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构成分析――兼与城市比较

作者:王跃生发布日期:2009-03-30

「王跃生: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构成分析――兼与城市比较」正文

内容提要:从户主代位构成上看,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有两种主导形式: 一是以第一代人为主导,一是以第二代人为主导。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超过50%的三代直系家庭以第二代人为主导,第一代人退居从属地位。第二代人赡养和照料老人是这类家庭形成的重要原因。在缺少社会保障的农村环境中,丧偶老年妇女对家庭养老有高度的依赖,她们成为三代直系家庭产生的主要前提条件。第一代人为主导的家庭虽不占多数,但却有逐渐升高之势;担任户主的第一代人多数尚未年老,这类家庭具有代际协作特征。与农村相反,城市三代直系家庭则以第一代为主导,经济自立能力强使第一代人摆脱了对子女的生存依赖,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三代直系家庭是松散的,但却有助于提升代际关系质量。这应该成为农村三代家庭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三代直系家庭 户主代位 代际关系 人口普查数据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是家庭研究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最近几年,本人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先后通过个案汇总、区域村庄和全国层次等几种方式对中国家庭结构演变进行了探讨[①]。通过这些研究,我发现,传统时代,复合型大家庭尽管为人们所推崇,但它很难成为多数人的家庭实践,而处于复合家庭和核心家庭之间的直系家庭、特别是三代直系家庭在民间有着比较广泛的存在。当代社会更是如此。

1982年以来的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直系家庭比重仍在20%以上。农村的直系家庭则表现为稳中有升,1982年为22.82%, 1990年为22.44%, 2000年为24.83%。在直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所占比重最大。根据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三代直系家庭稳定在16%的水平;农村则有所增长,1982年为17.52%,1990年17.57%,2000年18.99%。在农村所有家庭类型中,三代直系家庭比例仅次于由夫妇与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

然而,对于三代直系家庭,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我认为,在全面把握农村家庭基本构成的同时,对有代表性的家庭类型进行深入探究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提升对家庭结构与功能关系的认识水平。

本文将依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1990年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展开分析。即利用三次普查数据所提供的人口学特征明确的信息,如性别、年龄和生育,社会学特征显著的信息,如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集中对三代直系家庭进行研究。

本文的分析方法是,以户主代位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不同代位户主的构成,不同代位户主家庭的分布,重点弄清以下问题,(1)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构成(2)不同类型三代直系家庭的组成方式和功能,(3)城乡三代直系家庭构成比较,(4)三代直系家庭的特征和发展走向。

无论从国家、社会组织对户主的定位,还是从家庭内部的管理角度看,户主均非随意设定的家庭符号,而是具有实际职能和权力的家庭代表和管理者[②]。因而,以户主代位为基础观察家庭成员关系,有助于把握三代直系家庭的本质特征。

需要说明,第三次和第四次普查中的家庭成员代码比较简单,没有儿媳代码。她与户主的子女混杂在一起,统一以子女称之。对此,我们进行了加工处理,将其从中筛选出来,以便对家庭类型进行识别。而这三次普查中均没有家庭类型和代位变量,它们是通过我们加工后获得的[③]。

三次普查时间分别进行于1982年、1990年和2000年。1982年,农村基本处于从集体经营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型时期,集体经济对农民生活影响的痕迹还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当时的农民基本上以土地为生,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尚未开始。1990年,土地虽仍是多数农民生存的基本依托,但农村劳动力经营土地的时间大为缩短,不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在非农领域寻求增加收入的机会。2000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成为普遍现象。在不少农村,农业生产被老人和妇女所承担。我们想了解,在这一社会变革背景下,农民家庭,特别是三代直系家庭受到哪些影响?

一些建立在村庄基础上的小型调查结果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老年父母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下降,农村家庭的管理权更多地由处于青壮年的儿子(第二代人)承担。根据阎云翔在黑龙江一个村庄收集的数据,直系家庭中,1980年由第一代人担任家长者为61%,1991年为40%,1998年为23%,而已婚儿子担任家长的比例则从39%逐渐上升至60%和77%[④]。王金玲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浙江北部桐乡这一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的调查表明,家庭当家人为第二代者占59.03%[⑤]。

那么,在全国水平上,三代直系家庭的构成和特征如何?对此所作整体分析和系统研究还很少见。本文将试图从普查数据中发掘可资利用的信息,寻找问题的答案。利用普查数据分析家庭结构的有利因素是,由于数据样本量大,便于从不同角度、不同范围进行比较分析,避免区域或局部研究的片面性,提高整体认识水平。

二、三代直系家庭组成类型说明

我们知道,依照人口普查方式,家庭成员关系实际是以户主为坐标展开的,而成员是有代际之别的。在三代直系家庭,由不同代际的成员出任户主,代际关系也将发生变化。

概括起来,标准的三代直系家庭将有以下三种构成:

1.第一代为户主的三代直系家庭(简称A类家庭)

图1 第一代人为户主家庭关系模式

图中的箭头表示户主代位职能的发挥方式(下同)。户主对成年已婚下辈则主要是管理和协调关系,对未成年下辈则表现为抚养关系。不过,其中第三代未成年人更多地是靠第二代人来抚养。

2.第二代为户主(简称B类家庭)

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二代位人做户主,表明其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要对上辈老年人承担赡养之责,对下辈尽抚养义务。

3.第三代为户主(简称C类家庭)

一般而言,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三代人多未成年,已婚比例更低[⑥],由其出任户主的可能性比较小。

