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戎:关于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也谈“第二代民族政策”

作者:马戎发布日期:2013-03-26

「马戎:关于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也谈“第二代民族政策”」正文

摘要: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学术界提出各种不同观点,这显示出中国民族研究领域的学术繁荣和全新气象。对于近期热议的“第二代民族政策”和相关讨论中提及的一些问题,本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在强调“一体”时必须兼顾“多元”,要充分考虑我国民族关系的多样性,要尊重和依靠少数民族干部,也要注意警惕和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对以前提出的“去政治化”和“文化化”等观点,作者也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最后对如何思考当前民族地区发展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族政策 少数民族发展 中华民族

近十几年来,有关我国民族问题的讨论一直在学术界持续,而且讨论的主题涉及到如何回顾和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理论、现行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实际社会效果,涉及到中国的民族政策在21世纪是否需要进行系统的反思等重大方向性问题。围绕这些相关话题,学术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来自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历史学、政治学、民族理论等不同学科的学者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有关的讨论,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这对于我们解放思想,不断深化自己对中国现实社会的理解,全面和深入地结合社会实践进行创新性的理论思维,探讨未来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局面。

一、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和对我国民族理论的反思

我在2004年提出了把国内56个“民族”这个层面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马戎,2004a),建议我国学术界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反思,主张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同时淡化56个民族这一层面的政治意识,并建议以“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来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结构与发展趋势。

我之所以提出需要反思我国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民族理论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施的民族制度和政策,其基本思路和框架学习和承袭的是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1]。除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替代了联邦制、宪法中没有授予自治地方政治分离权之外,在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确立公民法定“民族身份”、建立民族自治行政区、实行民族优惠政策等方面,与苏联实行的体制大致相同。但是这一民族理论和民族制度的创立国(苏联)已经在1991年解体,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制度是导致苏联以“民族共和国”为单元发生解体的主要原因[2],一些俄罗斯学者也持相同观点,解体后重组的俄罗斯在重新界定“民族”术语、取消身份证上“民族”身份等方面已经做出了重大的政策调整(王丹,2009;季什科夫,2008:67-69)。对于这些客观事实和已经发生的重要变化,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第二,近三十年来,随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国民中发挥的凝聚力作用的持续削弱以及市场机制的推广,我国政府原有民族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社会效果在明显下降,在正统的民族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越来越遭到质疑的同时,其对“民族”的定义和权益的宣示却在少数民族当中影响日深。我们近年在西部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开展了关于人口流动、双语教育、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民族地区城市改建、对口支援项目的社会效果、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题调查研究(潘乃谷、马戎,2000;马戎,2001; 马戎,2009b;马戎、郭志刚,2009,马戎,2012)。在这些实证性社会调查中,我们深深感觉到,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民众中确实存在值得关注的对国家和“中华民族”是否认同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问题(如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与无神论的冲突、传统的社会关系预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现实之间的冲突等)。

正是在认同意识方面存在差异、在文化价值上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各地区出现的许多经济问题(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社会问题(就业、社会福利和保障)、文化问题(学校里的教学语言、公共场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行政管理问题(行政区划调整、县改市)、宗教管理问题(寺庙、清真寺和民众宗教活动的管理)、治安司法问题(个体公民之间的冲突、社会管理)等经常被一些人解读为“民族”之间的问题,有意或无意地通过各类具体偶发事件来激发和调动民族情绪,使一些地区的民族关系不断恶化。同时,境外一些敌对势力也以“民族压迫”、“人权问题”、“宗教自由”为理由批评中国政府,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甚至直接扶植民族分裂组织,推动其国际化。境外势力的活动在国内也得到一定的呼应,并正在转变为一些族群民族主义者的一种策略性的行动选项。面对这些客观现实,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中国社会中确实存在严峻的“民族”关系问题,否则也不会出现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这样的恶性事件。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多年宣讲的官方民族理论对中国社会中出现的这些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度无法令人满意,传统“民族团结教育”的客观效果十分有限,甚至强化了青年学生们头脑中的“民族”意识。

毫无疑问,当一个国家的内外社会结构和发展态势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任何制度和政策都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些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又必须以理论创新和发展为指导。如果原来的目标失效而又没有提出一个新的长远目标,我们日常采取的种种应对措施也只能是被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性、局部性的应急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矛盾不断积累,事件循环发生,事态逐步恶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所有制、人口流动、教育体制、公务员体制、外交政策、港台政策等方面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这已经使我国坚持了60多年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现实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国是否需要对这些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我们是否仍然需要继续把半个多世纪前的斯大林著作奉为“马列主义经典”,继续作为我们思考民族理论和评价民族政策的依据?这些至少应该是允许讨论的问题。我们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广大各族人民福祉这个基本立场出发,经过讨论和对话使学术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引导全社会来进行思考,在思考和实践中努力推动理论创新,并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这些努力应该都属于顺应形势、顺理成章的事情。

