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李洋:居住分异与社会距离

作者:李强(清华) (进入专栏)   李洋发布日期:2010-12-09

「李强 李洋:居住分异与社会距离」正文

[摘要]通过对一个新建社区的形成过程和居住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国内“居住分异”的社会分化现象。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居住分异以后,群体分化程度被强化了,它使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扩大、疏离感增强。这种状况不利于社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干预,任由房地产市场按照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居住分异与社会距离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

[关键词]居住分异;社会距离;社区分化

李强(1950-),男,北京市人,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洋(1980-),男,山东招远人,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居住分异”是指居民住房的分化现象,特别是指人口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之间在空间上的分化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国外的所谓“穷人区”、“富人区”的分化现象。居住分异的研究属于多学科领域。城市社会学中最早关于城市空间结构变迁的研究,是20世纪初的古典人类生态学派借助自然竞争的生态规律探讨空间结构及其变化,并提出众多空间结构模型,如伯吉斯的“同心圆”模式等。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影响较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又称新马克思主义)和新韦伯主义城市理论。新马克思主义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引入对城市空间结构变化机制的考察,而新韦伯主义城市理论则指出社会能力、经济能力等多元影响因素对不同居民空间资源的获取能力的影响和运作机制(夏建中,1998)。国内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对“居住空间分异”(residentialspace differentiation )等问题开始有了一些研究,探讨了居住空间分异的形成机制,提出空间规划上的对策(许学强,1989;杜德斌,1996;顾朝林、克斯特罗德,1997;李志刚、吴缚龙等,2004;吴启焰,2001;王慧玲、万勇,1998;等等)。杜德斌等曾经将“居住空间分异”定义为: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异以及家庭结构、择居观念的不同而产生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区位的差异,在空间形态上形成面积不同、景观相异、相互隔离且具有连续性发展趋势的同质化居住体系(杜德斌等,1996)。迄今为止,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领域,而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在国内属于理工科。

国内的社会科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关注“居住分异”问题。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城市居民的居住模式,大体上是“阶层混杂”式的。究其原因,一方面,1956年城市住房改革以后,很多大房产主的私房分配给了无房户,因而,在居住分布上,住房的阶层混杂特征比较突出。另一方面,解放以后,城市里单位大院式的居住模式比较流行,在单位大院里,职工的居住大体上也是混杂型的,即不同级别的职工分配的房屋虽然面积大小有区别,但是,住区上常常是混在一起的,一般没有出现明显的区域上的分化。况且,改革前奉行的是均等化的收入分配政策,这种均等化也体现在住房的分配上。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的住房改革以来,城市居民住房的市场化程度骤然提升,各种层次的商品化住房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各种不同小区之间的住房价格有着巨大差异,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小区出现的同时,少数豪华的高档小区也在逐渐形成,住房价格对于买房者起着重要的筛选功能。再加上改革30余年后,贫富分化本身也变得比较突出。所以,到了21世纪,特别是近几年,“居住分异”已经成为城市里普遍发生的现象了。对于这种现象,也有些研究者使用了“区隔”(segregation)一词,当初美国的种族隔离就是用的这个词,所以是指十分严重的居住分化现象,与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所以,笔者认为还是使用“居住分异”比较符合我国的现状。

本文尝试从社会学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一个具体的社区作为案例,研究居住分异的形成过程,以及居住分异对于居民生活、社会关系、社会观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本研究发现,居住分异直接影响着社区关系,它使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扩大、疏离感增强,这一状况不利于社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研究社区的选取与社区内的两种住户

本研究是在B 城市D 街道一个较新的商品房小区里进行的。从“居住分异”的角度看,这里最为突出的居住分异现象就是有两种住户的分化:商品房户和回迁户。所谓回迁户,就是在建成商品房小区以前就居住于本地区的老平房户,他们由于享受回迁的政策,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和搬回本小区住房。而商品房户则是有比较强的市场购买能力的外来者。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该社区的基本情况。