除了上图所列成员外,三代直系家庭中还有其他直系之外的其他成员,如户主的兄弟姐妹等。不过,从直系角度看,相对于不同代位的户主,他们实际是依附性成员。多数情况下,其存在与否对直系家庭类型的划分并不产生影响。

实际上,上面三种标准三代直系家庭类型之下,还有诸多非标准的类型。特别是第一代和第二代人缺失配偶,它们也是三代直系家庭。

若脱离开户主之位,三代直系家庭的关系方式是一样的,或者说只有一种类型。但实际生活中,家庭关系均以一个特定的成员为基点来展开的;没有这个基点,将难以建立家庭关系。可见,家庭成员关系、代际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相对性。只有抓住这一点,才能认识家庭成员关系的本质和家庭结构的功能。

三、 农村三代直系家庭的代际构成

(一)不同代位户主和家庭成员的构成

说明:1.本表数据由笔者根据整理加工后的1982年1%、1990年1%和2000年长表1%抽样数据库统计得到,以下表格数据来源同此。

2.家庭成员代位是对三代直系所有成员的统计。对一、二代已婚成员的统计方法是,将这两代人中的非直系成员和户主未婚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从家庭成员中剔除;第三代主要成员代码比较明确,他们或者是一代户主的孙子女,或者为二代户主的子女,均为直系成员,故对其不作已婚未婚区分。

1.户主的代位差异

1982年以来三次普查中,农村户主的代位构成均以第二代人为最大,第一代次之,第三代人作户主的比例最小(三个时期均不足1%)。值得注意,二代户主比重1982年在三个时期最高,1990和2000年分别较1982年减少7.70%和7.40%。它直接导致一代户主比重的提高,1990年和2000年分别比1982年高14.07%和13.54%。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从家庭的生产职能上看,1982年,农村多数地区处于从集体组织经营向家庭经营转制时期,一些地区则尚未开始这种转制;即使完成转变的地区,在转型初期,集体经济组织在作物品种安排、产品征购等方面的作用仍比较大。一般而言,集体经济时期,家庭中户主作用似乎比家庭经营时期要小,因为生产活动均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家庭成年人无论老年、中年,还是青年,都是其中一个普通劳动者,没有责任大小之分。然而,实际上,生产队之下户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承包制实行之后。它的作用是集体组织所赋予和强调的。从经济行为上看,家庭户虽不是一个生产单位,但却是一个分配单位;而对家庭成员来说,家庭又是一个消费单位。更重要的是,集体组织要借助户主管理、约束家庭成员。中国的集体经济时代又是政治运动频仍、思想教育增强的时期,各种群众大会不断。相对于老年人,既是主要劳动力、又受过一定教育的中年人更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承包制之后,家庭的生产功能恢复,家庭所受外部制度约束减少,户主安排完全由家庭自己决定。加之,农村青壮年男性出外谋生增多。这或许会增大第一代人出任户主的比重。当然,这一判断还需要数据的支持。

依据阎云翔和王金玲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直系家庭中第二代为户主大幅度上升,达到60%,甚至更高[⑦]。阎云翔将家长代位的变化视为家庭权力中心的转移,第二代家长比重增大表明直系家庭的权力中心从老一代转移到年轻一代。年轻夫妇成了家庭中的主导力量[⑧]。这些经验性研究对本文1990年以来的数据分析具有支持作用,即第二代人担任户主的比例明显高于第一代人。区别在于,按照本项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三代直系家庭中第二代人出任户主的比例就处于多数水平,而不是在90年代初期以后。还有,普查数据显示,二代为户主比例在90年代初以后并非明显上升,而是有所下降。关于这一点,将在下面进一步分析。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户主代位差异是家庭养老抚幼功能的体现。或者说,养老抚幼作用是三代直系家庭代位构成差异的最主要原因:第一代由于年老,逐渐退出劳动领域,将家庭事务管理职权交给第二代;第二代人正值壮年,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在家庭事务决策上的作用最大。第三代人基本上以未成年人为主,或者说他们要靠父母、祖父母抚养、照料,既没有条件创造财富,又无能力管理家庭事务。

2.家庭成员的代位差异

家庭成员的代位构成统计,是将包括户主在内所有生活在三代直系家庭中的直系和非直系成员进行分代际统计。

根据表1,不同代际所有家庭成员的构成有明显的时期特征。1982年第三代人比重最大,其次为第二代,第一代人比重最小;1990年和2000年为第二代人所占比重最大,第三人次之,第一代最小。三个时期的共同点是第一代人所占比例均为最小;第二和第三代人构成位次在三个时期互有高低。

根据第二部分的代际构成图可知,第一代和第二代的完整形式应该是各有两个人。

依照对数据库所作统计,1982年第一代平均有1.33人,第二代为2.24人,第三代为2.61人。第二代超过2人,表明在A类家庭中,第二代除已婚儿子、儿媳外,还有未婚子女被包括进来。若去掉未婚者,第二代平均人数为1.83人。1990年,第一代为1.39人,第二代为2.22人,第三代为2.04人;减去未婚者,二代平均人数为1.85人。2000年第一代为1.48人,第二代为2.02人,第三代为1.58人。减去未婚者后,第二代平均人数为1.83人。

(二)不同代位成员性别构成

表2 三个时期三代直系家庭成员和户主性别构成

根据表2,不同代位户主均以男性居多。其中第一代户主男女之比分别为5.54:1、5.02:1和7.53:1,第二代户主性别比为10.35:1、14.08:1和15.10:1。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户主比重不仅没有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反而减少了。在我们看来,农村户主以男性为主是婚姻方式和血缘的男系传承两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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