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霞:不能把新疆问题一味归于外来影响」正文
受访人:李晓霞,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生长于新疆阿克苏市。长期从事新疆民族、社会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涉及教育、文化、就业、家庭婚姻、女性地位、民族关系等多个领域,在新疆城镇、农村进行过多次社会调查。
采访人:共识网编辑花满楼
不能把新疆问题一味归于外来影响
共识网: "新疆"对于内陆百姓来说还是比较概念化的词,比如葡萄干、哈密瓜、买买提大叔等等,近年来由于媒体的报道,切糕、小偷、暴恐……这些词逐渐取代了一些人对新疆的印象,尤其是今年频繁发生的暴恐事件,有人说这是宗教极端分子弄出来的,也有人说这是分裂势力在起主要作用,请问李老师,暴恐事件主要是哪些原因造成的?如果跟宗教极端势力有关,那又是什么造成了宗教极端势力的传播?
李晓霞:新疆边远辽阔,多民族多文化,给内地人以很大的想像空间,即使到过几次新疆的人,也不敢说自己了解新疆。我们在新疆工作,长期做新疆研究的,也深感新疆的问题复杂且在不断变化中,需要持续研究和探讨。对于目前新疆的社会稳定形势,基本都归结于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如国外敌对势力挑唆、国际政治集团博弈、敌对的民族分裂势力与宗教极端势力渗透和破坏,在内部发展和治理方面,如疆内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矛盾累积难解、社会治理方式调整难度大等。对于什么是影响新疆稳定的最主要因素,有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不同说法。1996年,中央7号文件提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论断。“两个危险”提出之始,就未被认为是两者并列发挥作用,而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民族分裂是本质,宗教是进行群众动员的旗帜和工具。”同时,宗教极端势力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在不断上升。1998年,自治区领导提出:宗教极端势力已成为我区发生动乱的主要根源,它的一些政治主张已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理论武器。目前对“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新疆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基本共识是: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主义,活动方式是暴力恐怖活动,“三股势力”的目标是建立政权、分裂国家。这种政权可能表现为民族性,如以“突厥”命名;也可能是宗教性的,如有各类“伊斯兰”之称;或者是民族与宗教的结合。当然,很多参与暴恐活动的人员未必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但其行为本身的目标指向却是政权。近期新疆发生了几起重大案件,6月28日莎车事件,6月30日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大毛拉被刺事件,9月21日轮台县爆炸案。莎车事件伤亡惨重,暴恐分子攻击指向的民族性极明显;刺杀事件是对维吾尔族著名宗教学者、权威伊斯兰教职人员的伤害。在轮台县爆炸案中受伤害的无辜群众多数是维吾尔族,据媒体报道,该案首犯具有明显的宗教极端特征,排斥与自己的信仰和行为不一致的所有人(不论对象的民族身份),对自己的父母不尊不敬,认为家里的饭“不清真”、不参加父亲葬礼,对家人依法履行结婚手续不认可。显然,莎车事件明显表现出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的特点,轮台爆炸案则明显表现出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的特点,但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共同的,伤害无辜生命的结果是同样的。
对民族主义来说,全民信仰的宗教是最好的社会动员工具,共同的信仰、历史、文化等都是增强民族内聚力、达成政治目标的资源。近些年,新疆一些地方宗教氛围渐趋浓厚,宗教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大,被政府认定的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并不等同。许多参与或同情非法宗教活动的普通民众,是将宗教视为本族社会认可的一种文化和行为,作为强调民族认同、强化族别边界的手段。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所以能迅速蔓延,也是利用了同族同宗的天然情感,利用宗教信仰的神圣和虚无,通过族内小范围互动,对受众给予来世希望诱惑、同族情感抚慰甚至是“神圣正义感”支持(如殉教),以获得认可和追随。不可否认的是,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力根本还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和失意。许多受到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人(如蒙面纱、穿吉里巴甫服等人),并非就是极端分子,其中不乏希望以格守教律净化社会风气、以反朴归真抵御现代社会复杂多样文化冲击之人。由于宗教极端势力利用民族情绪、利用宗教感情,政府在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打击和防范过程中,时常感受到来自维吾尔族民间社会较大的排斥与淡漠态度,扼制极端的难度很大。
民族分裂主义及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力扩大,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活动关系密切,也与我们自身的工作有关。所谓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必要条件,对于新疆问题来说也不例外。目前,对于外界渗透因素只能抵御,并增强群众的免疫力和戒备感,而无法杜绝和根治。如果一味将新疆问题主要归为外来影响,某种程度是减弱责任意识,减少对工作失误的反思,客观上不利于自身的改善。由于新疆问题较强的政治性,常常会弱化其做为社会问题的责任追究;社会问题中的民族、宗教因素,掩盖了个体的利益追求和权利维护。目前,新疆在更快、更普遍地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是减少而是在增多,为避免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与社会问题叠加、重合,更应在经济发展方式、社会治理能力、精神文化建设等方面,关注民生,重视民心。
偏见、歧视只能导致更深的隔阂和更多的暴力
共识网:现在学界有种普遍的担心,认为现在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上,快把恐怖主义和维吾尔民族画上等号了,哪里遭到恐怖袭击,就认为与新疆与维吾尔族有关,一旦形成被恐怖主义主导的边疆认识,会对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影响?有什么方法可以减少这样的影响?
