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共商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合作体系」正文
2013年秋天,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目标是共同发展,理念是合作共赢。三年多来,“一带一路”建设已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响应,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共识,为增进沿线国家民众福祉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一带一路”建设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层面,其中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量巨大,非某一个国家所能独立负担。搞好“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合作,需要着力搭建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沿线国家的资源,加强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协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保持投融资的可持续性,真正实现共商、共建、共享。
“一带一路”投融资应以市场化为主,坚持可持续和互利共赢原则
“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居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愿望强烈,但其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面临着建设能力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融资需求较大,迫切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投融资合作强调减让式资金支持,包括利率、期限、宽限期等方面条件的减让,优惠贷款即是其中的一种。减让式资金支持的条件优于商业资金,不可避免地需要财政补贴和政府支持。但一国财力资源毕竟有限,而且财政资金的使用通常受国内法律等方面的约束,因此,多数国家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提供长期的、大规模的对外减让式资金支持。
依靠减让式资金支持还可能引发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是道德风险,即可能导致被支持国家缺乏通过充分挖掘自身资源禀赋等优势发展经济的动力,国与国之间在争取减让式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出现竞争和攀比。其次是可能导致一些国家的依赖心理,缺乏平衡、互利共赢的合作意识。此外,还可能造成市场扭曲,限制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可能约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长期来看,投融资合作不是单向的资金支持,需要各方共商共建,构建共同付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利益共同体,同时还需要借助市场力量,最大程度地调动各种资源,确保可持续性。基于这些考量,“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合作应以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互利共赢”为原则。
一是“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合作,资金需求量巨大,单靠政府难以提供足够的资金,必须动员市场的力量。同时,所需资金单个国家也难以负担,必须动员沿线国家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有效利用全球资金,是“一带一路”建设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的应有之义。
二是多数“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如果投融资不可持续、出现中断,不仅会影响项目进展和经济效益,甚至可能带来政治上的不利影响。这要求沿线各国齐心协力,各方加强合作,促进政府和市场力量有效对接,提供长期的可持续资金。
三是“一带一路”建设不是某个国家的“独角戏”,倡议之初就强调要共商、共建、共享。只有通过互利共赢将各国联系在一起,才能打造利益高度融合的命运共同体。有资金实力的国家和有项目需求的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商合作大计,各施所长,各尽所能,通过共建实现共享成果。
丰富并用好各种投融资方式,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搞好“一带一路”资金融通,需要积极推动构建并不断完善以市场化、可持续性、互利共赢为特征的投融资体系。根据现有的实践,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运用开发性金融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世界银行等传统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近年来,以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代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成为很多发展中国家进行融资的重要伙伴。开发性金融既不同于减让式贷款,又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是一种独特的金融形态。
以国开行为代表的中国式开发性金融业务具有多重优势,可以在“一带一路”资金融通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不靠政府补贴,自主经营,并且可连接政府与市场、整合各方资源;二是注重长期,可为特定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支持;三是可对商业性资金起引领示范作用,以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
对这种开发性金融的再认识也经历过不同阶段。最初全球思潮不太倾向于开发性金融,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倒闭,加剧了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全球范围内对开发性金融的否定思潮。在此背景下,亚洲金融风波后的一段时间内,全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都在走下坡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范围内长期公共融资难觅投资者,尤其是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一些重要的战略领域的融资,加之危机爆发后商业性金融体系“惜贷”,国际社会认识到仍然需要开发性金融,开始转而思考如何用好开发性金融。
中国已初步探索出一条开发性金融的道路。根据中国的经验,开发性金融是指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不靠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注重长期投资、保本微利、财务上有可持续性的金融模式,介于减让式和商业性资金支持之间,但更偏商业性一些。在二十多年前开发性金融发展之初,中国由于财政资源十分有限,较少向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补贴和援助。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开行支持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后来支持的企业“走出去”、普惠金融、助学贷款、扶贫等项目都属于开发性金融的范畴,不依靠财政补贴实现了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了很多项目合作,其贷款条件既不同于减让式贷款,也不完全等同于商业性融资,并且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实现了一定的回报和财务的可持续性,其实际就是开发性金融的实践。
“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项目回收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规模巨大等特点,具有市场化运作、财务可持续和注重长期投资等优势的开发性金融可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
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主要指通过机构互设、金融服务对接、资本市场联通、金融基础设施联通、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形成互联互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网络化合作格局。过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类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但囿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动力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后忙于自保等原因,难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且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经营理念、融资条件等也难以完全契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因此,有必要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发挥沿线国家合力,有效调动国内和国际资源,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长期的、可靠的金融支撑。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金融机构互设。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的载体。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互设不仅能服务于本国企业的海外经营,也可为对方国家引入新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更好地满足贸易相关的融资需求,弥补当地金融服务缺口,相互借鉴、相互补充,共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机构互设,除金融机构本身的需求和动力外,政府也需在减少准入限制等方面主动作为,提供相应便利。
金融服务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需要投融资合作,还涉及大量配套金融服务,包括代理行关系、银团贷款、资金结算和清算、项目贷款、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尚未实现互设机构的情况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银行之间建立和扩大代理行关系是帮助所在国获取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银行与接受代理服务的委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以互惠的方式提供跨境资金转账、资金管理、支票结算、贷款和转贷款、信用证等服务,可以很好地满足各类金融服务需求。鉴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往往资金需求大、期限长,银团贷款可以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满足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同时有助于分散风险,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金结算和清算、项目贷款、账户管理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在便利企业经营、促进贸易和投资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带一路”横跨亚洲、欧洲、非洲多个区域,各国在宏观政策、经济发展、金融体系、投资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需通过金融服务跨区域对接,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汇率风险等进行专业化管理。
资本市场联通。资本市场是提供债券、股票、各种金融衍生品发行和交易的平台,可开展投行业务和上市、并购等多种形式的融资。促进资本市场联通,可以撬动更多国际资金,逐渐减少“一带一路”建设对传统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帮助沿线国家形成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产品体系。在这方面,中国正在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进展。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和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波兰、俄罗斯等沿线国家已在中国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人民币债券(熊猫债)。
金融基础设施联通。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体系、法律体系等金融运行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安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联通有助于保证金融市场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近年来,中国在这方面已有一些进展,例如,中国银联作为中国的银行卡清算组织,其跨境使用网络已遍布全球16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众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为各国企业和居民提供了优质、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而且参与和帮助了当地支付体系建设。在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带动下,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推动以互联网/电信支付、手机银行为核心的普惠金融,加强经验交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多渠道、广覆盖的金融服务。金融基础设施的联通还有助于推动各国在发展理念、监管标准、治理规则等方面协调一致,达到规则的相通。
发挥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这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实现网络化布局的关键环节。全球机构投资者管理着超过百万亿美元的资产,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潜力巨大。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区域性、国际性金融中心如中国香港、英国伦敦等,不仅拥有数量众多的机构投资者,同时还连接着全球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的重要渠道。国际金融中心还聚集着全球主要的金融机构和会计、审计等服务机构,能为“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提供各种专业的项目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有效防范金融、法律、环境、市场等风险。
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确保竞争环境的公平、透明、可预期不可或缺。金融监管当局之间通过加强当地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和趋势、金融监管理念和制度、投资机会和风险、大型银行在当地的经营和风险等信息交流,可以有效增进了解和互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还需重点就市场准入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和妥善处理彼此间的关系,共同消除各种不合理的准入壁垒和限制,提供开放、公平、有序的监管环境。监管当局还应加强在跨境机构处置和危机管理、反洗钱、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合作,更好地维护区域金融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定,防控风险。
积极发挥本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