D 街道位于B 市南城,距离市中心广场2公里,属于城市中心区,历史上是北方著名的人造花卉市场。2001年~2003年该地区实施了大规模的危旧房改造,改造后的D 街道面积1.9平方公里,街道总户数为19971户,53000人,其中拆迁户数达到9011户,约18000人,回迁数量占到总户数的40%左右。经过改造,原有的低矮平房变成高楼大厦,目前已经形成比较高档的商业区和居民区。

本研究选取D 街道的N 社区,研究采用访谈法和问卷法。问卷调查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在N 社区完成了206份有效问卷。N 社区于2001年进行了“危改加房改”的危旧房改造,在实际运作上,是将房地产开发、房改与危改相结合,一方面完成了商品房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对原有居民进行了补偿和安置。旧房改造完成以后,当地原有的破旧平房荡然无存,都变成了林立的高楼大厦。但是,在这些林立的高楼大厦中,却形成商品房小区、回迁小区并存的局面。虽然这两个小区来自同一个改造项目,由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了同一个社区居委会,但是,两个小区的差异却是明显的:回迁小区的住房质量、生活环境等明显低于商品房小区。最初,两个小区之间是互通的,并没有被完全封闭,但是,由于双方的矛盾逐渐产生和日益加深,最终,两个小区之间被高高竖起的铁栏杆完全地隔开了。

调查发现,这两个小区居民的经济状况、受教育状况等确实有明显的差异。在经济状况方面,商品房户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3008.23元,回迁户只有1012.35元;而在“受教育状况”一项上,通过对文化程度进行赋值,商品房户的分值达到3.54,而回迁户只有2.46,经过ANOVA (方差分析)检验在显著性水平内呈现出明显差异化。由此可以判断,N社区中居住状况的分化和差异化,同样体现在居民群体经济状况和受教育状况的较大差异方面,两个小区呈现出明显的从居住状况到社会经济地位的清晰界限,各自内部都具有较强的“同一性”,呈现为两个“地位群体”(李强,2009:45)。

二、利益分化与居住分异的形成

虽然N 社区的商品房户和回迁户在经济状况和教育水平上有明显差异,但是,社区刚刚建立时,由于是属于政府“危旧房改造”的同一项工程,是同一家开发商开发,由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了同一个社区居委会,所以,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同一个社区。在最开始的时候,仅仅表现为有一些差异现象,这种差异是潜在的,并没有显性化。所以,最开始,两种住户是可以在同一个社区里交往、共享社区资源的。那么,为什么最后发展到了有高高竖起的铁栏杆、互不交往的固化的“居住分异”了呢?笔者特做出以下四点分析。

首先,两个群体之间确实有着收入、教育、文化、生活方式的差异。商品房居民在业人员比较多,经济生活的档次要高一些,而回迁居民中退休、下岗人员比重占到了三成以上,生活水平显然低于商品房户。我们在调查该居委会的主任时,得到了下列的个案材料。

访谈者6(N 社区居委会主任):“商品房小区居民和回迁小区居民很多生活习惯差异很大,我们这边经常接到他们的投诉。比方说那边的居民都有工作,白天要上班,而这边很多都是下岗职工,白天根本不上班,到了夏天的时候,就不断有商品房小区居民反映回迁小区居民晚上成宿不睡觉,在楼底下大声喧哗、打牌、聊天,我们也多次找这边的居民说服教育,根本没用。”

商品房户和回迁户在经济状况和教育水平上的差异,以及他们行为观念、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只是分化的潜在因素。B 市也有很多新建小区是由商品房户和回迁户两种住户构成的,也实现了在一起和谐相处、在一个小区里互相来往的和谐状态,并没有变成相互封闭的“居住分异”,所以,群体地位的差异显然不足以解释“居住分异”的形成。

