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唐镖:社会稳定格局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以近30年来农村稳定为例

作者:肖唐镖发布日期:2010-05-01

「肖唐镖:社会稳定格局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以近30年来农村稳定为例」正文

近30年来,我国农村社会稳定格局发生了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方面,农村冲突由80年代主要围绕社区公共资源之争[①]的民间性冲突,转变为90年代以来主要发生在农民与政府、干部之间的政治性冲突;另一方面,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在90年代初期以前以沟通性方式为主,至90年代中期以后则以施压性(或迫逼性)方式为主,与此同时,对抗性方式也已开始出现。[②]

那么,30年来我国农村稳定格局为何会出现如此变迁呢?在2000年以前,理论界比较多地强调如下原因:第一,政治参与扩大与政治制度化滞后的“失调”,比如随着公民意识的成长,对政治参与的期望提高,但由于参与渠道不畅,权威结构失衡,导致“参与危机”(Bernstein & Solinger,1996; Li & O’Brien,1997;于建嵘,2000);第二,“相对剥夺感”的出现(张厚安等,1995;赵树凯,2000);第三,乡村社区内部的紧张,如干部腐败,乡村决策不民主,干群关系紧张等(王晓毅,2000);第四,社会现代化的后果,如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遭到冲击(党国英,2001),“社会流动”的扩大(赵树凯,2000)。这些研究均从某一个层面较好地解释了农村稳定状况的变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运用西方社会运动主流理论或加以改造利用,提出了一些综合性的解释理论[③],如“结构-机制-行动”解释模式[④]、“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框架[⑤]和“社会变迁-社会结构-话语分析”模型[⑥]。这里,笔者拟主要从利益、观念与组织、政策与体制等三个方面作初步分析,显然,这更多地带有“结构-行动”解释的特点。

一、利益格局变化的影响

关于近30年来乡村利益格局的变化,人们日益形成的共识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民众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二是日益扩大的社会分化与贫富差距。对农村社会稳定格局的变化而言,这双重变化发挥着叠加性的影响。日益扩大的社会分化与贫富差距,不仅导致乡村出现日益膨胀的“相对剥夺”阶层,更使绝对贫困者阶层日益固化。面对来自政府和外界的利益侵夺,此两类生产生活条件日益脆弱的阶层难免会奋起抗争。这正是农村社会稳定格局变化的利益背景。

以笔者长期研究的江西农村为例。在该省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在90年代初期以前主要是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械斗事件,而在此后则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江西农村的这种变化,事实上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农村的稳定状况。值得注意的是,与群体性械斗事件相比,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在行动的起因与指向上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前者是发生在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争夺与冲突,后者则是发生在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前者是农村社区内部或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利益争夺,后者则是农村社区与政府、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农村利益冲突与矛盾的焦点变化,也表现在信访情况的变化上。笔者曾对天津、广东、江西等省9个县的信访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其来信来访的高峰时段较为接近。自70年代末以来,信访出现过三波高潮期:第一波高潮发生在1979年前后,第二波高潮在1984年前后,第三波高潮开始出现在1994年后。每个时期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也有较大的共同性:第一波高潮期信访量最大的是各类申诉案,第二波高潮期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如权属纠纷等)为主,而第三波高潮期则以干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主。这也就是说,无论是群体性事件还是信访事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即矛盾与冲突均主要表现为农民与政府(和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农民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而与基层政府抗争。

众多的研究已表明,在90年代至新世纪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要钱(征收乡村提留统筹费)、要粮(征收公粮和定购粮)、要命(计划生育)”为主要表现,尤以农民税费负担加重为突出表现。当时,这些利益冲突成为影响农民群起行动乃至抗争、对抗的直接原因。如2000年江西丰城市影响巨大的“8.16事件”之所以发生,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农民税费负担的日益加重,人均达200-300元。自21世纪初全面取消农村税费以来,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大大缓解,但在一些地方,利益冲突却以新的形式出现,如:以圈地、征地方式剥夺农民,形成政府所谓的“土地银行”;以放任与罚款并存的方式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开发政府所谓的“肚皮银行”。这些新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当前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直接冲突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观念及其组织因素的影响

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提供了稳定格局变化的背景和土壤,但从农民的视角来看,利益冲突未必会一定转化为现实的冲突行动,未必使农民付诸激烈的抗争行动。农民是否行动起来,以及采取何种表达行动,应当需要有一定的中介机制和条件。那么,这些中介机制和条件有哪些呢?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分析认为,农民在受到“相对剥夺”时,未必会走上抗议之路。只有当他们在最后的生存底线、即“生存伦理”受到威胁时,他们才会奋起抗争。中国历史上的“官逼民反”起义就是这种模式。不过,在当今中国农村,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的种种方式,不管是沟通性方式,还是迫逼性方式,或对抗性方式,并不是因为出现了群体性“已无法生存”的状况(这种极端的生存状况尚未见报道)。那么,其中应有不同于斯科特所论的作用机理。