正是以上两个方面的发展态势,使我们感到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必须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大量实地调查、深入研究历史和广泛进行国际比较的过程中,对我国宣传和实行了60多年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我曾经建议,今后是否可以考虑以“中华民族”为单元来进一步推动“民族构建”,并在术语上进行调整,如建议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建议以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而不是“民族”[3]为对象调整各项优惠扶助政策(马戎,2000:135)。在这些观点发表之后,在我国的民族理论界和民族问题研究者中对这些观点和建议存在着各种不用意见(谢立中,2010),我觉得,大家都来共同关心这些涉及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这是十分令人鼓舞的,所发表的各种不同观点和相互争论都属于正常和健康的学术讨论。

二、关于“第二代民族政策”

2011年下半年,《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一篇题目为“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文章(胡鞍钢、胡联合,2011)。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较大反响,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又一个高潮。我认为这篇文章标志着已经有一些民族研究圈以外的其他学科的学者开始重视研究我国的民族问题,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国民族问题的更多关注和讨论,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同时,也许是由于各自学科背景不同的原因,我注意到这两位学者在分析民族问题的思想方法上与我有一定差异,而有些批评者把“第二代民族政策”和我之前提出的“去政治化”观点并列在一起进行反驳。因此,我感到十分有必要对一些相关议题做更进一步说明。我觉得这些议题在今后对我国民族问题进行讨论、在不同观点之间进行对话时,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1.“一体”和“多元”两方面不可偏废

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华民族史和内部结构(费孝通,1989)。依照费先生的理论,中国的“五十多个民族单元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多元”与“一体”,二者不可偏废。从这个基本格局出发,我们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同时,对于由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呈现出来的“多元”的一面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与历史传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努力关注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各项具体问题。忽视了“多元”,也很难建立巩固的“一体”,只有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真正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文化认同。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程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发展基础薄弱、语言障碍和教育差距,西部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处于“边缘化”的处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少数民族民众和知识阶层对此十分焦虑。关于民族地区工业化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民族关系格局的影响,费孝通先生20多年前就注意到了并提醒我们应予关注[4],但至今我们的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还没有很好地理解费先生的深意。在族群分层结构(受教育结构、职业结构、专业分布等)的比较中,一些少数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居于明显的劣势。对于这些带有基本社会结构性质、真正关系到民族平等、民族发展权的大问题,中央政府和社会必须给予关注,并制定出改善和解决的具体措施。在这个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中央政府需要对少数民族社会中存在的就业和贫困等问题予以切实的解决和改善,重视推动当地少数民族民众对西部开发各项事业的参与和发展成果的分享,在国家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平等、共同繁荣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和兼顾,否则,建设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贯彻实施60多年以后,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历史惯性。我们在反思和分析这些制度与政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效果时,应当尊重这些制度初创时的历史条件和选择空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政策在初建时对一些地区加快和平统一、促进政治整合的积极作用给以客观的评价。同时,也需要对这些制度和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1949-1966年,1966-1976年,1976-1989年,1990年至今)、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系统和深入的调查和总结,注意倾听各地各族干部民众的反映和建议,努力明确今后如何引导我国民族关系的大方向。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客观效果的分析,因地制宜地进行切实必要的、循序渐进的政策调整,先拾遗补缺,再矫正过往,绝不能贸然进行剧烈的政策变动。尤其是有关基本制度方面的调整,应当在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得到大多数少数民族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的前提下进行,要把握好方向,并根据民众的反应来掌握进度的节拍,谨慎小心地“摸着石头过河”。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之后,我们看到的是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体制在实践中的惨痛教训。我们今后的目标,就是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经济条件下,在缺乏意识形态凝聚力的环境下,努力团结各族干部和民众,建设一个和谐、繁荣的现代国家。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决定了我们要走的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实践中努力探索。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那些长期浸淫在汉文化氛围中的人们很容易忽视我国各族群间文化多元性和差异的历史性,头脑里很自然地有“一体”的意识,却很少去注意“多元”,许多人经常会很盲目地“推己及人”,但却忽视了“将心比心”和“设身处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学校教育和文化宣传中长期坚持“政治挂帅”,突出意识形态的指导作用,要求全民统一思想。这样一种文化氛围和“一元化”的思想方法使得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精英们都缺少理解和处理多元文化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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