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家齐:合力赋权:富士康后危机时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动力来源的一个解释框架*

作者:操家齐发布日期:2012-07-24

「操家齐:合力赋权:富士康后危机时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动力来源的一个解释框架*」正文

摘要:富士康后危机时代,农民工权益状况正在改善。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一个不能取得平等公民权问题。如何实现平等公民权,必须为农民工赋权。本文提出宪政赋权、外力赋权、行政赋权、市场赋权、社会赋权、自力赋权等六重赋权概念,这六重赋权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有冲突也有合作,但不论是合作还是冲突,只要是在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合力指向农民工权益保障方向,就会起到促进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作用。在不同阶段各种赋权主体发挥作用的力度和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当前市场赋权作用较大,在今后行政赋权乃至宪政赋权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合力赋权 农民工 公民权 富士康

在经历痛苦的“十二连跳”的煎熬之后,富士康危机似乎在逐渐平息。就像围城困境一般,前往富士康求职的农民工依然络绎不绝,居然需要动用警力维持秩序,不少农民工表示,富士康虽然存在问题,但比多数企业待遇要好得多。[①]然而,与国内的渐趋平静不同,国外的舆论和人权组织似乎并不想放过苹果及其代工厂富士康,《纽约时报》连续发表长文抨击富士康是“血汗工厂”,( CHARLES DUHIGG and DAVID BARBOZA,2012)迫于压力苹果公司CEO公开表态要改善工人状况,国际劳工组织派员前往中国调查富士康工人劳动状况,调查期间,富士康高调宣布大幅调高工人工资。与此同时,节后“民工荒”愈演愈烈;国务院下文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②]民政部宣布支持农民工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鼓励农民工融入社区;山东省宣布试点农民工子女就地高考,教育部也表示全国性方案至迟在十个月之内出台。[③]对富士康危机之后这一年来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发生的一系列积极变化,应该怎么看?到底在背后潜藏着什么样的机理?如何认识农民工获得平等公民权的前景?保障农民工获得权益的动力究竟来自哪里,又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本文试图对此做一番探讨。

一、合力赋权:一个解释框架的提出

本文认为,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一个权利问题,就是他们不能取得平等的公民权利,他们现状的贫困其实就是一种权利的贫困。而平等公民权利的取得不可能会凭空获得,要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必须通过各种路径为其“赋权”。而这种“赋权”过程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博弈和妥协的过程,只有在利益的平衡点向着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方向偏移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促进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合力。

赋权(EMPOWERMENT),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从英文单词的字面意义上看,可以理解为“充能”或“使之有能力或权利”,而不是给予权利。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或者组织所能够给予的,恰恰相反,正是过去一段时间政府或相关组织确立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框架限制或者剥夺了农民工的相应的权利。因此,现在应该做的是“还权”于他们,而不是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给农民工”以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赋权”的概念理解为“使之有能力争取、满足自身的基本权利”[④]并进而实现自己应得的权利,无疑比较有意义一些,也更加准确一些。

本文认为,农民工赋权的过程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它既需要高扬宪政的大旗,凝聚还权于农民工的社会共识,创造一个全社会上下重视农民工公民权的氛围,也需要国家、市场乃至农民工自身的努力,形成合力,来共同缩短这一过程。形成合力的因素很多,本文认为主要有宪政赋权、外力赋权、行政赋权、市场赋权、社会赋权、自力赋权等几个主要方面,事实上,这些赋权主体很少单独起作用,一般都是在某一阶段、某一场域的一个因素起主导作用,其他几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来发挥作用。

二、如何赋权:六重赋权主体及其效能

(一)宪政赋权:道义的高度与事实的限度

农民工的平等公民权是宪政赋权。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民的平等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这其中对于农民工来说公民的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尤为关键。他们所应该平等享有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并不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恩赐。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宪法中规定一个领导阶级并不是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主流做法,也似乎与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文相悖,但考虑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国情,考虑到政权价值理念的合法性问题,对这一在宪法中赋予的特殊地位给予尊重也是必要的,何况工农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已经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在价值层面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怀也具有人文的和现实的价值。农民工在社会身份上属于农民,在职业分工上属于工人,“农民工”这个名称更精辟地体现了工农联盟这一概念。

为什么要强调宪政赋权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宪政权利虽然是一种软性权利(soft power),在平时很难发挥作用,但由于它占据道德和价值的制高点,在农民工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往往作为旗帜可以起到争取民意,发挥合法性的作用。同样宪政赋权是宪法赋予农民工争取公民权的“尚方宝剑”,在它无力时可能只相当于一个可望不可即的幻影,但是在时机成熟时,与相关赋权因素相结合却可以号令各方,无坚不摧,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于宪政赋权不可不重视。

从实践上看,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关键时刻往往也会发生特别的作用,在“孙志刚事件”中,几位学者发起要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最后直接推动了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的废除。也使这一制度的最大受害群体――农民工在人身上获得了自由。