从乡村民间社会的变化看,这种作用机制可以体现在农民的观念意识与组织状况变化方面。就农民的观念意识而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相对剥夺感的出现和公民意识的成长。我们已完成的多波问卷跟踪调查表明,在八成以上的村民和村干部坦承:现在自家的生活比人民公社时期“已大有改善”或“确实有一定好转”,甚至“比五年前有好转”。这也就是说,从中、长时段看,多数农民并未出现相对剥夺感的问题。但在同时,几乎所有的农民均认为:前些年农民负担重了,经济收入下降了,就医、上学等费用难以承受。而且,大多数村民也认为,现在的干群关系日趋紧张,他们对乡村干部的评价甚低,对他们的“腐败”颇有微词。这些情况,在我们完成的多个涉及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稳定状况的案例研究中,也有同样的反映。这从另一个方面却表明,对近些年来的经济状况,以及与农村社会中的其他成员(特别是与干部)相比,农民对利益受损已有切实的感受,出现了相对剥夺感。

除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外,还有农民公民意识的成长。越来越多的民众已开始从臣民、顺民到公民的转变,其公民意识在成长,并使农村冲突从“资源竞争性冲突”和“压迫性冲突”走向“主动为争取更多权利的冲突”[⑦]。农民公民意识的成长,既表现为农民的“依法抗争”(李连江,1997),也表现为农民运用“权利语言”质疑地方政府与官员在选举中的不法行为、反对非法或不民主的选举(欧博文,2001;肖唐镖,2001),更表现为农民政治信任的变化。关于农民政治信任的变化,笔者所主持的四波跟踪问卷调查表明:农民尽管对党和政府的权威有较高的认同,但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却认同较低;越是基层,其得到农民的认同度就越低[⑧]。民众对政府正从传统的非理性信赖、服从,转向理性的信赖、服从,甚至有限的疑惑与怀疑。这也就是说,由于公民意识的成长,一种新型的政府与农民关系正在形成。

观念与心态是影响农民行动的重要动力。然而,他们是否切实行动起来,正如查尔斯・蒂利所言,还要取决于其行动能力特别是其集体行动的能力。对我国农村的不稳定事件,曾有学者对其发生与组织的机制和过程进行案例分析。[⑨]我们完成的课题研究显示:在农民的集体行动中,除了突发性行动未必有相对确定的组织精英外,其他群体性事件一般会有自身的组织精英。精英的在场或缺失,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持续有着深深的影响。核心精英的缺失,易于导致群体性事件“匆匆的来,匆匆的去”;相反,精英的在前台或后台的组织、指挥,却往往使得事件能逐步发展和持续。近30余年来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日趋增多,与农民集体行动能力的增强有着紧密的关系。前几年,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完成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以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所组织的调查,都表明了群体性事件“组织程度增强”的特点。

三、涉农性政策与体制因素的影响

近30年间农民与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以及农民观念意识及其组织状况的变化,应当与国家涉农性的宏观政策和体制高度相关。

先看国家涉农性利益关系调整的政策变化。应当肯定,近30余年来广大农民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但在90年代一度实施的系列改革政策中,农民却曾成为利益受损者,尤以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和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甚。以曾长期作为顽症的农民负担问题为例。自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第一个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以后,中央每年均曾就农民负担问题下发文件,并要求地方政府坚决执行,但实际上,直至21世纪全面取消农村税费为止,农民负担一直“屡减屡重”。其主要根由,即在90年代中期后“分税制”改革、农村金融和信贷改革等措施的相继实施所致。分税制改革在财政财政收入方面实行“吸管”政策,将基层财力大量地逐级往上吸取,集中到上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但财政分配再分配方面实行“喷灌”政策,越到地方、基层,所能支配的资金就越少。

更严重的是,曾在多年间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并没有随着财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县乡政府依然承担了诸多本应由中央和上级财政承担的事权,如,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国防建设,中部地区多数乡镇支出中的50%以上投向了中小学教育。基层政府财政的日不敷出,加之上级政府不切实际地要求“财政刚性增长”,就不能不导致政府的财政压力向农民和社会转移,以至与民争利、加重农民负担。显然,这些问题的总根子在于长期来形成的“城乡分治”的 “二元性”国家宏观治理体制,它视农民为二等公民,实行“挖乡补城”的政策导向。与此相对的是,我们在2005年

以来完成的两波有关农村稳定状况调查发现:随着农村税费的全面取消,以及农业直补、合作医疗、最低社会保障等惠农新政策的实施,农民对政府的政治信任、干群关系的改善均有了显著的提升或好评。这表明,不同的政策取向,对农村的利益关系和农民的观念意识会发生不一样的效应。

其次,看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近30年来,随着乡村体制的变化、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等政策的推进,农村治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体制本身的高度集权特性并没有发生应有的改变。比如,有关农民表达和权利保障的机制、农民自组织和民间社会发育的机制、政府与官员的民主授权机制、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政府间关系的分权与平等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设,至今并没有获得根本性进步。农民由于在体制设定中的角色缺位,因而,不仅在国家的政策制订中失语,也在地方的政策执行中失声。面对正当权益的受侵,公民意识和组织能力得到提升、但缺乏正常表达管道和参与机制的农民,往往只能选择半合法、甚至不合法的群体性事件方式进行抗争。这正是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深层逻辑之一。

*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研究》(05BSH009)的研究成果。肖唐镖,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裴宜理,Rural Violence in Socialist China,CHINA QUARTERLY,1985,No.3.

[②]肖唐镖,《20余年来大陆农村政治稳定的变迁》,《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第2期。

[③]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研究述评》,《学术界》2007年第5期。

[④]冯仕政,《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98-134页。

[⑤]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⑥]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⑦] KEVIN J.O’ BRIEN,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The China Journal, 2002,No.48。

[⑧]肖唐镖,《从农民心态看农村社会稳定》,《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⑨] 如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郭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9期,第115―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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