其次,开发商在最初设计和建筑楼房的时候,就有目的地做出了一些区分,这对于后来“居住分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比如,在区域上,让回迁户自成一个物质空间,而商品房户布局在另一个地域上,并且在两个小区之间建立了比较矮的铁栏杆。但是,最初,这种矮的铁栏杆并没有将两个小区完全阻断,相互之间有通道,是可以自由往来的。当然,到了矛盾尖锐的后期,这个铁栏杆被大大加高,又将铁门锁住,以致最后将两个小区完全阻断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形成“居住分异”、穷人区、富人区的美国,他们的政府和规划师最近也在反思,指出了“居住分异”的很多负面因素,并且进行实验:在同一个社区里吸引不同阶级阶层的家庭进入,为此设计了很多吸引不同阶级阶层的优惠条件。所以,在我国现阶段,在还没有全国广泛、普遍出现“居住分异”的时候,也需要反思我们当前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与设计。

当然,如果考察B 市的其他很多新建居民小区,将同一个小区的商品房户与回迁户在布局上分成两个区域是普遍现象,但是,迄今为止,多数这样的小区,也没有在居民入住以后,重新增设物质的隔离带。在这样的小区里,商品房户与回迁户也还是和平相处的。所以,不同的空间区域并不必然会产生“居住分异”。换言之,说规划时的区分就一定会造成“居住分异”,理由显然并不充分。

再次,利益驱动。笔者以为,最主要的因素还是由于利益驱动。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是有多元主体的。

1.开发商的利益。从N 社区的经验看,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商品房购房者,获得更多的利润,并在最小的地块上回迁更多的被拆迁居民,降低拆迁改造成本,在两个区域的规划建设、居住环境、公共设施上,建设力度轻重不一。以“危旧房改造”立项的商品房小区,其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建立在旧城居民外迁的基础上,而在设计回迁户的居住环境时,明显地是回迁居民的楼房比较拥挤,公共设施都远离回迁户。甚至在楼房内部的设计方面,有很多房屋明显狭窄阴暗,引发了回迁户的很多抱怨。这里有所谓“黑八户”问题,即由于回迁户的经济能力有限,买不起开发商原来设计的套房,这样,开发商临时修改设计,将大的套房修改成小的套房,结果,楼房的每一层都出现了居室格局象狭窄胡同一样的八户,因为窗户在较远的另一头,开门以后屋内黑洞洞的。考虑到回迁户是这里的“原住民”,他们的利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2.商品房户的利益。商品房户是按市场价格购来的房屋,他们当然希望房屋能够保值、增值,而从房地产市场的普遍状况看,如果回迁房户与商品房户合在一起,就会影响该小区的房价。所以,后来在增高铁栏杆(增高后的铁栏杆顶部是尖锐的矛状头)、并将铁栏杆中的铁门锁死时,多数商品房户是积极支持的。

3.物业费问题。这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利益,最终导致了“居住分异”。一般来说,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是购房时就讲清楚了的,物业费按平米计算,都是统一价格,所以,一般没有矛盾。但是,回迁户就比较复杂了。本次调查的N 社区,当初为了推进搬迁,承诺给予回迁户优惠条件,物业费每平米1元,而社区内的商品房是每平米2.5元。这样,从一开始,商品房户与回迁房户的物业管理费就是不一样的。但即使这样,很多回迁户由于有各种意见,也常常拒绝交纳物业费。笔者调查时发现,超过半数的回迁户都拒绝交物业费。请参看笔者作的下面这个个案。访谈者3(N 社区回迁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两边收的物业费都不一样,那边的两块五收得很利索,这边一块都没人交,我跟你说,不出明年我们公司肯定要从这儿撤走,现在都是从其他项目上对这边进行补贴。现在我们基本就是保证环境卫生,其他的没法管太多。”

由于商品房户物业费高,回迁户物业费低,不少商品房户觉得如果享受同样的公共设施,自己就吃了亏。如上所述,商品房户一般都按时交了物业费,而多数回迁户拒绝交纳物业费。一些回迁户提出,自己的房屋存在种种问题(比如“黑八户”问题等),所以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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