双方完全不在同一个基础之上,那么貌似“平等竞争”的理论在现实互动中很可能毫无“平等”可言。

我们把竞争场景限定为一国内部不同群体之间,这些群体同样也可能出现竞争力相差悬殊的情况,而且少数群体也许仅仅因为语言差异就在以主流群体语言作为主要工具语言的就业市场上居于劣势。假如弱势群体人数众多而且因竞争失败而陷入困境,那么必然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和社会持续的不稳定,这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都不希望出现的结果。因此,在竞争实力水准相差悬殊的两个群体相遇共处并出现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时,对弱势群体的某种照顾或优惠恰恰是为了体现竞争的公平性,符合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群体优惠政策在特定情况下是维护社会和谐和推动全社会共同进步的措施。但是这种群体竞争中的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性,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代价是牺牲了个人竞争中的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性。

三、两类族群政策:“所有各族成员一视同仁”与“不同群体差别对待”

今天研究国内族群关系的人,必然关注本国的族群制度和政策。在一个地域辽阔、国内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发展速度呈现多元化的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内不同群体成员采取的是完全平等的政策,还是根据具体国情采取差别性对待(或是歧视,或是优待)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对于本国族群关系的未来走向产生了哪些作用?是否与主流社会和政府设定的政策目标相符?由于关系到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无疑是本国政府和学术界必须关注的核心议题。

在任何一个多种族/族群国家,执政的中央政府和主流社会的族群政策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本国所有成员(即具有合法身份的全体国民)采用一视同仁的平等政策,每个公民在政治权利、受教育和就业权利、个人发展权利等各方面均可享受完全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另一类是把本国国民分成不同类别,每个国民均持有标志族群(如种族、民族)或类别(如阶级、种姓)的特定身份,而不同类别的国民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里享受标准不同的国民权利和内容不同的政策待遇。“在多族群社会里实行优待政策是很普遍的,但这些政策所包含的范围、是否正式颁布、内容是否清晰,则各有不同。有些政策局限于公共部门的就业机会,有些政策扩展到私营机构;有些不仅仅涉及就业,还延伸到商业活动和教育系统之中,有些政策只在特定的范围内实施,如高等教育和政府行政部门;有些政策是正式颁布并公开执行,而另一些政策的实施则是静悄悄的”[3]。

第一类政策通常被视为理想化的现代公民社会的政策。不仅列宁主义主张民族平等,西方主流社会也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所有公民在为自己争取各种学习、就业和发展机会时,在彼此竞争中采用的评价标准是同一的。没有人可以享受特权,也没有人受到歧视。这类政策体现了人类理想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四、在思考族群平等时使用的比较单元

族群平等的具体操作和实践可以放在两个基本层面来分析,一个以个体成员为单元,另一个以族群(一个国家内各族群的整体或部分成员)为单元。不同的场景涉及不同的层面,二者在实际研究中各有不同的侧重,同时具有不同的意义。但是最彻底的平等仍是社会中所有个体间的平等。

在一个国家内部,族群“平等”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在每个公民个体权利的平等,包括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宪法赋予的各种公民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享受社会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公益的权利、受教育权、争取各类公共职位的权利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适用完全相同的法律条文,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起诉、辩护、上诉权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就业竞争、同工同酬、职位晋升等)。这些平等权利在具体实施时必须能够具体落实到每个公民个体,在考察这些权利是否得到落实时,主要以个体公民为单元来检验是否受到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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