宪政赋权由于在具体执行中缺乏操作性,因而看起来比较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因而对于宪法赋予的权利的重视程度正在提高,过去比较虚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其处于道义上的制高点,响应的人也会比较多,从而就会从“虚置”的状态转化为“实然”的状态。对于农民工来说,尽管遇到的多是一些比较具体的侵权问题,但从本质上看,还是公民权得不到落实的大问题,大问题不解决,小问题还会层出不穷。因此重视宪政赋权,还应该是农民工公民权实现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外力赋权:全球化的力量

这里的外力赋权,主要指的是来自于国外的价值观念、政治压力、经济压力,迫使国家或地方政府、企业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重视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客观地说,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很少有国家可以单独依靠闭关锁国实现生存和发展的。30多年前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在经济上将中国纳入全球化的市场体系,在思想观念上也不得不面临西方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正是因为外向型经济主导下的“三来一补”企业对廉价劳动力的广泛吸纳,催生了“农民工”队伍的成长,也成就了中国的“世界工厂”的地位。

外力赋权对于农民工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外向型经济对劳动力的大量吸纳扩大了农民的就业空间、扩展了人身自由。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外出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外产业资本看到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参与全球竞争,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的巨大机会。而这时由于欧美以及东亚的日韩、台湾、香港等地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劳动力成本已经大幅攀升。产业资本也希望通过产业转移寻找出路。可以说,这时候富有经验的国际资本就已经将大量的中国年轻农民作为他们的潜在劳动力的来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民开始大量进城,“民工潮”开始形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外资的进入确实使农民工人身上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复苏了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这对于农民工获得公民权来说非常重要。

二是来自国外的压力有助于农民工争取公民权。对于象美国这样以价值观念立国的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评价他国人权状况总是一件在朝野广受欢迎的事情。对于农民工的公民权问题,美国发布的人权报告也多有涉及。比如2004年度的人权报告中批评了中国的户籍制度给农民工带来的歧视。该年度的报告还对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进行了评说,称孙志刚是“死于专门收容非法民工的收容遣送中转站”(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5)。2008年度的中国人权报告继续批评了中国的户籍制度,指出中国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四倍以上,而农村居民想获得发达地区的户籍却异常困难。报告中还批评说由于户籍制度,使得那些已经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都很难获得完善的公共服务。即使一些地方开始允许农民工及其子女享受公共服务,但在现实上却很难实现。(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9)虽然中国反感美国对别国人权状况指手画脚,并针锋相对地推出《美国人权状况报告》,但中国一向对国外的反映是相对重视的。因此,可以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人权压力在客观上还是对国内人权保护状况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农民工的公民权的问题。

然而,来自西方政府的人权压力并不是推动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主要外力因素,事实上来自西方民间社会的压力因素往往更起作用。2007年3月,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发表有关中国民工问题的报告,报告称民工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但却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报告呼吁中国政府改变民工遭到歧视的状况。[⑤]但是,这样的组织一般呼吁起不到多大作用,更为起作用的是一些民间人权团体、媒体给予相关跨国公司的舆论压力。在富士康系列跳楼事件中,西方社会的民众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给了富士康所代工的企业苹果公司、惠普公司以巨大的压力,逼迫苹果公司发出申明,并派员前往中国调查,要求富士康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最近的一个典型事例是2012年1月26日《纽约时报》的一篇长篇报道对苹果公司光鲜业绩背后的中国劳工的艰苦生存状况的揭露,描述了生产深受世界消费者欢迎的iPad和iPhone的中国劳工的困境。该报道引起了强烈的国际反响,给苹果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此苹果公司不得不加强对代工厂的管理,甚至在加工费上不得不有所让步。2012年2月,应苹果公司邀请,美国劳工组织赴中国富士康调查,在调查期间,富士康决定再次大幅提高员工基本工资水平,将富士康中国境内工人的薪酬提高16%-25%,对于一个初级水平的富士康流水线工人,如果能顺利通过技术测试,此次加薪后,其工资水平将从原来的每月1800元提高到2200元。这是富士康2010年以来第三次为境内工人加薪,三年前,富士康初级工的月基本工资为900元。[⑥]这些改进最终都会令农民工获益。

不过这种外力的赋权往往只能影响到与跨国公司有关的企业,与外资无关的企业他们则很难找到切入点,事实上这些代工企业与国内的许多企业相比,在农民工的待遇及权益保护上并不是很差的。我们更多地应该由此关注到我们自身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也许报道中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全国建议委员会前主席尼克・阿什福德的一番话更值得我们反思:“如果有人提前向苹果示警了,而它却无所作为,这种行为是应该受谴责的。不过也正是因为在一国不能接受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地方行得通,这些公司才能占到便宜。”(CHARLES DUHIGG and DAVID BARBOZA,2012)这也说明外力赋权的作用终归是有限的,真正起决定的作用的赋权力量还是来自内部。

(三)行政赋权:责任与利益的博弈

从现有文献来看,中山大学的蔡禾教授最先提出农民工的行政赋权问题。他认为农民工权利变迁的过程基本上只是一个行政赋权的过程,是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策略,而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城市工人劳动者这一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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