李晓霞:2002年,我曾写过一篇过关新疆流浪儿童的调查报告,其副标题就是“兼论个体行为对族群形象及地区形象的影响”。这个报告写道:“近几年在一些内地城市中,‘新疆人’似乎突然成为避之不及的代名词,宾馆、商场、市场、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之地,人们对来自新疆的人或相貌类似新疆一些少数民族的人百般防范,甚至公然拒绝提供服务,令不少去内地的新疆人齿寒。”新疆人在内地的名声不佳,曾经是因为极少数人的吸贩毒、偷窃、强卖行为等。维吾尔族人,因为其较为显著的外貌特征,更易在交往中被识别,被特殊对待。近几年,新疆稳定形势严峻,尤其是2013年北京“10・28”事件和今年昆明火车站的“ 3・01”事件,一些人将新疆人与恐怖分子联系在一起,新疆人在内地住店、租房、就业更为困难,公然歧视的事情屡屡发生,不少在内地经商、开餐厅、打工的人因此返回新疆。据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1-6月,和田地区转移到疆外省区就业的人次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1.5%。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大师默顿曾以托马斯定理“如果人们把情境当作是真实的,那么其结果将成为真实的”来论述他的“自我实现预言”:“开始时的一个虚假的情境定义,由于它引发了新的行动,因而使原有虚假的东西变成了真实的”。观念上的认识可能导致真实的现实。当我们只因为其民族或地域身份,而加以歧视、防范甚至压制,结果就可能逼使一些人因不能享受与他人的同等权益、平等地位和法律庇护,而不满现实、仇视社会、敌对异已群体,走向极端和暴力。偏见、歧视只能导致更深的隔阂和更多的暴力。增加相互的交往和认知,是减少群体标签化、刻板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交往中认识到彼此间的差异,同时会发现更多的相同和相似,因为民族所属、宗教所归,终究是划分人群类型的一种标准。
维吾尔族人口在新疆达1千多万,占新疆人口总数的47%,暴力恐怖分子只是其中的极少数,而对维吾尔族的负面形象标签化、刻板化认知,甚至有人与暴恐分子等同,在言行上特殊防范、疏远、隔离,本身就是一种歧视行为,所产生的只能是,由思想偏见,到行为歧视、言语贬低、区别对待,负面的心理被发酵成为不公、不满,甚至是仇恨。如果视一个千万人口的民族为防范对象,国家统一局面将岌岌可危,新疆不会安宁。
我2014年8月在和田调查,一位和田市维吾尔族干部谈到他在内高班上学的儿子,假期出游,全车厢上唯他一人被当众开箱检查行李,儿子深感难堪和屈辱,他宽慰儿子:这只是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不是针对他个人。同时他也对我提出,如果让儿子到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去检查,就不会如此伤害儿子的自尊。换位思考一下,我们个人遇到类似行为是否都能淡然处之、一笑而过。处于弱势、感受到偏见和不信任的一方,经常会更为敏感、更易感知,对特殊对待的言行会反应更强烈,甚至是走向极端。如果说,在特殊时期、特殊场合,必须有相应的检查、防范措施,而出于缩小检查人群以方便大多数人等原因,特别关注某些人群,那么,在方式方法、程序细节等方面更应注意,本着礼貌、尊重、宽和的态度,会化解或减少一些不满和不和。
共识网:在一些关于新疆的文章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阿訇"这个词语,阿訇在新疆社会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社会地位又是怎样的?他们面临的困境是什么?
李晓霞:阿訇与毛拉,都有老师或学者之意,前者是波斯语,后者为阿拉伯语,在新疆均为对伊斯兰教职人员的称呼。对于德高望重者称“大阿訇”、“大毛拉”。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中,根据职责不同,有伊玛木(信体礼拜活动中主持礼拜的人)、哈提甫(每周五主麻活动中主持念经、讲经的人)、买曾(召唤礼拜之人)等。在新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主要是指在依法登记的在清真寺担任哈提甫或伊玛目宗教职务的人。普通寺里只有伊玛木,主麻清真寺里设有讲经的哈提甫,也有哈提甫兼伊玛木的。职责和学问有关,任哈提甫教职的需要较高的宗教学识。我们经常听到有关目前新疆伊斯兰教职人员经文水平低,能讲经的人较少的意见,从履职角度来说,一般伊玛木并不讲经。新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多为非宗教专职人员,在农村就是农民,兼从事宗教事务性活动;教职人员有师徒传承关系,但基本没有上下隶属关系;教职人员的宗教学识获得以本地师承为主,经文学院毕业的数量有限。教职人员上岗就任除必须具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外,还要通过群众推荐、政府管理部门考核等程序。
伊斯兰教职人员不仅指导信教群众做礼拜,也为信教群众在生育、结婚、病葬时诵经,主持各种宗教仪式,调解信教群众之间的各种纠纷,对维系伊斯兰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信仰世界与世俗世界,有时很难区分,尤其是伊斯兰教中,伊斯兰教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新疆穆斯林社会中,结婚离婚、遗产继承、民事纠纷很多都参照伊斯兰教法处理。新中国成立后,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教职人员失去了过去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地位,但他们做为民间知识分子,许多人仍承担着宗教精神的引导者、传统礼俗的传授和督导人、社会活动家、民间纠纷调解人以及社会慈善家等多种角色,在信教群众中享有很高的社会威望。
20世纪90年代后期,极端宗教思想传播速度很快,宗教界内部出现明显分化,以教派名义对宗教权利的争夺在一些地区极为激烈,并多次发生爱国宗教人士被威胁甚至被暗杀的事件,积极争取并相信、依靠、保护和支持爱国宗教人士是政府抵御极端宗教主义渗透的手段之一,同时,对教职人员普遍进行政治培训成为解决宗教人士在政治态度上与政府保持一致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